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实践评价的唯一尺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尺度论文,评价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实践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生长和发展的最现实的基础,是它的理论之源。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然而,以往的哲学教科书,过于强调马克思主义作为世界观的作用,只从认识论的角度考察实践,探讨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忽视了从方法论的角度探讨实践的评价问题,影响了马克思主义指导社会实践作用的正常发挥,给了唯心主义以可乘之机。我们认为,实践的评价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评价实践的尺度只有一个,就是价值。
一
实践是人特有的改造客体的能动的物质活动。它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进行的能动地改造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从本质上讲,实践活动是一种价值创造活动。在由人的活动所构成的世界中,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把客观存在的对象改造成能满足人的需要的事物。自然存在物不仅是被改造被反映的对象,而且成为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人是为了改造客观世界才去认识外界的事物,而人所以要改造客观世界,又以满足人的自身需要为目的。人和物之间的这种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评价,则是主体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价值关系的反映活动。是主体对于自身以外的客观事物的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的认识活动。因此,主体自身的需要是主体对客体进行评价活动的出发点。主体总是从自身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出发来评判客体属性的意义。凡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有肯定的意义,这一事物对人而言就是有用的,即有价值;凡是与人的需要无关,甚至妨碍人的需要的满足的,对主体来说就是无用的,即无价值。评价的客观尺度就是价值: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大,价值就越大;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小,价值也就越小。评价的对象是在实践活动中进入主体认识领域的特定的客观事物——既可以是认识,也可以是实践;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认识结果、实践结果。其中,对实践的评价,是最重要的评价活动。
实践评价,顾名思义,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在满足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以适应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中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和反映。实践评价是一种特殊的评价,它的评价对象是实践,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客观事物。它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主体的实践目的是否合理。目的是根据需要而来。主体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有些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会相互冲突,它们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在客观上是不同的。主体的不同需要与同一客体可以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对实践的目的进行评价,就是要看成为实践的目的的主体需要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要求,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这是实践评价的首要环节。若一项实践的目的不合理,不符合主体特别是人类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样的目的就是没有价值的,即使在实践中完全实现了,这个实践也是失败的、无价值的乃至有害的。
其二,实践的观念模型是否正确。实践观念模型是实践目的的细化,是实践活动的蓝图。其正确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依赖于实践目的的合理性,依赖于实践目的的价值;二是依赖于对实践目的细化的准确程度,能否准确体现实践目的所具有的价值。实践观念模型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实践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实践能否成功。因而,对实践观念模型的评价,是实践评价的重要内容。
其三,实践方法是否正确。实践方法是主体的实践目的和实践观念模型付诸实现的方式和手段。其正确性也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对实现实践目的和实践观念模型的作用上,看是否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践目的、实现实践观念模型;二是体现在其本身的价值上,看其是否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如果实践方法错误,即使实践目的和实践观念模型正确也无济于事,这样的实践必然产生出错误的结果。因而,对实践方法的评价也是必不可少的。
其四,实践结果对主体利益的影响,或称之为实践结果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亦即价值的大小。实践结果是实践目的的实现,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成果。实践结果是否具有价值,是否有利于人类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这是实践评价的最重要的内容。
实践评价的四个方面的内容,也称四个环节。只有四个环节都是正确的,实践评价才是正确的。在四个环节中,最重要的是对实践结果的评价,这是判断一项实践是否成功的最为常用的方法。实践评价的四个环节,一般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主体,二是客体,确切说是主客体关系,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与此相关,实践评价的具体标准,也必须是标志着主客体关系的范畴,必须与主客体的价值关系相关。
二
实践评价活动,就是把经过主体选择的主体需要与实践结果之间的价值关系,反映到主体意识中来,形成价值判断,以确定实践的成功与失败、有益与无益。它是一种价值评价。
在实践中,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普遍性。价值关系是揭示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最高的哲学范畴,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无不渗透着价值关系。追求某种价值目标,是人的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主体不断形成和发展着自己的需要。因此,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渗透着价值因素。这样,客体就具有了对主体来说的价值特性。实践活动就是主体根据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客体进行改造,使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在实践的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中,人始终是价值关系的主体,实践对象则是价值关系的客体。
