质疑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内在价值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伦理学论文,主义论文,非人类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宣称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内在价值论”,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最为重要的理论预设。适如奥尼尔所说:“持一种环境伦理学的观点就是主张非人类的存在和自然界其他事物的状态具有内在价值。”[1]内在价值论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属人论”截然对立,其基本观点是,价值不是属人的范畴,为人独有,而是所有自然物都具有的客观属性。换言之,任何存在物都有其不依赖于外物的“内在价值”。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对内在价值的确证,走的是两条路线:一条是价值客观主义的确证路线;另一条是泛主体论的确证路线。前者的意图是,只要证明了价值的客观性质,也就证明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后者的意图是,只要证明了自然物也是主体,那么即便主体是价值产生的充足必要条件,仍能证明自然具有内在价值。
应当承认,这两条确证路线的设计都非常合乎逻辑,问题是他们最终走通了吗?下面让我们依次来分析。
一
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中,罗尔斯顿是个最具代表性的价值客观主义论者,他十分肯定地说:“在我们发现价值之前,价值就存在于大自然之中很久了,它们的存在先于我们对它们的认识。”[2]罗尔斯顿把自然的创造性属性作为价值产生的源泉,认为这种创造性使得大自然本身的复杂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他明确指出:“生态系统是能够创造出众多价值的,人只是其中的一种。”[3]因而“价值是进化的产物”[4],在地球上发生的由岩石到尘土再到动植物种群的进化乃至人类的产生,表明在千百万年的自然史中都有价值的产生[5]。
既然价值先于人而存在,就得撇开人,重新定义价值。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各种价值论中,尽管也存在许多互不相同的价值定义,但“人”或“人的需求”总是每个定义中都少不了的概念。罗尔斯顿决定不再因袭这个传统:“我们要扩大价值的定义,将其定义为任何能对一个生态系统有利的事情,是任何能使生态系统更丰富、更美丽、更多样化、更复杂的事物。”[6]
不与人联系谈价值,迟早会陷入无法自证的困境。
就罗尔斯顿的自然创生价值说及价值定义而言,如果撇开人,生态系统的“美丽”从何谈起?如果撇开人,又怎能说通大自然的复杂化进程和生物的多样化、精致化进程就是价值的体现?按天体物理学理论中采信率颇高的宇宙大爆炸理论,地球、太阳系乃至整个宇宙,在宇宙大爆炸后的膨胀过程中,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从粗陋到精致的进程,而未来在宇宙塌陷、收缩的过程中,迟早也会有再从复杂、多样、精致到简单、单一、粗陋的进程。可是按罗尔斯顿的价值理论,后一种进程却只能是无价值甚或是负价值的,这又是何道理?这些提问不从人出发,难道能说出个所以然吗?实际上,罗尔斯顿视生态系统的进化为价值的见解之依据说到底,还不是因为人类的诞生、发展与宇宙膨胀过程及生态系统进化过程相一致,而宇宙的塌陷及生态系统的崩溃则必然导致人类的灭亡。这就是说,如果没有人的评价,大自然的演化就仅仅是演化,根本无所谓“进化”与“退化”之分;生态系统的“更丰富、更美丽、更多样化、更复杂”也谈不上就比相反的状况,即“不丰富、不美丽、不多样化、不复杂”更有价值。
