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5+1”文件密集出台的用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用意论文,密集论文,中央论文,文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中央最近集中推出了经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五个法规性文件,即《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地方党委全委会对下一级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这五个文件,连同稍早时候由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被形象地称为“5+1”文件。
“5+1”中五个法规性文件的重点,是中央冀望以此来解决干部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等问题。而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就是要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去年底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提出了2004年要重点推出的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六项改革措施,这五个法规性文件即为其中的五项。组织部长会议提出的另一项措施,即党政机关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规定,据悉尚在研讨之中。
“5+1”集中出台的三个视点
在一个较短的时间段内,中央集中出台一批改革措施,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尚属首次。解读其中含义,可见中央之匠心。
“5+1”的集中出台,体现了中央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问题紧迫性的认识。因其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增强和执政地位的巩固,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集中推出一批改革措施,体现了此项改革的紧迫性,再次显示了中央对此项改革的高度重视,使各地的改革有了依据,同时也是对各级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加快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促进。
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大业,已经进入到一个非常关键也非常复杂的阶段。这一阶段,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关口,能否顺利跨过这个关口,关乎十六大确定时战略目标能否如期实现;经济体制改革在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深层问题和体制性障碍,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克服种种障碍,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真正建立;转型期中国社会各种矛盾呈现激化之势,能否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国际政经环境诡谲多变,形势之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了以往……。这一切,都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重大挑战和考验。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能够与中央保持一致、善于驾驭复杂局面的干部队伍,为改革与发展大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成为应对这种种挑战和考验的关键中的关键。由此观之,中央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是非常紧迫的。
“5+1”集中出台的另一个信号,是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由局部改革、单项突破转向综合配套、整体推进的阶段。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内容之一,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推进的诸多改革的重点之一。在十六大前,此项改革已在一些单项上取得较大进展,如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废除了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十三大以后建立了公务员制度,实行了干部分类管理;十四大以后此项改革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面展开,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多项议程上取得进展。
但我国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此项改革本身也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难度越来越大,干部的发现、培养、选拔、使用、考核、监督、报酬、职务与职级、奖惩等问题相互缠绕,光靠在某个方面采取措施已难见效。这就要求改革必须从更宏观的层面加以设计,从整体上加以推进。今年以来中央连续推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5+1”文件,所涵盖的内容,就涉及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干部能上能下、监督管理、奖惩激励和下海经商、在企业兼职等诸多方面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其“整体”性跃然纸上。
十五大以后,中央曾于2000年6月颁布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这是此项改革进入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的标志。而此后于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今年推出这些文件,则可视为整体推进的具体进展。这些文件的和盘托出,也从一个方面体现了经过多年的历练,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性、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5+1”的出台,还反映了中央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时的“有序”和“稳妥”。比如去年底全国组织部长会议提出的,今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六项措施中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就因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等问题牵涉甚广,问题复杂,而被置于继续调研的层面,暂时没有出台。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在今后此项改革的整体推进中,中央将分层面、有重点地进行。
所谓分层面,即对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将以抓落实为主,以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干部任用条例》为总抓手,进一步加大各项改革措施,包括这次集中推出的“5+1”文件的落实力度,并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完善;对经过实践检验确属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将之转化为法规性文件;对一些亟待解决而难度又大的问题,将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力争取得新的进展。
所谓突出重点,即此项改革将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为重点,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制度改革;以完善公务员制度为重点,推进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创新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
这种推进改革的布局,充分显现了中央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思路。
严格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都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都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也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推行这两项改革措施,对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产生了积极作用。虽然2002年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坚持这两项改革措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各地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着科学化程度不够高、操作不够规范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此次颁发的两项规定分别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笔试面试与考察的方法、纪律和监督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健全辞职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也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规定》对这四种辞职形式的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工作安排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纪律处分的关系等作了规范。
引咎辞职现在越来越受到国人的关注。继国务院批准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后,北京市和吉林省也分别批准在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事故中分别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密云县县长张文、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以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往往只处理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干部没有人主动承担责任,常常以“集体负责”、“交个学费”而不了了之的现象不复存在。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一旦出现失职失误,就应该勇于承担责任,主动进行自我追究。
这个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扩大党内民主
《地方党委全委会对下一级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干部政绩考核五大标准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新时期干部政绩应该如何考核?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提出了考核干部政绩的5大“绿色”标准,供有关部门参考:
①原材料消耗强度
即万元产值的主要原材料消耗,体现工业增长对原材料的消耗程度,是技术、管理水平、经济结构调整的综合体现
②能源消耗强度
即万元产值的能源消耗
③水资源消耗强度
即万元产值水资源消耗
④环境污染排放强度
即万元产值的“三废”排放总量,体现了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压力水平和程度
⑤全社会劳动生产率
综合体现一个国家或地区劳动资源利用水平和劳动素质的高低
近年来,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决策机制。2000年底中纪委五中全会就已经提出,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此之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这个要求。目前,大多数省市区都在不定期地实行省级党委会委员表决市地级党政正职人选的制度,在党内和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
此次出台的《办法》更好地处理了发挥常委会核心作用和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充分发挥全委会作用的关系,更好地处理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和科学决策的关系。
规范“下海”和兼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政策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切实解决由于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交叉兼职造成的政企不分问题。
领导干部辞职“下海”和在企业兼职是新形势下干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即辞职“下海”的逐渐增多。据统计,从2000年1月至2003年6月,全国各地(不包括中央部委及所属单位)共有一万多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辞职“下海”,其中包括一批县处和地厅级领导干部。这是新形势下正常的人才流动,对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建立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辞职只是向组织打个招呼,没有正式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组织批准,就擅自离岗;有的辞职后直接受聘于原管辖地区或者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利用在职时的职务影响进行不公平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
此次颁发的《意见》,除了重申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的条件、必须履行的程序和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的必要限制,还强调了需要注意和解决的相关问题,以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并再次重申,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不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领导干部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已出台此类政策的地方,要予以纠正,并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好相关问题。
《意见》明确要求,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规定从严管理。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中央对此早有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地方对此执行不力。因此,此次下发的通知重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等有关规定,并要求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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