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反腐败斗争的新途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基本思路和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开辟论文,十一届论文,新途径论文,基本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建国以来反腐败斗争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特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惩治腐败的有效途径,逐步找到了一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打好阶段性战役,既发动群众造声势又不搞群众运动,既依靠教育更依靠法制和监督的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这个思路是对我们党在执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科学总结,为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正确的道路。
一、反腐败斗争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进行
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是在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样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将其置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中去考察,确定它应有的位置。改革开放20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反腐败斗争不能脱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能成为在经济建设之外的纯粹政治运动,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这个大局来进行。1980 年1月,邓小平就曾指出:“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但是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它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0页。)1985年他又指出:“现在就是要硬着头皮把经济搞上去,就这么一个大局,一切都要服从这个大局。”(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9页。)江泽民在中纪委二次全会的讲话提出的反腐败斗争必须把握的原则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推进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指导思想上的重大转变,它和过去那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下,使反腐败斗争服务于两个阶级和两条道路斗争的思路有了根本的区别。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党内和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蔓延,一直都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原因很多,历史的、现实的、思想的、体制的,但说到底,又是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对不高、物质资料匮乏、供需矛盾突出相联系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腐败作为社会不发达不文明的陈渣,是文明发展不充分阶段的必然产物。只有在人类进入高度文明阶段以后腐败才得以最后消失。从根本上说,腐败的消除有赖于社会实现物质的极大丰富和思想的极大提高,亦即两个文明的高度发展。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且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9 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没有处理好反对腐败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对于保持党的纯洁和巩固人民政权,更多地注意了从政治、思想、组织上解决,没有认识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进行。事实说明,贫困不能使执政党防止腐化变质。这当然不意味着经济发展可以自发地带来党和政府的廉洁,也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现象难以完全避免就可以放弃斗争,而是说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战胜腐败的最终决定因素,是治本之策,要把反腐取胜的基本战略与发展经济相联系,而决不能孤立地离开经济谈政治,把防止腐败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脱节。早在1982年,邓小平就提出要把反腐败斗争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联系起来,指出这是一个长期的斗争,至少是伴随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一天。邓小平始终认为,反腐败不能只从上层建筑领域着手,而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行,经济发展了就可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为反腐败斗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他强调:“物质是基础,人民的物质生活好起来,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会有大变化。”他还说:“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89页。 )他还以自己到江苏调查获得的实例作为论据,说明经济发展是个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许多工作包括反腐败工作就好做了。邓小平把经济发展作为“真正治本的途径”,实质上是要把反腐败取胜的基本战略建立在经济发展上,这是有深刻的指导意义的,为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指明了道路和前途。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反腐败,就是要把惩治腐败摆在事关大局的重要位置,寓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之中。既不能因为惩治腐败而干扰了中心工作,也不能单纯经济建设而放任腐败现象蔓延。反腐败每项任务的提出、政策的制定、工作的部署,都要以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和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出发点和归宿。正是因为坚持了这一指导思想,尽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始终没有对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造成任何冲击,恰恰相反,它为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全党工作的大局创造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二、惩治腐败既要依靠群众又不搞群众性政治运动
依靠群众反腐败,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毛泽东首先把我们党的群众路线运用到反腐败斗争中来,创立了依靠群众反腐败的思想。历史证明,依靠群众反腐败的思想符合马克思主义,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不容怀疑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依靠群众。毛泽东的做法,主要是采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实现其依靠群众的思想。这种方式虽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的产生和蔓延,但也有许多弊端:首先可能导致扩大化的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其次会产生一阵风,走过场,造成时紧时松的局面;第三会影响生产,冲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所有这些,都会造成动机与效果的严重背离,带来各种“运动后遗症”。实践证明,单纯依靠群众运动的方式反腐败,不是好的选择。
