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道德要求的两个层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务论文,层次论文,道德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实生活的道德要求,包括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两个层次,人们似乎对此不太注意,也没有足够的认识。本文旨在揭示这两个层次的不同特点,将这两个层次的道德要求明确区分开来,并以此为出发点,引导人们走出几个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方面的误区。
一、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的区分
通过对一些日常道德语言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确实存在着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这两个层次的道德要求。人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话:“这并不是我的义务,我这样做,纯粹是为了行善积德。”“他的先进事迹很感人,但我做不到,也不想这样做,我只想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尽自己应尽的义务。”“我们这种人遵纪守法,虽谈不上高尚,但也不能说我们不道德。”第一句话的意思很明确,说明在人们的心目中,“义务”之外还有“行善积德”的道德要求。第二、三句话说明许多人在道德上只求“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遵纪守法”,但他们意识到有些人的道德境界比他们更高,他们不仅“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还有许多“很感人”的先进事迹,还很“高尚”。
总之,通过分析以上3句道德语言,我们可以发现,道德要求包括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这两个高低不同的层次,满足义务层次的道德要求使人道德,满足行善层次的道德要求使人高尚。国外许多著名伦理学家在论述道德问题时常常把义务层次的道德和行善层次的道德区分开来,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进行这种区分是正确的和有意义的。如美国当代哲学家艾仑·唐纳耿就把道德的行为区分为(1)道德责任行为(这是道德义务的要求)和(2)责任外的行为(这是道德义务以外的出自个人自己理想的行为)[1]。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约埃尔·费因伯格也有同样的思想,他指出:“存在着某些行为,它值得人有欲望去履行。事实上,他应当去做,即使这些行为不是他的责任,也不是他的义务。由此,在逻辑上,说某人有义务或责任做X,决不能简单地换成另一个说法:他应当做X。”[2]这就是说,在责任和义务之外,还有一些在道德上我们应该去做的事,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是道德要求的全部。在西方,还有不少功利主义者(穆勒及其哲学的追随者)将道德义务分为完全责任的义务和不完全责任的义务。在这里,他们是在广义上使用“义务”一词的,指所有的道德要求。他们所说的完全责任的义务实际上就是本文所指的义务,而他们所说的不完全责任的义务主要是指行善。我国伦理学界一直未能将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这两个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明确区分开来,这不仅不符合人的道德生活实际,也造成了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许多混乱和道德实践方面的许多错误作法。如将道德要求等同于行善要求或义务要求,强迫人们按行善要求去做等。
下面我们从道德评价、道德与强制力的关系、行为动机以及道德与权利的关系四个角度,来看看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的不同特点。
第一,从道德评价角度来看,义务要求是基本的道德要求,行为如果不符合这个要求,行为者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行善要求是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如果行为符合这个要求,行为者就会得到社会舆论的赞赏,获得一种道德自豪感和成就感。例如,“借债要还”,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属于我所说的义务要求。人们往往把还债行为看作是天经地义的日常行为,并不给予特别的关注,也不给予特别的赞赏,行为者本人也不会有什么特别的感觉。但是,如果一旦有人胆敢不履行还债的义务,人们就会指责他“不守信用”、“不道德”、“缺德”,行为人的名声就会因此而败坏,如果他还有一些良知,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但是,“为‘希望工程’捐款”却是一个较高的道德要求,属于我所说的行善要求。如果你捐了,特别是如果你捐得比别人多,或者将自己的全部程度都捐掉了,你就会得到政府和单位的表扬,同事和朋友也可能会夸你“善良”、“乐于助人”(当然也可能有人说你傻),你自己也能感到一种做了一件好事后所特有的兴奋和满足。但是,如果你没捐款,也没有谁会指责你,虽然如果你们单位大多数人捐了,你也可能会感到有些不自在,担心单位领导会因此对你有看法,但你却能够合理地为自己辩护说:“这又不是我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二,从道德和强制力的关系这个角度来看,义务要求往往可以通过行政、司法等强制手段来保证得到落实(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而行善要求则不允许强制力参与。