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与审美——试论休谟的美学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学论文,试论论文,思想论文,休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同情”作为一种审美现象,对它的研究,尤其是对英国美学家休谟的“同情与审美”观的研究,至今仍没有专门论述的文章,然而“同情与审美”观毕竟是美学史上的一种存在,并且休谟的“同情说”至今在美学领域仍占一席之地并形成了“移情说”的美学流派。因此,探讨它,对于我们重新认识和评价休谟的美学思想及其影响还是很有价值的,这便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初衷。
一
最能体现休谟的“同情与审美”观的正是他的名著《人性论》。在此书中,休谟从知、情、意三个方面系统地对人的心理功能进行了分析,也正是通过对情感的产生、原因、性质以及不同类别的情感的研究,从而明确地树立了他的美学理论“同情说”。休谟的“同情说”并非仅就美感的产生途径而言的,而是就情感的产生途径而言的。他认为要产生情感,除了通过对象与人相关这一途径来实现外,还可以通过接受他人的看法或意见,或接受他人的情感来实现。用什么方式接受呢?同情。用休谟的话来说,“同情”就是共鸣,即感情上的共鸣,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所共同具有的人性或心理构造上,共同的感觉经验、共同的功利追求基础之上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注:马奇主编《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上册522页)
但休谟所说的“同情”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同情心是有差别的。日常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现象:小孩子急于展示他的伤口,甚至把小伤口弄大,以求得充分的同情。大人为了同样的目的展示他们的伤痕,叙述他们的病痛,特别是外科手术的细节。这些都是人们渴望同情的天性,即我们平常所理解的道德意义上的“同情心”。然而,在休谟看来,大多数情感几乎都是通过同情而产生的,“憎恨、愤怒、尊重、爱情、勇敢、欢乐、忧郁,所有这些情感,我大都是由传达,而很少是由我自己的天性和性情感觉到的。”(注:均见休谟《人性论》617~618页)他又说:“显然, 最能使一块田地显得令人愉快的,就是它的肥沃性,……田地是如此,而在田地上长着的特殊的树木和植物也是如此。”(注:均见休谟 《人性论》 617~618页)肥沃的土地,上面长满各种农作物,农夫对此感到很“愉快”,当我们看到肥沃的土地和农作物时,同样也和农夫一样产生了相同的情感——很“愉快”,并非农夫有痛苦或遭遇不幸,需要我们按道德意义上的同情心去怜悯他,而是“借着同情注入心中”,“在每个人心中产生相应的活动”,才和农夫一样产生了“同等的情绪”。这正是同情的意义所在,这里,休谟表明了这样一个观点:同情包含同情心,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为了说明这一观点,休谟又进一步分析同情的活动过程。
很显然,别人的心理活动借其结果,借其外在标志(脸色、谈话)而被我们认知,即通过一个中介映现于我们心中,也就是说,由别人的感情而发生的观念在我们心中被转化为这些观念所表象的印象本身。因而发生同情的整个活动有三个环节:一是他人情感的外在化;二是借外在标志在我们心中生起的情感观念;三是我们心中的情感观念向情感印象的转化。同情的过程是他人的情感折射进我们心中或在我们心中唤起他人内心所发生的情感的过程,即由观念向印象的转换过程。
休谟认为,在同情中发生的由观念向印象的转换过程中,想象及其联想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他说:“任何对象的生动观念总是接近于它的印象;而且我们确实可以单凭想象的力量就感觉疾苦和痛苦,而由于常常在想一种病变得真病了。……我们的情感比其他任何印象更为依靠于我们自己和心灵的内部活动;因为这种缘故,这些感情就更为自然地由想象发生,由我们对这些感情所形成的每个生动的观念发生。这就是同情的本性和原因;每当我们发现其他人的意见和感情以后,我们就以这个方式那样地深入到这些意见和感情中去。”(注:均见休谟《人性论》617~618页)
正是由于休谟通过对同情的作用,活动过程,原因的分析,与道德意义上的同情心作了明确的区分,因而才使同情具有了审美意义。
二
