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特点、区域制度和人权(1)_非洲联盟论文

区域特点、区域制度和人权(1)_非洲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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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全球人权标准和机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更大发展,但是各国对国际规范的反应却差别很大。地球上的人民仍旧受着压制,有些区域尤为突出,而同一区域的不同国家在人权政策的水平和类型上则比较接近。有大量文献着力于分析人权侵犯的全球跨国模式,以便预测和控制那些随国度而变化的不利因素。(注: 哈斯有过一个简介:Michael Haas, Improving Human Rights, Westport, CT: Praeger Press,1994。)但同时,人权监督组织收集到的数据显示出各区域侵犯人权的层次和模式各不相同,以至于诸如人权观察等运动按区域建立组织并发布区域报告。虽然国际关系学者注意到区域关系不断分化的普遍趋势,(注:David A.Lake and Patrick M.Morgan(eds.) , Regional Orders: Building Security in a New World, University Park: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7.)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一正在逐渐形成的对区域特征的认识还没有被运用到对政治压制模式研究之中。区域性机构的增长和区域性价值的明确是这些区域特征中最重要的一点。由于各层面的国际制度对分析和政策作用日渐增强,区域机构如今成了增长最快的国际组织,(注:John Boli and George M.Thomas,“INGOs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World Culture”, in John Boli and George M.Thomas (eds.), Constructing World Culture,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因此,似乎有必要考察:就带来人权行为上的区域差异而言,“多边主义”究竟有多么“重要”?(注:John Ruggie, Multilateralism Matters: 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stitutional for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对各区域的人权实施的比较,也便于检验在规范如何影响政治行为问题上存在的对立观点。本文认为,发展水平等物质因素,不足以说明区域范围内压制的差别。另一方面,建构主义观点认为,认知和信仰对引入规范、建立制度、解释行为、游说当局以及授权变革机构等来说,起着关键性的、独立的作用。(注:Jeffrey T.Checkel, “The Constructivist Tur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World Politics, Vol.50, No.2,1998,pp.324—348.)区域认同可算一条重要的介入渠道,它决定着普遍规范怎样进入国家层面的实践。如果跨区域压制水平的差异与制度和对话的这种建构差异相一致的话,这说明建构主义观点是有用的。

之所以要考察区域规范和制度的相关影响,最重要的原因也许是其政策相关性。被认为会影响到各国在人权方面的表现的大多数全球层面的关联都是那些很难或无法改变的固有资源和结构遗产(如种族多元主义)。但是,规范可以通过劝说加以改变,制度可以创造,也可以反映承诺。另外,在整个区域内的变化有可能影响大多数人。因此,分析家如要改善人权行为,就应当特别留意意识能力和合作能力,以及这种能力能否在区域层面上发挥更大作用。

建构区域意识和合作,是否是决定区域人权变动的一个独立的因素呢?首先,我们必须描述区域人权表现模式。其次,将考察国家和全球层面上的相关解释。接着,将勾勒出一些特殊区域因素,并将关注的重点放在规范和制度上。最后,我将尝试得出一些结论,以供分析和政策之用。

一 苦难地理学?

人权是一系列普遍诉求,用以保障人类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尤其是不受来自国家方面的非法侵犯。国际标准被规定在广受认可的“国际人权法案”(《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针对战争犯罪(《日内瓦公约》)、种族灭绝和酷刑等特殊现象的公约,以及保护妇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弱势群体公约之中。分析家和政策制定者常常区分三种子权利:一是一般同公民权利和政治参与相联系的生命、自由和身体完整方面的安全权利;二是社会和经济权利,如免于饥饿、卫生保健等;三是集体权利,大致包括文化共同体资格、享有安全环境,等等。为描述一系列易于处理的社会条件而采用的两种普通的策略是:优先考虑那些涉及广大人民的最大身体伤害的侵犯以及强调“赋予人们能力的权利”,拥有这些权利的人可以追求其他权利和目标。(注:Henry Shue, Basic Rights: Subsistence, Affluence and U.S.Foreign Polic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二者的结合一般意味着对安全权利(即避免政治恐怖)的关注。本文也正是如此。

表1列出了一些跨区域的人权表现指标。给出这些数据,是为了更系统、更具体地比较个案文献所显示的变动,而不是要建立什么因果假设或统计关联。(注:可用资料差别很大,自相关性很强,经不起严格的定量检验。即便如此,本文仍引用了对特殊变量的相关定量分析结果。此外,别的区域规范和制度的假设,取决于更为量化的评价,对此我们无法利用可比方式进行检验。)本分析考察的大部分指标,限于20世纪80、90年代,并指出了这一时期的各种趋势。所列数据,一般截至1997年,此后,全面反映这些范畴的资料很难找到。各区域按照通行的社会、政治用法来界定,就像联合国区域集团、人权观察区域划分以及区域机构的成员模式等三个方面所反映出来的那样。(注:联合国5个区域投票集团,包括西欧、东欧、亚洲、非洲、西半球(北美和南美),联合国机构也按照近东和拉美等亚区域,来提供数据和管理方案。《人权观察》是按照东欧(赫尔辛基观察)、亚洲、非洲、中东、拉美组织起来的。主要的区域国际制度,按照欧洲、美洲、非洲、东南亚,以及中东(阿拉伯联盟)来界定。)

