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体系的发展与展望_内部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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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织体系又称审计组织形式或模式,是指担负着不同任务的审计组织之间结成的相互关系,相互补充的整体。

从我国现代审计的形成与发展及国际审计的历史与经验看,审计按不同主体划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形成三类审计机构,构成审计组织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体系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组成部分,其组织机构分别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组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国家审计机关是指由国家审计署和县(市)以上各级审计局及派出机构组成的国家审计机构,是国家对财政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它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法律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他的社团组织是中国审计学会及各地方审计学会。审计学会由审计机关领导。

内部审计机构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内部设置的审计局、处(室)、科(室)组成的内部审计机构及民营企业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组成的体系,是部门、单位专职经济监督的部门,是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业务上受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的社会团体组织是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及各地方的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师协会由审计机关领导。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它是由中国审计事务所和地方各级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审计组织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开展查证和咨询、鉴证等业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审计人员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管理,可以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也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委托进行审计,但其审计报告必须送委托的审计机关或委托人。他的社团组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由财政机关领导。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体系各组织之间的关系

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都是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审计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特征突出、自成体系、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三者的共同目标和作用是: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审计机关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依法独立实施社会审计的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都是外部审计。二者在审计组织体系中,各司其责、各自独立。存在的区别是:(1)审计对象不同。国家审计以各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公共资金的支出情况为主要审计对象,而社会审计以赢利性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为主要审计对象。(2)审计监督的性质不同。国家审计属于行政监督,既有审查权又有处理权,社会审计是民间审计,属于社会监督,只有审查和评价权,没有处理权。(3)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每年可以按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无条件地接受审计监督。社会审计则是在受托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下进行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受托对象,社会审计组织具有是否接委托单位委托的权利。(4)国家审计是国家的职能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实行的审计属于行政监督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审计则采取经济手段,对被审计单位有偿服务,并对其审计的结果负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独立性较强。

2.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都是外部审计。相对于外部审计来说,内部审计具有以不同点:(1)内部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履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只对本单位负责;外部审计则是由独立的外部机构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监督、鉴证活动,对国家权力部门或社会公众负责。(2)内部审计在组织、工作、经济方面都受本单位的制约,独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审计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3)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单位负责人;外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各相关利益方。(4)内部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作用,不能向外界公开;国家审计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要对外公示;社会审计报告则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5)国家审计代表国家利益,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既有审查权,也有处理权,具有强制性。社会审计只能对委托人指定的被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鉴证;内部审计有审查处理权,但其内向服务性决定了其强制性和独立性较国家审计弱,其审查结论也没有社会审计的社会权威性高。(6)在依据的审计准则上,国家审计所依据的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社会审计依据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所依据的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是随着我国审计事业的不断创新发展逐步建立和成长的。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正式成立,标志着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审计事业正式起步。随即,全国各地相继组建各级审计机关。按着“边组建边工作”的方针,逐步开展审计工作。1985年,审计工作进入积极开展阶段,到1988年底,审计署已有656人,设置了驻国务院42个部门的派驻机构,全国共设立县以上审计机关3026个,共有审计工作人员52453人。除台湾地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审计机关。2008年,在审计机关成立25年之际,我国已经造就了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8万多人的审计干部队伍。

在国家审计机关组建的同时,内部审计机构也迅速建立。1983年8月20日,国务院规定:我国拥有数十万个国营企业和大量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对象多,范围广,任务重,建立和健全单位、部门的内部审计是搞好国家审计监督的基础,对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事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审计人员,实行内部审计监督。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建立,工作范围和职权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到1986年,全国已经建立内部审计机构33000多个。随着民营企业的崛起,一些民营企业也相继成立了内部审计机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内部审计组织形式,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审计组织的又一特色。1987年4月,审计署第一次召开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同年成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年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加入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到1988年底,全国共有部门、单位内审机构4万多个,配备专职、兼职内审人员10多万人。

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多种经济成分和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形势下,基于提供审计查证、鉴定、咨询、验资等业务的客观需要,社会审计组织也随着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组织成立和发展迅速成长,1983年8月,广东省江门市审计局建立了江门市会计咨询公司。1985年3月,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全国各级审计机关要把社会力量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同年7月,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指出:“在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同时,可以试建社会审计组织。”1986年,全国三分之二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共建立社会审计组织189个。1987年初,审计署在京召开6省市审计局主管社会审计工作的负责同志座谈会,会后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社会审计组织。1988年底,全国已建立审计事务所1415个,从事社会审计工作人员7858人,同年中国审计师事务所成立,由审计署管理。1988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归财政部领导。1996年10月、1997年5月,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分别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CA),截至2010年10月1日,中注协团体会员有7790家,全行业从业人员30万人,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超过350万家。

与此同时,我国的审计立法工作也在有序进行。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正式出台,将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审计工作初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为中国特色审计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基础。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国家审计基本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审计工作初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法律框架,2006年,重新修订审计法、2011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与此相适应,一些与内部审计组织、社会审计组织和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审计组织的法律体系发展。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的进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体系面临的问题及前景展望

从我国审计组织体系建设和发展看,总体上说顺应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新的政治经济体制需要,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但是,从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及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看,我们的审计组织体系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发展不均衡

