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若干新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认识论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07)01-0095-05
在近年国内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文本研究、与西方现当代哲学的比较研究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受到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并且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相形之下,哲学原理的研究某种程度上却被忽视了、中断了,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生长点而获得重要拓展的认识论研究,那时提出的很多问题未能接续下来,得到深入探讨。正是鉴于这种考虑,本文重拾当年这一领域的一些议题,并拟在目前新的境遇的下予以重新探究和阐释,以引起同道对类似问题的关注。
一、关于认识本质问题的新探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国内学术界曾经就认识的本质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在看来,就本质问题抽象地进行讨论,视野还是窄了些,实际上对它的探讨应该与对认识的前提和认识的基础的探讨联系在一起。认识的前提是指认识发生的一般条件,认识的基础则是指认识发生和发展的动力、认识的源泉,而认识的本质实际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人的头脑对客观世界的能动的反映。
认识实际是在实践基础上人的头脑对客观世界的能动的反映。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认识的本质的理解。它的具体内涵包括:其一,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认识的目的是在观念中再现和揭示客体固有的结构、性质和规律。其二,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不是直观的、消极的,一次性完成的,而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积极的,逐步深入的过程。
反映和能动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理解的认识的两个基本的规定。但如何界定“反映”范畴、如何理解“能动性”的所指。有些论者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信息的选择,它不是客体结构和性质在人脑中的反映,而是主体积极地、能动地对客体进行改造和选择的结果。有些论者认为,认识不是主体刻板地接受外界刺激的结果,而是主体把对象纳入自己的结构中介,从而达到对对象的理解,因而是一个建构过程。有些学者认为认识的本质在于创造,认识活动的实质就是在主观之内创造主观之外的客观事物,变主观之外的客观事物为主观之内的客观事物,在主观之内创造出在本质上应和被创造的对象相一致的观念图景,达到对对象的观念把握。
上述讨论对拓展和深化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研究无疑是有益的。它们吸收了当代自然科学(比如物理学、神经生理学、脑科学以及横断科学)的成就,深化、细化了对认识具体机制和过程的理解,进一步揭示了反映的复杂性、曲折性和多层次性,使我们的认识论探讨不再停留在粗浅的定性阶段,而可能进入定量研究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层次,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们对能动反映论的责难以及试图以“选择”、“建构”、“重构”、“创造”等替代“反映”来界定认识的本质的观点,却是不可取的。“选择”、“建构”、“重构”、“创造”其实都是“反映”的不同形式、要素和环节,是认识主体“能动性”的体现,即使把它们全部整合进来也没有穷尽“反映”的所有形式、要素和环节,更不可能用其中的某一种去替代“反映”。“选择”、“建构”、“重构”、“创造”等问题的讨论,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研究确实触及到了认识系统和认识活动中更为具体、深入的机制和过程,不是对反映论的否定,而是它的拓展和深化。
指出的是,如果用“选择”、“建构”、“重构”、“创造”等这些“反映”的不同形式、要素和环节中的一种去取代“反映”,孤立地、抽象地强调其在认识中的意义和价值,很可能会使认识论研究导向主体论、唯我论。比如,我们在认识事物时,当然要进行选择,但选择并不是虚构事物的性质,而是选择事物固有的某种联系,这才是反映的实质;在认识过程中,主体诚然不是带着一块“白板”去接触事物,他有自己的思维模式和价值倾向,但这不能成为随意曲解对象的理由;重构论正确地意识到了建构论有沦为唯我论的可能,但如果在人的思维和意识中的这种重构远离了客体原型,那么重构论就没有超越建构论;而“创造”一旦作为一个抽象的范畴来运用,特别是在无中生有、少中增多意义上使用,那就更远离了认识的真谛。
二、关于认识结构问题的新探讨
从静态角度看,认识是一个系统,认识主体、认识客体、认识中介是组成这一系统的基本要素;对这三个要素再做深入的研究,就会发现它们各自又是由若干要素所组成的子系统。特别是在当代,认识结构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网络系统。