表1 区域人权表现指标(注:来源:Types, Frequency, Range, Magnitude: Amnest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Watch and State Department Annual Reports, 1990—1999; Political Rights: Freedom House Annual Survey of Freedom,1972—1998;难民:UNHCR 网址:http://www.unhcr.ch。)

区域 人权侵犯类型 频率 范围 数量级 政治权利 难民百万

西欧 政治犯很少 种族 3

  1.1

  2.2

北美 政治犯偶尔 种族 4

  1.7

  1.2

南美 酷刑 经常 广泛 5

 暗杀 偶尔 局部 4

  2.3

  9

东欧 种族灭绝

 偶尔 局部 5

 政治犯偶尔 局部 4

  2.7

 1.9

东亚 酷刑 普通 广泛 6

 政治犯经常 局部 5

  3.0

 0.8

 酷刑 普通 广泛 5

南亚 暗杀 偶尔 种族 5

 政治犯普通 广泛 4

  4.0

 0.3

 酷刑 经常 广泛 6

近东 暗杀 经常 广泛 5

 政治犯普通 广泛 4

  5.9

 3.6

 种族灭绝

 经常 广泛 7

 酷刑 普通 广泛 6

非洲 暗杀 经常 广泛 5

 政治犯普通 广泛 4

  5 6

各区域有多少人正在遭受缺乏安全权利的苦难,即遭受国家发起的谋杀、失踪、酷刑以及监禁?由于无法准确、适当地衡量区域层面上的压制,(注:珀伊(Steven Poe)和忒特(Neal Tate)的“政治恐怖指数”,来自大赦国际和国家部门的报告,它是最应手的国家层面的数据集之一。起初,笔者想把它纳入区域层面,但遇到不少重要的统计和分析上的困难。首先,笔者对大家熟知的案例做出了定量评价,但这并不符合珀伊和忒特的排名,可能是缺乏压制国家的数据的缘故。第二,把国家分数累计为区域分值,会产生某种扁平效应或偏见,会偏向那些国家数目更多的区域。因而,非洲分值向着作为区域平均数的中值回归。要进行矫正,就需要用加权人口来平衡区域分值,但这样做,无法矫正变形。这是因为大规模侵犯,主要集中在人口总量较少的国家,即苏丹和卢旺达。由于我们没有区域和国家层面的受害人数字,所以无法进行矫正。为了以某种方式把这一方面包括进来,表1以区域为基础,给出了受影响的受害人的数量级,同时就以下问题做出了评价:侵犯是遍及整个区域呢,还是只集中在少数国家或区域?)这里只报告如下一些特征。(注:John McCormick and Neil Mitchell,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Umbrella Concepts, and Empirical Analysis”, World Politics, Vol.49, No.4,1997,pp.510—525; George Lopez and Michael Stohl,“Problems of Concept and Measurement in the Study of Human Rights”, in T.B.Jabine and R.P.Claude(eds.), Human Rights and Statistics: Getting The Record Straight,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2.)存在哪些侵犯类型?政治犯、有组织有计划的酷刑、暗杀和/或种族灭绝?侵犯类型出现频率如何?系统地、经常地、偶尔地,还是很少地?多大范围的人口和国家受到影响?广泛、局部、少数民族地区,还是极少数人?“数量级”概念,代表用小位数来标出压制受害人数,并就此建立区域“里氏震级”(Richter)。由此,1级代表少于10人,而5级表示数万人。我们不对这些条件的价值和优先性做出判断,而仅仅采用类似流行病学的方法来比较跨区域特征。至于一般性评价,可从人权观察、大赦国际以及美国国务院年度人权报告中获得。

有些相关的、间接的尺度,有助于评价区域条件:区域难民总量、区域政治权利平均数。虽然难民既可反映国内条件,也可反映国际条件;既可反映安全威胁,也可反映严酷的经济和环境状况,但是根据难民流量可以大致推断出某区域有多少人如此缺乏安全,以致甘愿放弃国籍和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家园。难民流量,是联合国难民署对“感到不安全的总人口”的评估,包括国际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其计量单位为百万。其他区域的难民的涌入造成西欧、北美难民总量膨胀,因而就难民数字而言,它对南部难民“输出”区域来说是最具参考意义的。考察政治权利,也便于涵盖表1 其他数据来源,即有争议而又可理解的自由屋国家排名(Freedom House national rankings)。有了区域平均数,区域总量就不会出现上述统计变形,这大概是因为,政治权利在跨区域的规定和实现更为一贯,同时也更适合通过国家为单位的排名来衡量。

