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评析-以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为考察对象论文

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评析-以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为考察对象论文

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评析
——以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为考察对象

赵 颖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是当今国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等人的研究为主要代表。他们通过对法律的经济根源、意识形态本质及其消亡的分析,创新性地解读了“经济决定论”“阶级工具论”与“法律消亡论”,对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试图继承、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但也存在一些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和曲解。当前学术研究不能盲目认同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而需保持一种辩证态度与其进行积极对话。

关键词: 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伦纳;帕舒卡尼斯;柯林斯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兴起于 20 世纪 60 年代,是当今国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外法律思想研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研究领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政治家卡尔·伦纳(Karl Renner)、苏联法学家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Evgeny B. Pashukanis)和英国法学家休·柯林斯(Hugh Collins)等人。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鼻祖,伦纳的《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一书第一次系统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标志着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诞生。帕舒卡尼斯的《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被誉为最有启发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著作,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发展。柯林斯的《马克思主义与法》,被《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杂志》评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领域里程碑式的著作。他们将法律思想放在社会整合和社会变迁的宏大语境中来研究,试图为法律形式及其具体范畴进行一种马克思主义的阐释。深入研究他们的思想,有利于我们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认识,推进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治建设。

一、国外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法律及其经济根源

马克思首先是从经济基础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出发来阐述法律的。他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在马克思看来,法律没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历史,“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他把客观现实经济生活看作是法律的源泉,认为法律的产生、发展以及内容都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只是在实际状况中,“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3]因此,要真正厘清法律本质必须返回经济关系进行考察。

伦纳认可马克思、恩格斯所指明的经济基础与包含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但拒绝用“下层基础 ”和“上层建筑”来阐述经济关系和法律思想。他认为:“它们显然只用以说明一种关联,而不是在用准确的术语来定义它。”[4]所以,伦纳放弃了对马克思主义“上层建筑”概念的一般解读,并致力于研究“持续不变的法律与流变的经济条件之间的关系,以及转变的经济条件与新规范同新法律间的关系”。[5]在伦纳看来,构成“下层基础”的经济结构会经常改变,法律的功能亦随之变迁,但这些“细微的改变过程起初几乎不被个人所注意到,更不会被社会注意到,因而不会立马在法律规范上做出回应,法律依旧保持着不变”。[6]在此基础上,伦纳沿着马克思主义轨道强调经济作用的同时,又提出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稳定持续存在并保持形式不变。

帕舒卡尼斯则遵循马克思主义研究进路,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关系直接产生于存在的社会生产关系。”[7]因此,“分析法律最简单的形式不必从外在权威命令的规范概念开始,将分析建立在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法律关系之上就足够了。”[8]但对于决定法律经济基础的含义,帕舒卡尼斯有自己的解读。他从商品交换中寻找法律思想的根源,把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看作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前提,把契约订立看作是法律关系形成的标志。在他看来,把经济生产关系理解为具体的商品交换关系后,法律的本质就可以看作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基于此,帕舒卡尼斯提出,只有在商品关系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才会出现最完备普遍的法律。[9]

柯林斯认为:“将法律体系定位为真实物质世界的附带现象的方向仍然是指导马克思主义法律研究的线索。”[10]只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时,要谨防坠入法律拜物教的错误之中。在他看来,拜物教意味着将社会生活斑驳陆离的方面化约为简单的概念性框架。那么,如何才能正确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避免坠入拜物教呢?他建议,必须直接抛弃或重新解释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划分,“法律既在基础的层面又在上层建筑的层面发生作用,而不能被归入一个社会形态的边缘角色。”[11]由此推出对法律正确的理解和思考方式是:法律在什么意义上属于上层建筑,在什么意义上属于经济基础。在这个基本判定基础上,去研究法律为什么会是上层建筑以及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时功能如何,这才是一种科学分析方法。

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承认经济基础和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具体是什么关系,以及如何看待二者关系,他们都有自己的独特解读。伦纳认可经济基础和法律之间存在关系,但对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避而不谈,而是更加侧重法律相对独立性的研究。帕舒卡尼斯认为伦纳夸大了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独立性,在他看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毫无疑问的,但这个经济基础是指具体的商品交换关系。在柯林斯看来,帕舒卡尼斯的观点是一种朴素唯物主义解释,“沉迷于简化论的恶习,即把所有的法律规则解释为商品交换的反映。”[12]他遵循传统把法律来源定位于经济基础,但对法律是否属于上层建筑以及何时属于上层建筑则有自己的思考。由此可见,他们都强调法律的起源或制定来自经济关系,认为离开经济关系来谈法律是无效的。