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揭示了实践主客体辩证运动的根本动因,揭示了主客体间结成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人的主体尺度与对象的客体尺度相统一的内部关系。主体在实践中,不仅要使自己的活动符合客观对象的尺度,也要使之符合主体自身的目的和需要,即按自身的内在尺度来进行活动。实践主体的内在尺度的形成,即目的的产生,使主体获得了一种与动物的活动方式完全不同的创造活动。实践活动的创造性的真正实现,是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相互结合的结果。人们在实践活动开始时,在头脑中形成目的,并把它们作为内在尺度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改造客观对象,创造自己所需要的对象。这种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的创造,就是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的统一。
在对实践进行评价时,要看一个实践是否正确,一要看实践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二要看实践结果能否满足主体需要。而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符合客观规律,是为了取得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实践结果,为了创造价值。一项实践是否恰当,是否正确,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它是否满足了人的需要,是否创造出了新的价值。因此,价值关系是实践主客体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具有普遍性的一种关系,并贯穿于实践过程的始终。价值是客观事物尺度与主体尺度的统一,也是实践评价的唯一尺度。除此之外,不能也不应有其它的尺度。
1.人的需要和利益不是实践评价的标准。人的需要以目的、 欲望等形式表现出来,成为人的主观意愿、主观需求,并进一步形成人的实践动机。而人的实践活动是为了满足需要,是追求价值。它是创造价值的过程,是满足需要的过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是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在实践中,一方面实践的目的和动机是以主体的需要为转移的,具有主观的性质;另一方面主体的需要又只有通过对客体的改造才能得到满足。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决定于改造后的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因而,目的和需要作为实践的动机,并不能全面反映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更不能反映实践结果。只有价值才能全面反映主客体的相互关系,反映实践结果,并进一步成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的评价标准,满足评价的要求。
2.客观事物也不能成为实践评价的标准。 客观事物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基本属性,但这些属性不会主动地满足人的需要,它必须经过主体认识、选择和改造。就是说,客观事物本身只具有客观性,没有主观性,不能体现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不能成为对“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进行评价的标准。
3.客观事物的规律也不能成为实践评价的标准。 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类实践得以成功的前提。但规律所反映的关系和联系只体现了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的根本性质和发展过程,是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确定的秩序。它不能反映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不能成为评价实践的标准。
4.认识和真理都不能成为实践评价的标准。认识是一种反映活动,它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能够产生正确和错误两种不同的结果,即真理和谬误。认识结果正确与否,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因而,认识不能成为评价实践的标准。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正确的认识。但它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只反映实践对象的性质和规律、反映实践活动的性质和规律,不能反映实践对象和实践结果的作用和意义、反映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因而,虽然人们在实践中必须坚持真理,但真理本身并不能成为实践的评价标准。
5.实践不能成为自身的评价标准。 实践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进行的能动地改造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是联系主观和客观的桥梁。但实践评价却是主体观念活动的结果,是一种认识活动,是人们对于一定客体是否具有满足主体需要地属性所作出的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实践作为人改造世界的活动,只是改变现存的主客体关系,而不能反映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它无法证明改造世界的结果是否符合人们的需要,是否具有价值。因而,一项实践不仅不能被自身评价,也不能被其他的实践评价。
三
实践评价作为价值评价,其基本原则和要求是由实践和价值的内在规定性共同决定的。
首先,实践的目的就在于改造世界以满足人的需要,在于创造价值。判断主体在实践中创造新价值的大小是实践评价的目的。因此,评价实践的根本原则就是价值原则:判断实践是否成功,主要的不是看它是否遵循客观规律、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而是看它的结果是否具有价值。价值越大、越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实践就越成功。然而,评价标准受评价主体(评价者)价值观的影响。评价主体可以分为个体、集体、社会总体和人类总体四个层次。不同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同一层次的不同主体之间,都会因价值观的差异而导致实践评价标准的差异。与此相关,实践评价的第二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普适性原则:即在实践评价中,低一层次的主体,要以高一层次的主体的价值观作为评价的标准;同一层次的主体,要以共同认可的价值观作为评价的标准。根据这一原则,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国际主义才为人们所提倡;人类总体(人类主体)的价值观,才成为人类共同的实践评价标准: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必须有利于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也是每个评价主体评价实践的最高标准。第三个原则是主体性原则,即把主体价值看作一切价值中的最高价值,贯穿于一切相对价值中的绝对价值;把人看作一切存在中最有价值的、受到最高尊重的存在。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标准去评价一切实践。这是由于价值的内在本质决定的。价值可分为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两大类。对物的价值来说,事物的属性只是价值表现的客观依据,事物属性的“有用性”是主体的改造活动的结果;对人的价值来说,在总体和本质上就在于人所特有的主体性,即在人的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创造价值的价值。因此,在实践评价中,必须把人放到高于物的位置上,看重人更强于看重物。我们必须以人为中心,以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标准。