根据所用尺度,非洲侵犯人权现象范围最广,影响人数最众,蔓延国家最多,持续时间长久。在苏丹,大湖地区(卢旺达、布隆迪、乌干达)、刚果、利比亚、塞拉利昂、安哥拉等地,由于国内的、民间的和国际的多层面冲突,数十万人因此丧生、残废、外逃和入狱。同时,在东非和西非,专制政体的常规压制仍未见衰退。非洲虐待弱势群体,如针对妇女施暴、强行招募儿童入伍的势头也最盛,甚至在个别地区,奴隶制又死灰复燃。非洲难民数量在世界上也居首位,他们受到的侵犯最深,外逃后则受到进一步的侵犯。

近东虽没有非洲那样的战争灾难,但公民还是受到国内的常规压制。还有,在一些国家,如阿尔及利亚、伊拉克和黎巴嫩,其他形式的长时间的冲突,也带来了周期性的屠杀。《人权观察·中东国家》写道:“在中东和北非,绝大多数人就生活在这样的国度里,基本权利每每受到侵犯,却得不到制止,批评当局更是难之又难”,接着又证实,“该区域大多数政府实施酷刑……”。(注:Human Rights Watch Report 1997,pp.303,305.)在伊朗和海湾国家,妇女和宗教少数派经常遭到神权迫害,在埃及、土耳其和叙利亚,世俗政府转而虐待宗教力量和其他持不同政见者。

在东欧和南亚,侵犯人权的现象在其发生的地方仍然很严重,也很普遍,但是更加局限于某一地区并且与民族冲突的联系也更明显。在南亚,印度的人权侵犯主要局限于边界和民族冲突,但是警察权力的滥用使广泛的政治权利受到限制。斯里兰卡长期的武装冲突和巴基斯坦的独裁统治导致了更高程度和更为多变的侵犯现象。

虽然东欧人权表现水平一般较好,但是侵犯行为的分布也不甚均衡,且主要针对民族群体。种族灭绝情况,零星出现在前南斯拉夫,使一大批人受到谋杀、酷刑和流离失所等可怕的影响。然而,东欧其他正在民主化的政府对持不同政见者的迫害都是有限的。

在东亚,侵犯人权的行为一般由国家实施,与外部冲突无关,高度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在东南亚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长期存在的对政治权利的限制和警察滥用权力的现象,但受其影响的人不多。就整个东南亚国家而言,零星的种族暴力插曲,也增加了额外迫害的不安因素。

在拉美,大体不存在国际冲突,系统的种族暴力和独裁。人权侵犯因而一般局限在广泛的、长期的警察和司法舞弊方面,由此带来了酷刑、严重违反正当程序、极端不人道的监狱条件等。这种结构性的侵犯,是持续存在着的,同时也伴随着定期对为数不多的社会边缘群体(如流浪儿童),以及偶尔对持不同政见者(特别是记者)的暗杀。一般性的侵犯是相当广泛的,但是残酷压制则高度集中在某些区域,如哥伦比亚、海地和古巴。

西欧和美国曾因监禁政治犯、不人道的监狱条件、局部滥用警察权力等而受到批评。这些均是重要的社会问题,但受到它们影响的公民并不多。这些区域并不存在系统的种族灭绝、酷刑和暗杀。

侵犯安全权利,即政治恐怖的区域模式是相当清楚、连贯的。在严重、大规模和长期虐待致死人数中,情况最为糟糕的是非洲,其次是近东。南亚、东欧和东亚,固然不像非洲那样典型,但大体说来,这方面都存在问题。拉美虽然也有问题,但在人权表现方面,还是处在发展中国家之首的。一般而言,北部更宽松一些。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在遵守国际标准方面略差于西欧,这大致是因为美国有大量的监狱人口、更多的警察滥用权力行为以及死刑的运用。

如果在评估人权状况时除考虑更直接地侵犯个人完整性的现象外,再增加对政治权利的考虑,那么情况就会出现轻微的变化。表面上,非洲仍落在最后,但近东绝对处在政治自由底端。南亚在限制方面,几乎接近于非洲,但东亚在自由方面,几乎接近于东欧,其政治人权甚至好于拉美,转而居于发展中国家之首。就消除大规模侵犯而言,经合组织在自由上居于前列,美国稍逊于欧盟。

以上模式存在一些谜团。首先,东亚人权表现何以不好?一些明显的可能因素,如发展水平、外部战争等,无法充分说明这一区域的落后状况。其次,拉美目前的纪录何以良好?这些中等收入国家,其发达程度赶不上东亚。但是人权在东亚并未完全受到尊重。这一地区的许多国家刚刚结束独裁统治。是否存在某些(由于地理环境而在历史上形成的)特征或条件,可用来解释这一区域范围内的结果呢?最后,区域自身是否存在一些特征,有助于解释这些差别呢?

