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天道观对社会影响的历史演变_汉朝论文

中国古代异常天象观对社会影响的历史嬗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天象论文,中国古代论文,异常论文,社会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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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对异常天象的主流认识是:天文变异是因人事而致,并且预兆着新的社会变动,[1]异常天象因而对社会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异常天象观的社会影响既受天文学发展的制约,又是一个时代政治、文化状况的综合反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为了进行纵向的定量比较,本文围绕皇帝因异常天象下的诏书、诏令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也是异常天象的主要负责者。自汉文帝直到清末,历代皇帝经常因天文变异而下诏,检讨自己的过失,并采取一些具体的修德修政、消弭天变的措施。大臣往往以异常天象为契机,应诏奏对,提出一些建议。异常天象诏的频率、内容以及大臣异常天象奏对的情况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一个时代的异常天象及其社会影响,通过对各个时代的情况作比较,就能看出其历史嬗变。

一、历代异常天象诏频率和内容的统计

第一则异常天象诏是汉文帝于称帝的第二年(公元前178年)因日蚀而下的。汉以前虽然也有君王因异常天象而修德的事例,但只是偶一为之,无法与汉以来的情况相比较,因此在此不讨论汉以前的问题。根据汉以来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特征和异常天象诏的大致情况,本文把西汉到清末这二千一百年左右的历史分为西汉、王莽、东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十一个阶段。这样划分是因为:第一,从西汉初到东汉末共426年,时段过长,王莽虽只有14年,但因异常天象共下了3次诏,反映了西汉末到东汉前期的特征;第二,魏晋南北朝期间思想特征基本一致,因此并为一个时段讨论,其中,三国鼎立时,魏和蜀各下过一次异常天诏,南北朝期间北朝有4次,东晋和南朝共8次,本文不考虑时间重叠的问题,将它们全部统计进去;第三,隋和五代都没有异常天象诏,因此不把隋唐五代合并为一个时段;第四,辽和金一直没有占中国全境,本文不讨论这两个朝代的情况,宋、元、明、清各是一个完整的朝代,故而分别讨论。

异常天象诏以二十五史本纪中的记载为依据。从异常天象诏的频率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异常天象诏的频率:以a表示某一时期异常天象诏的次数,b表示同一时期的年数,并令:c=a/b×100

c的意义是该时期内百年平均下诏次数,也就是异常天象诏的频率。把各时期的a、b、c值列入表1。

表1 各时期的异常天象诏次数、年数和百年平均异常天象诏次数

西汉

王莽

东汉

魏晋南

五代

北朝a

15

3

16

15

0

18

0

39

8

20

20b 215

14

195

361

53

289

53

319

89

276

177c 7.0

21.4

8.2

0.2

0

6.2

0

12.2

9.0

7.3

7.5

以时间为横坐标,以各时期的c值为纵坐标,作出直方图(图1)。

图1 历代异常天象诏频率

异常天象诏的内容:根据异常天象诏内容的基本情况,把它分为十一个方面:(1)人才选拔;(2)大赦、赦一部分罪人或录囚;(3)派官员省刑罚、循行天下、察苛政;(4)罢工役、免税、赈灾;(5)求直言;(6)诏官员修省、修职;(7)避殿、减膳、撤乐、斋戒;(8)祭祀、讲经和其它宗教活动;(9)罢朝贺、罢宴、罢奏祥瑞;(10)审查官吏;(11)其它。按照这种分类对各时期异常天象诏的内容进行统计,把每个时期异常天象诏涉及到上述各项内容的次数列入表2:

表2 历代异常天象诏内容分析

在各种异常天象中,日蚀和彗星是最重要的,大部分异常天象诏是因这两种异常天象而下的。日蚀是一种可以历推的天象,而彗星在中国古代一直不能预报。因此对日蚀诏和彗星诏作比较可以看出天文历法的进步对异常天象观的影响。本文同样从频率和内容两个方面来比较日蚀诏和彗星诏。