价值客观主义者之所以认为价值先于人而存在,是因为他们把价值看做了如形状、结构、重量、硬度、质量、颜色一样存在于自然物身上的客观属性。但其实我们并不能在自然物身上像观察上述属性一样观察到那种叫“价值”的属性。价值只是当人将自己的需求或利益与被观察到的对象相联系时才出现的:那些符合人的需求的对象被称为“好”或“有正价值”,那些悖逆人的需求的对象被称为“坏”或“有负价值”,那些与人的需求暂时无涉的对象则被称为“不好不坏”或“无价值”。因此,价值作为价值论中的最一般的概念,并不是对存在于各种具体事物中的某种所谓客观属性的总括,而是人在评价对象时所用的各种具体价值词,如好坏、善恶、美丑、优劣、利弊、益害、圣凡、功过、洋土、尊卑、贵贱、雅俗、良莠、福祸、积极消极、进步落后、进化退化、伟大渺小、开明愚昧、贤达冥顽、清爽窝囊、洁净肮脏等等的总括。从价值产生于人对物的评价的过程看,价值应当定义为:人依据自身需求或某种标准对对象所做的评价。
将价值的定义落脚于评价,并把价值概念作为各种具体价值词的总括而不是各种具体价值之物的总括,自然是一种主观主义的价值论。不过这并没有什么不好,价值本来就是主观的,如果硬把主观的说成客观的,那才叫真正的“不好”或“唯心”。
站在价值客观主义和价值主观主义中间的价值关系主义论者,从价值是在主客体关系中产生的这一点出发,提出了将价值定义落脚于关系的观点。此观点虽能说明一些问题,却并未能揭示价值的本质。价值产生于主客体关系,并不等于价值本质上就是主客体关系,或者只能将价值定义落脚于主客体关系。岂止价值,认识、真理、工具、产品乃至整个文化,不都是在主客体关系中产生的吗?因而“主客体关系”并不是价值独有的“本质”,而是许多东西共有的属性。正是出于这样的道理,所以,把认识定义为“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把真理定义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正确反映”、把工具定义为“达到、完成或促进某一事物的手段”、把产品定义为“在物质和精神的生产中生产出来的成品”、把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总和”,肯定均比把它们定义为“某某性质或某某类型的主客体关系”(如“认识是主体人用头脑反映客体物的关系”),要更为贴切和更为接近它们的本质。
将价值看做主观的,也不意味着人的需求是被评价或价值词满足的。的确,评价、价值词满足不了人的需求,满足人的需求的是价值之物,而且也从来都只能是价值之物。价值是观念形态的东西,它满足不了人的实际需求,能切实满足人的需求的价值之物作为“物”,则必然是客观的东西。不过,在人没有对它进行评价的时候,它仅仅是“物”,评价之后,才成为“价值之物”。由此可知,价值都是由人赋予物或对象的。同时可知,“物”与“价值之物”是不同的,“价值之物”与“价值”也是不同的,而未对它们加以区分,将“物”等同于“价值之物”,又将“价值之物”直接等同于“价值”,大概就是导致某些人坚持价值客观主义立场的另一个原因。
罗尔斯顿否认价值是人赋予自然的。他以美为例,将审美体验区分为审美能力和美感属性这两种要素,认为审美能力是“只存在于观察者身上的体验能力”,而美感属性则是“客观地存在于自然物身上的”。这种美感属性使“大自然具有美的特征,正如它具有数的特征”。他的意思是,虽然数学是“人的心灵的一种主观创造”,但“数的属性确实是存在于自然中的,尽管对这种数字属性的体验要等到人产生后才出现,同样,美感属性和审美能力也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7]。罗尔斯顿用自然具有数的属性来比附和证明自然也具有美感属性之方法,非常机智,似乎也很有说服力,然而还是留下破绽:说自然具有客观的数的属性或许可以,因为谁都不会怀疑类似“天上的月亮只有一个”这样的判断;然而所有的人都会赞同“自然界处处都体现美”的判断吗?哪怕他看到的是肆虐的沙尘暴、泛滥的洪水、寸草不生的盐碱地、腐烂的动植物尸体或动物的排泄物。所以,所谓“美感属性”与“数的属性”根本不可同日而语,所谓自然界存在客观的美感属性,纯属虚构。