义务要求既是道德要求,又是政治、法律要求,“义务”概念既是道德概念,同时又是政治、法律概念;行善要求只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政治、法律要求,“行善”概念只是道德概念,而不是政治、法律概念。换一种说法,就是国家需要利用法律等强制手段来保障人们履行许多义务,却不可以强迫人们按行善要求去做。由于道德、政治、法律等都是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同手段,而且,任何社会的政治、法律和道德都受当时的经济基础所决定,道德和政治、法律之间又是相互影响的。所以,道德义务和法律、政治义务常常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实际上,由于许多重要的利益关系,既需要通过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护,又需要行政、司法等强制手段来维护,维护这些利益关系便既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又是他们的政治、法律义务。当然,由于道德与政治、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加之它们调节社会生活的方式不同,道德义务和政治、法律义务在内容上也就不可能完全一致。以“借债要还”为例,当某人借了一笔较大的债务不还时,他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国家还会通过行政、司法手段强迫他偿还这笔债务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可见,“借债要还”就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时又往往是政治、法律义务,只有在这笔债务较小,政治和法律不过问,或因毫无证据而无法过问等情况下,它才仅仅是道德义务。一个有偿还能力的人,不仅社会舆论和良心要求他还债,而且政治、法律等强制力也迫使他还债。行善要求和义务要求不同,它往往只是道德要求,而不能同时又是政治、法律要求。是否行善,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国家无权通过行政、司法手段强迫人们“行善”。象“为‘希望工程’捐款”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很有意义的善行,每一个有爱心的人都应这样做,但国家和任何单位的领导都不应该强迫个人为“希望工程”捐款。
第三,从行为的动机角度来看,符合义务要求的行为,其动机未必是为了尽义务,而符合行善要求的行为,其动机必须是为了行善。如“借债要还”这一义务要求,不管债务人的动机是什么,他是从义务观念出发也好,出于“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考虑也好,甚至是害怕法院迫使他还也好,只要他按期还债,他就尽了还债的义务。而“为‘希望工程’捐款”这一行善要求则不同。人们只有从帮助贫困地区的失学儿童回到校园等善良动机出发而为“希望工程”捐款,才符合行善要求,才是行善行为。而那些为了沽名钓誉、为了捞政治资本的捐款行为,却不符合行善要求,也就不是行善行为。
行善行为的这个特征要求我们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行善行为时,必须考察行为的动机。体察行为的动机,主要根据舆论对同类行为的关注程度,行为者从事该行为的方式和对待该行为的态度等。另外,行为者的一贯表现对于认识行为的动机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例如,同是捐款行为,有人是在社会舆论和单位领导对该类行为不太关注的情况下默默地捐款,甚至没有留下姓名,而且事后又不宣传自己,他的一贯表现也很好,这个人的捐款行为出自爱心的可能性就很大;相反,有人是在社会舆论和单位领导对该类行为强烈关注,甚至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情况下捐款,而且到处宣传自己的行为,生怕别人不知道,他的一贯表现又不好,他的捐款行为出自沽名钓誉的可能性就不小。
第四,从道德和权利的关系角度来看,义务与权利相关,即个人负有某项义务,也就赋予了他人某项相应的权利,或者说一个人有义务做或不做某事,这就意味着和他发生义务关系的另一方享有对方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如债务人有义务还债,这就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利收债。而行善行为是个人出于某种理想和信念自觉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它并不赋予他人权利,任何人无权要求他人对自己行善。如许多人自觉为“希望工程”捐款,但无论是国家还是任何一个因经济原因而失学的少年儿童都无权要求他们这样做。
以上是我对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所作的划分,以及对它们不同特点的概括。当然,这种划分只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首先,由于“义务”、“行善”在日常语言中的含义十分丰富,只有从狭义上理解上述两个概念的含义,这种划分才能成立,广义的“义务”和“行善”都包括所有的道德要求。其次,人们的道德观念存在着差异,这个人视为义务要求的,可能在另一个人看来是行善要求。因此,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对象作出划分,界限才能比较确定。而对整个社会道德作这种划分,界限无疑是比较模糊的、相对的。再次,人们的道德观念是变化的,现在是义务要求的,将来可能是行善要求,反之亦然。因此,这种区分也应随道德观念的变化而改变。
二、正确认识两个不同层次道德要求的意义
正确认识道德中的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这两个层次,有助于引导人们走出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方面的许多误区。