二 对各种解释的分析

在全球、国家和区域三个分析层面上,并存着多种对侵犯人权的解释。因而,区域人权侵犯模式可以体现各类国家层面的特征、全球特征的区域转化和(或)独特的区域格局。在国家层面,各个区域可以体现我们所知的影响人权的跨国因素,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政体类型和种族多样性。从区域观点出发,我们必须提出这样的问题:这些国家因素各自在何种程度上解释了各区域的总体变动?区域发展以何种方式影响到我们认为重要的国家层面的特征?

为该层面所特有的区域要素包括:霸权、制度和地理文化认同。区域政治模式,可由确定霸权影响范围,同时设定压制和反应两个参数而形成。与此同时,出于如贸易、军事联盟、人道主义干预等各种各样的目的而创制的区域制度现在也可能包含某些人权目标和机制。最后,对区域文化变动更广泛的分析,将揭示若干文化文书,它们既可以影响到国家政治文化,又会对接受自由的人权规范产生影响。

在全球层面,建立在社会学制度主义基础之上的传播动力理论强调了通过取代地方条件的全球制度对人权文化进行规范传输的重要性。另一种方法强调跨国压力网络,它期望强有力的地方市民社会在国际框架和活动中同国际参与者通力合作,以此来改善人权。还有一种选择,即全球化的自由主义,它主张同世界市场的联系必将带来民主化、对公民的赋权以及与之相伴的权利条件的改善。全球化假设的一种重要途径和可能变量,会着眼于信息和技术可获得性。尽管有上述这些全球因素,区域变动同全球力量(而不是国家和战略因素)的关系,应当可以解释它们不同的人权状况。但是,全球化规范、网络和民主化,均包括对区域人权状况起到一定作用的变量。

三 全球解释

对侵犯人权的全球解释,在两种意义上是全球性的:或者是对压制有影响的国际层面上的全球特征,或者是国家、群体或个人层面上的普遍属性。前面对不同的人权表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压制同经济、民主、文化和种族的不同关系上,但并不一定区分这些分析层面。表2(见下页)列出了一些衡量相关因素的尺度, 这些一般是国家层面尺度的区域平均数。

表2 人权表现的潜在关联(注:来源:GDP/capita: 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s,1981—1999.GINI index: World Bank and Tabatabai, Hamid,1996.Statistics on Poverty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An ILO Compendium of Data.Geneva: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Democracies: Freedom House Annual Survey of Freedom,1972—1998.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memberships: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1999—2000.Religion: CIA World Factbook.Index of ethnolinguistic fragmentation: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2000, Development Beyond Economics.Washington, D.C.: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Internet users per 1,000 persons(1995):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www.undp.org。)

区域 人均国内 基尼系数 民主百分比 所参加的

宗教

 民族/语言  使用互联网的

 生产总值政府间组织

分化指数

人口比例每千人

西欧 23117

30.5

 100 67.5新教(天主教)

 0.1*17.9*

北美 21985

42.8

 100 61 新教0.1*17.9*

南美 3884

 55.5

 81.847 天主教

 0.2 1.5

东欧 2625

 29.1

 70 39.8东正教

 0.2 2.6?

东亚 4527

 40.8

 53.334 佛教0.4 11.4

南亚 955

  31.3

 47.131.2印度教(伊斯兰教) 0.4 不详

近东 2205

 33.4

 4.3 39.6伊斯兰教

0.2 1.08

非洲 673

  48.5

 27.543.930%伊斯兰教0.6 不详

 20%天主教

(0.1)**

 18%新教

 22%万神教

*资料来源没有区分西欧和北美。

**资料不全,0.1为纳米比亚、津巴布韦和赞比亚的数据。

区域顺序同表1,根据人权状况从好到坏排列。 基尼系数是衡量收入不平等的标准尺度,民主百分比仅指该区域中选举体制的比例。宗教按照国家多数和(或)官方宗教编列;如果一区域绝大多数国家都适合某种宗教标签,那么,该区域标记为这种宗教。民族语言分化指数,是衡量一区域种族和语言分化程度的系数,数值越大,人口中民族类别就越多。

