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社会责任观念探析_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高校社会责任观念探析_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大学社会责任概念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5)01—0001—09

      大学社会责任是一个古老而又时髦的话题。说它古老,是因为大学一诞生起就一直在承担、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凡是与大学相关的研究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它。说它时髦,是因为,当前,许多人都在谈论大学社会责任,政府官员在谈,大学校长在谈,企业老板在谈,学生家长在谈……那么,大学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大学社会责任到底有哪些内涵?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对其关注甚少,探讨甚少,导致大学社会责任仍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这种状况严重制约、阻碍了大学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大学社会责任概念进行系统、全面的讨论,进行更加明确、清晰的阐释十分重要。

      一、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对大学社会责任的关注与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中期,是随着大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复杂、人们对大学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对大学作用的新期待、新要求而逐渐出现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全球化、市场化以及互联网通讯信息技术等的影响不可低估。

      (一)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的萌芽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中期)

      尽管社会责任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体的德性就是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一个人能否负责任同他的知识有密切关系。但那时作为大学社会责任的主体——大学还没有出现。

      一般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最早诞生于12世纪欧洲的博洛尼亚和巴黎。中世纪大学是一个僧侣居住的村庄,教堂的钟声就是大学生活的节奏。“中世纪大学的责任主要是培养教皇的忠实支持者和阐释宗教教义,科学研究是不存在的,甚至被禁止的,学术特权也只授予那些不反对世俗政权和质疑宗教神学的大学,因此,在中世纪谈论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滑稽可笑的”[1]。尽管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开启了近代高等教育的先河,中世纪大学占垄断地位的经院主义课程遭受到猛烈的抨击,希腊文、修辞学、诗歌、历史等人文科学课程开始登堂入室,但由于大学的固执保守,17—18世纪大学发展缓慢,陷入了大学发展史上的“冰河期”。这一时期,大学外部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教会、世俗王权和市民,内部主要是学生和教师。教会和世俗王权的斗争反而为中世纪大学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中世纪大学逐渐获得了“在教会的某些地区性限制范围内自治和有向教皇上诉的权力,罢课和分离独立的权利,独揽大学学位授予的权力”[2]等三种特权。因为“无论是世俗皇帝还是教皇,都不可能充当‘大学的规划者’,描绘大学的理想蓝图,并在每一个细节方面加以实施。相反,为了将有关改革的规章制度付诸实施,那些最早的大学‘改革者’不得不与不同地方的个人、组织、教会、世俗王公贵胄、市政当局、各个学校和同乡会的教师和学生们进行磋商,以适用于当地的环境”[3]。德里克·博克认为,在20世纪前“关于大学社会责任的主题几乎是令人无法理解的”,他这样描述道:“1900年以前,美国大学都只是些刚刚具有现代雏形的小学校,他们的主要功能是向社会提供思想戒律、信仰虔诚和严格管理学生行为规范的大学教育。由此,可以想象得到,大学成了一块无声无息的土地,既不对外部世界产生多少直接影响,也不与那些正把美国带入现代工业化国家的公司、银行和立法机构发生多少交往;全国上大学的青年人不到5%;就大多数职业而言,没有人认为专业学位或文科文凭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接受过大学教育的律师和医生人数比19世纪下降了许多。学生人数超过一千或是聘用多达百名教师的大学很少。大学没有大额的资助,没有基金会的捐赠,也没有联邦政府拨给的研究经费。在威斯康辛大学,查尔斯·范海斯校长想竭尽全力地把学校建成一所政府赠予土地的公立大学,使之为全州服务,并作为立法过程中专家意见的一个来源。但是,他的想法只是预示着即将到来的变革,却没有被其他大学马上接受。”[4]

