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集体谈判制度与我国工会维权职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能论文,工会论文,集体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集体谈判是当代劳资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是指 资方和雇员代表借助谈判,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 ,协调雇用关系的一种方法。通常的情况是,以组织起来的工人即工会为一方,以联合 起来的雇主如雇主协会为一方,围绕工资、就业保障、其他待遇(如加班费标准、带薪 休假、医疗补助、失业津贴、退休金等)、工作条件(如工作日长度、劳动强度、工作环 境、安全保障)等展开的集体讨价还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并且愿意遵守的集体协议, 是集体谈判的最终目的。这里的雇主包括私营公司雇主,也包括国营公司和公共部门的 雇主——政府,所以,集体谈判的主体有三方:雇员及其组织(工会)、雇主及其组织( 雇主协会)和政府。可以这么说,西方集体谈判过程是工人和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 政府三方协调协商、相互妥协的过程,而谈判所形成的集体协议是三方“共同意志”的 体现。
集体谈判涉及三方主体,是各种力量相互较量的过程。它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集 体谈判是一个很有弹性的决策机制。它可以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制度,对于任何 一个国家,它也可以满足各种产业和职业的需要。另外集体谈判的结果——集体协议的 方式也是各种各样的,从十分简单的口头协议到十分复杂的总协议,还允许有附加条款 ,在内容上可以双方任意协定。第二,集体谈判具有公平性,它作为一种方法,将平等 和社会公正引入到工业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第三,集体谈判体现了工业民主的观念,它 从一开始就成为工人参与工业社会决策过程的一条主要渠道。雇主在很多重要问题上, 不得不倾听雇员的意见。它提供了一种机会,通过相互间的沟通,使双方有可能达成一 个比较接近双方目标的共同协议。第四,集体谈判还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的特点。集体 谈判的结果是双方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协议,可以解决各自的问题,满足各自 的需求,这就保证劳资双方都乐意认真完全履行,体现出有效性和稳定性。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劳资关系,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 现代企业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的所有者除了国家和集体之外,还 有私人,这样,企业中原来单一的劳动关系就分化为两种劳动关系:一是原来意义上的 劳动关系;二是劳资关系。前者是指职工与国家的企业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后者就是 企业的私人所有者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劳资关系已经在我国复生。我国现有3 亿多第二、第三产业劳动者,其中,在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以及包括港澳台的外商投资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达4000万人以上。 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存与发展,使我国的劳资关系更加复杂化。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 ,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数和以其他方式调解的案件数表明,近年来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这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劳资冲突的加剧。而 且,许多劳资冲突集中在带有私有性质的企业单位。有数据显示,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外 商投资单位、私营企业和联营及股份制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占有统计的劳动争议案件的 40%。目前,我国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局面决定了劳动供给方的先天不利地位,使得 资方有很大的讨价还价的空间。尽管中国政府制定了《劳动法》,但该法有很多不完善 的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不完善往往被资方所利用。如我国的劳动法律不承认 事实劳动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许多事实劳动,在资方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 法规往往无法向劳动者提供保护。在港台外商投资企业中,职工和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 率不到80%;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经常出现违反工人意愿的现象,20.1%的工人认为 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着违反本人意愿的行为。同时,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管理人员在观念上 往往忽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各级工会的职能与独立性不 断弱化,无法保护职工的权益。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工会组织,其独立 性和职能的完整性均受到很大的削弱,主要表现为工会领袖成员逐渐脱离了劳动岗位, 被纳入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之中,同时,工会为劳动者谋福利求利益的基本条件(如与管 理者平等的谈判地位)也在丧失,最后将工会实质性职能局限在一些诸如在特定时日(主 要是春节等节假日)为劳动者提供福利补贴或参与死亡劳动者的事后处理等事务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许多工会并没有随之调整并强化自身,在三 资企业中,大多不设立工会或者工会的协调机制不起什么作用,各级各类的劳动争议案 件数目的不断上升足以说明这点。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的劳资关系更加复杂化,如 果不及时强化工会职能,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现在的状况只会不断恶化,将对我 国政治稳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
历史实践证明,集体谈判在保护工人权益,平衡劳资力量,协调劳资关系方面是行之 有效的。可以说,西方的集体谈判制度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在我国 ,如何平衡劳方和资方的力量,将是解决劳资冲突的关键。集体谈判就是一个很好的方 法与工具。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职工利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新的市场格局和利益关系,工会应打破老的各项社会 职能并列的工作方法,以维护职工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以调整职工与企业劳动关 系作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以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作为工会工作的 “抓手”,充分借鉴西方集体谈判制度的设计思想,强化工会职能,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
工会工作的基本问题是维权问题,所有工作都应紧紧抓住和围绕这个最本质的问题展 开,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首先,体现在维护困难职工的 经济利益上,工会应在协助党政机关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 、帮扶特困职工生活等方面应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第二,体现在维护广大职工群 众的经济利益上,强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第三,体现在保障广大职工的民主权 利上,强调的是坚持和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第四,体现在依 法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组织权方面,最大限度地把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各级工会应以维权职能为中心,加强工会组织自身的改革和建设,通过改革工会领导体 制、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和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来更好地为职工群 众服务。
收稿日期:200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