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复兴及相关理论与现实意义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现实意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合作社的复兴
合作社在中国历史上曾留下苦涩的回忆。提起合作社,人们就会想到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合作社几乎成了“归大堆”、“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代名词。
随着国门对外打开,世界各国的合作社被介绍过来,人们惊讶地发现,合作社形式不仅丰富多采,而且仍在世界各国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农业生产方面,日本与中国有着极为相近的特征,即农业生产都是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但是,由于日本有着遍布全国的农协网络,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生产与市场的衔接问题,同时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在日本,99%以上的农户加入了农协组织。而在美国、法国、前西德等发达国家合作社在国民经济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以至于在这些国家,合作社经济成为仅次于私营经济、国有经济的第三种经济力量。
国外丰富多采的合作社实践为国人带来启示。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合作社,正视其独特作用,并将其作为组织农民的一种方式加以试验推广。
在山西,有关部门明确提出借鉴日本农协组织,在万荣、祁县、定襄、临汾等地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专业组合或专业协会,并成为国务院进行农民专业协会的试点地区。四川是全国专业协会发展最早的省份,1980年即在郫县成立养蜂协会。1993年,全省专业协会已经发展到10万个。为了增强协会的经济实力,真正发挥其在农民与社会化大生产方面的中介作用,1994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省科协、农工委、农牧厅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试办农民股份合作制专业技术协会的实施方案》,在全省42个县、101个专业协会进行试点。
1995年,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的决定。许多供销社将经营重点转向农村,探寻与农民的最佳结合方式。它们或扶植、或与农民共同兴办合作社,并将其作为供销社改革的突破口。于是,供销社系统兴建的专业合作社近两年得到飞速发展。
在供销社以兴办专业社为突破口,进行深化改革并取得成效同时,其他国合商业,如粮食部门、食品站等,也借助兴办专业社改革自己的经营管理体制,密切其与农民的联系。
在众多专业社中,农民自己兴办的专业社独树一帜。在分散经营状态下,农户信息闭塞,单家独户进入市场成本较高。于是,农户自发联合起来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共同抵御市场和经营风险。在山东莱阳,这类合作社占30%之多。农民自办专业社对供销社、粮食部门等国合商业也是一种挑战,它促使国合商业改革,以巩固自己的经济地位。
这样,在有关单位扶植下,在农民合作意识复苏之时,各种类型合作社如雨后春笋,在中国农村大地生长发育起来,并大有燎原之势。
2.理论分析
合作社是作为社会中的弱小力量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增强竞争能力而组建起来的一种经济互助组织。农民作为社会弱小力量的典型代表组建合作社具有如下原因:
首先,保护自身利益。其次,降低市场进入费用。再次,分享工商利润。最后,抵制伪劣商品。
以上是农民创办合作社的一般性原因。但是,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农用物资、重要农产品仍归部门垄断经营,致使农民自办的合作社形成机遇很少。多数合作社是在有关单位扶植下组建和发展起来的。扶植单位选择以合作社方式与农民打交道完全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从理论上说,在诸多制度安排中,选择哪种形式最终取决于这种形式的成本与收益。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扶植单位由直接与农民打交道转而借助合作社这一形式也是一种制度转换过程。在此,我们不妨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一下这一制度转换过程发生的动因。
合作社的扶植单位很多,既有政府各涉农部门,也有供销社、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乃至私营企业。作为科协、农技推广站等单位,其重要职能是推广农业科技,改良生产技术。在农户分散经营状态下,农技推广单位在与农民建立联系、推广农业技术时成本很高。即使扶植若干专业能手,使其承担起本区域的新技术和良种的示范和推广工作,成本也仍较高。而且,专业户的经营规模有限,难以为农技推广单位提供足够展示其科技成果和技术人员水平的试验基地。况且,对众多农民进行指导、示范以及接待纷至沓来的上门求教者,对于先行一步的专业能手而言是不堪承受的。
