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真理与谬误相互转化的内在根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谬误论文,真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真理与谬误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这在哲学界早已取得共识。但二者相互转化的内在根据是什么?这个问题尚需继续探讨。本文拟就这个问题发表管见,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揭示真理与谬误相互转化的内在根据,首先要解决思想方法问题。如果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看待真理与谬误的关系,那就不可能揭示二者相互转化的内在根据。
要深刻地揭示真理与谬误相互转化的内在根据,必须借助于唯于辩证法。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指出:“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这就是说,任何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既“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亦此亦彼”。所谓“亦此亦彼”,就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没有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二者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关系。真理与谬误之间的关系,就是这种既“非此即彼”、又“亦此亦彼”的关系。
如果我们掌握了这种辩证思维方法,就比较容易理解和阐述真理与谬误相互转化的内在根据。
真理与谬误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其内在根据就在于二者是相互包含的。如果真理与谬误是水火不容,互不包含,那么,二者就缺乏相互转化的内在根据。没有内在根据,对立的双方就不会相互转化。
真理与谬误之所以会互相渗透、互相包含,这是由认识的客体和主体双方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而且也能从自然、社会历史条件中找到认识论根源。
真理是主体对客体近似正确的反映,而客体及其发展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是一种多维、多面、多层、多向的立体动态结构。这就要求认识的主体能对客体进行多视点、多角度、多中心的动态立体式的综合性考察。人们对事物作不同角度的探讨,探讨的结果又有不同的广度和深度,在对这一切认识成果及其交叉点尚未作出科学综合之前,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状态。这个事实本身,就会导致认识过程中真理与谬误之间的部分重合。可以说,这是由认识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应该承认,谬误也不可能丝毫不涉及客体本身。只不过它是对客体的片面的、孤立的、静止的因而是歪曲的反映,阶级的或宗教的偏见又往往把它夸大到绝对化的地步。
当代自然科学成果对客观世界的必然性提出挑战,明确指出客观事物发展往往具有或然性。普利高津耗散结构理论,李政道、杨振宁提出宇称在弱相互作用下不守恒理论,黑洞理论,都要求人们不可忽视偶然性因素。这些理论的确立还在逐步破除人们因果序列论和机械决定论的传统观念。同时,这些理论所揭示出来的偶然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又有力地证明了即使过去已为实践证明过的真理,也不能百分之百地成为科学推论的前提。这也是从客体方面导致真理与谬误相互包含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认识的客体,首先只有通过主体的活动才能被认识。因此,客体只有被纳入主体认识结构之中才成为事实上的认识对象,认识才能发生。也就是说,作为主体认识对象的客体是不是脱离主体而单独存在的。不仅如此,主体也只能以自身的现有认识结构去同化和改变客体,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深化程度有赖于主体认识结构的完善和复杂化程度,认识结构完善到什么程度,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就深化到什么程度,主体对客体的认识的深化程度是以主体结构完善的程度为转移的,主体结构建构到什么程度,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也就达到什么程度。由于在一定认识阶段上,认识主体都是有局限性的,所以主体的认识能力也都是有限的、非至上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以有限的认识能力来完成对客体的纯粹绝对认识,每一主体对客体的正确认识都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而只能被局限在一定的水平。
所以,在现实的认识过程中,纯粹的、尽善尽美的、绝对的真理是不存在的,任何真理都不完善,其中不可避免地要包含有某些不正确的方面和谬误的成份。不包含任何错误成分的“绝对真理”或“终极真理”是永远也不会被人们所获得的。纯粹的“绝对真理”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真理与谬误永远是形影相随的,二者的区分永远是相对的。如果我们企图把现实中的某一具体理论和科学学说当做是永恒的或绝对的终极真理,那只能导致人类认识发展进程的终结。
因此,真理与谬误是相互包含的。这一事实的存在,正是真理与谬误相互转化的内在根据。
二、我们说真理与谬误是相互包含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各为掺半。二者的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二者均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