二、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意识形态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体现,就是法律。”[13]正如他们在《共产党宣言》表述的那样:“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4]这说明,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其本质特征是特定物质关系所决定的国家意志。而这个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既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意志的反映,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而是作为整体的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反映。

[4][5][6][15][16][27] [35]卡尔·伦纳:《私法的制度及其社会功能》,王家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52、54、239、45、237、240、5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2 页。

选取聚类中心的个数K1=5,以PASCAL VOC中车、人、自行车三类数据集的目标框作为初始数据输入,实验得到的预测框比例如表3所示。

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认同法律思想是社会经济关系反映的一种意识形态,但是他们对这种意识形态能动作用的大小、地位以及方式却有不同的看法。伦纳赞成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但他更强调意识形态的能动反作用,也就是法律强制力作用。在帕舒卡尼斯看来,法律思想这种意识形态是衍生的和次要的,决定性根源还是在更深层次的经济关系中。他质疑把这种意识形态看作是法律的本质,质疑“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研究只能是意识形态属下面的一个种概念”,[23]认为把法律与社会关系中的权威秩序等同起来是一种对法律意识能动作用的错误理解,无法揭示法律的真实本质。而柯林斯则否定了帕舒卡尼斯将法律本质归结为商品交换关系的观点。他把法律看作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反映,是一种维持现存社会秩序的服务工具,并着重对法律意识形态的能动方式进行研究。

三、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法律消亡论”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24]伴随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类社会将会达到最高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25]当这种障碍消失时,阶级统治将不复存在,体现阶级意志并有镇压作用的法律也就随之消亡。“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6]换言之,共产主义社会不再需要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法律约束,而是一种更自由、更文明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

在法律发展与消亡的问题上,伦纳并没有追寻马克思主义的足迹,认为法律将在共产主义社会消亡,而是从法与社会变迁这一问题来展开讨论。他认为,当社会和经济结构发生变迁时,法律固有词汇不会改变,但是其功能会随之发生改变。这种改变可归纳为不变的法和变化的功能。也就是说,法律发展有两种可能性——规则转变抑或功能转变。一部分法律制度发生转变,但其功能与经济影响依然存续。以死刑制度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规则不断变化,但只要其功能保持不变,死刑就会存在并影响这个社会;一部分法律制度持续存在,但随着经济体制变革,其功能会发生转变,或增强或减弱或消亡。这里的消亡不是法律本身消亡,而是基于社会经济的改变,在法律范围外经济变革剥夺了法律原有的社会功能,导致其功能的彻底丧失。正如伦纳所言: “一项法律制度丧失其功能,它就会在社会上黯然消失。社会成员甚至对此毫无察觉,以致根本没有必要再官方宣布一下废止。”[27]

帕舒卡尼斯认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会在共产主义社会消亡的观点。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并不代表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而是法律形式的消亡。“就像价值、资本、利润等范畴消失,过渡到发达的社会主义,并不意味着新的无产阶级价值、资本等范畴的出现一样。”[28]法律存在于特定的历史经济条件下,“只有当资本主义关系充分发展,法律才具有抽象的特征。每个人都成了抽象的人,所有的劳动都成了抽象的对社会有用的劳动。每个主体都成了抽象的法律主体。”[29]因此,法律被帕舒卡尼斯界定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独有规范。他认为,法律的基本功用是遮掩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关系。随着趋利性商品交换关系的消失,社会孤立的个体间矛盾就会消失,法律也就会随之消失。在他看来,“当生产力的增长同时伴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时,当每个人根据他们的能力自愿地工作时,或如列宁所说——‘一个人不再像夏洛克一样斤斤计较他是否比另一个多干了半个小时时’,即当平等关系的形式最后免除时,法才会消亡,进而国家也会随之消亡。”[30]简言之,一旦资本主义被消灭,那么与商品交换有关的法律也将不复存在。

在柯林斯看来,“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投入很少精力去关注法律。他们很随意地将法律视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所以他们得出结论,当资产阶级国家被推翻时,法律也要消失。”[31]这是根据狭隘的马克思主义工具论得出的论点,显然是无法成功证明法律消亡论题的。柯林斯认为,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没有意识到法律不仅服务于统治阶级,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它同样还服务于这些阶级统治结构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在共产主义社会,不是所有法律都会消亡,消亡的只是现代法律体系零碎复杂的东西。因此,“最可能推出的理智主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的某种功能性和有效性将变低,特定的法律功能将变得多余,并且在日常生活的法律规制层面上将存在一种简化的规范。”[32]

例5:Hisfamily are alleating Beluga caviarand drinking expensive champagne due to the huge amount of demolition fee which is given by the government.

