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时期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研究_农民论文

新农村建设时期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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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社经历了50年的风风雨雨,曾作为国家银行基层机构,也曾下放人民公社管理,既有蓬勃发展的时期,也有艰难曲折的时期。本文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比较普遍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拖欠率和风险贷款率高,蕴藏较大的金融风险。二是多数信用社处于亏损状态,财务风险高。另外,在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有农村信用社占有人民银行数额不小的再贷款。以上这些突出问题形成了一种“吸收存款——贷款沉淀和亏损及耗费占用——再吸储和人行再贷款补充”的恶性循环。形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内部管理机制残缺、政府对信用社的管理架构不健全以及与农民之间除金融服务关系外,缺乏其他服务关系的协调等等。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应从这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搞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决定了各地金融服务的需求差异,不同地区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差别很大,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出于商业经营利润的考虑,对于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必然产生金融支持不足的后果,难以取得“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均衡。所以,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更适合工业化程度较高而支农任务相对较轻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农业受市场冲击较小,资金供需矛盾不十分突出,农民更偏好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股份合作制。这种组织制度既能保持合作制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的基本内核,又吸收了股份制考虑投资人利益的优点,产权明确、主体确实、权责分明。因此,在经济较发达农村地区,新型合作金融的组织创建以股份合作制为宜,追求一定的赢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是可行的选择。在广大的传统农业区,信用合作的目的主要是支持农民脱离贫困,规避传统农业由于自身的弱质性在市场下所遭受的冲击,留住自有资金,阻止农村资金城市化的流向,解决国家对农村投资的不足和低效,自救自助,集中使用,因此,在传统农业区,新型合作金融的组建以典型的互助合作制度为宜。

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农村金融机构在所有制上实现了多样化,但在治理主体上依然面临单一性的问题,即机构的实际控制者是各级政府,由此,农村金融机构存在引进的市场所有者“低质量”问题,因此在中期必须提高所有者的质量,以此提高治理水平。

根据美国金融学家罗伯特·默顿和兹维·博迪的观点,应该从功能视角出发来分析,而不是在现有的金融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来讨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改革与发展。应该看到金融功能优于组织结构,因此首先要确定金融体系应具备哪些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最好的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金融商品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特征。不同地区的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为己任的农村金融组织,也就应该具有不同的功能或者功能的实现方式。

因此,从功能视角出发,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不存在“最优组织模式”,可以是合作制、股份制,或是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同时并存。不同模式各有优缺点,不能搞全国“一刀切”。关键是要因地制宜,选择最适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制度创新道路。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

1.健全农村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要实行严格的责任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预警保全机制实现以防范风险为主的堵后清前机制,应坚持贷款管理的“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实现由粗放型、经验管制向集约化、科学管理转变;同时要严格贯彻督查机制,加强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机制。

2.建立健全竞争机制,加大人事和费用分配制度改革力度

在人的管理上,建立一个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使强者的地位上升、收入上升,弱者的地位下降、或者退出分工格局,真正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分工、分配原则。大胆推行了新的劳动用工工资制度改革,在“三定”(定员、定岗、定编)的前提下,推行竞聘上岗制,全员劳动合同制,结构工资制和末位淘汰制。使每个员工能以自身的岗位职责与收入分配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效能。在创新用工和工资制度的同时,还要对营业费用的管理进行改革。

3.创新管理,重视管理中的隐结构

信用社管理系统,如职能结构、领导层次结构,这些按行政或法律手段组建的结构称之为管理系统的显结构。但是,信用社中人与人之间在日常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关系,并不仅限于上述的这些关系。例如一些职工由于亲戚、同事、同乡形成一些其他的比较紧密的关系,由于有共同的兴趣、信仰而形成的朋友关系,由于这些关系对企业管理产生着一定的影响,并相对于管理系统的显结构而存在,故称为信用社管理中的隐结构。重视对管理中隐结构的利用,将有利于联络感情和交流思想,加强职工间互助互学,增加更多的余暇消遣,如果信用社的领导利用群体的正效应进行感情投资,群体就会把领导交办的任务作为大伙自己的事情去办,这有利于企业加强团结,干群一心。如果不充分重视信用社管理中的隐结构,将可能在当群体的目标与组织的目标不一致时,会使群体成员对公司的一些安排产生对抗心理,在工作作风上,跟人不跟组织,喜欢搞关系学,刮“裙带风”,影响农村信用社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从理念上创新,重视管理中的隐结构,探索管理新思路[1]。

4.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

一是全面导入客户和市场的营销理念,树立以营销为核心的整体意识、服务意识和合作意识。大力倡导和确立市场观念、客户观念、营销观念,通过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变化带动银行文化的深刻变化,创造一种“全社办营销”的氛围。二是调整和理顺责权利关系,加强前后台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三是要创新业务手段。在实践中创新支农服务方式,把农民是否满意作为支农工作的重要标准。倾心农业,贴近农民,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

三、政府支持,促进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之间显结构与隐结构的协调

国外农村金融的经验表明,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之间,除了资金借贷关系之外,还应该有技术指导、信息提供、组织统一采购和销售等服务或者说密切联系,也就是笔者(2005)所述的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之间的显结构与隐结构应该协调发展,这是解决农村金融困境的有效途径[1]。而中国农村信用社由各地省政府统一管理的制度,为实现这种联系提供了条件。省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就有可能将农村结构调整、农村科技投入和发展计划、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等工作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配置等功能有效协调起来。其次,各国的经验证明,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是农村金融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金融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唇齿相依,互为因果,信用社健康发展,则能增强地方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地方政府将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之,信用社经营管理不善,一旦发生支付风险,不仅地方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支持和引导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既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也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的迫切要求,更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内容。那么,政府需要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呢?本文认为,就目前来说,政府可考虑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和项目建设的方式来促进。

