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的定义问题——基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57号《公允价值计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允论文,价值论文,美国论文,会计准则论文,定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概述
公允价值作为一个新的计量属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FAS 133中认为它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无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还是FASB都积极地倡导采用。但IASB则分散应用于两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和10个国际会计准则(IASs)中。美国过去也是分散在一些财务会计准则(FASs)中,如FAS 119、125和133(甚至1971年8月的会计原则委员会的意见书(APB opinion No.21)《应收款与应付款的利息》所采用的现值技术,实际上也是一种公允价值计量,类似的还有FAS 15、35、63、87和106等)。
分散在各项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及其计量的应用增加了美国公允会计原则(GAAP)的复杂性。也不符合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Sanbars-oxley Act of 2002》)以原则为基础、以目标为导向制定GAAP的简洁、可理解与透明的要求。
为了提高公允价值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FASB决定制定一份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用于规范采用公允价值的所有各行各业的计量问题。
2003年6月,FASB将公允价值计量纳入它的议事日程。
2004年6月,FASB先发布了一份《公允价值计量》的征求意见稿(ED),广泛征求意见,要求进行评论,在截止评论期前,收到近100份评论信。FASB还邀请了其中一部分人参加圆桌会议,当面倾听意见。
通过“应循程序”(due process),直到2006年9月,FASB才正式发布第157号财务会计准则(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这份准则的发布,引起了IASB和各国准则制定机构的强烈反响。IASB为了与FASB趋同,2007年4月2日前也曾邀请评论,征询下列问题的意见:IASB是否也需要制定一份类似于FAS157的、单一的公允价值准则?
由于美国打算在2013年执行IFRSs取代GAAP,并要求与IASB在2008年2月完成趋同项目备忘录的基础上,续订一份在2011年前优先改进的重大项目的新谅解备忘录,其中包括“公允价值计量”。FASB强烈要求:IASB可主要参考FAS 157去制定公允价值计量的IFRS,而不必更多地征求意见。
鉴于美国的压力,FAS 157(至少其主要精神)可能成为IASB有关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即改进了的一份IFRS)的翻版(或IASB与FASB的一项联合趋同准则)。为此,我们现在应关注U.S.FAS157的主要精神。
本文仅评介FAS 157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并对定义进行必要的解释与分析(有些地方参考IFRSs中与定义有关的看法),以帮助读者理解美国FASB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当然也会涉及公允价值的计量)的实质,同时也指出在当前全球风暴下,这一计量属性面临严峻考验的问题。
定义
公允价值是在计量当天,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资产付出的价格(FAS 157 par.5)。
定义分析
计量日(at the measurement date)
采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和其他计量都是以已发生的交易为前提,计量日(通常指初始计量)一般指已完成交易的交易日。
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以假想的交易(hypothetical transaction)为前提,也可以把它称为现行交易(current transaction),其计量(初始计量)日通常指“确定承诺日”(at the firm commitment date)。至于后续计量,可以是以后的报告和交易结束日。
确定承诺(firm commitment)是在非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agreement),这种协议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它有两项特征:
(1)确定承诺意味着意欲交易的双方已达成交易协议,特别是对所有重要条款、交易的数量、确定的价格以及交易的时间都作了明确的安排;
(2)确定承诺协议中包含不履行承诺的惩罚条款,惩罚力度很大,足以使违反协议成为不可能(因会遭到重大罚款而损失)。
市场参予者(market participants)
(1)市场
先讲两个“市场”概念:即A.主市场;B.最有利的市场。
A.主市场(principle market),主市场是指某项资产或负债,报告主体将能以最大数量和最高层次的活动,销售该项资产或转移该项负债的市场。
B.最有利的市场(most advantageous market),是指在考虑各个市场交易成本的基础上,报告主体将以所收金额最大化销售资产或者以所付金额最小化转移负债的市场。在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上会发生交易成本(如把资产负债运送市场或运回市场发生的成本(运输成本))。
(2)活跃市场(brash or active market)
可观察到的经常有同质资产或负债的大宗交易(足够大的频率和数量)且报价随时可以取得的市场,其特点是:①公开;②透明;③持续;④报价(是在持续基础上的定价)随时可以取得。
(3)市场参予者(market participants)
所谓市场参予者,是指活跃的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在出售资产的卖方和转移负债的接受负债方。他们为每项资产确定价格。在确定价格时必须做到不相似的物品其价格不会一样,而相似的物品其价格不会不同,即应区分不同资产的风险与报酬。
市场参予者具有一定的知识,都是有能力并愿意进行资产出售与负债转移的交易双方,他们的参照市场是交易资产和负债的最有利的市场。市场参予者,不应是关联方,也不是被强制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的买卖方,他们既不过分热衷于出售资产,更不是抱着固定价格不放,而是理性考虑当前市场情况。自愿销售资产者是一个假想中的资产所有者,而自愿接受转移负债者也是一个假想的义务承担者。