1、认识主体。认识主体是以某种方式从事社会实践和进行认识活动的人,但不是所有的人天然地都是认识的主体,都能成为认识的主体。认识是人所特有的反映外部世界以及人自身状况的高级思维活动,但他总是在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才实现具体的认识,即现实地成为认识的主体。正如列宁指出的:“如果考察逻辑中主体对客体的关系,那就应当注意具体的主体(=人的生命)在客观环境中存在的一般前提。”[1] 172认识主体是认识系统中的自主性、能动性的要素,是认识活动的启动者、执行者、调控者和完成者,它承担着确定认识目的、选择认识客体、启动认识进程、调节认识节奏、评价认识结果等任务。
从结构上看,这里所指称的认识系统中“具体的主体”,包括了如下几个层次或方面:一是生理结构和神经系统。即眼、耳、鼻、舌、身等感觉器官,以及把这些感觉器官协调起来的神经系统及其功能,这是认识主体的自然基础。二是知识储量与经验背景。在现实生活中所进行的认识活动都是具体的、多样的,这些现实的认识活动因其对象的不同,需要认识主体具备与之相匹配的知识储量和经验积累。三是心理因素和情感状态。主体的需求意识、价值观念和情感因素对认识活动的发生具有非常明显的影响,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发挥和对认识活动的进行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四是抽象能力和思维水平。这是主体进行认识活动的主要基础和基本条件。
2、认识客体。在认识活动的结构系统中,认识客体是与认识主体相对应的另一基本要素。它在认识活动中是处于被动地位的一方,是认识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主、客体之间是相对而言、相互规定的。在认识系统中认识客体制约着主体的认识目的、限定了主体的认识方式和方法、提供主体所要把握的对象的全部信息。
认识客体与客观事物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客观事物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事物,它与客观存在属于同一范畴。当客观事物尚未进入人的认识领域,它还只是自在的客观;只有与主体发生一定的关系,客观事物才能具有研究对象的意义。世界是无限的,客观事物也是无穷多样的,但在人类活动的某一历史阶段上,只有部分客观事物能够进入人的认识领域,成为认识对象——客体。随着人类认识的日益进步,客观事物不断向认识客体转化。那些尚未被人认识的客观事物在人的意识之外独立地自在地存在着,这时的它们并不能叫认识客体,因为认识客体是对认识主体而言的,是主体的客体,没有主体就无所谓客体;当然,没有客体也就无所谓主体。
认识客体具有多种形式,概括起来主要有: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思维客体。自然客体是人认识所及的自然界。自然界在人类出现以前就存在着,但那时的自然界并不是“客体”——任何主体认识的对象。人类出现以后,自然界那些还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部分也不是客体。随着人类认识的逐步提高,自然界成为认识客体的部分也逐步扩大。社会客体是作为研究对象的人类社会。它与自然客体的不同在于表面上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但事实上,它的性质和规律对认识主体来说与自然客体一样仍然是客观的。人类在对社会客体的研究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了各门社会科学。人的思维也是一种重要的认识客体。思维是人的一种主观精神活动,它不能脱离物质而独立,同物质的存在(自然和社会)有原则的区别,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思维现象也是人们的认识对象,它的性质和规律也不以人们对它的看法如何为转移,也同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一样具有客观性。因此,对于特定的认识主体来说,它也是一种认识客体。事实上,思维活动很早就已成为人们的认识、研究对象,现在已经有了专门研究思维客体的各门思维科学。
3、认识中介。主体和客体作为认识系统中互相关联的两极,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简单的、直接的二项式关系。在主体和客体这两个子系统之间,还有一个把它们关联起来并借以发生相互作用的子系统,我们把它叫做中介子系统。
一般说来,认识中介可分为物质中介、精神中介和语言符号中介。物质中介是根据认识的目的和认识对象的性质对自然物加工而成的认识工具。它是人的肉体器官的延伸,能代替人的肉体器官的一部分功能。比如,作为主体运动器官延伸的劳动生产工具,在认识过程中可代替人的肉体器官作用于客体,从而干扰或激发客体,使其信息为主体器官所接受;而作为主体思维器官延伸的认识工具,主要是指电子计算机和智能机,能代替或模拟人脑部分功能,在帮助人进行思维操作和信息存贮与加工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它们的出现给人的脑力劳动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拓宽和加深了人类认识的领域。精神中介是作为人的思维能力的延伸而形成的认识工具,如以书籍、绘画、雕刻、录音磁带等为外壳或载体的精神产品。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各门科学所提供的知识内容;其二是各门科学所提供的概念、范畴、公理、法则、认识图式以及科学方法。