鉴于历史经验教训,邓小平提出了依靠群众但不搞运动的方针,并从多方面、多层次阐述了这一方针。第一,邓小平反复告诫全党:对于反腐败斗争,我们不能再走老路,不能再搞什么政治运动。早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邓小平总结党内斗争的经验教训时说:“这几年,我们搞了许多大运动,差不多是把大运动当作我们群众路线的唯一的形式,天天运动,这是不好的。”(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14页。)1980年1月,邓小平又指出:“我们过去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仍然搞这个运动、那个运动,一次运动耽误多少事情,伤害多少人。”(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1页。)显然,他认为,搞运动不是惩治腐败的有效手段。第二,作为党的工作作风,邓小平始终认为,党的群众路线的传统不能丢,共产党人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群众。他在谈到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时指出:“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根源,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绝对不能同群众相对立。如果哪个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而不能坚决改正,那就丧失了力量的根源,就一定要失败,就会被人民抛弃。”(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68页。)人民群众是搞好反腐败斗争的力量源泉,必须坚定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依靠人民的力量反对腐败。他指出,对贪污、行贿、盗窃以及其他乌七八糟的东西,人民是非常反感的,我们依靠人民的力量,一定能够逐步加以克服。第三,作为工作方法,邓小平认为,依靠群众造声势和不搞运动并不矛盾,关键是要找到发动和依靠群众的载体和形式,使群众路线得到切实的贯彻。邓小平在一系列文章,讲话中阐述了这一思想,其中包括:(1)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把握群众的情况, 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2)在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案件时, 依靠和发动群众,以发现和扩大案件线索,并弄清违法违纪的事实和性质。(3 )通过建立和完善人民来信来访制度和群众性监督网络、举报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等等,实行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监督。
基于上述认识,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曾经产生过要搞群众运动的呼声,有时甚至很强烈,但是,党中央坚决按照邓小平的思路,坚持既依靠群众又不搞群众性政治运动的方针,把人民群众监督、检举、控告与专门机关依法依纪查处结合起来,使反腐败斗争在正确轨道上健康发展。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全国查处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有80%以上的线索来源于群众的监督。1993至199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群众举报812.1万件(次),群众举报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一个一个地打好阶段性战役
正确把握反腐败斗争长期性与阶段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搞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反腐败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历史任务,要有持久作战的思想准备,长抓不懈,不能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之中”。同时,反腐败斗争又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把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长期性寓于各个前后相接的一系列小的阶段之中。彻底消除腐败的战略性胜利,要由每一个阶段性战役的胜利来积累。离开每个具体阶段的成果,就没有战略性的胜利。为此,中央提出把反腐败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既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一个一个地打好阶段性战役,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力量,形成声势,集中解决几个突出问题的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思路。这个思路反映了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规律。这样做的优点是: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力量集中,措施得力,易于取得阶段性成果,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看到反腐败的成效,增强信心,取信于民。改革开放以来,先后组织了多次阶段性战役,如“经打”、“严打”、“清房”、“治理三乱”,完成中纪委二次全会以来部署的每个阶段的反腐败斗争任务等等,这些战役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只要这样坚持进行下去,一个战役一个战役地打,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积小胜为大胜,就一定能够实现最终消除腐败现象的战略目标。
切实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认真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是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并在近几年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三项工作总格局。反腐败以三项工作总格局为载体来进行,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反腐败斗争经验教训基础上的一个突破和创造,是贯彻邓小平“一要坚决,二要持久”方针的具体体现。反腐败的关键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最近几年,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央先后制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和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经过实施,收到一些效果。在查处大案要案方面,这几年中央一直把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来抓,坚持以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突破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经过几年的努力,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达到了在国道、省道上基本无“三乱”现象的要求;中小学乱收费得到初步清理;治理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工作进一步展开,查处了一批由坑农、损农、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实践证明,以三项工作总格局为载体开展反腐败斗争,既可以有长期性的计划,也可以有短期性的安排;既可以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一定时期作为重点加以解决,又可以就某一方面的工作分若干阶段进行比较长远的考虑。这样做,不仅把反腐败斗争纳入到经常性工作的轨道,而且把教育在前、防范在先和严肃查处、刹风整纪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一步一步地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四、摒弃以“纲”带“目”的错误做法,坚持“两手抓”的基本方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反腐败斗争有一个重大失误,就是夸大了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消极腐败现象的严重程度,在指导思想上“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实际工作中以“纲”带“目”。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和以“纲”带“目”的做法,只能把反腐败斗争引入歧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从历史的教训中得到了深刻的启迪,坚决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口号,摒弃了以“纲”带“目”的错误做法,提出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即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一方针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两点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坚持“两手抓”,就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反腐败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要确认两者的根本一致性,其一致就在于都是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986年1月, 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在这里,邓小平提出两个方面“变质”的概念,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反腐败之间的关系,彻底摆脱“经济搞不好会垮台。经济搞上去了,如果腐败现象泛滥,贪污贿赂横行,严重脱离群众,也会垮台”(注:江泽民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的双重威胁,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两手抓”有一个如何结合好的问题,也就是两者结合的“度”的问题。应当说,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更多的不是对指导方针的抵制,而是实现结合的能力和本领不够。这里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不能搞“单打一”。有的人把反腐败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对立起来,一说抓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就停止反腐败斗争;一说抓惩治腐败,就停止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这种“单打一”的工作方法与“两手抓”是背道而驰的。