作为以农产品购销、加工、储运为经营内容的经济实体,要保证农产品供给,就必须与农产品的生产者建立某种联系。代购制是这一联系的最早也是最普遍的实现形式。所谓代购制,即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委托或雇请若干人收购原料,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但这种形式成本很高,也难保证原料质量。有鉴于此,一些部门或企业开始尝试以“合作社+农户”形式与农民建立联系,即由以前与单个农民交易变为与合作社交易,通过合作社与农民沟通,收购成员产品。通过这种制度转换,部门和企业不仅可以节约技术推广费用和原料代办费,也使协商、签约、监督等费用大为降低。
综上所述,合作社的扶植单位牵头组办合作社尽管原由各异,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成本、获得效益。扶植单位和合作社通过互派代表协商谈判,最后形成较为稳定持久的双方赖以遵循的制度或交易规则,一系列合约被一个合约所代替。对于扶植单位来说,同合作社打交道比同众多农民打交道更为简便、快捷、经济。固然,组办合作社本身也要花费成本,诸如宣传鼓动、组织运作。但它是一次投入,多次受益,而且其成本可在扶植单位和农民之间分担,当然其收益也要双方分享。而在组建合作社之前,扶植单位要经常单方面支付谈判、签约、实施和维护协约的费用。相对而言,农民支付的费用要少得多,成本降低,意味着收益的增多。在组建合作社时,扶植单位即使投入较多的成本,也欣然如此。因其对于即将进行的制度转换有着较大的收益预期。这些收益可能是物质的,如直接获得盈余,也可能是非物质的,如在合作社中的地位与声望。
在中国,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是集团利益的矛盾与统一的过程。在合作社内部,农民和扶植单位作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各有其独立的利益追求,即都致力于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这是集团利益矛盾的一面。与此同时,它们又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深感组织起来的必要性;农村各涉农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希望通过一个载体同农民打交道,从而促进与本部门相关的农村产业的发展;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则希望通过农民组织,降低原料采办费用和交易费用,促进本行业的发展。各集团都希望通过某种形式促进经济发展。共同的需要促使他们创办或支持组办合作社。
合作社理事会的形成,既是各集团利益统一的产物,也蕴育着新的矛盾。理事会成员是由不同职业的人员构成的,既有从事某一专业生产的农民,又有各职能部门和企业的专职工作人员,还有社区领导等。不同的合作社,这些专职人员、社区领导的构成也不同。在协会的组建过程中,各利益团体竞相选派代表进入理事会,进而在理事会中取得相应的地位和权力。集团利益的代表一般都在理事会中身居要职,通过其显赫的地位和权力左右合作社的业务和发展方向,从而保证本团体利益的实现。各集团利益的矛盾和统一不断推动着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3.现实意义剖析
促使合作社产生的因素亦即合作社存在的价值,对此,前已叙述,在此仅就其涉及农村经济的两个重大研究课题,即粮食生产与流通以及农民的组织化两个方面加以论述。可以说,合作社将在这两个领域大有作为。
首先,在粮食的生产与流通方面。
粮食问题是世界瞩目的涉及重大的政治和经济的问题。中国是世界上粮食生产与消费大国,对世界粮食市场及全球经济都将产生重大影响。自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布朗提出“外来养活中国”后,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了有关中国粮食问题的大辩论。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许多人认为布朗的观点过于悲观,中国完全有能力自己养活自己。但是实现粮食自给并非一路坦途,尚有许多限制因素。其中,粮食流通体制性缺欠便是重要一环。在粮食定购体制下,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定购价低于市价,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拒卖”、“买难”现象时有发生;收购价高于市价,国有粮食企业为减少亏损而以各种形式少收或拒收粮食,“卖难”现象司空见惯。因此,无论是丰产还是欠收,粮农的利益始终得不到体现。随着粮食市场的不断放开,农民逐渐意识到组织起来的重要意义。只有组织起来,以整体实力进入市场,才能与各部门对话,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农民有了自我组织、自我保护的意识以后,在众多主体进入粮食流通领域之时,作为粮食流通主渠道的国有粮食企业该如何以对?各类经营主体介入粮食购销,农民可以有选择地售卖自已的产品,国有粮食企业的垄断地位开始发生动摇。如何既发挥自身多年积累的仓储、烘干、加工、运输等设施的优势,又能为农民认可?由粮食企业与农民共同组建合作社是可行的选择。令我们欣喜的是,目前农村实践已提供了若干此类案例。因此可以说,国有粮食企业若能主动与农民建立合理的风险承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以其所拥有的完备的粮食储运加工设施和营销网络以及训练有素的职工队伍,加之长期与农民打交道的经验,完全有能力同其他粮食经营主体抗争。国有粮食企业以外的经营者其运作成本较高,即使不考虑其他因素,仅粮食储运营销设施的置办便是一笔庞大的开支,从而限制其进入粮食流通领域或扩大经营规模。
其次,在提高组织化程度方面。
在此,不妨提出一个问题,即组织农民的宗旨是什么?是为了控制农民使之处于一种有序状态?若如此,人民公社体制是再合适不过了,但是,它却扼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组织农民的最终目的是将其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接轨,连接农民与市场。这是组织农民的意义所在。