(一)发展。有些研究探讨了经济发展与人权的关系。由于北半球国家领先于南半球,所以就有了这样一个明显的假设,即人权只有在较高的发展水平上,才是可能或可欲的。这一假设,有时同另一观念联系起来,即现代化带来了激发或要求人权的自由主义规范和经济个人主义。然而,结果却是多样的,(注:Michael Haas, Improving Human Rights, Westport, CT: Praeger Press, 1994.)有些跨国研究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权表现之间,仅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关联,(注:Neil Mitchell and John McCormick,“Economic and Political Explanations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World Politics 40,1988, pp.476—498; Steven Poe and Neal Tate,“Repression of Human Rights to Personal Integrity in the 1980s: A Global Analysi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88,1994, pp.853—872.)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关系似乎正在加强。(注:Steven Poe, Neal Tate and Linda Camp Keith,“Repression of the Human Rights to Personal Integrity Revisited: A Global Cross-National Study Covering the Years 1976—1993”,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43, No.2,1999,pp.291—313.)而且,本文认为,东亚、 近东这些区域反例,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它们所预言的发展水平。

因而,一些学者甚至东亚领导人都主张,发展率更为重要,由此,在迅速现代化的社会里有必要牺牲短期自由。(注:Jack Donnelly, 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9; Virginia Leary,“Asia and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ovement”, in Claude P.Welch and Virginia Leary (eds.), Asian Perspectives on Human Rights, Boulder: Westview Press,1990, pp.13—27.)这一推理无法解释非洲和近东萧条时期出现的压制高峰。工业化或现代化假设(同“官僚集权主义”相关),同样无法把拉美20世纪70年代短期的、但更为严重的政治压制,同东亚持续存在的中等程度压制区别开来。

另一种可能相关的方法着眼于经济依赖性而不是发展水平或步伐。按照这种观点,如果国家(因而由国家组成的区域)的经济同世界市场的关系过于紧密,那么它们在经济上是被扭曲的,政治上是不稳定的,因而倾向于压制。尽管有许多个案分析和多种结构分析,都在支撑这一观念,(注:Noam Chomsky and Edward S.Herma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Human Rights, Boston: South End Press,1979.)但大N(Large-N)跨国定量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果并支持自由主义全球化主张。例如,迈克尔·哈斯(Michael Haas)虽然将依赖与侵犯联系起来,但他的研究也表明,贸易、通讯等联系的高百分比与人权之间有积极的联系。(注:Michael Haas, Improving Human Rights, Westport, CT: Praeger Press,1994.) 此外,制度上的经济一体化, 同改善安全权利也是分不开的。(注:Wesley Milner, “Economic Freedom, Globalization, and Human Rights: Can We Have It All”, Journal of Private Enterprise, Spring,Vol.XV, No.2,2000, pp.35—61.)这种讨论的不确定性,有一部分来自对“依赖”的不同理解:关键指标是一般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出口依赖、外债、金融流向、外资水平,还是某种复合物?即便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用国际经济依赖来解释安全权利的区域差别并不令人信服。同国际贸易和投资日益隔绝的非洲是压制方面最糟糕的例子。对比之下,拉美学者创立了“依附理论”,并用以分析被多方扭曲了的经济一体化,但拉美在人权表现方面却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探讨全球化影响的另一尝试,是通讯利用指数(这里指使用互联网的平均数)。统计学固然不完备,但是很清楚,受儒教影响的、集权的东亚,同民主拉美比起来,其在线程度要高得多,同时,近东在线程度低于人们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所预示的程度,而其对人权的尊重程度更是低于人们根据其全球化水平所预示的程度。

(二)分配。有人主张,国家层面的经济分配在强化压制方面起了关键作用,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可以是中介变量,借助它,可以区分增长、发展和依赖模式所产生的不同“政治恐怖”效应。政治逻辑很直接:不平等分配常常是压制国家的产物。不管何种原因,扭曲了的分配都会加剧来自边缘群体的政治动荡,这将带来更强的国家压制,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倾斜的财富和权力水平。无疑,某些压制最厉害的区域,财富分配非常不平等,这通常用标准基尼系数来衡量。然而,经济不平等程度和政治压制程度的区域排名之间并不对应。在拉美,不平等水平最高,人权表现水平却中等偏上。非洲要平等一些,但压制更厉害。而且,人权表现很好的北美比起人权状况糟糕的中东来说,要更不平等。在南亚,平等略逊西欧,但压制要厉害得多。

(三)民主。由于许多经济因素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人权状况,故而人们转向政治变量。有文献建议,最便利的选择当属民主,许多人都同意,民主会改善人权。(注:Neil Mitchell and John McCormick,“Economic and Political Explanations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World Politics 40,1988, pp.476—498.)在某种意义上,这可能是循环论证,特别是对于政治权利而言。但是,选举体制在提供自由方面,差别很大,在保证个人安全的能力和意愿方面,差别甚至更大。所以,一个区域内民主国家的比例,既可能是人权表现的原因、也可能是其表现,同时又可能是影响它的一个变量。事实上,民主水平相当大地反映出了区域的压制水平。高水平的民主有助于解释东欧高于人们所期望的政治权利。最主要的反例,就是东亚仍无法达到该区域所应具有的水平,因为,其民主水平是53%,属于中等偏上,超过了南亚,但在东亚政治权利却受到了过分限制。