二是要把“两点论”与“重点论”有机统一起来,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善于抓中心环节。毫无疑问,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是全党工作的中心,其它一切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打扰它、冲击它,反腐败斗争也不例外。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所指出的:“把反腐败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同改革开放对立起来,认为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是不对的;在反腐败过程中,不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注意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也是不对的。”(注:江泽民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三是在“两手抓”的过程中,要努力促进并强化相互间的正效应方面,努力使相互间可能存在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有利于反腐败,但是,市场经济在运作中会产生某些消极和负效应,诱发一些新的腐败,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这种消极面和负效应减少到可能的最低限度。
五、根治腐败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和监督
腐败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狠抓治标,又要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过去我们解决腐败问题,主要靠党内思想教育,而忽视从法律和制度上制衡,以致一度发展成无休止的思想改造和突击性的政治运动。实践证明,这些办法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党内腐败问题。经过对多年来党的建设经验教训的反思和惩治腐败多种思路的比较,我们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惩治腐败,思想教育是重要的,道德约束也是不可缺少的,而靠政治运动和非民主手段肯定是不行的,真正有效的,是靠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民主制。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这既是对我们党以往开展反腐败斗争经验教训的总结,也为我们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大惩治腐败的治本力度指明了正确方向。
任何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源于思想上的堕落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因此,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干部队伍的公仆观念和廉政意识,提高全党拒腐防变的能力,是反腐斗争的首要环节和治本措施。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多次指出,要用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来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1980年8 月他在分析了特权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后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1985年,邓小平指出,对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1986年,他又讲到,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总结改革开放十年的教训时,邓小平指出:我们最近十年的发展是很好的。我们最大的失误是在教育方面,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了,教育发展不够。我们经过冷静考虑,认为这方面的失误比通货膨胀等问题更大。最重要的一条是,在经济得到可喜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的情况下,没有告诉人民,包括共产党员在内,应该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坚持这个传统,才能抗住腐败现象。所以要加强对人民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提倡艰苦奋斗。这是中国从几十年的建设中得出的经验。他着重强调要抓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理想教育,二是法纪教育,三是艰苦奋斗教育。通过教育,可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奠定抵御腐蚀的思想基础,构筑防范侵蚀的精神堤坝。这是一项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
消除腐败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更要解决法制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法律和制度对于反腐败的作用。早在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就提出了“制度治本”的重要思想。他说,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见,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3页。)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他又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靠法制,主要是指运用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干部滥用权力;一旦出现腐败行为,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依靠法律和制度建设根治腐败的思想是邓小平防止执政党腐化变质思想的精华,也是邓小平对毛泽东反腐败思想的重大发展,它开辟了党在执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反腐败的新途径,即从思想建设为主转向思想建设与法制建设并重的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反腐倡廉的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们党在治国基本方略上的一个根本转变。适应这种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变化,开展反腐败斗争就要走依法反腐之路,也就是要确立法治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保证作用。这是新时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条新思路,也是我们党总结建国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治本之策。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新形势下,腐败的要害仍是滥用权力,因此要消除腐败,必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搞好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江泽民指出,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邓小平也多次指出:对于干部要加强监督,最重要的是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健全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有效的监督制度。党内监督和专门机构的监督在监督体系中处于关键的地位,必须做到“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现行的党内监督机制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突出表现是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仅各级党委会内部存在着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不力、监督不严的问题,而且党的各级纪委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也由于地位不高、独立性不够而难于有效地监督同级党委的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这种领导体制上的缺陷是党内腐败现象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逐步改革这一领导体制。同时,还要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通过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党内与党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建立健全防范滥用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一个严峻和重大的课题。
现在,我国正处在一个跨世纪的关键时刻。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进一步把党建设好。我们相信,只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探索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总结反腐败斗争的新经验,开创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我们就一定能够实现十五大提出的“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