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区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共同发展与各种经济组成部分的共同发展和私有化迫切需要澄清几个模糊的理解_公有制论文

明确区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共同发展与各种经济组成部分的共同发展和私有化迫切需要澄清几个模糊的理解_公有制论文

划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亟待澄清几种模糊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几种论文,成份论文,为主体论文,共同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澄清“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就是搞私有化”的模糊认识。

社会上有些人认为我们发展私营经济,尤其是引进外资,其实就是在悄悄地进行私有化。这种认识是把发展多种经济成份与私有化等同了。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存在和发展,这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现状,又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所要求的。但是我们允许私有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决不是说可以允许私有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的主体,社会主义多种经济形式之间的主次关系决不能颠倒,更不允许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实行所谓的“私有化”。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成份的适当发展,既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能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搞私有化。所以,私营经济的发展不能侵害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能超越“必要的和有益的”这个度。在确定这个界限时,除了要考虑所有制结构和比重外,还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上层建筑掌握在代表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手中,专政力量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控制之下,党和政府的决策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手段掌握在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手中,所以,私有经济的发展数量、比例、分布和方向是随时可以调控的。二是私营经济发展的可控数量,是随着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控制能力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公有制经济越强大,对私营经济的限制能力也越强大。所以,私营经济发展的数量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但决不能让它占主体地位,实行私有化。

(二)澄清“实行股份制就是私有化”的模糊认识。

目前,社会上有人把在公有制条件下企业改革采取股份制形式,看成是“私有化”或认为是把企业“卖给私人”,这是一种误解。因为股份制本身只是一种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它是中性的。股份制度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它的社会性质是以社会制度和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为转换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由公有资产投入或公有财产占主导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就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所以要确保国有资产在股份持有和董事会中的支配地位。国营企业在确保其控制地位的条件下实行股份制,不仅不会导致私有化,反而是把社会上的个人资产纳入社会化使用的重要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一种社会化措施,它是实现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形式。所以我们要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分开来。

(三)澄清“市场经济只能与私有制相容而不能与公有制相容”的模糊认识。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是流行于国内外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只能以私有制为基础。如果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不能实行市场经济。这种观点之所以广为流行,不仅是因为传统的经济理论都持这种看法,而且在实际生活中确实还没有出现过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这种传统理论现在已经被打破了。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就是要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国的改革实践也证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可以相容的。中国实行经济改革以来,各类市场逐渐开始建立,我们现在不仅建立了生产要素市场,即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等,而且还建立了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等。市场经济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然而,中国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在工业总产值占的比重大大超过非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还是占主导的。虽然私营经济将会有相当大的发展,但无论如何不会允许它占主体地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对传统的公有制进行改革,但这种改革并不是要变公有制为私有制,而是要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完善公有制。比如国有企业转换机制而进入市场,进入市场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各种公有制形式,如采取股份制形式(采取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相结合的形式),这也还有公有制,国有资产变为股份,国有资产总量未变,改变的只是形式,所以根本谈不上国有性质的改变,更谈不上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改变。因此,经过改革后的公有制是可以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并能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四)澄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不必再强调谁是主体,谁是补充”的模糊认识。

在人类已经经历过的或现存的各种所有制成份并存的社会形态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各种性质的所有制成份平行、并列发展的情况,它们当中总是有一个是主体或者说是占支配地位的,并由其决定着该社会的基本性质。如私有制制度下的奴隶主庄园制、封建租佃土地制、资本家占有制,都分别在各自的社会形态中占主体地位,起支配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就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情况下占支配地位的主体经济成份。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只有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任何动摇、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作法,都会脱离社会主义方向。所以,那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强调谁是主体、谁是补充的看法是十分错误的。

(五)澄清“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好界定”的模糊认识。

有人认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仅仅是一种理论的抽象,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没讲过,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很难评估。这种观点实际是把主体地位模糊了。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界定,江泽民同志已经从定量、定位、定向、定质等四个方面设定和明确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这就是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体现”,即: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总资产中占优势;体现在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体现在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和作用上。

总之,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求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争取并确保公有制经济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改革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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