如果资产或负债在多个地区进行交易,即存在多个市场(如同一证券在上海、香港、美国同时上市),主市场是资产或负债优先交易的市场。即:如果资产或负债存在多个市场,具有不同价格,则主市场代表资产负债的参照市场。
有序交易(an orderly transaction)
有序交易是指计量日现在的市场情况。它代表市场参与者意欲交易的资产的出售与负债的转移已经在市场上充分展现了一段时期,而这种交易是按照正常的、惯例的、传统的商业行为所进行的活动。市场充分展现(adequate exposure)表现必要的信息传播了一定数量的交易和价格,使得正常的资产或负债能在最有利的市场上进行交易。
(1)计量日的交易是一种假想交易(hypothetical transaction),也可以说是现行交易(current transaction),前面说过,这种交易不是强制性的(例如资产的销售不是清算销售或抵押品的销售),是正常交易且在计量日前已展现在市场,并遵守(反映)计量日的现有市场条件;
(2)由于缺乏入账交易,所以计量需要估计,即参照在计量日资产或负债的假想交易,市场参与者将用于估计资产或负债价格的市场参照价格。
出售资产价格与转移负债的价格
(1)在分析FAS 157公允价值定义时必须强调三个前提或假设:
A.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不是按特定主体为基础即由特定主体确定的定价;
B.公允价值不是由已发生的交易所形成的真实价格,而是由假想交易(也可说是现行交易价格的非实际价格)形成的估计价格。假想和现行交易可以是:
a.交易未执行,在买卖双方已形成一种强制性的确定承诺的协议,形成协议日即是初始确认(计量)日;
b.交易在执行中,但买方的风险与报酬未完全转移于卖方,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公允价值仍处于变动之中,后续计量将会形成损失或利得。
C.在以上基础上形成的价格只能是估计价格。
公允价值计量采用的估计价格,应分三个层次估计。这一点,FAS 157与IAS 39是相似的,但又不完全相同,具体见表1。
从以上的估计层次看来,第一层次是相同的,第二、三层次就不同了,在IAS 39中没有同质和类似之分(因为它仅指金融工具),而在FAS 157中,也未涉及估价技术。
基于以上三个前提,尤其是以市场不是以特定主体为计量的前提,FASB认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必须是出售价格并预期为最大化的可能收入,而负债的公允价值必须是预期最小化的可能支出,两者都代表“脱手价格”(exit price)与FASB Concept No.6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相符。
脱手价格是该资产有关的未来现金流入的市场估计,又为该负债有关未来现金流出的市场估计提供了直接的计量依据。FAS 157把估计资产与负债的脱手价格视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
(2)FAS 157之所以强调公允价值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不是主体的特定计量,表现在:
A.即使市场活跃程度有限甚至不存在可以观察到的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仍保持不变(见公允价值的定义),而不问主体在计量日是否有意或是否有能力出售此项资产或转移此项负债;
B.为什么FAS 157对于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不是指计量日的清偿价格而是指转移价格?因为:
a.负债被转移于某一市场参与者,说明该负债还在市场持续着,并对转移价格提供一种市场标准。负债转移价格反映市场参与者承担债务所要求的义务,体现了市场参与者对未来现金流出的预期;
b.如果负债是用清偿价格计量,那就不是以市场为基础,而是以主体为基础了。它反映了特定主体在通过自身内部资源来清偿债务的效率与无效率的影响,以应付账款为例,无效率清偿意味着将会产生部分坏账,而这是接受此项负债的市场参与者不应承担的风险。
当然,市场价格是交易价格。它有脱手价格(exit price)和入账价格(entry price)两种。脱手价格,作为资产的出售价与负债的转移价;入账价格,作为资产的购入价和负债承担的交易价格,都是以市场为基础的交易价格,都是市场参与者双方共同决定的。在初始确认时,购入一项资产不以购买价而以出售价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如实反映的要求?若按脱手价计量,将要确认脱手价与购入价之间的差异——可实现的利得,这有必要吗?它将给会计处理和报表编制带来的复杂性是可想而知的。看来,这是FAS157可能存在的问题。
举例
为了说明FAS157关于公允价值定义的应用,试举一实例说明如下:
设A公司计划在三个月内筹集一笔金额为1000万美元的3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预防市场利率上升的风险而提高筹资成本,就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远期利率协议》(Forward Rate Agreement,FRA),于2007年12月31日与卖方达成三个月后起息,六个月期,利率为8%的1000万美元拆借(3×6 8%)。8%为协议当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是国际公认的,活跃的,可观察的有序金融市场的利率报价,属于FAS157中所指的一级估价。①
现在我们看买方(A公司)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日(应为达成协议日),即2007年12月31日,如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作如下的分录:
借:应收美元借款协议 (3×6 8%) $10000000
贷:应付美元贷款协议(3×6 8%)$10000000
(2)交易开始日,即2008年3月30日(收到借款同日计算利息,设当日市场利率仍为8%)。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应收美元借款协议(3×6 8%) $10000000
(3)还款到期(结算)日,即2008年6月30日(借款到期,偿还本利)。利率按偿还日市场利率,即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假定当日市场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由8%上升至9%,9%即为当日的公允价值。
首先,由于买方支付的利率在协议时固定为8%,则9%-8%=1%的利率差由卖方支付。若先付给A公司,A公司可先作为利得。
1%的利差
=[(9%-8%)×90×10000000]/(360×100%+9%×90天)=$24449.88