(四)文化。人们经常提出,全球文化因素是人权行为的渊源。最常见的提法便是政治文化,具体地说就是某特定文化或宗教价值转化为同权利相关的政治行为。虽然人们用“近代”政治文化来解释早期形成中的民主,但是这被随后收集的一些材料所更新,这些材料并不是完全按照国家收集的,并且被按照文化群落分类。(注:Ronald Inglehart, Modernization and Postmoderniza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7.)约翰·梅耶(John Meyer)和约翰·波力(John Boli)的分析思路与此不同,但结构却相近。他们强调借助国际制度而产生社会影响的“世界文化范式”。(注:John Boli and George M.Thomas (eds.), Constructing World Culture,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根据这种主张,一体化程度越高的国家越能体现自由主义的西方文化范式,也就越尊重人权。就某些地区而言,一个国家在国际政府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确同区域人权有关,但在人权状况最差的区域(近东和非洲)各国加入国际政府组织的比例实际上是很高的。

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富有争议的“文明冲突”观念,可以说扩展了这种分析类型,尽管作者自己只是将精力集中在国际行为冲突上,并没有把区域文化应用于对国内压制的分析。(注:Samuel P.Huntington, 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and the Remaking of World Order,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96.)文化聚合似乎适合区域分析,因为文化特性是除单纯的地理毗邻之外,把各区域联系起来的一种主要社会因素。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何种文化同人权相关:集权?容忍?个人主义?世俗主义?普遍主义?对生命的尊重?平等主义?接下来一个问题,是通过何种办法来衡量区域差异,这种办法必须有意义,又必须能够反映内在多样性,必须是非种族中心主义的、连贯的、非循环论的(如“对人权的支持”不能成为价值成分)。我们首先试着来衡量一区域内信奉世界某一主要宗教的国家所占的比例,因为,宗教可以说是价值和区域认同的主要渊源。在政治文化和“文明”方法基础上,有些研究者提出,伊斯兰价值尤其敌视人权,因为它同时具有集权、不容忍、集体主义倾向、神权和对(针对妇女)歧视的认可等特征。这与近东人权表现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在少数几个对伊斯兰政治文化和人权的关系的系统研究中,其中有一个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宗教本身对人权的影响相当有限(主要在排除妇女和不信仰者方面),一般来说,远没有专制政府、经济落后和民族冲突的影响大。(注:Daniel E.Price, Islamic Political Culture,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 Comparative Study, Praeger: Westport, CT,1999.)逻辑上,天主教应当像伊斯兰教一样具有压制性,因为它同伊斯兰教一样,都具有等级、集体主义倾向、对歧视的认可、较低的容忍水平和对神权的支持。但拉美良好的人权表现使这类分析失去了可信度。确实,一项宪法研究表明,就宪法中的辞令而言,天主教国家比其他国家更支持权利;(注:John Boli,“Human Rights or State Expansion? ” in John Meyer, George M.Thomas, Francisco O.Ramirez and John Boli (eds.),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Constituting State, Society and the Individual, Newbury Park, CA: Sage Press,1987,pp.133—149.)宗教价值内容先放在一边,世俗主义可以说有效替代了文化现代化,高度的世俗化程度有助于解释美国和西欧何以高度尊重人权。但在东亚相对世俗化的国家中,侵犯人权现象却很严重。而在非洲,最严重的侵犯人权的情况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世俗国家(苏丹例外)。

(五)多样性。另一种可能是,文化内容不及文化差异重要,因而,引起民族冲突的民族多样性所导致的侵犯人权现象规模最大,性质也最为严重。表2 给出了各区域民族和语言分化指数,即用以衡量文化多元主义的尺度。跨国分析似乎表明,哪里存在少数人危机,哪里压制就最严重。这解释了为什么在如非洲等极端文化多元的区域侵犯人权现象发生的可能性最大,但它对于研究民族成分更为单一的近东和东亚,用处却不大。民族差异也有助于预测南亚和东欧的压制,但却不太适合后者相对良好的政治权利纪录。在拉美、西欧和北美,数目不大的少数文化和比例不高的少数人口,似乎同更好的人权纪录联系在一起。而且,即使在这些相对和平的地区,民族差异最强的国家,其冲突和压制水平也最高。

总之,人们用以解释各国压制水平差异的普遍变量,只能有限用于区域差异。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现代化、经济依赖和经济不平等,无法充分说明区域差异。经济一体化的全球化主张,是混合性的,而全球规范和网络,将在下节同区域渠道一起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区域民主水平和文化多元主义看似的确可以为我们研究大多数区域的人权表现提供指导。民主是主动策略,而文化多元主义是既定条件。然而,民族差异要转变为政治冲突,需要以政治制度、策略和价值为中介。因而,我们努力在全球层面上促进民主和民族共存时,也应当考虑区域规范和制度能否有益于促进这些独立可欲的条件,以及对人权的更直接的区域影响。

四 区域解释

各区域往往因地理、文化和发展而有所不同。但战后各区域都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制度和复杂的地区特征。此外,在过去,市民社会在国家、全球和区域层面上,其力量和地位已大为增强。于是,把那些经解释的历史遗产和经建构的规范、网络和制度结合在一起,便衍生了区域特征。这些特征受到国内政治联盟的影响,并由其所承载。(注:Etel Solingen, Regional Orders at Century's Dawn: Global and Domestic Influences on Grand Strateg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8.)