      18世纪末19世纪初,世界各国都对大学进行了全面改革。特别是1810年诞生的新柏林大学,洪堡主政期间提出了至今仍在产生重大影响的学术自由原则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研究逐渐成为大学的第二职能。同时,各国政府都认识到大学的作用,不断加大对大学的控制,大学逐渐沦为为民族、国家服务的工具,服务于民族、国家发展的需要,服务于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19世纪之后,随着威斯康辛思想的全面普及,大学的职能由以前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拓展到直接为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成为大学的第三职能,大学逐渐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甚至成为社会活动的中心,成了“社会的轴心机构”和“社会的动力站”,在社会生活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重要。

      这一时期,许多学者逐渐认识到了大学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提出了许多精辟的论述。如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尽管强调大学“本质上是一个做学问的场所,致力于保存知识,增进系统化的知识,培养高水平的学生”[5];但也认为“大学像其他人类组织一样,处于特定时代的社会结构之中而不是之外。大学不是孤立的事物,不是老古董,不会将各种新事物拒之门外;相反,它是时代的表现,是对现在和未来都会产生影响的一种力量”[6],主张大学要与社会保持接触,要回应社会的需求,不时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不能远离社会[7];如芝加哥大学的首任校长威廉·瑞尼·哈珀(William Rainey Harper)在提升研究生教育和科研的同时,坚持认为大学对整个社会负有责任,认为“大学不仅仅对它的学生负有责任,培养他们从而服务国家,对那些没有机会入学的人也同样负有责任”,也正是这种大学对所有公众负有责任的理念促成了芝加哥大学两大全新的特质,即大学教育的延伸:公开讲座和函授教学;大学出版社,通过它,世界各地的读者可以了解到我们的研究成果[8]。

      (二)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的形成阶段(20世纪中期—20世纪末)

      20世纪中期以来,许多国际组织开始有意识地开展大学社会责任的讨论,组织大学社会责任的实践活动。1950年,国际大学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在法国尼斯(Nice)会议上首次提出“任何一所大学都要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社会责任三个不可分离的原则,大学有通过教学和研究来提升有利于维护人类的尊严与团结、自由与公正原则的责任,有开展国际公认的物质和精神援助的责任”[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关于高等教育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的核心主题是“高等教育机构在当前和未来的社会中起什么作用和应该起什么作用”,提出高等教育机构要坚持适切性、质量和国际化三原则,其中“高等教育适切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其在社会上的作用与地位、其教学与研究的职能和后续服务,以及它在广义上与职业界的联系、与国家及公共资助的关系和与其他级别和形式的教育之间的相互作用等”,“高等教育必须有适切性的问题已有新的含义,也变得更为紧迫,因为现代经济要求毕业生能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并具有在不断变化的劳务市场中不仅能善于找到职业,还能创造职业的素质。高等教育必须重新考虑其任务、重新确定它的许多职能;尤其要考虑终身学习与培训方面的社会需求”,“适切性指的是高等教育在社会上的作用与地位,包括它的任务、职责、课程、内容和教学手段以及公平、责任及经费问题,同时强调学术自由和学校自治是为保证和提高适切性所作的一切努力的原则”[10]。

      1985年,美国布朗大学、乔治敦大学、斯坦福大学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校长(主席)发起成立了致力于推进高等教育公民社会责任的全国联盟组织——校园契约(Campus Compact),其使命与愿景是:通过深化改善社区生活、培养学生的公民与社会责任能力来实现大学的公共目的,主要措施为:致力于促进有助于发展学生公民技能的公共与社区服务,帮助大学与社区之间建立有效的伙伴关系,为教师寻求把公民和学习型社区融入课程提供资源与培训[11]。1999年的《高等教育公民责任校长宣言》提出,大学的长期使命是培养负责任的公民,大学必须“传授民主社会的价值和技能,并为学生提供实践它们的无数机会”,“多元主义在丰富我们学生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学会尊重差异,为公共利益而一起工作,是一个力量和活力的源泉”[12]。