和情感的产生一样,休谟认为同情产生审美意义的原因也是很明显的,他认为动物、宫廷、房屋、身体等等外在对象,都是产生同情的审美意义的原因,这些产生审美意义的外在对象,都不过是具有产生这种快感的一种共同倾向罢了。因此,“我们的美感也大大地依靠于这一原则:当任何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倾向时,它总是被认为是美的;正象凡有产生痛苦的倾向的任何对象是不愉快的,丑陋的一样;……在这里,被称为美的那个对象只是借其产生某种效果的倾向,使我们感到愉快。那种效果就是某一个其他人的快乐或利益。我们和一个陌生人既然没有友谊,所以他的快乐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使我们感到愉快。”(注:均见休谟《人性论》401页)这里, 休谟把人性中本来就具有的这种同情作用用于审美活动中,认为“对象”之所以“称为美”,“只是借着同情作用”而“使我们感到愉快。”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象所具有的这种“倾向”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当然,它绝不可能超出人的感觉经验之外而独立存在。实际上,在休谟眼里,它是一种能力,“自然的美和道德的美所共有的因素,只有这种产生快乐的能力。”(注:均见休谟《人性论》353页)而这能力并非是客观的,它来自于人性,来自于心灵,来自于感觉,即感觉本身。所以,他一再论证的对象的本质也就是人的主观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快乐和痛苦不但是美和丑的必然伴随物,而且还构成它们的本质。”“而且产生痛苦和快乐的能力既然在这种方式下成为美和丑的本质,所以,这些性质的全部效果必然都是由感觉得来的。”(注:均见休谟《人性论》335页)
显然,休谟在这里进一步指明,美的对象所以具有产生快乐的倾向,是人的感觉或能力所附加上去的,而不是对象自身客观具有的。同情感的产生原因一样,是人性作为根本动力才使得外在对象成为审美对象。因而,结论必然是:美等同于美感,美感源于同情,同情来自感觉本身,即感觉经验,所以美也就源于感觉经验。
由此可知,休谟所说的同情并不就是审美,即同情不等于审美,审美源于同情,是同情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如此,这就需要我们对同情的审美意义和非审美意义作些区分和论述。
按休谟的看法,房主对舒适的房屋感到满足,农夫对沃土上长势喜人的庄稼感到满足,但这种满足不是同情,更不是审美。因为它们不涉及旁观者。根据前面的分析,在发生同情的整个活动中有三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其中之一就是他人情感的外在化,即旁观者情感的外在化是构成同情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只有涉及旁观者的同情才会产生审美。为此,我们还可以在下面这段话中找到依据:“一个以其房屋或大厦向我们夸耀的人,除了其他事情以外,总要特别注意指出房间的舒适,它们的位置的优点,隐藏在楼梯中间的小室、接待室、走廊等等;显然,美的主要部分就在于这些特点。一看到舒适,就使人快乐,因为舒适就是一种美。但是舒适是在什么方式下给人快乐的呢?确实,这与我们的利益丝毫没有关系;而且这种美既然可以说是利益的美,而不是形象的美,所以它之使我们快乐,必然只是由于感情的传达,由于我们对房主的同情。我们借想象之力体会到他的利益,并感觉到那些对象自然地使他产生的那种快乐。”(注:均见休谟《人性论》334页)房间的舒适、位置的优点,它满足了房主利益上的需要,房主于是感到满足和快乐,但不涉及审美,它(房间)之所以使我们快乐,让我们感到美,“是由于我们(旁观者)对房主的同情”,满足了房主利益上的需要,因而才涉及审美,才使得对象(房间)成为审美对象,“这些特点”才构成了“美的主要部分”。这种同情不只是能激动一个人的任何情感,使他人借想象(或联想)而感受到的,一般意义的同情,而是一种带有审美性质的,能使一个人体会到同类所具有的美感的同情。这正如一所房屋、一片田野、一艘船一样,虽然不属于我,我却认为它们是美的,这是因为房屋的舒适、田野的肥沃,航船的安全快速使它们的所有者(房主、农夫、船主)感到愉快。我(旁观者)由于对所有者的同情,也感到愉快,因而认为它们是美的。
所以,“我们在任何有用的事物方面所发现的那种美”,在休谟看来,“就是由于这个原则(带有审美性质的同情)发生的。”并且,“只要一个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一种倾向,或者换句话说,只要是快乐的确当的原因,那末它一定借着旁观者对于所有者的一种微妙的同情,使旁观者也感到愉快。”(注:均见休谟《人性论》336页)
显然,同情在这里不仅仅是一种审美的同情,而且也是一种满足利益需要的同情。关于此,涉及下面我们要论述的问题。
三