日蚀诏与彗星诏频率比较:仍从二十五史的本纪中统计各时期的日蚀诏次数和彗星诏次数。从《中国古代天象记录总集》[2]中统计各时期内日蚀次数和彗星出现次数,该集中日蚀记录很明确,彗星记录中明、清两代有大量资料来源于地方志,本文对可以认定为同一次彗星的记录都按同次计,不能认定为同一次的则逐一计算。以d表示某一时期日蚀诏次数,D表示同一时期内观测到的日蚀次数,d′表示某一时期彗星诏次数,D′表示同一时期观测到的彗星次数,并令:

R′=d′/D′

则R和R′反映了各时期日蚀和彗星的绝对重要程度。另令:

m=R′/R

则m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彗星和日蚀在各时期的相对重要程度。把西汉到清各时期的d、D、d′、D′、R、R′、m列成表3:

表3 日蚀诏与彗星诏频率比较

d

D

R

d′

D′

R′

m西 汉

11

68

0.16

4

39

0.10

0.6王 莽

2

2

1.00

0

2

0

0东 汉

16

79

0.20

0

40

0

0魏晋南北朝

12

199

0.06

0

95

0

0唐

4

106

0.04

13

68

0.19

5.0宋

15

165

0.09

18

55

0.33

3.6元

4

52

0.08

2

21

0.10

1.2明

7

211

0.03

7

191

0.04

1.1清

12

246

0.05

4

498

0.01

0.2

日蚀诏与彗星诏内容比较:按照前述对异常天象诏内容的分类,把历代日蚀诏和彗星诏的内容分别进行统计,列入表4和表5:

表4 历代日蚀诏内容分析

表5 历代慧星诏内容分析

从表1和图1反映的情况看,异常天象诏的频率有两个高峰,第一个在王莽期间,第二个在宋代。从表2看,在异常天象诏的内容中,与法律执行有关的第二项在各时代都有,总计达55次,十分突出;其次是第五项和第七项;第一项南北朝以后不再有;其它七项则比较均匀。

表3、表4、表5显示出:除隋和五代之外,日蚀诏在各时期都有,而彗星诏并非每个时期都有,唐以前m值一直小于1,而唐、宋期间m值分别为5.0和3.6,这期间彗星诏的内容也远较日蚀诏多,元、明期间彗星诏和日蚀诏在频率和内容两方面都持平,清代日蚀诏频率高于彗星诏。

下面结合上述5个表以及大臣异常天象奏对的主要内容和皇帝对奏对的反应,分析中国古代异常天象观在各时期的特征及其对社会影响的演变。

二、两汉期间

两汉期间是下异常天象诏频率较高的一个时期,王莽期间形成最高峰,这不是偶然的,而是西汉末年灾异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两汉时天文观测积累的资料不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异常天象是无世而不常有之的现象,关于上古圣王之世没有天文灾异的传说被作为信史而广泛流传,当时认识到的日、月和五星运行规律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朔望推算不准,而且编制历法不以合天象为唯一原则,而是要附会某些神秘数字,如黄钟律吕之数、图谶说等,这样就加重了某些异常天象的特殊含意,这是汉代重视异常天象的天文学原因。

两汉政治、社会的阶段性发展造成了异常天象对社会影响的阶段性发展造成了异常天象对社会影响的阶段性变化。范文澜根据西汉的政治状况把西汉分为三个阶段:从惠帝到景帝为前期,从武帝到宣帝为中期,从元帝到孺子婴为后期。[3]异常天象对社会的影响正好与这三个阶段相一致。西汉前期黄老刑名思想居统治地位,崇尚清静无为、与民休息,天人之际还没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异常天象并不很重视,其间只有文帝下过一次日蚀诏。西汉中期是汉代的极盛期,今文经学兴起,天人之际的理论逐渐形成,追求政本于天成为风尚,不过此时国家正处于听命于民的兴盛时期,对于意义不好的异常天象并没有大肆渲染,武帝虽好异常征兆,但作为一个强大帝国的皇帝,有十足的自信心,所求多为符瑞祥兆。这期间凡92年,只有2次异常天象诏,频率低于西汉的平均值。西汉后期国力走向衰弱,天人感应论开始教条化,谶纬之风兴起,灾异符瑞之说大行,正是听命于神的国之将亡的阶段,5年中共下过12次异常天象诏,频率大大高于西汉的平均值。Wolfram Eberhard对《汉书》中灾异、符瑞记载的研究表明:《汉书》的本纪、天文志、五行志对各种异常现象的记载从总体上看都是在元帝以后明显增加。[4]这与西汉后期异常天象诏频率的增加是一致的。继西汉之后称帝的王莽,本来就热衷于符瑞征兆,在他统治期间形成异常天象诏频率的高峰是很自然的。