      同时,不少大学校长也开始对大学社会责任进行研究。如曾任剑桥大学副校长的阿什比认为“任何类型大学都是遗传和环境的产物”,主张大学走出象牙塔,处理好坚守学术传统与满足社会需求的关系,主张大学在坚持固有传统的基础上主动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需要[13]。如芝加哥大学的校长爱德华·赫希·列维(Edward Hirsch Levi)认为芝加哥大学“所起的作用并不是对社会问题保持中立或者漠不关心,而是在它权利范围内来参与解决问题。因为这所大学重视文化和思想,并重申要信奉理性,所以它起的作用是保守的。因为它有发现和求知的冲动,所以它的作用又是革命性的。因为它认识到困难是巨大的,标准是严格的,所以它是谦虚的”[14]。1982年,哈佛大学校长德里克·博克出版的《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系统探讨了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大学目的和社会责任的关系,着重讨论了大学对教育机会和种族不平等、学生道德发展、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学术研究的社会责任和对外技术援助等社会问题的反应,以及通过非学术项目抨击社会各种不公正现象可能采用的途径,提出大学必须履行文明社会任何一名成员都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杜绝一切欺诈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竭力避免给他人带来无端的伤害,必须以一种尊重各方利益的方式对社会问题做出反应。1997年,曾任斯坦福大学校长的唐纳德·肯尼迪出版的《学术责任》认为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两者相互对应,相互补充[15],“大学遭受批评的根源在于大学内部不能认真承担责任。社会慷慨地赋予大学以学术自由,而我们却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另一面”[16];“大学对社会承担学术责任的核心途径是教师的工作”[17]。

      从现有文献看,大学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独立概念被正式提出始于国际大学协会1997年11月在泰国朱拉隆功大学(Chulalongkorn Universitiy)举行的为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做准备的第四次大学首脑会议。在这次会议上,贾斯汀·索伦斯(Justin Thorens)把大学社会责任界定为“大学通过公认的教学、研究和其他服务社会的三种途径创造、传播知识来培养人才和服务社会”[18]。随之,在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上,来自世界各国许多校长、学者围绕“大学自治、社会责任与学术自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达成了许多共识,并体现在《面向21世纪世界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之中。该报告强调指出:高等教育机构要为“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具体而言,在人才培养方面,要“培养高素质的毕业生和负责任的公民”;在科学研究方面,要“完全独立和充分负责任”地就伦理、文化和社会问题发表意见,提供前瞻性的批评与预测意见,用其智力能力与伦理践行和平、公正、自由、平等和团结原则,在享有学术自由及自治权利的同时,全面履行社会责任[19]。

      这一时期,关于大学社会责任的另一个争论是:大学社会责任是微观的还是宏观的?“一种是关注机构层面的大学社会责任,另一种是关注系统层面的大学社会责任,争论焦点是把某一具体大学与其他大学的工作进行比较,还是把大学与其他公共服务系统、经济、社会利益相关方各自的功能进行比较”[20]。

      (三)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阶段(21世纪初至今)

      进入新世纪后,大学社会责任成了高等教育的一个热点话题,大学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普遍展开。具体表现在:

      一是许多研究、实践大学社会责任的组织相继成立。比较有影响的有:全球大学创新联盟、塔鲁尔联盟、大学社会责任联盟和大学建设国家联盟等。

      全球大学创新联盟(Global University Network For Innovation)是1999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大学和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理工大学联合发起成立的致力于高等教育革新和社会责任的全球性组织。在2004年10月召开的第一届巴塞罗那国际高等教育大会的主题就是大学社会责任,并通过了《大学社会责任巴塞罗那宣言》。该宣言指出“每所大学都对社会负有责任,同时这种社会责任也是大学特质的一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学之间的合作不仅仅是伦理上的责任,而且是知识来源不可替代的一部分”[21];2007年的高等教育大会着重探讨了高等教育质量与大学社会责任的关系,强调高等教育“质量认证过程应赋予伦理质量和社会责任指标以合适的地位”[22];2008—2012年的高等教育大会上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大学社会责任这个话题进行了讨论。

