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国家”观及其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_洛克论文

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国家”观及其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_洛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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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623(2008)02-0014-06

借助“自然状态”来论述政治主张,这一方式由来已久。虽然“自然状态”被许多政治学家假设为人类的一个不证自明的初始状态,但实际上却有着一张普洛透斯式的变脸,不同的人对“自然状态”可能有着极为不同的理解。其中,又以霍布斯与洛克为代表,他们对“自然状态”的假设以及战争原因的认识有着根本的不同,这些差异对后世的国际关系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于国际关系理论而言,霍布斯和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不同描绘有着重要的意义[1]99。可以说,这两种思想衍生出了国际关系学的两大学派——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蕴含的国际关系思想的立论基石是“自然状态”学说。霍布斯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国家出现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过着“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生活。因为人的天性是自私的,即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2]102,这是所谓的人的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在缺乏公共权威的“自然状态”下,人们又不受任何约束,所有的人生而平等。更确切地说,是“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体力上,最弱的人可运用密谋或者与他处在同一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杀死最强的人;而智力上,人与人之间则更加平等,没有人会相信很多人像自己这样聪明。人的这种身心两方面的平等,使他相信自己拥有和别人同等的、可以毁灭对方的能力。而且,能力的平等也会导致欲求的类似,进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竞争。

不仅如此,也是由于能力的平等,人不能容忍别人对他的轻视或鄙薄。为了荣誉,他们必然相互侵犯。总之,在缺乏公共权威的“自然状态”中,必定会存在三种导致争斗的原因,即竞争、猜疑和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2]99。于是,“由于人们这样相互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2]98。因此,霍布斯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并且“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2]99。

在霍布斯看来,摆脱这种令人无法忍受的“自然状态”下的危险的唯一解决办法就是所有人放弃他们的自然权利,将他们所有的自然权利都交给他们相约而建立的“利维坦”,即一个无比强大、无比威严的公共权威,以此结束人与人之间险恶无比的战争状态。然而,“利维坦”可以结束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而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状态”却无法消除。

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国家显然被人格化,但是由于主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可让渡的特性,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建立起如同一国之内超越个人之上的“利维坦”。于是,“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状态和姿势。他们的武器指向对方,他们的目光相互注视;也就是说,他们在国土边境上筑碉堡、派边防部队并架设枪炮;还不断派间谍到邻国刺探,而这就是战争的状态”[2]101。因此,正是由于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导致了国际上的“自然状态”,即无政府下的战争状态。

(二)洛克的“自然状态”——“有序的自由状态”

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设想也是基于人的平等性和个人主义的。他认为,人类天生是平等的,“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5。但是由于他的人性论假设与霍布斯的不同,推导出的“自然状态”也与霍布斯的相去甚远。洛克引用了英国神学家胡克尔的论点,“基于自然的平等……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的责任”[3]5。因此,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人不仅是自然的存在,同时也是社会的存在和理性的存在,人们希望合作与和平。这是因为,由于人人所尊重的“自然法”,也就是人类共同理性在起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3]6。即使“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3]14,“自然状态”也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3]5。一旦“自然法”遭到违背,“自然状态”下惩罚的处决权被置于每个人的手中。通过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来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犯罪行为的作用。

但是,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存在着三大“不便”[4]383-384。第一,如果所有人都只受纯粹的理性指导,他们容易将私利错当成普遍的法律规则;第二,由于在争端中不存在利益不受牵涉的客观的仲裁者,人们在裁决自己的冲突时往往会因个人强烈的情感和复仇心理失去自制力;第三,“自然状态”中受害方不一定总是足够强大到能够进行公正的审判。为了克服这些不便,人们在理性的指示下通过契约建立政治社会,来寻求对个人自然权利的切实保障。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起有条理的法律和秩序,通过已知的法律和公正的制度来纠正“自然状态”下的不便情况。

洛克还明晰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正像和气、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不相同。……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3]14。因此,不能因在国家之上没有一个更高的权力,就断言国际无政府就一定导致战争状态,原因同样归之于人类的理性,以及因为人类共有的理性而存在的国际社会。“洛克自然状态那样的国际社会——虽无最高权威,但有理性的交往纽带和共同规范,而对外政策的目的应当是加强这种交往和规范,削弱乃至逐渐消除国际关系中违背理性的冲突因素”[5]。所以,洛克认同的国际上的“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无政府但有秩序的自由状态。

