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新合作经济组织与新农村生产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农村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合作经济组织在新农村生产发展中大有作为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是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由从事同一产业或产品的农民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购销、加工、贮运等方面开展互助合作的专业性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民主性、专业性、开放性、互助性等特点。从民主性看,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从专业性看,围绕一个产业或一个主导产品兴办,为发展这个产业或产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系列化服务;从开放性看,不受社区、部门、所有制限制,可以跨区域、行业、所有制组建专业合作组织;从互助性看,对内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外通过参与市场竞争,争取利益最大化。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的重要内容。
1、创新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新农村生产发展
所谓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中心,以谋求经营效益为目标,把种、养、加联结起来,把产、供、销等环节串联起来营运的组织系统和经营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是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伴生的现象,它对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创新农村产业化制度有着重要作用。一是组织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式,它可以组织农户根据当地资源优势,按照农业产业化的要求进行种植、养殖或加工的区域化布局,建立起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形成产业规模。可以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专业户、专业村,从而提高农副产品的商品率。可以实行内部分工,发展合作销售,形成农产品的销售网络。可以组织农业劳动力有序地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为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二是载体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产业化的组织载体,主要是指它本身就可以演变成社区性或专业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三是中介作用。它可以充当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可以代表农民与企业签订合约,并组织农户进行生产;可以充当市场与农户的中介,可以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引导生产,形成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并以合作组织名义统一销售,起到联系市场和农户的桥梁作用;可以充当政府与农户之间的中介,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可以充当城市工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起到城乡之间的联系作用。四是服务作用。包括产前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统一供应良种、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产中服务,在生产过程中统一进行科学管理,统一进行病虫防治,统一进行农业机械的购置和调配使用等;产后服务,即可以帮助农户进行产品的储藏、包装、运输,销售等多方面的服务,从而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创新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推进新农村生产发展
国际市场上农业的竞争力不仅来自于资源的比较优势,而且更主要的是来自于农业经营组织的组织优势,来自农业经营主体对各种资源合理而有效的利用与分配。农业的竞争既是资源、技术的竞争,更是农业经营主体的竞争,是农民、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营销组织之间的竞争。农业生产方式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直接影响着生产效率和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一样,都是决定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因素。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我国农业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其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要取得竞争的优势,我国农村必须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聚合规模经济,提高农业的市场集中度。在这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在运用现代促销手段和策略中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广告、商标、品牌等现代促销手段和策略对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意义越来越重要。但是,在目前国内农户普遍分散经营的情况下,现代促销手段和策略的实施,不但交易费用比较大,而且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现代促销手段和策略提供了一个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平台。如浙江省台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已拥有注册商标70多个,极大地促进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二是在实现农产品的规模经济中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生产规模是影响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但是,生产规模的形成要受到生产技术、生产要素、自然资源条件和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共同影响,只有将这些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获得规模经济效应。而且,在我国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既定条件下,农产品的规模经营不仅是生产要素的集中,更重要的是以何种方式即生产经营组织方式来集中。在这方面,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三是在改善农产品品质中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品质不佳是影响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原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大大降低劣质产品产生的机会,同时,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使分散的生产农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使过去只能用于工业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可以有效地用于农产品的质量管理上来,从质量上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新农村生产发展。
3、创新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保护与增进农民利益推进新农村生产发展