A公司记录上列利差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24449.88
贷:利得——远期利率协议利差$24449.88
其次,A公司再记录应偿还的到期本利和,分录如下:
借:应付美元贷款协议(3×6 8%) $10000000
利息费用(协议利息) $200000
(确定承诺日的公允价值)
到期日的公允价值利得——远期利率协议利差$24449.88
贷:银行存款$10224449.88
对本例的四点说明:
1.本例除会计分录外,均直接参考引用陈绍昌编著的《国际金融计算技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3月第1版第八章第三节315~319页。
2.如利差由卖方直接支付,则买方A公司不需要把利差当作利得再进行记录。
3.买卖远期外汇是有风险的。远期利率协议虽可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避险工具,但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外汇市场的公允价值是经常变动的,因而具有风险。比如到期日的利率下跌为7%,则A公司仍应该按8%付息,多支付给卖方的1%利差就成为损失了。
4.分录和分录中有些科目都是本文作者设计的,并非国际或国内准则制定机构所列示的规范性要求。
未来展望
迄今为止,我们仍应当承认,FASB的157号准则确立了单一的公允价值定义,并在GAAP框架内确立了计量公允价值的框架,这些都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致性和可比性。FAS 157还扩展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从而改进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的质量。157号准则并没有要求任何新的公允价值计量。正因为美国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有所创新,所以在美国FASB发布15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后,IASB也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是否也应制定一份类似于FAS157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统一分散于若干国际会计准则(承IASB认可或修改,已成为与IFRS等效的准则)。总之,FASB和IASB都是公允价值的积极倡导者。10年以前即1998年6月,美国FASB在其发布的FAS 1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会计》(Accounting for Derivative Instruments and Hedging Activities)中,就强调:公允价值是对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而对衍生工具,则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问题出现于当前世界新的经济与金融形势。今天,全球经济和金融形势正面临10年前未曾有的极为严峻的情况。上世纪30年代,有起因于美国然后出现席卷全球的“大萧条”。现在,全世界再一次遭受同样起因于美国次贷危机所爆发的金融风暴。当前经济下滑,风险急剧增加已是不争的事实!证券、黄金、期货等透明度最高,其价格动向可观察度也最高的商品持续大跌,又时有反弹,石油价格则呈相反变动,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处于极不稳定之中。对于迅速来临的经济衰退和金融风暴,虽然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政府均投入巨资进行“救市”,但市场参与者几乎全无思想准备。他们面对金融风暴,产生恐慌心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这种形势下,人们不禁会问:公允价值(fair value)作为把市场价格列为最佳估计价格的计量属性,在市场价格极不稳定,人心极度恐慌的情况下,它如何估计?如何应用?人们还会信赖通过公允价值计量所传递的各大公司的财务报告信息吗?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值得全球会计界思考的问题。IASB和FASB更需要冷静地考虑:公允价值计量的有效性。那就是说,关于公允价值,更确切地说是“公允价格”(fair price)的定义及其在会计计量属性中的性质、作用,似乎都可以进行讨论,重新加以认识。
结论
1.借助于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的定义,我们应继续探讨在新形势下会计人员如何运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既不应匆忙地予以否定,更不宜不恰当地扩大它的使用范围。
2.美国的FASB已经觉察到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对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带来的冲击,2008年10月10日,FASB发表了一份“工作人员的见解”即FAS157—3·FASB Staff Position(FSP),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分析了应用公允价值时需要注意的关键特征。
3.又据网上获悉,IASB于2008年10月修正了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IFRS 7《金融工具:披露》。主要是允许一个主体对非衍生金融资产(除非这些金融资产在主体初始确认时已指定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已确认其变动的利得和损失)在特殊情况下(如当前由于次贷危机引起的风暴,使金融资产缺乏活跃的市场和可观察到的、公正、公平的市场价格),主体持有它,不再是为了销售或近期也不准备重新购回,则可以不采用公允价值,划出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类别。这时,可以将其按划到“持有至到期”一类时的公允价值,按应用的可能,作为“新成本”(new cost)或“摊余成本”(amortised cost)。
注释:
①一级估价:是直接参照同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即市场价格(包括价格,利率,汇率),似乎不是估计值,但对意欲买卖(而只确定承诺)的双方来说,仍然是一种参考价格,不是买卖达成交易而形成的真实价格,所以公允价值总的看,都属于估计价格,问题在于不同层次的公允价值有可靠性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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