罗尔斯顿非常不理解,创造了人类的大自然,其本身的价值怎么反要靠人来赋予:“假如大自然在过去和现在都没有赋予我们任何价值,那么,我们怎么能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存在物而存在呢?”[8]其实这一点儿不值得惊奇。尽管人是自然创造的,但人也能创造自然不能创造的东西,人创造的东西太多了,工具、生产、语言、文化、社会等等都是,而价值只是其中的一种。
价值作为人对对象的评价,使“没有评价者就没有价值”的原则得以成立。罗尔斯顿不以为然,试图通过“没有史学家也同样有历史”的逻辑证明“没有评价者也能有价值”[9]。但他的这一论证并不成功。历史不只是史学家的历史,所有存在者都有自己的历史,因而说“没有史学家也会有历史”是对的。可是,价值却只是评价者的评价,因 而说“没有评价者也能有价值”则是错的。
二
泛主体论否认人是惟一的主体或价值主体,赞赏拉兹洛关于“主体性普遍存在于具有有机组织复杂性的那部分自然界内”的观点,认为价值主体是包括人、有机物、自然、社会在内的一切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自控系统。为了证明自控系统都是价值主体,他们提供了两方面的理由,一是一切自控系统都有目的,而能满足自控系统目的的,就有意义,就有用,就有价值。”[10]张华夏先生在《广义价值论》中写道:“生命自维持系统或生命维生系统有自己的自我、自己的目标、需要和利益,它们完全可以作为价值主体。”[11]二是很多高级自控系统尤其是高级生物都同人这种价值主体一样具有“价值能力”或“评价能力”。哈格洛夫说:“非人类存在物也拥有它们自己的‘好’,也就是说,它们是从工具的角度为了它们自身的缘故而利用其环境的目的性存在物——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拥有独立的内在价值。”[12]
说“人有目的、社会有目的”是可以的,而说其他自控系统也有目的,则充其量是一种拟人化的比喻,不然就与超验目的论没什么区别了。目的是人类实践的首要要素和初始环节,是实践活动想达到的状况,因而它只为有实践能力和主体意识的人所独有。目的是主观意识的产物,是人有意识地为了什么而确立的,是一种选择的结果,是可以改变或废弃的。其他自控系统则没有目的,至多只存在一个固定的运动方向。这个方向的终点,无论在作为个体还是物种的非人自控系统那里,只有一个,就是死亡。死亡既不是有意识的预设,电没有选择的余地,更不能修改或废弃,纯粹是必然性的体现,因而根本不是什么主观“目的”。固然,人生命的终点也是死亡,可死亡并不是须由人操心的人生目的,让人操心的人生目的,取决于对“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成就一番什么样的事业,追求一种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和人生意义”的回答和选择,而这正是其他生命系统所没有的问题。因此其他自控系统不可能有目的。它们那个“固定的运动方向”,倘若没有人来加以评价,连“发展”、“进化”都称不上(“发展”、“进化”是人对事物朝有利于自己利益的那种方向变化的肯定性称谓,与之相反的概念则是“后退”、“退化”),又谈论什么“意义”、“价值”?既然如此,那些符合非人自控系统固定运动方向的其他东西又凭什么说“就有意义,就有用,就有价值”?