在当前农村经济面临战略转型的发展形势下,保护农民利益,使其避免在市场中遭受无谓的损失和人为的侵犯,就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农业生产的本质是利用农业生物的生命过程取得所需要的农产品,因此它具有完全不同于工业生产的突出特点,如它具有劳动时间的季节性、劳动场所的分散性。劳动过程的连续性、劳动成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劳动分工的困难性等特点。而农业的家庭经营基本上适应了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和季节性特点,尤其是以零成本解决农业劳动质量不易监督的问题,因而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方式。从历史角度和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当代,无论是农业生产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还是农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农业生产都主要采用家庭经营,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也不例外。但是农业的家庭经营,尤其是分散的家庭经营所带来的必然后果是: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面对国家的政策、市场的波动和中间商的盘剥无能为力,经常要遭受重大的利益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他们无力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现代意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都与市场的缺陷有关,是他们为了与在市场中占据支配和垄断地位的企业相抗衡而组织起来的。由于在农产品销售上存在着买方垄断,在农用生产资料的供给上存在着卖方垄断,分散的农民在这方面的交易中都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农产品最终价格构成变化的趋势是农业生产所占的价值份额逐步下降,而其他附带加价的比重逐步上升。严峻的现实教育了农民,促使他们联合起来,扩展到农业体系的其他环节,这样就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我国农民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日益强化了利益意识,认识到自身利益与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差别,认识到变化无常的市场绝非单个农民所能左右。为此,竞争农民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或实现自己的更大利益,自发地组织起来,或者在当地基层政府的推动下联合起来,组成了各种各样的专业技术协会、生产销售组织等合作经济组织。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了分散经营的农户无法解决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从而保护与增进了农民利益,既推进了新农村的生产发展,又通过增进农民利益,给新农村农民生活宽裕带来了希望。
4、创新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提高农民素质推进新农村生产发展
推进新农村生产发展,一方面是要把现代工业技术和高科技运用于农业生产和加工,另一方面也要树立可持续发展观,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农业技术的运用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归根到底还要靠人去落实,即还要靠农民去掌握运用新的生产技术,需要农民确立现代的农业发展观等,这实际上就是需要农民的现代化。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可以有很多途径,但是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的最有效,最方便的载体。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66年确认的合作经济组织的6项原则中,其中有一项就是教育,即合作组织应对其成员、雇员及一般大众提供教育,使他们了解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及民主方面的原则和活动方式。这些原则又分别在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代表大会和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的代表大会上得到进一步确认,并于1995年进一步把教育明确表述为:教育,培训和信息。可见,当代世界各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把对农民的教育和技术培训当作一项基本任务和职能了。当然,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素质的作用,远远不止于农业技术方面,在农民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活动中,农民受到的教育是多方面的。如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可以培养农民的合作和互助精神。有助于改变传统农民那种孤立和封闭状态,因为现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在合作互助中诞生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和锻炼他们参与市场的能力,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地强化农民的民主与利益意识,能够教育农民团结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所有这些,都是新农村生产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新农村生产发展中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任重道远
早在19世纪初,在世界现代合作经济的发源地欧洲就出现了农业信贷抵押协会和互助保险公司等合作经济组织。19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农业对市场依赖程度的加深,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加剧,合作运动在美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欧国家兴起,随后逐步向欧洲大陆延伸,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合作化运动已席卷北美、拉美、澳、亚、非洲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出现,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特点的必然结果,即在市场经济和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很难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急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于是,从节约交易费用出发,寻求通过交易的联合,形成规模效益,使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外部交易费用,便产生了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农村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定程度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和农产品竞争力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这些障碍不消除,将对新农村生产发展非常不利。
1、法律地位混乱形成的障碍。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公益性,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专门制定《合作社法》,把合作组织作为合作社法人,在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我国迄今尚无合作社法。实践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五花八门,一部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一部分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一部分在科协或农业管理部门登记,还有一部分则没有进行注册登记。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的混乱,不仅使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身份”(性质)的认定产生歧义,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扶持政策,而且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性受到破坏,导致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去寻求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的庇护,独立性受到影响。同时至今为止尚未出台一部专门对合作组织进行规范的法律,仅靠政策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短期行为。加上其他相关专门法规没有涉及或者较少涉及合作组织,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行法律法规零乱,立法滞后、实践操作中的混乱状况,从根本上说,体现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还未很好地解决,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2、制度安排失范形成的障碍。从组织名称上看,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名称上极不统一,有的叫农民专业协会,有的叫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的叫农民技术协会或研究会,有的叫股份合作社,还有的叫服务中心或服务公司,有的甚至叫公司或企业集团。不规范的名称首先就使人们对这些组织性质的认定产生了困惑。从制度安排上看,按照经典合作社理论以及国外新一代合作社的实践,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安排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入社自愿,民主管理,服务社员,利润返还。以此衡量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它们当中大多数只是具有合作社的一些因素,一些制度规定甚至不符合合作社基本原则。例如,关于入社自愿,虽然几乎所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实行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没有强迫入社和强迫退社的现象发生,但是,也有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对社员资格进行限定,使一些农民群众被拒之门外;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对社员主体资格的认定偏离了以农民为主体的基本原则。再如,一些合作经济组织不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经营管理和决策完全由领导者进行,普通社员只是摆设。此外,不少合作经济组织不对社员进行利润惠顾返还,完全实行股份分红。一些实行利润返还与股金分红相结合的合作经济组织,股金分红比例偏大,没有坚持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是有制约影响的。