      塔鲁尔联盟(The Talloires Network)是2005年9月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成立一个致力于加强高等教育公民角色与社会责任的国际性大学联盟,成立大会上通过的《高等教育公民角色与社会责任宣言》(即《塔鲁尔宣言》)强调指出“大学有责任培养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社会公益的承诺,这是一个成功的民主与公正社会的核心”,并提出了11条具体措施,即通过教学、研究与公共服务,以一种伦理方式拓展公民参与和社会责任项目;通过个人示范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与实践使公共责任深入人心;构建对教职员工、学生和社区伙伴良好社会服务进行鼓励、奖励和认可的制度框架;确保优秀标准、批判性争论、学术研究和同行评议以及大学其他方式能够公平地运用于社区参与;培育大学与社区的伙伴关系,以增加经济机会,增强个人和团队力量,增进相互理解,提高大学教育与研究范围的适切性和敏感性;提高政府、企业、媒体、慈善、非营利和国际组织对高等教育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的作用;通过建立与政府的伙伴关系来强化支持高等教育公民与社会责任举措的政策;与其他部门合作,维护社区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并扩大影响;与中小学、继续教育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使积极的公民教育成为社会各阶层和个人各阶段学习的组成部分;开展记录与传播有利于社区与其成员生活的大学工作示范;支持并鼓励旨在加强大学公民参与和创建服务学术认可以及教学与研究活动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宣传社区公民重要性的相关主题;设立指导委员会和高等教育机构国际联盟[23]。

      大学社会责任联盟(Un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Alliance)是2008年在美国旧金山成立的一个致力于提升大学教学与社会责任建设的国际性组织,2010年更名为全球大学社会责任联盟。该组织认为:社会责任必须成为大学所有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知识应用的社会责任是每门课程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毕业生除了精通其专业(研究)领域外,还必须对社会负责,致力于改善人类生活,使地球变得更加美好[24]。2009年1月在泰国曼谷举行的大学社会责任国际会议(USRIC2009)讨论了大学的社会责任角色、文化与社会责任、减少贫困、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大学建设国家联盟(Universidad Construye País)是2001年在智利成立的一个以对国立大学社会责任活动进行协调与整合为目标的区域联盟,目前已经有14所大学加入。该联盟对大学社会责任的概念、内容、对象及其方式进行了深入讨论,并确定了测量大学社会责任的有关指标。

      二是以大学社会责任为主题各种研讨会议在全球普遍举行。如东盟大学联盟(Asean University Network)近几年召开的会议都紧扣“大学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这个主题,2010年、2011年在泰国和马来西亚分别举行了“分享与关注更好的社会”和“知识造福人类:社会生活研究”的研讨会,交流、分享各国大学社会责任实践的成功经验。欧盟高等教育委员会2010年在马拉加召开了“大学规模与社会责任”研讨会议,西班牙教育部长安吉尔·加比隆多(Angel Gabilondo)强调指出,知识有它自身的价值,重视大学社会责任是未来学术界最重要的内容,大学社会责任是欧盟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大学社会责任是引导大学将知识生产转化为公民福利的一个质的飞跃,将有助于改变人们长期以来认为大学是“孤立的空间”的传统观念[25]。2011年在奥地利因斯布鲁克(Innsbruck)召开的第二届亚欧教育研讨会,其主题为“知识社会:大学及其社会责任”。