人们已经认识到,规范、网络和制度各自在国家和全球层面上影响着人权。(注:Thomas Risse, Steven Ropp and Kathryn Sikkink, The Power of Human Right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同时,相关研究也表明,区域规范和制度联系影响着更为广泛的国际安全、发展和治理模式。(注:David A Lake and Patrick M.Morgan (eds.), Regional Orders: Building Security in a New World, University Park: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7.)最近的一些分析表明,国际社会的次部门形成具有独特互动模式的“国家家族”。(注:Alison Brysk, Craig Parsons and Wayne Sandholtz,“After Empire: European Identities and Post-Colonial Families of Nation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8, No.2, June 2002.)与此相反,许多学者强调极端多样化的区域内各国相互协调的种种困难以及这些困难对人权的影响。(注:Virginia Leary,“Asia and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ovement” in Claude P.Welch and Virginia Leary (eds.), Asian Perspectives on Human Rights, Boulder: Westview Press,1990,pp.13—27.)综上,这些文献都主张有必要考察人权的区域因素。

也许,能够替代这种有关区域特征的建构主义观点的,只有更为传统的现实主义观点,它强调权力关系是人权表现和合作的要素。(注:Stephen Krasner,“Sovereignty, Regimes and Human Rights”, in Volker Rittberger(ed.), Regim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这种观点如果扩展到区域层面,人权政策必将出自区域偏向、区域权力和(或)区域霸主。这种分析没有讲清楚,强大的国家何以更愿意尊重人权,但人权表现的区域模式,却大致上与该区域权力地位列表的顶部和底部相对应。然而,在中间范围内,拉美和中东的预期位置,再次颠倒了过来,而近东一些政府的压制程度要高于人们根据其权力地位所预测的程度。

在区域霸权变量中,拉美人权表现可以说由于美国的人权压力而得到改善,而东亚各国的表现由于日本的无动于衷而变得更差。但我们尚不清楚,是何种力量(如有的话),应对非洲、东亚、南亚或东欧的人权表现负责。如果我们坚持美国的全球霸权,那么该国不一致的跨区域霸权目标和政策的解释力就很弱。回到区域层面,现实主义分析不能很好地说明区域霸权或其目标的变化,或者这些变化如何转化为人权表现的变化:这一点我们只要看看美国在拉美的前后矛盾的纪录以及中国在东亚的实力的增强就知道了。

要把以权力为基础的区域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前景同关注区域特征和区域制度协调起来,一种办法就是根据葛兰西(Gramscian)的术语重新界定霸权概念, 也就是说,把它界定为全体物质、结构和意识形态上的影响,它们之间最终相互抵牾,进而产生变化。(注:Tony Evans,“Power, Hegemony, and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ony Evans(ed.), Human Rights Fifty Years On: A Reappraisal,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8.)借此,我们可以解释,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何以更倾向于把人权纳入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内。同这种生产模式更接近的区域,将逐渐接受自由主义规范,即使这些规范会暂时妨碍资本主义发展。另外,美国等自由主义霸权会建立起全球和区域机构以进一步实现其目标。然而,这种机构及其相关的社会空间经常会摆脱其创立者的控制,并转变为发展市民社会和人权规范的论坛。(注:Craig Murph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Industrial Change: Global Governance Since 1850,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4.)对这一规范复合体的评价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更为系统的方法,可用以解释以下这一一贯的发现:受到英国殖民影响的国家保持着更好的人权纪录。(注:Steven C.Poe, Neal Tate and Linda Camp Keith,“Repression of the Human Rights to Personal Integrity Revisited: A Global Cross-National Study Covering the Years 1976—1993”,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43,No.2,1999,pp.291—313.)