东汉前期的意识形态直接承接了西汉末的特征,异常天象继续受到高度重视,光武、明帝、章帝共64年,下异常天象诏7次。东汉后期政治上皇权屡次外落,思想上以王充为代表的天道自然无为的认识论得以产生,开始对谶纬进行批判,异常天象因人而致的信念减弱,131年中下了9次异常天象诏。

两汉期间由于天人感应盛行,对于异常天象在一定程度上相信事应说,即一个具体变异是由一个具体事件造成的。汉元帝时,宦官石显、弘恭弄权,周堪、张猛等与之斗争,弘恭等把日青无光归罪于周堪、张猛,皇帝不得已左迁周、张。“后三岁余,孝宣庙阙灾,其晦,日有蚀之。于是上召诸前言日变在堪、猛者责问,皆稽首谢。”[5]虽然皇帝和石显等人均不相信日变由周、张所致,但是,一事一应还是各方共同遵守的原则。因此,汉代的异常天象诏和奏对经常首先分析异常天象产生的人事原因,然后提出消弭天变的对策。因天象建言者要对自己的建议能否消除异常天象负责。

从表2看出,人才选拔是两汉异常天象诏的重要内容,这补充了此时选举制度的不健全。赦罪犯是另一项重要内容,这对法律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以致形成了“大赦之后,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6]的情况。两汉期间,日蚀远较彗星重要,东汉16次异常天象诏皆因日蚀而下。

三、魏晋南北朝到隋期间

魏晋南北朝到隋期间是中国历史上异常天象诏频率最低的一个时期。表1中,魏晋南北朝期间每百年平均下诏次数(C)为4.2次,其中还包括了三国鼎立和南北朝期间的重叠部分,如果去掉蜀国的1次和北朝的4次,则C值只有2.7。

这期间在思想文化领域中,道教和佛教兴起,而魏晋道家与王充的思想是密不可分的,侯外庐指出:“一般人多以为王充替魏晋的道家复兴开辟了道路。”[7]魏晋道家所崇尚的正是王充倡导的天道自然无为。这一思想为突破天人感应论和天有意谴告人君的异常天象观奠定了认识基础。特别是对于有规律可循的异常天象,天文学家以新的观念重新审视它们,岁差及太阳和五星视运动的不均匀性都在这一时期被发现,杜预提出制定历法要“顺天求合”,[8]祖冲之明确提出了“迟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检,有数可推。”[9]因此,魏晋南北朝到隋期间在思想上对于异常天象没有太多的恐惧。另外,这一时期政局动荡,曹魏未及统一,西晋政治黑暗,世风坏乱,立国不久就发生了十六国大乱,文治教化没有提上日程,西晋51年中仅有一次异常天象诏。东晋有过一段相对平静发展的时期,103年间下过6次异常天象诏,此后南朝皇权易主频繁,统治不稳,很少因异常天象下诏,北方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文化有很大差异,因异常天象下诏修德者寥寥无几。隋朝统一时间不长,到炀帝就步向骄奢淫逸,终隋朝也没有异常天象诏。