综观前面的论述,我们更能体会到休谟的这一观点:由同情所体验到的是他人的感受,因此,是不计较个人利害的。审美虽然起于利益与便利的观念,但并不一定就是自己的利益与便利,只要借助旁观者的同情,旁观者觉得美的对象自己也会觉得美。例如,我们不是果园的业主,对于肥沃丰产的果园没有直接的利益,但我们也觉得这果园是美的,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休谟说,这是因为“通过生动的幻想,我们仿佛置身局内,在某种程度上和业主分享这些。”(注:均见《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110页)他还举过一个房主带领客人看房子的例子。他说:“很显然,房子之所以美,主要地就在这些细节。看到便利就起快感,因为便利就是一种美。但是它究竟怎样引起快感呢?这当然牵涉不到我们自己的利益,但这又实在是一种来自利益而不是来自形式的美,那么,它之所以使我们愉快,只能由于传达,以及由于我们对房主的同情。”(注:均见《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110页)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果园主对肥沃丰产的果园的满意,房主对其住宅建筑的满足,是从功利出发而获得的一种功利上的满足。果园、住宅建筑之所以使我们(旁观者)感到满足引起快感,并认为果园、住宅是美的,这完全是由于我们对园主、房主的同情所致。很明显,功利涉及园主、房主(所有者),而同情只涉及旁观者。前面我们论及,涉及旁观者的同情才有审美意义,从这一点看,同情与审美也是从功利出发,而获得的一种功利上的满足。即同情就是对园主、房主(所有者)功利上的同情,是一种满足所有者利益需要的同情,只有这样果园、房子才是美的。同情与审美的这种功利性,与休谟本人崇尚功利是分不开的。
可以这么说,休谟的同情说实际上是一种联系功利的美学。因此,照休谟看来,甚至桌子、椅子、烟囱、马车、马鞍、犁,每一种工艺品、自然产品等,只要其中的一种东西(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感的倾向,“那么它一定借着旁观者对于所有者的一种微妙的同情,使旁观者也感到愉快”,“而被人认为是美的”。有用的对象给人带来利益和快乐,由于同情,旁观者也分享到这种快乐,因而把这些对象看作是美的。也就是说,对象的美都是由于同情的审美意义,由于同情与审美的功利倾向而发生的。
同样,休谟还把这种由同情与审美的功利的发生而获得的对象的美,推广到涉及平衡、对称之类的美。建筑用的柱子上细下粗,就令人起安全感,上粗下细就可以令人起危险感;绘画里的形象如果有不平衡的形体,往往会引起跌倒的感觉,这些也是借着旁观者的同情,想象到对象处在安全,危险或跌倒的状态,然后旁观者自己也随之引起快感和痛感。
此外,休谟还用人类的身体结构来说明这种美,并以此来证实,大多数种类的对象的美,都是由同情与审美及功利倾向发生的。其目的在于,从感觉经验的范围揭示了美产生的途径:是由同情与审美及功利倾向发生的,并源于人性,而且从这里我们还可以找到移情说的源头。显然,这一途径体现出来的经验主义的倾向对西方近现代移情说美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当然,在分析休谟同情的功利性倾向同时,也使我们产生了一些疑惑,休谟为何不谈所有者(园主、房主)在审美,而要通过旁观者对其利益的同情,才发生审美呢?这跟同情者不是所有者而是旁观者有关。果园、房子的种种便利,不一定就是所有者自己的利益,但通过旁观者的同情,旁观者的利益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变为自己的利益,因而旁观者觉得美的,自己也觉得美。即是说,所有者从功利出发,但不直接获得利益的满足,而是通过同情来得到利益的满足,把旁观者的审美视为自己的审美,从而达到一种既从功利出发,却又超功利满足的审美,“使我们脱出了自我的圈子。”(注:均见休谟《人性论》621页)使一切情感、审美趣味、价值判断超越自我感受,更加关注他人和社会。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休谟同情与审美观的一大特色。
四
关于美产生的途径,休谟从感觉经验的范围揭示了美的产生是同情在审美中的作用所致,并源于人性。同样,在审美趣味问题上,他也采用了这一方法。因为在他看来,同情是每个人的共性,而审美趣味又是就这一共性——同情而言的。由此,他得出这么一种看法:“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它对我们的美的鉴别力有一种巨大的作用。”(注:均见休谟《人性论》620页)
“鉴别力”,按朱光潜先生的解释:鉴别力或审美能力就是审美趣味。那么,审美趣味是什么呢?休谟是把它与理智放在一起看的:“理智传达真和伪的知识,趣味则产生美与丑和善与恶的情感。前者按照事物在自然中的实在情况去认识事物,不增也不减;后者却具有一种制作的功能,用从心情借来的色彩去渲染一切自然事物,在一种意义上形成一种新的创造。”(注:均见《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111页、108页、109页)这里的审美趣味和理智都是先天的能力,它们二者的区别,照休谟看来,趣味涉及情感,理智不涉及情感。对于美和丑而言,“借来的色彩”以及“其它一切凭感官接受的性质都不在事物(对象)本身,而是只在感觉里。”(注:均见《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111 页、108页、109页)这与前面休谟从感觉经验出发来论述美的方法是一致的。在休谟看来,趣味要产生美与丑的情感,除了对象与人相关这一途径外,还可以通过接受他人的看法或意见或接受他人的情感,即通过同情这一方式而产生。这就象我们看见一座房子一样,因为我们有了“建筑”的观念,于是便有了关于它的印象(是几层?什么样的建筑?)和房主一样,产生了满意、愉快的情感,形成美的观念,从而把“美”贴在它(房子)身上,而房子之所以美,都源于我们对房主利益和功利需要的同情。这里休谟是借审美趣味的共同性——同情而言的,并且把“同情”看作是审美趣味发生的起点。如果不这样看,那我们又如何来理解许多人都喜欢引用的休谟的一个著名的命题:“美并不是事物本身里的一种性质。它只存在于观赏者的心里,每一个人心见出一种不同的美。”