1.建立农技推广、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的协调机制

(1)继续搞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农村信用环境低下,一直是困扰信用社发展的一大瓶颈。评定信用户、创建信用村是建立农户个人信用制度的一大创举;是信用社吸收存款、放新清旧、发展社员、扩充股金,树立形象、提升品牌、赢得效益的最佳途径。因此,各级党政干部,应继续从着力培养农民优良的信用观念,构建诚实守信的群众基础入手,通过各种活动,积极培育信用村。政府还要配合信用社做好钉子户、赖债户的贷款催收、依法起诉、资产拍卖等一系列工作,运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冻结资金、强制执行等手段,与信用社一道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培育良好的信用氛围。

(2)把信用社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规划,引导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技推广相结合,使农村信用社把信贷资金投向高效科技农业。

创建信用工程的根本出发点是服务“三农”,让农民尽快增加收入,因此,必须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技推广紧密结合才有出路,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政府要做好规划,统一组织,做好农业技术部门、信息部门、农村企业、农户和农村信用社之间的沟通工作。比如,一项新的农业技术要推广,政府就要组织上述部门一起来商量,物资从哪儿来,资金如何获得,技术操作步骤如何,哪些要增加投入,成本收益如何,市场如何等等。协调会议召开后,农村企业、农户知道要干什么,农业技术部门知道要去哪儿推广,农村信用社知晓他的贷款对象等等。大家各司其职,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还可反馈回来共同解决。政府还可以制定一系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农业技术推广的农村金融优惠政策,如山西临汾翼城县人民政府为引导农民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门下发文件,承诺凡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信用户,政府向信用户补贴农业调产项目贷款利息。临汾吉县政府组织各部门积极发展高效农业,牵头建设蔬菜大棚基地,政府投资蔬菜大棚的棚架、水利设施等,鼓励农户进行大棚蔬菜种植,规定信用户优先使用于非信用户,配合信用社创建信用工程。通过政府的支持,实现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技术推广与农村信用社的有效结合,取得了农信社与农村经济发展“双赢”的结果。2001年,临汾市在连续遭受旱灾的情况下,订单农业由30万亩增加到80万亩,农民收入人均增长5.7%。临汾信用社由多年的支付重灾区竟变为各项业务经营目标综合考核居山西省第一,各项存款增加12.9亿元,清收不良贷款3.5亿元,利息回收率达106.3%;扭亏增盈1亿多元[2]。

2.项目支持方式

除第1种常规支持方式外,政府还可引进或支持一些特殊的项目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再通过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支持,取得农户、项目、农村信用社“三赢”的效果,西安灞桥区樱桃业的发展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意义[3]。

西安灞桥区樱桃业由示范园附近多个自然村与行政村组成。其中,示范园由西安市灞桥区科技局利用本地科技三项费用,投资40万元,示范园核心技术员工出资,租用农民承包地160亩,于2001年3月组建“鹿原果业科技示范园(以下均简称‘示范园’)”,主要从事大粒樱桃的引进、试验、示范、果业苗木栽培、技术咨询培训业务。在示范园试种成功后,灞桥区政府通过行政系统向周边农民宣传大粒樱桃。随着农民不断进入种植行列,当地民间资金借贷日益活跃。信用社观察到这种现象,在经过分析后决定,直接对种植大粒樱桃的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抵押贷款等信贷服务。贷款的易获得性,降低了农户进入樱桃种植的资本门槛,迅速扩大了单个农户的种植面积。信用社的进入打破了传统农村内部的借贷限制,直接、迅速推动种植规模的迅速扩张[3]。

在整个樱桃种植过程中,政府起到了“点燃”樱桃种植的作用,没有政府提供的研发投入与承担大部分技术风险,后面的一切均不可能。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控制示范园租用农民土地的规模——160亩,使示范园不能通过自身种植来实现大规模赢利,而只让示范园的种植规模达到盈亏平衡、并略有盈余。示范园要想大规模赢利,就只能主动寻求技术扩散,通过与农户的营销、技术合作来获得规模收益。种植樱桃具有确定的、稳定的、较高的边际收益,将资金贷给种那些种植樱桃的农户,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与本金偿还,是信用社求之不得的事情。在信用社资金的支持下,樱桃种植规模越来越大,农户收入增加不说,示范园更是获得了良好的效益,至此,政府可以回收投资,并获得收益。

可见,在项目支持方式中,政府首先通过项目的建设并投入部分资金,为项目的成功运行提供了条件,正是有了政府的支持,农村金融的有效参与,使高新技术的项目在农村顺利运行,农村经济得到发展。

3.关于政府支持与农村信用社的道德风险防范

按照国务院改革方案的要求,为保持改革的稳定渐进,各试点省市在原各省,市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的基础上,成立了省、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其性质为由辖内市、县农村合作银行及县级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本文强调了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支持,但并不能理解为要求政府对农村金融进行干预,或者政府在省联社、农村信用社占有大部分产权。可能的结果是,省联社或农村信用社被政府控股很可能就会出现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不利于资金的良好配置和效率的提高。因此,省联社不能作为省政府的附属机构,而应该定位为其指导下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有关全省的经济规划,可以让省联社列席会议,但不能对省联社进行强制规定。应正确处理省联社和单个法人机构的关系,合理设计管理结构。要界定好省联社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要明确省联社和单个信用社之间不是其他商业银行总行和分支行的管理关系,正确把握管理的尺度和范围,以指导促管理,通过管理来体现指导意见。要保证作为独立法人的基层信用社的经营活力,不干预当地信用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责任和权利。省联社应该在单个信用社没有能力做好的事情,如规范行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员工培训,网络信息建设、资金调剂运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等方面,多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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