误区之一:经济领域不需要道德干预。目前伦理学界和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思想,认为道德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他们主张道德和经济应该互不干涉、井水不犯河水,“该归上帝的归上帝,该归凯撒的归凯撒”。这个思想是从康德的思想出发的,认为只有从他人、社会利益出发,有一个善良、高尚动机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而人们的经济活动都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即使是那些受到社会欢迎的行为,如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产品质量、遵纪守法等,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增进个人利益,所以,市场经济行为不属于道德行为。
这种以善良意志、高尚动机为由,将市场经济行为排除在道德行为之外,以论证道德不应该干预市场经济领域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
首先,人们的经济行为,并不都纯粹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如许多台湾、香港同胞到大陆来投资,并不纯粹是为了赚钱,而同时出于报效祖国、造福乡里等方面的考虑。
其次,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也并不都是没有道德意义的非道德行为。虽然在康德看来,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自然的爱好”或“自私的目的”,而不是出于“义务感”或“义务心”,该行为就没有真正的道德意义[3]。但是,康德的“道德”概念,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概念在含义上显然是不同的。康德的“道德”指的是“一个行动和使‘目的王国’得以建立的规律系统之间的关系”[4],即有理性者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以下公式:“你的行为要做到使意志可以自己视自己的行为准则就是普遍的规律。”[5]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指的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6]。前者是个人对自己立法,自然强调行为的动机;而后者是社会对个人立法,自然更强调效果。康德的伦理学虽然正确揭示了道德的某些重要特征,但毕竟没有正确把握道德的本质,而陷入形式主义和动机论的泥坑。我们知道,道德本质上反映了人们对社会共同利益或本阶级整体利益的认识。一种行为方式,尽管它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只要它被认为促进社会或阶级利益,人们就把它看成是道德的;如果它被认为损害了社会或阶级利益,就是不道德的;而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被认为不涉及社会或阶级利益,或者对社会或阶级利益影响甚微的时候,才是没有道德意义的非道德行为。社会生活的经验事实告诉我们,同样是从追求个人利益出发从事经济活动,有人遵纪守法,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发财致富,当劳动模范,当人大代表,受到人们的尊敬;也有人坑蒙拐骗、走私贩毒而锒铛入狱,为世人所不齿。能说他们的行为都是道德上的中性事实,都是非道德行为吗?
人们之所以会错误地将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看成是非道德行为,进而认为经济领域不需要道德干预,根本原因就是将行善要求的特征看成是全部道德要求的共同特征。如前所述,只有行善行为才必须出自道德的动机,而义务行为则完全可以出自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认为所有道德的行为都必须出自道德的动机,实际上是以动机论观察道德现象的结果,这容易将所有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排除在道德的行为之外。如果进一步将“道德的行为”和“道德行为”相混淆,就势必得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是非道德行为”这个结论。可见,如果我们正确认识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这两个道德要求的不同层次和它们的不同特征,就不会犯上述错误。
误区之二: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发生在1988年1月13日且在全国产生很大反响的“蛇口风波”,实际上就是两种道德观的冲突。一种是曲啸等“青年教育专家”的观点,认为特区不应欢迎那些为了生活好、工资收入多而到深圳工作的“淘金者”,这实际上也就是认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即使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也是不道德的。另一种是蛇口青年的观点,认为“淘金者”来蛇口的直接动机是赚钱,但客观上也为蛇口的建设出了力,他们只要没有触犯法律,无所谓过错。这实际上是以素朴的形式表达了这样一种道德观,即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只要合理合法,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和他人,就是道德的。《人民日报》曾对这个问题开辟专栏进行讨论,一共收到1531篇稿件或来信,其中只有266件倾向或赞同曲啸等人的观点[7]。
和“经济领域不需要道德干预”论者一样,曲啸等人未能明确认识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这两个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以及它们的不同特征,错误地把行善要求的特征看成是所有道德要求的共同特征,从而使自己在观察道德问题时出现了偏差。所不同的是,前者把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统统看成是非道德行为,而后者则把它统统看成是不道德的行为。