魏晋南北朝15次异常天象诏中有12次日蚀诏,没有彗星诏。异常天象诏的十一项内容中,仅赦罪犯频率较高,共5次,其余十项都是仅有1、2次或没有。

四、唐、宋、元期间

从图1看到,唐代异常天象诏频率有所回升,宋代达到第二个高峰,元代也维持着较高值。

盛唐文化是兼容并蓄的,其经学承北朝之传统,天人感应思想又有了一席之地。不过,交食计算在唐代有了巨大进步,日蚀推算精度大大提高,因此唐代对日蚀没有多少恐惧。从表3、表4看,289年中仅下过4次日蚀诏,其中仅有两次含赦罪人算是实质性内容。但另一方面,唐代对由于历法推算不准造成的当食不食却是用天人感应论解释的,天文学家一行就说过当蚀不蚀是“德之动天”[10]所致。唐代共下过13次彗星诏,表4中R′=0.19,仅低于宋代,m=5.0,是各时期的最高值。彗星诏内容也远较日蚀诏丰富,唐代异常天象诏中包含各项内容共35次,而彗星诏占了其中的28次,高达80%。可见唐代对彗星是很重视的。不过总的来说,唐代异常天象对社会生活影响较小,大臣的异常天象奏对中没有激烈抨击国家政治、批评皇帝本人或指责专权大臣的,也没有大臣因异常天象而引咎自责。

宋代非常重视异常天象。在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下,天人感应思想回潮。但宋代思想领域中对天人感应的认识与汉代有很大不同,汉代天人感应讲事应,相信某一灾异是由某一具体事件不当所致,可以说汉代的天是外在于人的。宋代思想家为天人感应论注入了新的精神,这就是感格天心。[11]天是内在于人的,一事一应的思想被抛弃或受到了批判。在宋代理学家看来,灾祥不是起于五行,也不是出于阴阳,而是出于人心。程颐说:“此感格便是王祥诚中来,非王祥孝于此而物来于彼也。”[12]欧阳修提出对异常天象和其它灾异应该采取的态度是:“以其不可知,故常尊而远之;以其与人无所异也,则修吾人事而已,人事者,天意也。”[13]灾异之意不可知,就出现了异常天象与人事的关系问题。程瑀在星变奏对中提出:“毋问有无,第正事修德,则变异可消。”[14]王安石则明确反对异常天象因人而致,指出:“天文之变无穷,上下傅会,岂无偶合!”[15]

虽然在思想上对异常天象有一些怀疑和否定,但由于新天人感应说的模棱两可性和政治的需要,宋代政治运作中是很重视异常天象的。宋王朝大部分时间处于内外压力之下,对异常天象作出反应是表示自己应天诫、得天命的手段。因此,宋代异常天象诏频率很高,涉及内容也很广泛,从表3中看到,在十一项内容中,宋代除没有因异常天象选举外(因此时的选举已自成制度),其它十项都包括了。

宋代对日蚀规律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但由于阴阳理论和易学的发展,宋代把正阳之月(夏历四月)的日蚀看成很严重的灾异,此外,正月的日蚀也受到特别重视,在15次日蚀诏中,有10次是因为正月或四月的日蚀下的。

宋代对彗星的解释还是沿用汉以来的说法,如杜莘老说:“彗,气所生。”[16]因此,宋代彗星仍较日蚀重要,表3中m=3.6,仅小于唐代,比较表4、表5可以看到,彗星诏的内容亦多于日蚀诏。

宋代大臣异常天象奏对中批评国家政治、批评皇帝本人、批评其他大臣的很多,并且一般都能收到一定效果。异常天象对宋代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

元代异常天象诏频率虽然较高,但其内容很少涉及实质性问题,表3表明,在8次异常天象诏中,仅有一次含赦罪犯,罢工役、赈灾、减税等也只有二次,元代大臣的异常天象奏对很少,不同民族的文化差异对此有很大影响。