      三是许多学者都加入了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研究的行列。国外比较有影响的有:科林·布洛克(Colin Brock)、弗朗索瓦·瓦利斯(Francois Vallaeys)、乔赛·迪亚斯·索伯林霍(Jose Dias Sobrinho)、阿尔玛·埃雷拉(Alma Herrera)、阿克塞尔·迪君克松(Axel Didriksson)、阿瑞瓦·本彻·阿玛特(Auriua Bechina Amzten)、塞西莉亚·查福妮(Cecilia Zaffaroni)、胡安·赖泽(Juan Reiser)、塞马·蒂诺·格拉(Juanjo Martí Noguera)、瑞苏克·卡瑞玛(Risuke Karima)、大岛义人(Yoshito Oshima)、鲁克桑德拉·瓦西列斯库(Ruxandra Vasilescu)和托义·沙瓦(Teay Shawyun)等。国内对大学社会责任的研究始于上世纪末,从现有文献看,最早研究成果为刘少雪1999年发表的《试论大学的社会责任》。进入新世纪后,国内许多大学校长如杨福家、谢和平、李培根等和学者开始对大学社会责任进行研究,最新的研究成果为康乐的博士论文《大学社会责任理念与履行模式》,影响较大的学者有阎光才、龚放、王洪才、王冀生、王晓阳、尹晓敏等。

      总体上来看,国内外关于大学社会责任概念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行动说。如大学社会责任联盟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概念是大学改善其所有员工及其家属、学生、教师、当地社区和社会生活质量的行动,是大学为创建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之间的意识而采取的行动,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通过教育与研究提供公共福利、积极传播知识和专门技能、维持高的道德标准、促进和实践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社区和利益相关者培养具有热情、自豪和合作精神的良好企业公民”[26];阿尔玛·埃雷拉(Alma Herrera)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是一个范围广泛的行动与过程,是大学尽可能以合适而有效的方式、具有强烈伦理的意识回应环境需求的行动与过程”[27];阿瑞瓦·本彻·阿玛特(Auriua Bechina Amzten)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是培养学生、学者和教职员工的文明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其对社会、生态、环境、技术和经济的参与,实现当地社区和全球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一种伦理行动[28]。

      理念说。如阎光才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是一种纯粹自发的道德自律和排除了任何强制和功利的自我价值评判”[29];康乐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是大学通过教学、研究和向社会延伸的职能活动,旨在不断追求卓越、增进公共利益、引领社会进步的大学理念”[30]。

      职能说。如王晓阳认为大学社会责任就是大学的社会职责,一般包括培养人才、发现新知识和社会服务活动,前两个职责是大学的间接的社会责任,社会服务活动是大学的直接的社会责任[31]。利益相关者说。如尹晓敏、鲁克桑德拉·瓦西列斯库(Ruxandra Vasilescu)等认为大学社会责任就是大学积极回应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

      政策说。如弗朗索瓦·瓦利斯(Francois Vallaeys)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是关于大学共同体(学生、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在各种活动中具有伦理特性的一种政策,它通过大学在教育、认知、劳工和对环境产生作用的活动中实施负责任的管理,参与社会对话,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32]。

      公民说。如博耶认为大学“不仅是培养年轻人能够参加生产性的职业,还要使他们能够体面地、有目的地去生活;不仅创造新的知识,还要开辟出把知识通向人类目的的通道;不仅要学习政治,还要有助于培养出能够促进公众利益的新一代公民”[33];阿克塞尔·迪君克松(Axel Didriksson)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是如何培养适应职场的公民,如何培养有教养、有道德的公民,如何培养具有自由、民主和社会平等意识的公民,如何培养尊重、融入多元文化和民族的公民”[34]。

      能力说。如智利大学建设国家联盟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是“通过管理、教学、研究和推广活动四个关键环节,将一系列价值观和原则传播并付诸实施的一种能力”,这一系列价值观与原则包括,个人层面的个人尊严、自由和完整性;社会层面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问题、成功共存的社会交往和团结、对多样性的认可和欣赏、公民责任、民主和参与;大学层面的致力于追求真理、卓越、相互依存与跨学科研究[35]。