作为主体精神产品的知识、思想,一方面是具有物质外壳或载体的精神内容;另一方面是具有客体形态的人类知识,它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不依赖于认识活动的具体主体而独立存在的特性,并取得了认识工具的职能。语言符号中介是人类传递、贮存和加工信息的基本工具。语言是人们在日常交往中普遍使用的为人们所熟悉的符号形式,而且是最为典型的基本的符号形式。其他符号形式都是以语言符号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从功能上看,物质中介延长了人的感觉器官,克服了人的感觉器官的生理局限,扩大了认识对象的范围,提高了认识主体接受信息的能力;精神中介延长了人的思维器官,加强了人对信息的处理、储存和传递的能力;语言符号中介则有助于巩固、传递思维活动的成果。
三、关于认识的主体性、主体性原则和主体因素的功能与作用的新探讨
探讨了认识系统中的三个要素的结构及其功能,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深入研究认识的具体机制,即这些要素的匹配、结合、运行与进化。这其中特别值得探讨的是认识的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功能与作用。
1、认识的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从认识的主客体关系的角度看,认识的主体性是主体在实践、认识活动过程中运用自身的本质力量,能动地作用于认识客体的特性,是主体在认识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特性。它包括主观性、自主性和创造性。
主观性是主体在实践、认识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意向性、目的性。必须指出,这里的主观性不是主观随意性。后者指单纯从主体的想象出发,不顾客观条件去看待和处理问题的态度。毛泽东曾经指出:“所谓主观性,就是不知道客观地看问题,也就是不知道用唯物的观点去看问题。”[2] 312这种主观性是一种不顾客观条件的主观主义。自主性是主体在实践、认识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意志力和自由感,表明主体对于认识的主导性。即主体总是以一定的情感、意志作用和支配客体,必要时对实践、认识的方向和方案作适当的调整,使客体从而也使认识本身朝着有利于自身需要的方向发展。同时,人作为认识的主体,还以自己为认识的对象,形成关于自己的自我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只有能够支配自身,才能真正支配外界事物。任何主体,只有真正感到自己是自主的,是自己活动的主人,才能产生活动的热情,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觉的能动性。创造性是认识主体的主体性的最高表现形式,使主体能动性的最充分的发挥。它是指主体在实践、认识活动中的积极性和建构性。它表明,主体以积极的态势投入到实践、认识活动中,按照自身的目的、需要,选择活动的客体和手段;主体通过认识活动,不仅能反映客体的现在,而且能复制客体的过去,预见客体的未来;不仅能反映客体的现象,而且能揭示客体的本质和规律;不仅能反映客体,而且能建构和重组客体。
由对主体性的探讨,引申出作为方法论原则的主体性原则。它以对认识中的主体性的肯定、主体性内容的认识、主客体关系的见解为基础,而强调主体在主客体关系系统中的主导的地位和作用。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原则之一。它主张,对事物、现实、感性,不能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必须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必须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它强调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对客体的改造作用和创造功能,认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一种从自己出发、为我而存在的关系。但是,主体性原则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惟一的方法论原则,并且不是绝对独立的原则,它是与客观性原则、实践性原则、历史性原则相联系的和以它们为基础的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把主体性理论和主体性原则统一起来的哲学,是把它们建立在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上的哲学。
2、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功能与作用。理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性是指认识运动过程中的感性反映形式和理性反映形式;狭义的理性仅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抽象逻辑思维形式。我们这里所谓的理性是指与非理性相对应的认识主体头脑中先在的思维框架和思维方式。主体的认知图式就是认识过程中的主体理性因素。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知图式是认识主体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逐步积累和建立起来的并不断完善的概念系统和思维模式。它是客体结构的反映,是实践结构的内化,是主体已有知识的升华。它是主体能动地反映客体的一种能力,是主体认识和改造客体的规则、程序和方式。