对于如何组织农民,理论界有不同设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建立和完善社区合作组织体制,通过为农户提供统一的综合性服务将农民组织起来;其二,改革供销社经营管理体制,通过提供产前、产后服务组织农民;其三,倡导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通过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勿庸质疑,上述三种方式在组织农民过程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将其作为组织农民的主体模式则存在许多不妥之处。
作为社区合作组织,能够较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只是一少部分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庄,多数社区组织无力承担。况且,社区组织只能在区域范围内解决农户的某些生产问题,离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目标相距甚远。由于社区组织缺乏产品营销的物力和人力储备,因此也就不具备大规模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供销社长期以来垄断了农村商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各种民间商业不断出现,向供销社的垄断地位发起挑战。由于沉重的历史包袱和长期形成的僵化的管理体制和官商作风,致使基层供销社亏损严重。而供销社迟迟没有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亦是其亏损、发展迟滞的重要原因。其次是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而日用工业品经营不仅投入多,利润率也很低。可见,基层社的优势项目不在日用工业品经营,而是在农副产品经营上。因此,无论从供销社自身的经济效益,还是从其作为农民供销合作组织的属性看,都应将与农业和农民有关的经营项目纳入议事日程。固守工业品经营的老摊子难有大的发展。而要将经营重点转向农村,与各类进入农村的工商企业相竞争,首先就要寻觅与农民最佳的利益结合点。恢复供销社的民办属性固然是其重要一环。但是,若使供销社完全成为农民的合作组织,为农民所接受,从而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载体,并非易事。通过扩股,固然可以吸收更多的社员,增强农民的参与和决策能力。但不同供销社对扩股的反映也不同。对于效益良好的供销社,扩股意味着向农民分利,削减部门的利益,因此不愿实施;对于效益欠佳的供销社,扩股则意味着农民背上沉重的包袱,难以唤起农民的热情,因此实施较难。这样,供销社就要探寻一条新的既为农民所接受,又能充分发挥自己农产品营销方面的物力、人力和网络优势的组织形式。
近年来,农村不断涌现出各类农民自办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承担起为社员提供生资供应和产品销售业务,这对供销社既是一种挑战,也为供销社走出困境提供了思路。有关人士由此认识到,供销社若不积极进行改革,联合农民参与市场流通,就有被时代抛弃、被农民抛弃的危险。因此,选择优势产业,扶植或与农民共办专业社,是供销社走出困境,确立自己农村商业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
在农业产业政策实施以来,一些工商企业通过在农村建立生产基地从而将农民纳入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轨道。但其普及面有多少,农民接受程度如何,尚存疑虑。纵观国外农业发展历程,大凡企业与个体农民成功进行交易的一般都发生在人均占有耕地较多的国家和地区。而在农业人口密度大、人均占有耕地少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南韩和台湾等,企业都是选择同合作组织进行交易,或者合作组织本身就是一个龙头企业,在本系统内独立进行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当然,在这些国家,包括中国,也不乏企业与个体农民进行成功交易的案例。但是,作为一种广大农民能普遍接受并参与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非合作社莫属。
如前述所进行的理论分析,企业与单个农民进行交易费用较高。作为盈利公司,其明智的选择是,要么择取少量种养大户,分别同其签订产销合同;要么牵头组建专业合作社,由与单个农民交易变为与合作社交易,尽可能多地将农民组织起来,从而扩大企业的原料生产基地,扩大企业规模。而作为农民自身,其理性的选择是,要么维持与企业的合同关系,接受企业提出的各项条件,通过定向售卖农产品获得收益;要么加入合作社,降低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通过合作社同企业谈判,以合理的价格售卖农产品,并争取分享农产品的加工或销售利润。为从长计议,选择与合作社交易或加入合作社是企业和农民双方的共同愿望。
综上所述,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更重要的是,它是降低交易费用、保护农民利益的一种手段。即使合作社不成为组织农民的主体模式,也将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形式在提高农民组织化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