误区之三:强迫“行善”。多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存在着一种错误做法,即以行政命令等强制性的方式要求人们捐款捐物、义务劳动和进行各种各样的集资等,我把这种错误作法称为强迫“行善”,也就是强迫人们按照行善要求去做。强迫“行善”之所以是错误的,在于每个人都有权自己决定是否行善,任何人不得干涉,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为行善要求是要求人们为了他人和社会利益自愿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强迫他人“行善”就是强迫他人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也就是侵犯他人的权利。人们如果认识到道德要求包括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这两个层次,并了解他们的不同特点,除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不会强迫他人“行善”。
误区之四:宣传思想工作中的“假”、 “大”、“空”。目前社会上,不少人对宣传思想工作很反感,学生讨厌上德育课,群众讨厌听有关宣传思想工作方面内容的新闻、报告等。这当然有历史原因,但我认为,主要的还是当前有些人进行宣传思想工作的方法不对头,工作中存在着“假”、“大”、“空”的现象,也就是不管学生、群众的思想,道德状况和觉悟水平,言必称奉献,一味提倡不切实际的高要求。这样做宣传思想工作,不看对象,不仅不能针对学生、群众头脑中实际存在着的思想、道德问题对症下药,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反而有可能使他们产生误解,把你的善意引导看成是为了捞取政治资本的虚伪说教,使他们对社会、人生的看法在误区中越陷越深。而人们之所以在进行宣传思想工作时总是开口“无私”、闭口“利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以为只有无私奉献精神等较高的道德要求即行善要求才是道德要求,而将义务要求排除在道德要求之外。
误区之五:认为宣传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对道德建设毫无意义。近来,党和政府加强了宣传英雄模范先进事迹的工作,以感化、教育干部群众,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觉悟,这无疑是宣传思想工作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社会上有不少人对这种作法不以为然,他们或者怀疑这些先进事迹的真实性,或者认为即使这些事迹是真实的,也只是极少数人能够做到的,在社会上没有普遍性,宣传这些事迹,至多只能对人们的灵魂产生一时的振撼,但对道德建设则无补,因为这些先进事迹对芸芸众生来说只不过是高不可攀的神话。
当然,我们不能把宣传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等行善要求层次的道德教育作为道德建设的主要工作来进行。因为义务要求层次的道德是社会道德大厦的基石,道德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工程应该是强化义务要求层次的道德教育,建立和健全对不尽义务行为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但是,这种完全否认宣传英雄模范先进事迹对于道德建设的意义的观点也是错误的。首先,这种观点怀疑先进事迹的具实性,无视生活中的许多行善行为和高尚人格,不尊重活生生的经验事实。其次,这种观点割裂了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的内在联系。虽然,义务要求是行善要求的基础,要求一个连起码的道德义务都不履行的人去行善,确实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对那些能够履行道德义务的普通人,进行行之有效的行善层次的道德教育,无疑有助于提高他们的道德觉悟,使他们从一个道德上的普通人升华为一个道德上的英雄模范。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道德上的先进事迹并不是只有某些特定的少数人才能够做到的,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任何人都可能行善。宣传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不仅能对人们的灵魂产生振憾,而且能够使人们的灵魂在多次的振憾下升华。
三、结论
道德要求由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两个层次构成。义务要求往往同时又是法律、政治要求,它赋予他人或社会某项特定的权利;它不必要求人们出于尽义务的动机;不符合这一要求的行为,会受到道德谴责。而行善要求仅仅是道德要求,不能成为政治、法律要求;它不赋予他人或社会某项权利;它要求人们必须出自行善动机,为了社会或他人利益,自觉自愿地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谁的行为符合这个要求,他就能享有道德荣誉。对以上各点有了充分的认识,就不会将道德的行为甚至道德行为和行善行为或义务行为混同起来,有利于人们摆脱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上的许多错误想法和做法,促进社会道德建设和个体道德修养。
注释:
[1] 参见[美]汤姆·L·彼彻姆著、雷克勤等译:《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1页。
[2] 转引自《哲学的伦理学》,第265页。
[3] 参见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56页。
[4][5] 转引自上引周辅成编书,第374页。
[6] 《辞海》1989年缩印本,第1195页。
[7] 参见章海山等主编:《梦想与奋斗——特区人的价值观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