其次,实践评价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形式,它不同于客体本身属性、规律、本质、结构的事实性认识,而是主体对经过人的改造以后的客体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的一种认识。因此,实践评价的着眼点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效用关系,它必须从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把对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的满足程度作为尺度运用于所评价的客体,以判断客体价值的大小。这里,与一般的价值评价不同的是,一般的价值评价的对象是客观事物,而实践评价的对象是实践。其中,在对实践结果的评价中,评价的对象是经过实践改造的客观事物。评价的尺度也由单纯的价值上升为价值的增长程度:如果一个实践是成功的,那么作为实践对象的客观事物,在经过实践改造之后,一定能更好地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具有更大的价值,否则实践就是失败的。这正是实践评价标准与一般性价值评价标准的区别所在。
其三,除了遵守实践评价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外,要保持实践评价科学合理,还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对实践目的、实践对象和实践结果的正确认识;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价值观;三是正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和方法论。
对实践目的、对象和结果的正确认识,是进行科学的实践评价的基础和前提。实践的目的决定实践的目标和方向,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实践的成功与失败。而对其正确性的认识,也就成了实践评价的首要问题。而作为实践对象的客观事物(经过实践改造以后成为实践结果)的属性、结构和成分是复杂的。经过实践改造后的客观事物,其属性、结构和成分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中一些属性和成分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另一些属性和成分则可能给人类带来不利的后果。一些目前对人类有利的实践结果,可能会在相当长的时期以后,给人类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进行实践评价时,必须对其属性和成分进行全面、深入、准确的分析,以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可靠性。
建立科学合理的价值观,是进行科学的实践评价的必要条件。价值观是人们评价客体价值意义的一种原则,决定着人们评价各种事物的基本方法。正因为如此,主体要形成科学合理的实践评价,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价值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集团有不同集团的价值观,不同社会有不同社会的价值观。满足主体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只满足某些个人和某些社会集团自身的狭隘私利和要求。只有那些既有利于社会和人类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又对个人和集团有意义的实践结果,才是真正符合主体的利益,才真正具有价值。因此,是否能够满足人类主体的根本利益,这是实践评价的最高尺度。无产阶级政党以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其全部实践活动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与满足人类主体利益和需要相一致的。这正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先进性所在。
正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和方法论,是进行科学合理的实践评价的理论保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全部理论,都以“改变世界”的实践为目的,强调理论必须付诸实践,指导实践,变为群众的行动,化作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以解放全人类,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己任。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规范个人的实践活动,指导实践评价。
四
正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评价的观点,坚持价值是实践评价的唯一尺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理论上,有利于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对于实现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相结合,驳斥马克思主义过时论,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不仅是世界观,更重要的是方法论。马克思主义不仅要科学地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改造世界。马克思主义不仅重视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强调实践改造世界的作用,不仅重视实践在检验认识、检验真理中的作用,更重视实践自身的评价问题。实践评价应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最重要的内容。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评价标准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衡量是非的标准不是伟人的语录,也不是客观真理,而是实践的效果、实践的价值。对任何一个实践、任何一项改革来说,只要它有利于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它就是对的,必须予以肯定,否则,它就是错的,必须予以反对。
在现实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评价标准,就必须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把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贯彻到每个党员干部的行动当中,贯彻到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当中去,把是否有利于人民的利益和需要作为评价一切实践、一切改革的唯一尺度。纠正片面强调实践是检查真理的唯一标准,把实践神圣化,忽视实践评价的重要性,进而混淆检验真理与评价实践的界限、混淆正确实践与错误实践的界限的倾向。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以及种种以权谋私,为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而损害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