“法律消亡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最富有争议的话题。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趋向于认同法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亡,但他们对于消亡的原因、方式与具体内容则存在分歧。伦纳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法律会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而消亡,而是随着经济改变而丧失社会功能的那部分法律会消亡。帕舒卡尼斯则从商品交换的社会生产方式视角来阐述法律消亡。他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消亡,源自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法律也就随之不复存在。而柯林斯坚持从法律功能性的工具视角来阐述法律消亡。他主张,在共产主义社会消亡的仅是现代法律系统中不必要的法律,如具有压迫功能的法律。而法律依然存在,只是从压迫的工具变为一种管理事务的工具,或者说是一种服务的工具。

四、批判性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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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研究方法上看,其法律思想研究相比其他流派是一种创新与进步。马克思主义对法律思想的研究从来不是基于某些法律的具体条文和内容框架,而是要突破这些条文、内容的局限性走向社会现实。“马克思主义不赞成对法律的迷信,所以它也反对寻求一个法的一般理论的努力。”[33]在研究法律思想时,马克思主义注重使用经济分析、阶级分析、规范分析方法对其进行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的解释。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把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前提和价值取向,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形成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和社会学科的交叉融合。伦纳把马克思主义看作是一种分析实证研究的方法论,主张在经验实证方法论下研究法律、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帕舒卡尼斯借助经济分析法得出法律的根源在于商品交换。柯林斯基于马克思主义观检讨了法律制度、规则和理念的特殊属性。这种多学科、多视角的研究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发展。

其次,从研究内容上看,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继承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理论观点。伦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和实践性,认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应当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去重新审视当下的社会。他认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强调其对经济基础的能动反作用。帕舒卡尼斯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在马克思主义框架下,糅合西方法律社会学的产物。他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关于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具有意识形态功能以及法律会在共产主义社会消亡的理论。柯林斯走出了实证分析的陷阱,坚持统一融贯的马克思主义观。他遵从 “经济决定论”和“阶级工具论”,认为法律是依照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而制定的。由此可见,他们试图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解读,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再次,从研究视角上看,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关注现实社会需要,拓展了西方法律思想的研究视野。马克思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34]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不仅关注法律等意识形态,而且更关注其背后的物质性。因此,马克思主义才能与超阶级、超时空的唯心法律史观和研究法律内容“是什么”的传统法理观彻底分野,把对法律的研究从纯粹理论条文认知引到法律何以产生的最直接、最深刻的“现实社会”根源上,并科学阐述法律思想与经济、政治、文化的关系。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立足于人们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研究法律的起源、本质及其发展方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认识视野。在各种法律思想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不能解释现实社会问题时,他们试图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去深入研究法律思想,对法律的经济根源、意识形态本质及其消亡进行解读,为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认识现实和解释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启示。

如上所述,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试图继承、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但由于没能始终如一地坚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不免存在一些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和曲解,从而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对马克思主义的偏离。

柯林斯追随马克思主义传统,把国家和法律看作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他赞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指出:“意识形态产生于生产关系中的社会实践,并以这种社会实践为条件。由于生产工具所有者阶级具有相似的经验并且在生产关系中扮演相同的角色,于是产生了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渗透到他们自身对其利益的感知之中。法律是依照这一意识形态而制定的。”[21]在柯林斯看来,马克思主义阶级工具论解释了法律功能以及法律与其他政治制度的联系。与此同时,他希望借助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为其提供一个关于法律阶级工具论的高级版本,不仅能和历史唯物主义原则保持内在的协调一致,而且具备很强的说服力可以解释法律的形式和内在。这个版本的“阶级工具论”是指:“根据主流意识形态的指示所制定的法律对社会成员而言,如同为保留自然、社会和经济秩序而创制出来的规则。统治阶级并没有压迫其他阶级的想法,而仅仅是维持现存的社会秩序。”[22]这意味着法律是为了服务他们自身利益有意建构的,目的是要用这些法律工具维护现在的社会秩序。由此可见,虽然柯林斯的“阶级工具论”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工具论”使用相同的词语,但内涵却不尽相同。如果说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工具论”表达的是一种压迫工具,那么柯林斯的“阶级工具论”表达的是一种服务工具,并不具有压迫性质。

