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三袋”的法律规定是什么?_三包服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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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性能要求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这里所说的“修理、更换、退货”就是平常所说的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也有规定。国家经贸委第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销售者、维修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细化。2004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也进一步作了明确。涉及农机产品的三包问题已有这四部法律、法规的保障。

《规定》中指出,“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即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换句话说,农民购买的农机发生质量问题时,可首先向销售者要求三包服务或损害赔偿。《促进法》也规定农机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使用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先予赔偿。给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首先,要清楚所购置的农机发生质量故障时,要在三包期内,《规定》对各类机械的三包期有严格的规定。农民可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先由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其次,整机在三包期内,以及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和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它产品,因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整机或者部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三,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规定》中所列示的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为农民免费退货。其它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同样可以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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