从上述简短的叙述可以看出霍布斯与洛克在“自然状态”的认识上有着相当多截然相反的观点。

首先在人的本质问题上,“自然状态”下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二位先哲就有不同的看法。霍布斯认为,人并不是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是社会的动物,而是凶恶的动物,是私欲的结晶。因为人都努力保存自己的生命,按照趋利避害的原则行事,这样,人的自私、贪婪、残忍的本性便发挥得淋漓尽致。洛克则认为,人的本性并不是恶的,而是善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和自由、平等的关系。也因此在“自然状态”下,霍布斯认为,人与人的关系是狼的关系,人们处于战争状态;而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和自由的关系,人们处于和平阳光的照耀之下。

其次在“自然状态”中人的价值目标上,霍布斯关注的是人的生存,洛克则认为人更重要的是平等、自由、财产权等问题。霍布斯认为平等地行使生存权利的欲求导致了人们的利害冲突,“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2]98,这是产生战争的根源。洛克则认为平等是人类互助友爱的基础,他引用英国思想家胡克尔的一句话:“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的责任;……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们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3]5-6于是在这种平等的关系上,产生了人类必须互助友爱的基本道德规范。由此,洛克与霍布斯的关于“自然状态”的自由的认识是不同的。霍布斯的自由实际上是放任,它使人们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虽然把“自然状态”说成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但并不讳言其中的诸多不便。其中最大的不便就是一旦有人不受自然法的约束,而直接诉诸暴力,就会不可避免地使人们进入战争状态。如果没有共同的尊长或裁判者将会无限制地使人们延长战争状态,从而损害全体的利益。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最大区别就是是否以“自然法”为准绳调节彼此之间的关系,因为“自然法”来自上帝的意志,而霍布斯则认为“自然法”只是道德法,对人们的行为和意志没有实际的约束力。

在建立国家的目的上二位先哲也有着本质的不同。霍布斯认为,建立政治社会即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过一种和平、友好的生活,摆脱“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建立政治社会即国家的目的不是过一种和平、友好的生活,而是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给人们带来的“不便”,保障人类的利益,特别是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些神圣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竞争,人人戒备,人们枕戈以待,谁也不能指望有完美的自我保全,于是,人们的生活是“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但是,自私的人性和人人自相为战的状态,绝不是人类所向往的美好生活。霍布斯认为,自然将人类放在可怕的“战争状态”中,同时又给人类提供逃脱这种状态的可能性——就是人类所具有的感情和理智。“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须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3]102。这个条件就是,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组成一个政治国家,由它来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利,以此来保障人们获得和平的社会生活。因此,政治国家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人们获得和平的生活。

而洛克则认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本来就享受着和平阳光的普照,战争只是在个别的情况下发生。因此,建立政治国家的目的绝不是为了摆脱战争状态,享受和平、宁静的生活,而是为了保障人类的利益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自然状态的诸多不便使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要有明确的公共权力与法律才能保障自由[3]77-88。于是,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和处罚权,以同意或默认的方式交给社会,或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遵守的“自然法”整合着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着人们的利益和权利。

建立国家的目的不同,自然国家的功能作用也完全不同。“避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3]15,在这一点上霍布斯和洛克的认识相同,但是不同点在于:霍布斯认为,猜疑是战争的起因,和平需要的是信任,而人们不具备天生的彼此信任的能力,它必须被创造出来,也就是创造一种力量,一种恐怖的力量,使人们基于恐惧而遵守协议,产生彼此间的信任,也就是说,这种恐怖的力量,制约着人们的欲望,使之不得不放弃一些与他人竞争的权力。洛克则认为人类之所以处于战争状态,是由于强力的存在,“强力一旦已停止使用,处在社会中的人们彼此间的战争状态便告终止”[3]14,所以,“人的自然自由,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3]16,人与人之间不能有任何从属关系,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是强大无比的力量。

由于对人的本性的看法全然不同,自然而然,对契约产生后的效力也就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霍布斯相信,把人们从这种无休无止的恐惧中解脱出来的是他们的理性。当人们最终认识到,单靠自己的力量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自我保全的时候,他们会在彼此之间签订某种契约而向一个公共机构让出原本属于他们自己的自我保全的权利,结束他们之间的“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明显标志是人有理性和语言。人为了各自的权利和生存,实现自己无休止的欲望,人们之间不得不去建立合作。但是,契约是合作的基础,契约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而人的猜忌本性使契约双方没有信任对方的基础,契约便形同虚设。能够让人们遵守契约的办法是:人们因为惧怕毁约而造成不利,他们则要守约。而能使人们产生惧怕而被迫遵守契约的是一种力量,一种强大无比的力量——“利维坦”。与霍布斯的道德虚无论相反,洛克声称,法律从道德中衍生。人的相同的本性使人们自然地拥有爱人如爱己的爱心,“自然理性引申出了若干人所共知的、指导生活的规则和教义”[3]6。所以,对契约的遵守无须强制力的存在和控制,人们会自觉地履行义务,接受约束,因为这样可以弥补“自然状态”的许多缺陷。