1.国家审计处于领跑地位。无论在审计内容、审计方式方法、审计质量还是在审计效果和影响力上,国家审计都以绝对优势领先于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从中央审计机关到地方审计机关,全国的审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全国上下一盘棋。他们开拓进取,创新发展,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出色地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广大审计工作者的任务。从全国性的债务审计调查、社会保障审计到预算执行审计不断深化、从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到项目跟踪审计的进一步探索。充分显示出国家审计组织体系的强大力量。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则相对滞后于国家审计的发展。面临着及时跟进国家审计发展的任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发展的不均衡,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2.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内部组织间发展不均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不仅滞后于国家审计的发展,而且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各个系统内部组织之间也存在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内部审计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有企业的改制,政府职能的转型,民营企业的崛起,逐渐改变着内部审计原有的格局,客观上给内部审计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从内部审计发展现状看,表现为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机构间发展的不均衡,有的中央机关、国有大型企业的内部审计组织发展良好、业绩突出,人才济济,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独树一帜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组织,在监督、审查和评价本企业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彰显了它的独立客观性职能,促进了本企业目标的实现。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部分单位和企业的内部审计组织还相当薄弱,与我国现行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

3.充分发挥审计组织体系的整体作用有待加强。虽然我国审计体系各个组织在不同领域取得很大成绩,发挥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一直以来,国家审计署在领导各级审计机关、指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从审计组织体系发展整体要求看,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探索和运作。在如何能够整合三方审计资源,形成合力、发挥审计组织体系整体作用,互相协作完成一项或多项共同的审计目标和任务方面,有待进行尝试和实践。

(二)审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应对良策不多

1.审计立法不够完善。从审计组织体系角度看,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的确立和良好运行提供了更加具体且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也为全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审计组织体系提供了一个最现实、最得力的法律依据。但是,比较而言,它更加突出了政府审计,未对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进行必要的整体规范,这就显示出了这一法律的整体协调和规范力度不够,更像是政府审计法。而《审计条例》虽然对审计体系中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都有规定,但规定的都比较原则,在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特别是一些法规(如企业法、公司法、预算法、税法)等没列入对审计的要求,不同程度影响审计的进一步开展。对于社会审计也缺乏审计公证的法律地位。审计法规只规定了社会审计可承担的业务范围,未明确社会审计公证的法律地位。

2.对于新兴的审计组织如何定位没有依据。(1)对于乡镇审计的性质期待规范。乡镇审计所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客观审计组织形式,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的新生事物,具有中国特色。1984年各地自发建立乡镇审计所,到1989年,全国已有1145个县开展了这项工作。目前,一些乡镇审计所仍然为当地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如何界定乡镇审计所的性质,是我们完善社会审计组织体系的一个课题。(2)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如何界定。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断增多,正在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它跟国有单位内部审计组织的关系,跟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中的地位如何,值得探讨。

3.对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缺乏应对良策。在面对一些复杂的经济关系和深层次问题时,我们的审计组织体系中一些环节显得应对无力。比如如何解决国家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涉及的民营企业经济的问题。由于政府审计的范围决定了国家审计人员不可以审计民营企业。在审计中涉及到民营企业的经济活动又不能止步不前,姑且一些审计人员以延伸审计的方式来解决。我们认为:应该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审计制度的高度来加以思考,既要着眼于我国的现实审计环境特点,又要考虑到国际惯例的约束。使我们审计方式、方法既能体现审计监督的强制性,又要符合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原则。当遇到政府审计的审计内容涉及到民营经济时,可以允许政府审计组织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的审计人员,继续执行民营企业的延伸审计工作。由于这些审计人员的双重身份,不但可以从事国家审计,也具备审计民营企业的资格,民营企业也应该主动接受这一审计事项。这样,以转换审计人员身份的方式去应对民营企业延伸审计的问题,是不是可以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呢?

(三)中国特色审计组织发展目标与前景展望

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体系也将得到更大发展。展望未来,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必将形成一个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审计、大制度、大体系、大范围的大格局。

1.加大审计的立法工作,完善我国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审计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中国特色审计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因此要不断建立、发展、修订,完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使之不断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使审计在国家治理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过程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以此来更好地服务于民生、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发展。

2.充分发挥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师审计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于民生、放权于社会、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是我国政治经济、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国家审计机关也要顺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审计组织中社会团体组织的作用,把社会组织应该管理的事情交给他们管理。比如,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资格的考试、培训的工作,顺应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和培训管理模式,应该由审计学会管理比较规范。要充分发挥各审计社会团体组织的作用,推动其发展壮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来有一天,我国的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势必要从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分离出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组织。

3.逐步形成均衡发展、合力共存、相互协作的审计组织体系大格局。审计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面对我国目前的多种经济成分和形式并存的客观环境,从我国审计的组织体系各个组织服务对象分析,其分别是服务于不同体经济形式的各个经济主体,而经济活动的客观性要求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碰撞、互相共赢、密不可分的,每个经济主体不可能独立于现实的经济环境之外而存活。这就使我们在审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审计事项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经济形式主体的问题,这一客观现实的存在,为审计组织体系之间的资源共享、互相协作、分工配合提供了客观环境,也为审计体系组织之间的共同合作提供前提条件。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共同协作来完成涉及到不同领域的同一项审计目标和任务将会成为现实。到那时,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各组织体系已经达到了均衡发展、合力共存、互相协作的能力和条件。我国的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也真正形成一个大审计、大制度、大体系、大范围的格局。这将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组织体系未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中国特色审计制度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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