当泛主体论将符合自控系统运动方向的外在有用之物称为“工具价值”时,它必须以一个假定为前提,这就是:自控系统本身的这个运动方向是好的。然而,这个假定能由非人的自控系统自己做出吗?这个假定其实是由人替非人的生命系统做出的。而人之所以会做这样的假定,是因为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这些非人的生命系统的同时存在和延续。泛主体论者说:所有生物都把“自己的种类看成是好的”[13]。他们是怎么知道的?所以这个“好”,还是他们本人的看法。
不错,由于草能满足羊生长的需要而可以被称为是对羊“有用”。但单纯的“有用”其实只是一个表述事实的词汇而不是表达价值的词汇。因为说“某物有什么用”,就相当于说“某物有某种属性或某种功能”;说“B物对A物有用”,就相当于说“B物能对A物起某种作用”。因而说“草对羊有用”就是指草有维持羊生命的功能、有可充当草食动物食物的属性;当草与羊发生相互关系时,即草被羊吃后,有给羊供给营养的作用。上述这些判断显然都是可以用实证的方法验证的。只有进一步说草对羊“有好作用”或“有坏作用”时,“有用”才变成价值词;只有想进一步问这种功能或属性、这种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好还是坏,是正价值还是负价值”时,才使事实问题变为价值问题。不过,如果羊是价值主体,按道理这时就要由羊来评说了,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羊做了这样的评说。所以在所有的所谓非人主体那里,永远最多只有事实性的“有用”,而没有价值性的“有好作用”,更没有什么“评价”和“价值能力”。动物摄取某些东西并不等于动物已对这些东西做出了自己的评价,这就像动物呼吸空气而不知道空气对它们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样。何况被动物吃进肚子里的东西也并非肯定对动物有“好作用”,因为我们已见到多起动物因吃塑料袋等杂物而致死的报告。因此,所谓草对羊有好作用的评价完全是人替羊做出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连事实性的“有用性”也是人的赋予。他说:人“赋予物以有用的性质,好像这种有用性是物本身所固有的,虽然羊未必想得到,它的‘有用性’之一,是可作人的食物”[14]。
不少泛主体论者将生存能力和感觉能力作为非人生物有评价能力的证明,其实不妥。评价要有语言及评价词,要用抽象和概念,可这些并不为非人生物所具有。非人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和反应,仅仅是一种无意识非理性的本能活动而不是什么自觉的行动。退一万步讲,就算非人生物真有某种程度的价值能力或评价能力,人类也无法与之沟通,无法知晓,于是这种所谓的“有价值能力”也就跟“无价值能力”没有什么两样了。杨通进先生不会同意这一推断,他说:“人对其环境做出评价,动物和植物也对它们的环境做出它们的评价。不同之处只在于,人类表达自己的评价的方式与其他存在物不同,而且人类能够认识并了解后者的评价方式。”[15]杨先生没有进一步说明人类究竟怎样认识和了解动植物的评价方式。不过可以肯定,评价者对评价者的理解,必须建立在评价者之间的双向交流基础之上。如果没有这样的基础,或者“交流”只是单向度的,则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理解”。现在杨先生既然承认动植物不能了解人的评价方式,即不能对人对自己的评价做出回应,那么人又根据什么说他已经了解了动植物的评价?所以,所有的所谓人类对动植物的评价方式的认识和了解,充其量只是一种永远不能被证实的猜测。
实际上,目的性和价值能力只是主体的部分特征而不是全部特征。真正的主体,除了有自己的目的和价值能力,还须有能将自己与他物相区别的自我意识,和不仅仅是被动顺应环境的能动性与创造性,而这些都是其他生物或非人生命系统所没有的。作为主体,还应该具有主体间性或交互性,它是指主体与主体之间,能够交互作用,实现相互交流,拥有交流所需的统一话语系统,或者是可以相互转译的信息系统,并且双方都能够认识到对方是主体。可是,人类与其他生命系统何曾有过这样的交流?何曾有过这样的统一话语系统或信息转译系统?那些被某些人推举当主体看待的非人生物又何曾把人看做了主体?由此可以断言,主体永远只能是人这样的智慧生物,价值永远只能是属人的范畴。离开人谈主体、谈价值,不仅会造成已有概念的混乱,而且毫无实际意义,最终仍然只能是人类自言自语的独角戏。至此,结论已经非常清楚了:既然所有非人自控系统都不是主体,那么他们自然也不会有什么“内在价值”。
最后应予指出,否认自然物有内在价值,并不意味着不能对自然讲伦理。事实表明,从人类中心主义立场提出的生态环境伦理主张比非人类中心主义不差丝毫。同样,承认了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也不会对保护生态环境以什么“刚性”的特别帮助[16],从而确保自然伦理被普遍遵守。众所周知,人的价值、人权和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性早已是人类的普遍共识,可直到今天,它们不是仍然在世界上的许多地方屡遭践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