其一,就研究立场而言,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没有始终如一地坚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立场。马克思主义对法律思想的研究始终以唯物史观为基础,而物质的根源性则是其根本立场。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者的初衷是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立场上进行研究,但在某些问题上却没有能够坚持。伦纳坦言,如果同意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假说,并且认为这个假说适用于法律,那么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即经济作为原因,它所带来的法律效果的机理仍是模糊不清的。[35]换句话说,他承认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有关联,但对物质的第一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存在质疑。帕舒卡尼斯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他歪曲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本意,把经济基础局限于商品交换关系,进而提出法律本身是一种资产阶级现象,“永远不会有无产阶级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36]他缩小了物质性的内涵,忽视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对于交换关系的决定性意义。柯林斯认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解释 “还存在一个根本性问题,即设计一套复杂的机制理论,基础通过这种机制决定上层建筑”。[37]无论是关于“经济基础是什么”的论述,还是关于“经济决定论”的论述,他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解读,其背后都体现出对马克思主义作为整体理论的质疑以及修正的努力。而这种质疑和修正,常常偏离了唯物史观的方向。

1.5 制备肿瘤抗原负载的DC细胞 首先制备肝癌肿瘤抗原,用反复冻容的方法将肝癌肿瘤细胞裂解,离心后取上清,经过无菌处理后备用,之后按树突细胞浓度加入适当肿瘤抗原,并培养过夜。第2天,离心后弃去上清,无菌生理盐水洗3次,即获得肿瘤抗原负载的树突细胞。

其二,就研究方法而言,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没有继承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始终体现物质与意识的统一,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割裂、歪曲二者关系或者把二者关系混为一谈,都只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在对待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这个问题上,没有继承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伦纳看来,马克思主义阐明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他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经典作家没有系统地解释这种辩证关系是如何具体发生和运行的,只是个“假说”或“比喻”。对于具体的经济基础和法律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研究,帕舒卡尼斯更注重法律源于经济基础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作为意识形态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研究。柯林斯认为,马克思主义没有能解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形式和内容,也没有解释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功能,更没能把二者区分开来,最终会陷入一种逻辑的混乱。在他看来,正确的做法是抛弃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分析模式。他们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的论述,不少地方都存在着歪曲或割裂二者辩证关系的问题,使得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解读趋于狭隘。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21-122页。

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的马克思法律思想研究,为我们科学解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提供了参考。他们的马克思法律思想研究,试图立足马克思主义立场,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对此,我们应保持一种辩证态度与其进行积极对话。中国法治建设是在不同于西方土壤的东方社会主义国家里进行的,我们不能教条地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而应立足于中国的历史境域和特殊国情,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精髓,把法律放在中国的社会结构中加以思考。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思想研究中给出马克思主义理论规范性、科学性的解读,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者面临的挑战。当下中国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认识和梳理,更需要将其精髓提炼出一种具有中国本土的解读模式,从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程。

注释:

1) 当r=2时,由定理5知,Pn满足二阶常系数齐次线性差分方程相应的特征方程为特征根为由引理2得差分方程的通解为

[1][14][2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48、53页。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一改传统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等学派的研究理路,尝试立足于人们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用。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力图坚持唯物史观的致思路径,对法律的经济根源、意识形态本质及其消亡进行研究与分析。他们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内容和视野,创新性地解读了“经济决定论”“阶级工具论”与“法律消亡论”,对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三,就研究内容而言,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没有完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伦纳只谈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主观能动性,不提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他高估了法律的能动作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帕舒卡尼斯则未能十分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律思想。他把经济基础置换成狭隘的商品交换,并以此为出发点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以及消亡,既忽略了商品交换以外的生产领域,又忽略了法律的意识形态作用。对于当时盛行的法的“阶级工具论”,帕舒卡尼斯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无法揭示出法律的真实本质,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他这种解读法律思想的方法,混淆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具体性与一般性。柯林斯坚持的“阶级工具论”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工具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他赞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是依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制定的观点,但弱化了法律的阶级压迫特性。他们的研究试图跳出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固有范式,但缺乏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正确解读,致使一些原来不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东西也渗入其中。