五、明、清期间

明、清两代异常天象诏频率再次下降,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

明代中国封建社会已经没落,政治上腐朽黑暗,学术上出现了务实的倾向,空论灾异者已少见。经过漫长的认识历程,对异常天象的恐惧大大减弱。结合表1、表2、表3可以看到,明代276年中共下过20次异常天象诏,其中有7次日蚀诏,7次彗星诏,还有6次是因其它异常天象而下,R=0.03,R′=0.04,m=1.1,这表明,没有哪一种异象天象占有明显的重要地位,也可以说,皇帝下异常天象诏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这反映出:下异常天象诏的主要原因不是畏惧天变,而是出于其它考虑。在20次异常天象诏中,有5次含有赦罪犯一类的内容,算是有实际社会效果的,其它内容集中在诏官员修职修省(11次)、罢朝贺、罢宴、罢奏祥瑞(5次)等没有实际效果的名目上。求直言虽有5次,但大臣的奏对很少被采纳。

明代大臣因异常天象进谏的很多,一般都不讲异常天象产生的原因,而仅把这当作一次建言的机会直陈己见。但是,皇帝既然不畏天变,因异常天象进谏就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有时还会因此得罪招灾。明代异常天象奏对集中在明宪宗以来的明代中后期,其中有些奏对提出了非常尖锐的问题。皇帝不但很少采纳大臣的建议,而且甚至对建言者伺机报复。如宪宗成化二十一年(公元1485年),星变,有诏群臣极言时政,言者纷纭,提出许多问题,如宦官太盛、官僚贪污、祭祀繁杂等,皇帝一概不采纳,且据《明史·汪奎传》载:“奎疏入,虽触帝忌,未加遣。无何,有御史失仪,奎当面纠,退朝乃奏,帝以其怠缓杖之于廷。”武选员外郎彭纲、主事苏章、刑部主事李旦皆进言,“帝以方修省,皆不罪。后以吏盗鬻旧赐外蕃故敕事,下纲、章吏,贬之外。而密谕吏部尚书尹旻出旦等,且书六十人姓名于屏,俟奏迁则贬远恶地。”同时,给事中卢瑀、秦升、童柷“皆因星变陈言获遣。”彭韶刚被召为大理卿,也因上疏触怒皇帝而被降为旧官。明世宗也对因异常天象进言者采取过类似的报复手段。[17]

总的来说,明代异常天象已经基本上失去了限制皇帝的作用,对于社会生活也没有多少积极影响。

清代是满族统治,本来就没有信仰异常天象的传统,西方科学传入中国,冲击了沿续几千年的认识。因此,清代异常天象诏虽然并不明显地少,但同元代相似,也很少涉及实质性问题。大臣因异常天象进谏者明显减少,一般进谏也没有什么结果。

从前面的分析看出,中国古代的异常天象观随着认识的发展而演变,其社会影响亦随之浮沉,两汉是最重视异常天象的朝代,异常天象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魏晋南北朝到隋,异常天象的社会影响明显减弱,唐代有所回升,宋代达到第二个高峰,元、明、清三代又逐渐下降。

注释:

*本文是由作者博士论文《中国古代异常天象观及其社会影响》之一部分改写而成,原文及本稿均由导师陈美东研究员精心指导完成,特此致谢!

① 徐凤先:《中国古代的异常天象观》,《自然科学史研究》,Vol.13,No.3,1994年7月。

② 该集由北京天文台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出版。

③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8-40页。

④ Wolfran Eberhard.The Political Function of Astronomy and Astronomers in Han China.in 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s,Chicago Univ.Press,1957.

⑤ 《汉书·楚元王传》。

⑥ 《汉书·匡衡传》。

⑦ 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38页。

⑧ 《晋书·律历志》。

⑨ 祖冲之:《辨戴法兴难新历》:收入《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齐》,中华书局,1965年。

⑩ 《新唐书·历志三》。

(11) 小岛毅:宋代天谴论の政治理念,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107,1988年10月。

(12) 《二程遗书》,卷十八,见《四库全书·子部·儒家类》。

(13) 《新五代史·司天考》。

(14) 《宋史·程瑀传》。

(15) 《宋史·王安石传》。

(16) 《宋史·杜莘老传》。

(17) 《明史·杨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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