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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有一种意见认为,这里讲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里,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按照传统的看法,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水火不相容的。今天,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即通常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者是一致的,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怎么能说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呢?看来,问题不会是那么简单,它涉及到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十五大的有关理论,主要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于此,有几个问题需要进行探讨。
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
首先,上述主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的同志,一个重要论据是,社会主义经济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长期以来,传统的理论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与高度社会化的生产是相矛盾的。所以,革命胜利后,必须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时,社会主义经济无疑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能有半点非公有制经济的东西。这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主要之点。现在,我们认识到,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国家,生产力整体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还比较低,生产力呈现多层次结构,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这种情况下,客观上不可能只有一种公有制经济,而必然存在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这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是非主体。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除了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以外,还包括处于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只要我们还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状况就不会改变。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根据。
其次,传统的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要求社会资源由国家统一调配,集中管理,而能由国家统一调配、集中管理的,只能是公有制经济;只有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才能将其所占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创造的利润,集中到中央有关部门手里,由其集中配置,并且严格按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执行。所以,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必然等同于公有制经济,而与非公有制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应该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是不同所有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换和竞争的经济。如果社会主义经济只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和竞争,那么也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这样,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就不能把社会主义经济仅仅看作是公有制经济,而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外。相反,应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否是不同概念
主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的同志,同时还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如“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一样。显然,这里提出的两个问题,都涉及前面已经谈到的一个共同问题,即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这样一个问题。对此,前面已作了分析,不再赘述。现在想提出来讨论的是,持上述观点同志一再提出的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又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同的“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究竟是什么概念。持上述观点的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它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包括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等。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多种经济关系的总和。由此,问题的歧点和症结所在,已越来越清楚。
问题之一是,这个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同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究竟是属于社会主义发展哪一阶段上的基本经济制度呢?持上述观点同志虽然没有说,但是,显然它不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可能是社会主义中级阶段或高级阶段(如果社会主义发展可以区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话)上的基本经济制度。如果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需要一百年的话,那么,这个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可能至少需要几百年甚至更长。就是说,要实现这种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只有单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未来遥远的事情。人们不禁要问,今天,正当我们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时,脱离实际地、抽象地提出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而只有在遥远将来才可能实现的东西,有何现实意义呢?
问题之二,同抽象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同的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持上述观点的同志看来,显然不是。因为,在其中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包含有非公有制经济,而在他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或“社会主义经济”中,是不应含有任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既然不是社会主义,那是否是一种“中性”的经济制度呢,不可能,因为,这里讲的是经济制度,不可能是中性的。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中性的,那就可能是资本主义的。我想,这不一定是持上述观点同志的初衷,但他的观点会引起思想混乱。因此,应该如实地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为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是在经济学方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传统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区别所在。可能有人会提出,十五大报告并没有明确讲,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知道。十五大报告第四部分的标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其中在基本路线和纲领前面,虽然也没有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但人们不会怀疑这里讲的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否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实际上就是否认初级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问题之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其经济基础是什么关系。政治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是同一个概念,即经济基础是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经济制度,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则构成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根据这一原理,前面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构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至于十五大报告讲的“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认为,这里讲的“基础”,应理解为主体,就是说,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主体,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非主体。人们从这里也可看出,十五大并没有把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其实,在党的正式文件和我国宪法中,都没有把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公有制经济完全等同起来。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宪法是这么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今天看来,同样应把这里所说的“基础”,理解为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非主体。这样,就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一致起来。如今,如果仍像过去那样,把非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外,就不可能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有无社会属性
这个问题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关,有必要单独谈谈。自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有无社会属性问题,人们一直有不同看法。有人问,既然市场经济是手段,没有社会属性,为什么在市场经济前面还要加上社会主义字样,即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为回答这个问题,不妨先重温一下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里,明显地把市场和市场经济,都看作是经济手段。既是手段,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当然没有什么社会属性。这是就市场经济的功能说的,无论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市场对资源都起着基础性配置作用。换句话说,就市场经济的功能而言,不存在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也不存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
但是,市场经济总是同一定社会制度相结合。而市场经济一旦同社会制度相结合,或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或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就不能不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运行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体系等等,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是一样的。就是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不会因社会制度不同而有所改变。如果说有什么变化,那也主要是由社会制度不同而引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共同富裕,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则会造成两极分化。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可以商品生产为例加以说明。市场经济以商品生产为基础,商品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就这一方面来说,商品生产同市场经济一样没有社会属性;但商品生产也总是同一定社会制度相结合,有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此外还有以小私有制和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就这一方面来说,与不同社会制度相结合的商品生产,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如果说对商品生产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可以这样来理解,那么,对于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也可以这样来理解吗?
总之,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两重性。就其市场经济的功能来说,它没有社会属性,这与社会主义经济有不同之外;就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这一点来说,它与社会主义经济又有共同之处。可见,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无社会属性问题,不要简单地肯定或否定,要具体分析,以避免片面性。但有一点应该肯定,即无论如何不能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把认识统一到十五大精神上来
十五大报告明确地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其中“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见,根据十五大精神,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完全一致的,而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那么,怎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呢,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做到“四个坚持”。其中第一个“坚持”,就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我的理解,这里讲的第一个“坚持”和其他三个“坚持”,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途径,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内容,二者是不可分的。因为,离开“四个坚持”这些内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一个空架子。如果这种理解是对的话,那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就不仅包括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而且包括处于非主体地位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也许有人认为这是悖理,如同过去曾经认为社会主义要搞市场经济、要搞资本经营、要搞劳动力市场是悖理的一样。但这悖的是传统社会主义理论之理,而对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来说,却是题中应有之义,是不容否定的客观现实。
十五大报告在讲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改革作为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项工作的动力时,就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作出了一个新的理论概括,就是认为,“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一个伟大创举”。这一概括充分肯定了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的结合,是一场前所未有的伟大改革,是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动力,是促进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的结合,对于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尤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导致了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变革,并由此而产生的包括股份制改革在内的一系列变革,而且更重要的是,引起了人们思想观念上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认识到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的关系不是水火不容,而是水乳交融,即离开市场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是这种观念变化的集中表现。与此相联系,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这种观念变化的又一突出表现。如今,在现阶段,非公有制同社会主义,不仅不是对立的,也不仅仅是沾上一点边,而且是结合在一起,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要跟公有制经济这个主体共同发展。
现在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为什么有的同志,同意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却不赞成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经济之中。对此,除了前面所作的一些分析之外,可能与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有关,即认为,社会主义是在“空地”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按照这种观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它是不能带有任何“旧”的东西的。受这种观点的影响,我们也曾经认为,社会主义是一种纯而又纯的社会制度,在较长的时间里,把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同社会主义对立起来,不考虑生产力状况,硬要把所有非公有制经济统统变为单一公有制经济,结果,欲“纯”而不达,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这个教训值得我们永远记取。
马克思说,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对于这一段话,过去仅仅理解为,社会主义的社会仍存在着由旧社会带来的旧痕迹,今天看来,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本身也同样存在着旧的痕迹。如果说,市场经济算是旧痕迹的话,那么社会经济就带有这种痕迹。同样,如果说,非公有制经济也是旧痕迹的话,那么,社会主义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带有这种旧痕迹,就不足为奇了。就后者来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这种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这一点来说,它是一种进步的生产关系。把这样一种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进步的生产关系,纳入社会主义经济之中,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有什么不好呢,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不就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吗?我认为,要正确地对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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