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公务员论文,方向论文,我国论文,职业道德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公务员肩负着“治国”的历史使命,这个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其职业道德建设更具有特别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水平不高,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制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专门化和职业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程序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社会化途径来开展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
一、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制化
所谓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把公务员的道德规范确定下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有效实施。法律和道德本来属于不同的范畴,各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功能,但他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就是希望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力量,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在这里,道德被赋予了法律的形式,获得了正当性、严格性、合法性的依据和强制性的实现力量;法律融入了道德的内容,获得了以社会舆论为基础的意志和情感动力,有助于提高其调节效果。虽然通过立法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不一定能从根本上遏止公务员的腐化行为,但对规范公务员言行,树立公务员形象,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具有特别重要意义。我国长期以来,尤其是近几年的公务员道德建设热一阵、冷一阵、低一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将它法律化、制度化,而是受领导人的变更或领导人认识水平、注意力转移所左右。这样的职业道德建设无法约束公务员的行为,无法保证公共管理活动的公正廉洁,公共组织也就无法赢得公众的信赖,起不到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作用。面对这种现实,尽管人们对于道德立法尚未完全达成共识,但作为一种公务员道德建设制度化的基本工具和重要手段,它正在日益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得到更多学者和管理者的认同。1993年,我国《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进程的开始。但是我们应该承认还不完善,与公务员制度完善的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如职业道德立法居于领先地位的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道德立法工作。1978年,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1993年,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99年,该准则又经过了修订和补充完善。到了1999年,美国已经有30个州也都颁布了自己的道德法规,美国公共行政学会1984年通过了12条道德规范,1994年又本着更易识别、更加简短、更便于应用的原则进行了修订,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洲各国也都先后颁布了道德法典。
我国的公务员管理立法层次不高,与《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相配套的单项法规不完整,尤其是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为达到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的目的,需要加快立法,完善立法。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国家政务活动公开法》、《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登记法》等法律。其总体要求应包括:公共利益至上,忠诚于国家和社会,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公正地执行公务,恪尽职守,不谋私利。具体应包括:(1)必须申报财产,将个人财产公开。(2)限制公职以外的活动。(3)不得利用公职谋取私利。(4)禁止不正当使用国家财产和政府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指公务员因执行公务而获得的、未向公众公开的、与官方有关的信息。(5)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6)回避。(7)离职限制。等等。
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专门化、职业化
所谓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专门化和职业化,就是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的需要,建立专门的政府道德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的管理人员来承担道德规范的落实工作。
就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看,美国政府道德办公室、英国的公共生活准则委员会和加拿大的政府道德咨询办公室,都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专门化和职业化的典型代表。这些机构的共同之处,都是专职从事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道德办公室对于提高公共道德,保持公众对于政府的信心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还没有公务员的专职道德管理机构,虽然纪委、监察、审计等机构兼有道德管理的职能,但由于他们承担着大量的工作,起不到专职道德管理机构的作用。笔者认为,必须成立独立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机构,承担专门的职责,并赋予其完成职责必备的权力。机构的具体任务应包括:(1)依据道德法规,制定有关的规章条例。(2)审查财务公开报告。(3)通过培训预防失范行为。(4)进行解释性的建议和指导。(5)通过检查、监督道德计划的执行情况。(6)对道德法和道德条例进行评价,并提出立法建议。等等。同时设置专职的从事道德管理的岗位,由专职人员来代表专职机构,落实有关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
三、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程序化
所谓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程序化,就是在建立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成立公务员道德管理机构的前提下,运用防范、发现和惩治等手段来制约公务员行为的过程。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确立和规范的制定不等于它们能够自动起作用。专门的道德管理机构承担了道德管理任务的主体,但仅是静态的实体,需要与动态的制约机制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们认为,动态的制约机制最基本的应包括保证公务道德的防范机制,对违反道德规范的发现机制和对于违反道德的惩罚机制。
防范机制。就是在建立公务员的公正、公平的报酬待遇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公务员的财产登记和财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交流制度和礼品登记制度等。我国的有关机构或领导人虽然有过这方面的要求和提法,由于只有口头形式至今大多没有形成制度落实下去,起不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用法律确定以上制度,以防范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发现机制。预防不等于诊断,发现违反规则的机制仍然不可或缺。当前最典型的发现机制就是举报机制。举报机制的实施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保证,即受理举报和防范打击报复,尤其是后者。当前的现实情况是,举报人的检举信可能会落到被举报人的手中,结果是遭到打击报复,甚至是家破人亡。我们认为可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尽快制定《举报人保护法》来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不受侵害。(2)加强特别的保护措施。如举报人不负法定举证义务,举报人如遇不利可申请调到其他部门等。(3)培养组织文化环境。在法律和措施保护举报人外,在精神上也需要有组织文化环境来鼓励举报人举报,避免出现法律上合法,情理上不合情的局面。
惩罚机制。就是对过失、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种惩处和制裁,从而减少或杜绝此类行为再发生的一种手段。主要由道德监督机构对公务员的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事实。然后,将处罚建议提交该公务员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由他们做出处罚决定。
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社会化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社会化,就是在学校学习、公务员岗前培养和在职培训的一系列教育过程中,渗透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扩展到整个社会。当前我国正在开展的如火如荼的各种职业培训,让人喜中有忧的是这些职业教育的培训中存在着“重技轻德”、“重才轻德”的现象。无疑,职业技能是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组织成员自我素质提高的重要内容,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应把组织成员的技能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列为重要内容,但如果忽视职业道德教育,成员道德素质的低劣将极大地影响成员聪明才智的发挥,影响其技能的发挥,最终也必将影响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1)在各级普通学校广泛开设各种伦理课程。课程内容可包括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社会公德、个人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等。(2)出版专门的道德教育及宣传材料作为公务员的培训教材。(3)开展网上道德教育课程,使职业道德教育走向全社会。让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业工作者,在学生期间就受到职业道德教育,并且在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各阶段以及各种社会活动中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即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终生教育的内容,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各个行业入门的“必修课”,使职业道德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而达到强化整个社会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的目的,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