      其他还有借鉴企业社会责任说等。如托义·沙瓦(Teay Shawyun)和王守军等。

      上述关于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的讨论都不乏真知灼见,都有其合理性,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如行动说忽略了大学社会责任理念的重要性;理念说忽视了大学社会责任的实践性;职能说和公民说只看到了大学社会责任与大学职能、大学目的的联系,却没有看到其差异;利益相关者说忽略了大学组织的特性,未能很清晰揭示大学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等。这些局限和不足为我们对大学社会责任概念进行探究提供了学术上的空间与可能。

      二、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的重新界定与阐释

      国际标准化组织2010年11月正式发布的《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把社会责任界定为“组织通过透明和伦理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这些透明和伦理行为主要包括:有助于可持续发展,包括健康和社会福祉;考虑到利益相关方的期待;遵守法律并符合国际行为规范;将责任融入整个组织并在各种组织关系中得到践行”[36]。这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最全面、最成熟、最权威的定义。巴塞罗那大学(The University of Barcelona)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是指伦理原则、良好治理、尊重环境、教学、研究与知识转移的社会义务和公民价值观的应用,每个人和组织都要为他们的行动对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等领域所产生的积极和消极的后果与影响承担责任”[37]。

      根据国内外研究的最新成果,借鉴ISO26000和巴塞罗那大学的界定,我们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是大学存在的社会意义与方式,是大学对社会的期待与要求做出的反应,是从责任角度对大学与社会关系的整体描述,是大学与社会关系的集合体,是一个多维度、多功能、多层次的复合性概念。狭义的大学社会责任是指大学根据社会分工理论确定的角色定位而应对社会承担的角色责任。广义的大学社会责任是指大学通过透明和伦理方式,有效管理其活动对利益相关方和环境所产生影响,实现大学、社会、人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行为。对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的讨论最好是广义的。下面略加阐释。

      (一)大学社会责任是理念与行动、过程与结果的有机统一

      作为理念的大学社会责任主要是指随着大学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大学对社会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社会责任已成为一种大学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守的理念。这一观点是对大学本质的新解读,是对大学与社会关系的新阐释,是对传统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理念的超越,是对传统社会服务职能的超越。长期以来,一方面,大学一直把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经典理念来坚守,片面强调大学的自由与自主性,强调大学要独立于社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实践导致了大学与社会关系紧张,导致了社会对大学认识、理解的偏差。另一方面,大学又强调要服务社会,而且要主动服务社会,把服务社会作为大学的三种基本职能。同时,大学又过分注重社会对大学服务的满意程度,把社会满意度作为衡量社会服务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而忘记自己所标榜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历史传统,有意无意忽略了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特性。大学社会责任理念以责任为切入点把学术自由和社会服务有机统一起来,从根本上理清了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推进大学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大学社会责任是有效管理其活动对利益相关方和环境所产生影响的具体实践行为。这里的“利益相关方”是指与大学各种活动存在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既包括某一个具体的个人,也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既包括可能受到大学活动影响的组织,也包括可能影响到大学活动的组织;既包括已经和正在受到大学活动明显影响的组织,也包括那些可能受到大学活动潜在影响的组织。这里的“活动”既包括大学在校内开展的各种学术和非学术活动,也包括大学在校外开展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也包括大学的各种管理活动;既包括大学政策的制定活动,也包括大学政策的实施活动,也包括对大学政策及其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反思的活动。这里的“影响”是指大学活动对社会和环境发生的具体作用,既包括过程的影响,也包括结果的影响;既包括积极的影响,也包括消极的影响。这里的“有效管理”是指大学对自身各种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控制,通过这种控制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地激发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地与利益相关方合作,实现多方共赢,和谐发展。

      (二)大学社会责任的内容是“分内之事”与“分外之事”的有机统一

      责任是“分内之事以及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应当承担的过失”。对“分内之事”的不同理解是导致大学社会责任概念模糊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认为,“分内之事”是责任,但责任又不仅是“分内之事”,责任始于“分内之事”,又不止于分内之事,责任还包含很多更丰富的内涵,包含很多超越“分内之事”的非功利性东西。一般而言,大学的“分内之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学职能,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引领等,这是大学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但大学正承担着的诸如促进社会民主与正义、维护人类的尊严与自由、保存文化的多样与多元等许多“分外之事”,难道我们能说这不是大学的社会责任?