和人类的“自然状态”一样,国际社会缺乏一个最高的统治权威,处于与人类“自然状态”相类似的无政府状态。所以一些思想家往往从“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人关系入手来思考、研究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间关系。霍布斯是首次运用“自然状态”的概念来类比国家间关系的学者,这一方法为研究国际关系的后来者提供了至今都无法超越的理论前提。霍布斯和洛克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不同认识,被当代国际关系理论家所借鉴和发展,产生了理论基点完全不同的国际关系理论,“霍布斯和洛克为当代思想家提供了关于自然和人性的现成概念,现实主义者接受了霍布斯的大多数理论,而洛克则使理想主义者确认了他们关于人和国际社会的信条”[1]99。建构主义的代表亚历山大·温特把国际政治文化结构分成三类,其中有两种以霍布斯、洛克命名。

霍布斯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最为明显和直接,他的政治哲学精神和理论逻辑无不体现在现当代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之中。现实主义者明确接受了霍布斯以下的解释,即国际政治尤其表现出国家追求权力是一个普遍而持久的倾向[1]93。

首先,人性恶假设被古典现实主义的代表摩根索直接吸收,他以“性恶论”为其理论前提,通过权势和依据权势定义的利益展开了自己的理论,“不论国际政治的目标是什么,权力始终是其直接目标”[6]29。国家对权力的追求与个人追求权力时的动机相类似,个人追求权力的本性反映到国家,其扩张权力的动机就会表现得更加突出。不同的国家利益决定了国家行为的不同表现,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战争在所难免。

其次,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战争状态—无政府状态的逻辑推理被当代现实主义所接受。不管是古典现实主义还是新现实主义,都以国际无政府状态为前提推导出了他们的理论体系。其中,沃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受霍布斯学说影响最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肯尼思·沃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承袭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7]。该理论采用了结构和单元两分法,认为国际无政府状态这一结构决定了单元——国家的性质和行为。由于国际体系结构本质上是无政府状态,各单元互不隶属,各自为政,为安全和谋取权势而争斗,处于类似于霍布斯笔下“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只是其中的“个人”被“国家”所代替。所以,国家必须依靠自身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安全,“在自由行动的国家组成的世界里,自助状态是战争状态”[8]98。在这个自助的体系内,国家间总是相互猜疑进而相互敌视。在求生存和竞争的压力下,“安全两难”[9]78-79的局面产生——每个个体总是担心被其他个体侵害、统治或消灭,因而对权势的追求多多益善,而这又使其他个体感到不安全,从而也追求权势以防不测。沃尔兹认为,只要存在国际的无政府状态,国家之间的这种困境就难以摆脱。但是对权势的追求可能造就和维持一种均势状态,其中两极均势最稳定,因为它避免了多极均势中同盟的灵活性导致的敌对关系的变化莫测,双方对目前和未来的力量关系基本上一目了然,因此,可以避免战争,保持长久和平。

洛克的政治哲学对当今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远不如霍布斯那么显著。但是,如果仔细分析霍布斯基于“自然状态”概念推导出的国际无政府战争状态的片面性,洛克政治哲学对国际关系理论尤其是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影响就会凸现出来。首先,国际关系中无政府状态并不全然表现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还表现为共同社会纽带和理性规范的“自然状态”,即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无政府但有秩序的状态。理性主义的国际社会正是这样一种状态。英国学派的领军人物赫德利·布尔指出,国际无政府状态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国际社会的存在[10]49,因为“今天的国家……具有某些共同的利益,或许还具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观念,它们认为自己在相互打交道的时候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必须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履行业已达成的协议,并且对相互使用武力的行为加以某些限制”[10]13。因此,国际关系是一种无政府但有秩序的社会状态。新自由制度主义也承认无政府状态是世界政治的一种基本状态,但是这种状态并不意味着世界政治是缺少秩序的,更不意味着国际合作就是不可能的,相反,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无政府状态是一块“可培育的园地”[11]145。