主体认知图式在认识活动中的功能,主要表现为:第一,设定对象的选择功能。认识对象不是自在的存在物,而是客观世界中与主体发生关系的那一部分;它们不是自然地成为主体的认识对象,而是主体通过认知图式选择性地设定的结果。认知图式是主体确定对象的思维框架和认识工具,具有很强的选择性特征。第二,整理信息的规范功能。在认识过程中,同一个对象往往提供多种信息,它们往往角度不同,深度不同,性质各异。主体要对大量的信息根据需要有所选择和整理综合。这个过程其实是一个通过认知图式获得认识的过程。它贯穿于从“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和“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3] 18的整个过程。第三,形成认识的解释功能。认识作为一种能动的反映,是主体在对对象进行一系列的复杂的加工整理之后构成、创立的“世界图景”,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解释或理解,是主体认知图式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根本的认识功能。
应该注意的是,同世界上的事物无不具有两面性一样,主体认知图式的上述功能也具有二重性。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它的积极功能在于,主体在认知图式的一定程度的控制和支配下,能够正确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达到对对象的真理性的认识。它的消极功能在于,它往往成为主体卓有成效地、创造性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障碍。认识中的主观性,观念的陈旧和思想僵化,往往与认识过程中认知图式的功能的过度发挥有关。所以,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主体认知图式的作用。
3、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功能与作用。非理性因素主要是指以情感、意志为主,并包括信念、习惯、潜意识等在内的意识形式。这些因素之所以被称为非理性因素,并不是说它们在认识过程中只起干扰作用,而是指它们相对于理性因素而言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
在认识过程中非理性因素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对主体认识的指向性、积极性具有影响。情感是主体对客体所持有的态度体验,意志是主体自觉地确定目标、选择手段、调节行为、克服困难、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它们对人的认识及其他行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因为人是社会的人,人总是在一定的情感、意志的影响下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情感、意志所具有指向性和倾向性,能够推动认识主体的认识行为和影响认识的实际结果。第二,非理性因素对认识具有诱导作用。这是指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对于主体认识发生的作用。人所特有的对事物的好奇心、求知欲等心理因素,能够推动主体对一定事物、现象的认识、研究的兴趣。科学史表明,许多科学家的科学成就最初就是从对一定事物、现象的好奇开始的。第三,非理性因素对认识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非理性因素对理性因素的激发或抑制实现的。认识主体在受到各种信息刺激后,往往要调整原有的认知图式,改变原来的运动方式和方向,以适应外界环境和客观需要。这是一个主体形成思维定势或者解除思维定势的双重过程。思维定势是主体在认识过程中按照习惯了的、比较固定的思路去反映对象、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
在主体的认识活动中,理性因素一般是占主导地位的因素,非理性因素作为理性思维的补充,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一般不起主导作用。哲学史上的理性主义,片面强调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地位,竭力贬低非理性因素的作用,认为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是理性的巨大障碍,甚至认为是人在认识中犯错误、妨碍认识目标实现的原因。相反,非理性主义则片面强调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作用,甚至由此走向了反理性、反科学的神秘主义。无论是理性主义,还是非理性主义,都是从现实的辩证认识过程中抽取某一方面加以夸大和绝对化,看不到主体认识往往是一个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共同发生作用的过程。哲学发展史证明,不论是理性因素的主导作用,还是非理性因素的非主导作用,都是统一的认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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