      大学是一个学术组织,也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个伦理组织,同时还兼具经济组织的部分特性。大学组织的这种复杂性决定了大学社会责任内容和范围的复杂性,大学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更加剧了大学社会责任内容和范围的复杂性。因此,我们必须要用复杂性思维,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大学社会责任进行分类、分层研究。如根据来源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大学社会责任划分为自然责任和角色责任;根据职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人才培养的责任、知识生产的责任、社会服务的责任和引领文化的责任等;根据主客体关系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根据对象的不同,在大学内部,可以划分为对教师的责任、对学生的责任、对行政管理者的责任等,外部也大致可以划分为:对国家政府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的责任、对合作伙伴的责任、对全球公民的责任以及对自然环境的责任等;根据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必尽责任、应尽责任和愿尽责任;根据可选择程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被动责任和主动责任;根据责任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被动尽责、自愿尽责、自觉尽责;根据责任动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内部动力和外部动力;根据时间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对历史的责任、对现在的责任和对未来的责任等;根据后果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事前责任和事后责任,等等。

      (三)大学社会责任的目的是实现大学、社会、人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现有资源限制下,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是一个广为社会各界所接受的概念。可持续发展要求用协调的方式处理社会、经济、环境各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既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与方式,大学社会责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大学、社会、人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大学在社会、人与环境发展中的独特角色地位决定了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独特的价值与作用。大学社会责任要求大学的发展要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与框架,把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学术效益与社会效益、大学管理与环境保护有机统一起来。具体而言,就是要努力实现6个超越:一是对学术本位和社会本位的超越,即:大学不仅是学术人的大学,更是社会的大学;大学不仅是学术人的“小社会”,更是社会这个大系统的“小社会”;大学不仅是学术人的自组织,也是社会的他组织,是两者的有机统一。二是对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超越,即:大学不仅要追求真理、探索知识,更要服务社会、贡献社会;大学不仅要创造知识、传播知识,更要推进应用知识,加快成果转化;大学不仅要追求学术卓越,更要追求社会卓越,是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三是对短期价值和长期价值的超越,即:大学不仅要用自己的独特方式促进当前社会问题的解决,简单地、被动地适应社会,更要批判社会、引领社会,着眼于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四是对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的超越,即:大学不仅要关注大学的数量、规模、结构、效益等有形价值,更要关注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质量等无形价值;不仅要关注大学的经济、政治等有形价值,更要关注大学的文化、思想等无形价值;不仅要注重大学对社会的工具性价值,更要注重大学对社会的目的性价值。五是对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的超越,即:大学不仅要关注教师的发展,更要关注学生的发展;不仅要维护教师的权益,更要维护学生的权力,鼓励学生彰显自己的权力,构建一种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38]。六是对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超越,即:大学不仅要注重学术管理,也要注重行政管理,更要注重生态管理;大学不仅要营造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也要保护好校园内的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大学”。

      大学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是一个“分内之事”与“分外之事”有机统一的概念,是一个共性与个性和谐共存的概念,是一个同一与差异协同发展的概念。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内容,尽管大学在社会中的角色与职能不断变化,尽管大学与社会的关系错综复杂,但大学立足于知识生产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等基本内容始终不会改变,大学与社会的契约关系始终存在。因此,我们只有从大学组织特性和大学与社会关系人手,只有在充分认识、把握大学组织、大学与社会关系复杂性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准确理解、把握大学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才有可能全面、清晰地揭示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标签:;  ;  ;  ;  ;  ;  ;  ;  ;  ;  

高校社会责任观念探析_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