其次,洛克“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为确保其权利的实现而订立契约,组建“有限政府”的理论在理性主义国际关系思想中也有体现。威尔逊深受启蒙思想和19世纪自由国际主义的影响,他大力鼓吹战争起因于专制制度、国际权势政治和国际贸易壁垒,强调要有持久的国际和平,就必须普遍确立民主制度,实施民族自决和公开外交,用世界组织来保证国际政治法制化,并且用自由贸易原则来支配国际经济关系,以此来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12]14-21。新自由制度主义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国际制度能够解决主权国家间的纷争,促成国家间的合作,虽然“国际机制不应该被视为构成一种‘超越民族国家之上’的新国际秩序的要素。……因为在国际体系的组成部分中,主权仍然是一种宪法性的原则”[13]63,但是建立国际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各国的自身利益,“它们促进非集中的国际政治体系的平稳运转,并因此对各个国家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一个日益相互依赖的世界政治经济中,国际机制可能对那些希望解决共同问题和追求互补的目的,而又不愿将自己从属于一个等级控制体系的各国政府来说,变得越来越有用”[13]63。这些观点与洛克的建立政府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的思想如出一辙。

可见,承袭霍布斯思想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根本出发点是:战争是必然的,和平则是人为的产物。国际关系理论的要旨是探讨如何避免永无休止的战争,提出建立和平环境的政策措施。现实主义理论对均势体系青睐有加。摩根索强调通过均势来限制国际权势斗争,通过外交来尽可能协调相互冲突的各国国家利益,以便在保证国家独立和安全的同时谋求国际体系的稳定与和平。对于沃尔兹来说,无论部分或所有国家是希望建立和维护和平,还是希望称霸全球,均势的倾向都将自动产生[14]48。然而,均势态势的实现和维持需要实力作保障,只有最强大的国家才能决定国际体系的状态。与现实主义理论的悲观论调所不同的理性主义沿袭了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相对乐观的看法,呼吁通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来实现国际和平,避免“自然状态”下的非正常状态——战争的出现。从当前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国家对其利益的认识和对国家目标的追求,并不完全取决于国家实力的大小和其在世界权力分配中的地位,制度因素是必须加以考虑的变量。因此,理性主义坚信,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合作不是建立在压制或强迫之上的,而是以成员的共同意志为合法基础的。罗伯特·基欧汉指出,任何打算进行合作的人,在涉及特定议题时,必须约束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以保证合作的成功。即一项机制的成员如果破坏了其中的规则和规范,它们就会发现其声誉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害,声誉的损害,很可能妨碍一个政府在未来达成有利可图的协议。显然,忠实履行协议的名声所具有的价值超过了始终接受国际规则的约束而付出的代价[15]306-308。换言之,履行契约需要具有一种内在道德精神的选择,而不是如霍布斯所言的要靠“利维坦”的存在。

现实主义以霍布斯的悲观主义视角看待国际社会,以无政府的战争状态来看待国际政治,突出强调大国因求强权而导致国际冲突的不可变性,具有极其鲜明的“大国中心论”和“循环论”特征。这种观点尽管不免具有片面性,但是参照历史,不得不承认这一派理论在相当大程度上说明了国际关系本质性的一面。源于两位先哲的政治哲学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给人们留下了更多的思索空间。尤其是在冷战结束后,由于冷战结束的方式,完全超乎了现实主义国家关系理论家们的预想,促使了国际关系理论界在20世纪的第三次大讨论,建构主义理论借鉴哲学和社会学理论,建立起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从中崭露头角。其代表人物亚历山大·温特认为以往的国际关系理论,过于强调国际政治中的物质性因素,没有足够关照非物质性因素对国际关系的作用。无政府状态的逻辑也是不断改变的,并不只有一个单一的逻辑——自助和充满竞争的权力政治。因此,他引入了社会共有观念(并且是结构因素)这一变量,认为国家间相互角色定位的不同,导致了国家间关系的不同建构,也因此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无政府文化,即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无政府状态是国家造就的,一切取决于国家之间共有的观念结构[16]41。显而易见,温特的前两种无政府文化深受霍布斯和洛克政治哲学的影响。

哪位先哲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更符合国际政治的现实,恐怕国际关系学界还将继续争论下去。然而可以确信的是,历史沉淀出的往往是精华,即便三四百年的时间过去了,先哲们的思想还在大放异彩。尽管是当今极为提倡科学方法论的美国大家们,也在从先哲们的思想中寻找理论支撑。因此,从中得到深刻的教益是——从事国际关系研究,不仅要辩证地对待所有各派国际关系理论思想,也应该充分关注对国际关系思想及政治哲学演变历程的基本理解,重视历史—哲理思考的传统的经典方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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