因此,我们现在必须评价区域规范、网络和制度的运作以及它们同人权表现之间的关系。

(一)规范。什么是人权规范?如何评价?人们把人权规范的核心描述为信仰来自人类尊严固有特征的普遍的、不可转让的权利:(注:Michael J.Perry,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Four Inquir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人们(尤其是无辜受害者和弱势受害者)免受任意的、严重身体伤害。这样对待规范的态度,多少有别于习惯的政治文化和(或)“文明”的评价。人权规范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它们不一定与现代或西方价值联系在一起。唐纳利(Jack Donnelly )强调近乎获得普遍认同的主要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并声称:“……这些文件确立了‘人权’在现代国际社会中的意义”,同时,“发展、民主和人权已经成为居于支配地位的政治观念”。(注:Jack Donnelly,“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1,1999.)同样重要的是,人权规范体系随着时代变化的信仰,而并非一成不变的文化模式。不仅仅信仰本身在变化,而且对这些对信仰和文化价值间联系的解释,也在随着时代而变化。

表3 区域人权规范

区域 是否存在或

人权是否属 人权是否被

人权是否是 是否承认对 人权是否被认为

 承认人权概念 于多边问题 看作是普遍的  个人权利

权力的限制 是不可剥夺的

西欧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北美 是

对外的

 是

是 是 否

南美 是

是 不统一 是 是 否

东欧 是

否 否

是 是 否

东亚 不统一否 不统一 否 否 否

南亚 是

不统一

 不统一 是 是 否

近东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非洲 不统一是 否

讨论中

 不同的

 否

因而,人权规范的核心特征,可作如下表述:区域对话中是否存在或承认人权概念?人权是否被看作应受到国际关注的多边问题?人权是否被看作是普遍的,可以扩展到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被赋予个人?区域文化是否承认对权威的限制?一旦授予,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还是可能因某种行为、冲突或其他变动条件而被取消?区域人权规范的存在和内容,能够根据一系列标准予以评价,包括区域合作目标、领导人讲话、区域对全球组织和论坛的参与以及区域公众意见。

区域规范的几个要点对理解人权表现的区域差异起着突出的作用。让我们从最好的开始,西欧人权纪录与其在大量不同场合所做出的口头上的承诺是相符的,而美国自由主义则因其常常反对多边主义和人权的不可剥夺性而打了些折扣。美国接受和参与了对他国的多边干预,而在传统上却拒绝国际上对它自己的人权实践进行审查。(注:David Forsythe, The United States and Human Rights: Looking Inward and Outward, Lincol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1999.)此外,虽然美国人权规范是普遍的——没有人会主张, 这些权利不能适用于任何从属群体,但是它们也是可废止的。有谁要是违反了特定法律或行为规范,人们通常会认为他们丧失了自己的人权。

拉美对自由主义的坚定的规范承诺是在经济发展之前做出的,并且带动了(而不是反映了)人权状况的迅速改善。而且,拉美规范变化很快,20世纪70年代,还在论证独特的伊比利亚道路,到80年代,就以规范和政治普遍主义而自豪了。例如,世界人权大会拉美区域会议的结论是:“我们强调,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加快发展、民主和多元主义……是我们区域体系的支柱。”(注:A/Conf.157/LACRM/15/A/Conf.157/PC/58/11 February 1993.)在会上,拉美国家呼吁加快国际人权合作,包括改进联合国机构、加强同美洲国家组织的协调,以及“严格遵循国际法”。在本土,南美政治对话在种族、阶级权利的普遍性问题上,仍表现出了一定的模糊性,并且犯罪行为和游击队活动,也倾向于使权利要求受到限制。(注:Carlos Basombrio,“Crime: A Latin American Challenge for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Dialogue2(1),6—8,2000.)

类似地,东欧渴望自由主义,渴望同西方融为一体,这有助于调和结构挑战和民族多样性,也带来了各种不同的人权表现。在1998年联大《世界宣言》50周年讨论期间,东欧国家频繁援引区域规范,如《欧洲人权公约》。(注:UN Press Release,12/10/1998,“General Assembly Continues Commemoration of 50th Anniversary of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关键的规范缺陷,在于拒绝承认某些民族权利的普遍性,拒绝接受对这些权利的多边实施机制。这里,政治冲突再次降低了权利要求及其实践的可接受性。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伴随着米罗舍维奇落马的,是“加入欧洲”的普遍呼声,以及反对派领导人有关“成为一个正常的欧洲国家”的呼吁。

正是在东亚、非洲和近东这些出于多种原因反对自由主义和人权规范体系的区域,人权状况是最糟的和(或)最反常的。过去十年,东亚国家一直拒绝人权、多边实施机制、个人主义、人权不可剥夺性和对国家权力的系统限制等观念。为说明这点,我们可以简要对比一下亚洲和拉美规范承诺,从中不难看出,亚洲国家所签署的主要国际人权文件,只占到美洲的一半左右,两个区域的国家关于正当程序的宪法规定,也有着相似的差距。(注:John D.Montgomery,“Toward a Conclusion: Human Rights and Human Development”, in John D.Montgomery(ed.), Human Rights: Positive Policies in Asia and the Pacific Rim, Soka: University of America, 1998,pp.321—322.)在联合国,东亚和南亚国家一直主张, 经济发展优先于政治权利。(注:1998 General Assembly, UN Press Re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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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特点、区域制度和人权(1)_非洲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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