矛盾的双方相互包含,是一切矛盾都存在的普遍现象。真理与谬误作为一个矛盾统一体,矛盾着的双方无疑也具有互含性。但这种互含性只是作为一种成分、因素而存在着的。也就是说,真理与谬误的相互包含,不是作为整体的、质的规定性意义上的包含,而是在质的确定性耔围内作为一种不影响质的规定性的量的意义上的包含。
真理和谬误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客观上都存在着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因而对真理和谬误可以用质的和量的方法分别进行分析。
当我们对某一正确的认识、观念从总体上、原则上作肯定式的定性的规定和评价时,就因为它是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它与被反映的对象是符合、一致的。这就是说,在对真理性认识作定性评价时,即在真理性认识的质的规定性的意义上,真理就是真理,而不能同时又是谬误。因此,真理的质的规定性和定性的分析,实际上解决的是真理何谓真理,亦即真理自身的确定性、它与谬误质的区别的绝对性问题。
我们对真理作的规定性分析,是指对某一正确的认识、正确的观念或正确的理论从精确度上作定量的规定和评价。认识史告诉我们,任何具体真理虽然是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但这种正确反映,只能是原则上的正确,近似的反映,大致上的符合,基本上的一致,而不是绝对的、完全的、尽善尽美的、百分之百的符合和一致。也就是说,从量的规定性角度看,真理具有不充分性、不完全性,在真理性的认识中必然或多或少地隐藏着、包含着一定量的谬误的成分、因素。正如一切事物在质的规定性范围内,可以有一定量的变化而不引起质的变化一样,在真理性的认识中包含着一定的、少许的谬误的因素、成分,也不会改变或影响这一认识的真理性的质的规定性,真理还照样是真理,而不是谬误。
如同真理具有不完美性一样,谬误也具有不完全性。谬误的相对性,是指某一谬误包含着部分真理的成分、因素。如“地球中心说”是一种谬误,但它至少含有部分真理的成分、因素。如对它的卫星月亮而言,它可以说是一个中心;就宇宙无限、无中心而方,任何一点也都可以说既是中心又不是中心。马尔萨斯人口论关于人口问题产生根源的结论以及提出的解决办法是荒谬的,但它强调控制人口的必要性,却不失为真理的颗粒。
总之,任何谬误,即使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谬误性认识,也不是与被反映的对象绝对不一致的,它或多或少总有一定数量的真理性颗粒、成分,含有一定量的真理性内容的因素。
综上所述,正因为相对真理中包含着谬误成分,相对谬误中包含着真理成分,即彼中有此,此中有彼,才为真理与谬误相互转化创造了内在根据。而在量变质变规律的作用下,相对真理中的谬误成分由量变发展到质变,于是,真理变成了谬误;相对谬误中的真理成分也由量变产生质变,于是,谬误变成了真理。这就是古谚所云“积是成非、积非成是”。如果真理与谬误互相不包含另一极的成分、因素,那么,二者之间的互相转化就缺乏内在的根据。如果没有这种内在根据,真理与谬误之间的相互转化是不可能的。
三、真理与谬误,这一对矛盾如同其它一切矛盾一样,矛盾着的双方不仅具有斗争性——互相否定、互相排斥;而且具有同一性——互相包含、互相转化,正是斗争性和同一性互相作用的结果,构成了真理与谬误永不停息的矛盾运动。这一道理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学说的。
可是,长期以来,许多论者认为真理与谬误是不能互相包含的。他们认为,如果真理与谬误是互相包含的,那就会混淆二者的界限。究其原因不外如下两点:
第一,从定义出发。他们认为既然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谬论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歪曲反映,那么二者就是截然对立的,是水火不相容的,如果承认二者是相互包含的,就会导致相对主义的诡辩论。
从形式逻辑的观点看,上述观点是无可指责的。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告诉我们:对于同一概念只能是A=A,而不能同时又说≠。但是,我们是在研究认识论中的一对复杂的逻辑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对这一对范畴作一个简单的肯定判断或否定判断。要揭示真理与谬误在认识运动中的内在联系,仅仅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借助于辩证逻辑的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即使是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给一个概念下定义,也只能抓住某一概念的本质特征对其内函作界定。因此,某一概念的定义不可能包容所有的特征。某一概念的质的规定性,只反映其最本质的东西,而不能包括所有非本质的东西。因此,当人们对认识作总体上的定性评判时,可以合乎逻辑地舍弃掉真理性认识中所包含着的一定的谬误因素。这一情况并不会改变或影响真理的质的规定性,真理还照样是它自身。同样,当人们从总体上对谬误作定性评判时,也可以合乎逻辑地舍弃掉谬误性认识中所包含着的一定的真理因素,这并不会改变或影响谬误的质的规定性,谬误还照样是它自身。因此,真理与谬误相互包含,二者只是相互包含着对方的某些成分和因素,这并不会混淆二者之间的原则界限。
第二,把真理与谬误的作用加以绝对化,认为真理是纯粹的、永恒的。实践证明,象斯大林、毛泽东那样伟大的领袖,不仅没有做到“句句是真理”,而且在晚年都犯了严重的错误,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由此可见,任何真理都不可能绝对正确的、永恒不变的。绝对真理只能寓于相对真理之中,离开相对真理的绝对真理是不存在的。
同样,任何一个错误的思想体系,包括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不可能是完完全全的、纯粹的谬误、句句是错误。事实表明,黑格尔和康德的哲学体系虽然都是唯心主义的,但他们都包含着许多真理性的认识,而且有许多思想还是非常深刻的。
人类的认识史告诉我们,千万不要把真理崇之为尽善尽美的、不需要修正、补充、丰富和发展的“圣洁之物”;也不要把谬误斥之为“一钱不值”、绝对荒唐、毫无意义的“污浊之物”。夸大真理的作用必然导致错误;盲目贬斥谬误的作用,必然会导致更大的错误。须知,发现错误的价值并不亚于发现真理的价值。把真理和谬误的作用加以绝对化,是违反唯物辩证法的。这不仅在理论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