这一命题告诉我们:美不可能在对象和属性中找到,这样,休谟把美的实体消解了。既然不能在对象和属性中找到美,而对象又不存在同情,同情与审美又只存在于观赏者心中,那我们只有从观赏者的角度去寻找美了。前面我们谈到所有者不是同情者,它不存在审美,只有涉及旁观者(观赏者)的同情才有审美,才会出现审美趣味。我们还是举个例子来说明。如我们到花店买花,当各种花卉出现在我们的视觉印象中时,我们(观赏者)通过巡视各种花卉的形貌和色泽,鉴别出了百合、玫瑰、康乃馨……等各种花卉,尤其玫瑰的形貌和色泽展现在我们的视觉印象之中,借着我们对店主利益和功利需要上的同情,我们也和店主一样感到一种莫名的欣喜和爱不释手的“愉快”,从而把“美”的字眼奉献给玫瑰。可以这么说,玫瑰之所以美,并不在玫瑰本身,而是在观赏者的审美趣味里。对此,休谟深有感触:“因为诗的美,恰当地说,并不在这部诗里,而在读者的情感或审美趣味,如果一个人没有领会这种情感的敏感,他就一定不懂得诗的美。”(注:均见《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111 页、108页、109页)
既然审美趣味是就同情而言的,而人人都与审美有关,审美又是人人共有的人性,那么,审美趣味标准的基础必定就是人人都有的同情。
休谟承认在审美活动乃至人的全部认识活动中存在着相对的标准,同时他也承认审美趣味存在着个性差异。这正如他所说:“尽管趣味仿佛是变化多端、难以捉摸,终归还有一些普遍性的褒贬原则。”(注:均见《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526页)“完全(或基本上)可以说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注:均见《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522页)并且审美的标准正如差异一样,均存在于人的情感和感觉之中,存在于人性之中,而人性中本来就具有同情别人的倾向,即共同的人性或心理构造。同样,休谟还认为审美趣味有相对标准“是根据经验和对人类普遍感觉的观察,”(注:均见《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516页)“是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时代都能给人以快感的作品总结出来的普遍性看法,”(注:均见《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515页)而获得的结论。所以,审美趣味有相对标准又是建立在共同的经验总结基础之上的。
人们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相对标准,是由于它符合人们的共同人性——人们都有的同情,即人性结构或人的心理功能,而审美的差异也源于人性,于是乎区别便在于人性的结构或心理功能是否有缺陷或是否健康完善,所以“只有在健康的情况下,才能提供审美趣味和情感的正确标准。”
总之,休谟致力于把人的一切活动和对象形式结构的和谐一致,都归结为共同人性,即大家都有的同情,以及共同的感觉经验作用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指出的是,休谟既不象形而上学家们那样,在感觉经验的世界之外去寻找美的本原,同时也不象其他经验主义者那样,通过经验归纳,在对象形式中去寻找美的本质属性。在他看来,由于人们大多是凭借着同情才得以感知对象的美,故而只有在这种同情作用下,具有特定形式结构的对象才可能成为美的对象。
正是休谟对这种同情作用下才得以感知对象的美的不懈探求,使得他之后的费肖尔父子继续着他的探讨。虽然费肖尔父子和休谟一样,都是从人性,感情出发来考察审美经验的,但他们在同情与审美的认识上有差别,费肖尔父子把休谟的同情看作是审美者把感情移入到对象之中,使对象融化、异化,但这种同情并不涉及休谟所说的所有者利益上得到满足的、带功利倾向的同情。从这里也可以看到,休谟之后同情说——移情说的发展趋势。
我们还要指出的是,休谟对“同情与审美”观的探讨,并不是从客观方面,而是单从主观方面来规定美,其唯心观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中的确也揭示了审美过程主观心理方面的特征,把握了一些重要的审美心理现象和某些合理的因素,休谟的探讨对他之后,尤其是对立普斯,谷鲁斯等,倾心于人性的心理构造上的探求,使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不论理智还是情感上都走到了一起,并且形成了至今仍在美学领域占据一席之地的“移情说”美学流派,对艺术创造产生了深远影响,这是有目共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