在帕舒卡尼斯看来,商品交换不仅是法律形式的逻辑前提,“也是法律上层建筑发展的真实起源。”[17]他试图将法律“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18]尽管法律有其明显的意识形态性质,但又不仅仅是纯粹的意识形态反映,而是一种与社会关系相适应的客观物质事实,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关系。换言之,法律的意识形态性不能抹去它所表达的现实关系的物质本性。帕舒卡尼斯认为,随着阶级的出现,群体与阶级大量进入市场交换,国家功能逐渐被强化,形成国家二元性。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形式,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存在”。[19]按照帕舒卡尼斯的理解,法律也同国家一样,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存在。因此,理解法律的意识形态作用,就必须深刻剖析法律所实际体现的社会关系。如此,才能真正理解“法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神秘化的形式”。[20]

水轮发电机组状态监测与诊断往往会涉及到机组运行状态信息数据的测量、采集、记录、处理、传递以及存储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为实现水轮发电机组状态在线监测与故障诊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水轮发电机组在线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往往需要满足以下特点:

伦纳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作为全体意志来面对国民并要求其服从的。“法律命令事实上作为一个统一的共同意志而强加于市民个人意志之上,且事实上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起作用。”[15]这表明:一是法律具有强制约束力。所有法律都是强加在个体意志之上的全体意志,其目的是约束个体意志。二是全体意志具有社会属性。伦纳使用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化的人类”概念,认为全体意志是一种可以自我意识的实体,是一种社会意识。三是全体意志存在于个体意志之中。“全体意志,尽管其在法典中字面的表达看起来是独立意志,但并非存在于个体之外,因为社会意识到自身作为一个实在体,这种意识只能存在于个体意识之中。”[16]这里所说的代表全体意志的个体,是特指那些权力持有者的个体。即真正支配意志的是有权力的阶级意志,或者可以理解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全体意志。由此可见,伦纳实际上传承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把法律看作是国家意志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具有强制力。

[7][8][9][17][18][19][20][23][28][29][30]帕舒卡尼斯:《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杨昂、张玲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50、50、73、35、29、30、33、28、14、73、16-17 页。

[10][11][12][21][22][31][32][37]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22、81、109、42-43、43、108、123、2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378 页。

真的,什么革命,什么转折点,什么历史的剧变。想想陆地开垦那缓慢而艰难的过程,那无休无止而意义不明的过程——人类淤积的过程[2]9。

[2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3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97页。

畜禽站设备设施落后,环境和条件简陋,除必备品外,没有先进设备,许多畜牧兽医站缺少冰箱。显微镜等设备,动物诊断疾病手段落后,无法确保动物疫病工作能够被有效诊治。

[33]任岳鹏:《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25页。

[3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1页。

在祁彪佳死后的30多年里,商景兰对于人生价值尤其是女性立身的思考逐渐明晰,并在文学世界寻找到了自我意识抒发的渠道。她“恃子若女,相依膝下,或对雪联吟,或看花索句,聊寄风雅,以卒桑榆。”[9]297山阴祁氏的文学活动为时人津津乐道,成为当地一桩美谈。商景兰不仅开始思考作为个体的生命意义,还意识到作为女性的生存处境。在《西施山怀古》中,诗人感慨万端:

[36]迈克尔·黑德:《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一个批判性的再评价》,刘蔚铭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54页。

Overseas Marxist Legal Thoughts and Appraisal Thereof :With a Focus on Renner ,Pashukanis and Collins

ZHAO Ying

(School of Marxism,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Fujian)

Abstract :The study of Marxist legal thoughts is a major component of today’s overseas Marxist theory, with Renner, Pashukanis, and Collins as representative researcher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economic origin of law, the essence of ideology and its extinction, these scholars innovatively interpret 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terminism”, “classes as a tool”, and “the extinction of law”, which is beneficial and significant for the further study of Marxist legal thoughts. The theorists of overseas Marxist legal thoughts endeavor to carry forward, adhere to and develop the basic stands and views of Marxism, but they sometimes misunderstand Marxism. We should hold a dialectical attitude in order to communicate with overseas theorists, rather than uncritically accepting overseas Marxist legal thoughts.

Keywords :overseas Marxism, legal thoughts, Renner, Pashukanis, Collins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8-0460( 2019) 03-0018-07

收稿日期: 2019-01-10

基金项目: 教育部马克思主义学院优秀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重点项目“‘中国近代史纲要’课程教学资源建设研究”(19JDSZK02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反腐生态变化及战略研究”(20720151177)

作者简介: 赵颖,女,黑龙江绥化人,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政治学博士。

[责任编辑:蔡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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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评析-以伦纳、帕舒卡尼斯和柯林斯为考察对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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