3、官办色彩浓厚形成的障碍。在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是由基层政府或相关部门“领办”的,依托于这些部门。这些部门往往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事实上充当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人,或者指派领导人,导致不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一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严重政社不分,政府或者职能部门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上级”,农民主体虚置,农民社员参与管理和监督写在章程中,但形同虚设。一些合作经济组织严重违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偏离为农民服务的方向,成为基层政府或部门甚至某些个人的致富工具。农民群众没有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4、运行活力不足形成的障碍。目前,相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真正运行得好的比较少,大量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关系十分松散,很少开展实质性的活动,一些甚至名存实亡,相当数量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很少开展实质性的活动,对农民群众没有什么吸引力和凝聚力,奄奄一息,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开展技术信息交流、普及和推广服务,一些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服务,只是价格有些优惠,真正进行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的极少。由于不是一个经济实体,没有什么可经营的,也没有资金开展活动。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缴纳少量会费,入股金额也不高,致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资本规模过小,经费短缺,无力开展更多的服务。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经济实体,服务功能单一,内部联合松散,甚至缺少开展基本活动的经费,这样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成了摆设,在农民群众心目中处于可有可无的位置。
5、组织发展停滞形成的障碍。规范化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少,而且处于健康发展停滞的状态,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少适宜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如前所述,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或是注册为工商企业,或是注册为社会团体,相当一部分甚至不进行注册登记,因而得不到正确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各地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许诺多,落实少,在一些地方优惠政策甚至是一纸空文。同时,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单一,绩效不显著。目前大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是技术交流型的,其活动主要是技术信息的交流,只有少数可以进行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其他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数量少,而且开展的服务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一些合作经济组织活力不足,死气沉沉。加之不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政社不分的问题,无法吸引农民群众加入。还有就是合作意识扭曲和合作意愿不足。在我国,从理论界、决策界,到普通民众,对合作经济作用和性质的认识,至今还相当模糊和混乱。建国初期,我国通过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改造个体小农,在合作化运动的后期,由于采取了行政命令和财产“归大堆”的错误做法,伤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了合作经济的名声,相当一部分人至今还“谈合色变”。人民公社扭曲了合作经济的本来面目,很多人不明白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本质区别,自觉不自觉地把集体经济等同于合作经济,以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又要搞集体统一经营。可以想象,在合作意识被严重扭曲甚至“谈合色变”的地方,又缺少正确合作知识的有效供给,农民群众的合作意愿受到阻碍,一些人即使有合作意愿,也很难成为具体行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成为新农村生产发展的绊脚石。
三、用新农村生产发展的标准有效推进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新农村生产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新农村生产发展意义十分重要,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新审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清除障碍,从各地实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用新农村生产发展的标准有效推进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1、在法律保障中健康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凡是合作社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事业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发达国家关于合作经济的立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订立专门的合作社法;另一种是在其他同类企业法规中制订关于合作社的专门条款或章节。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应当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实施细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等。在立法的政策目标方面,需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权利,把提高其经济地位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在政策目标的选择上,其着眼点应放在发挥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功能,使其成为联结农户和市场的重要组织力量。在立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应明确遵守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中所倡导的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合作社价值的指导方针,是合作社运动力量的源泉。在立法的实践模式方面,可通过授权立法和分业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以适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的要求。在立法的主体内容方面,应通过立法、行政监管和经济手段间接地引导合作经济组织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在全国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制定地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等行政性法规,以赋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地位。
2、在政策完善中健康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完善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从政策优惠上看。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互助性质,政府不能将其视为工商企业,在税收上应该给予优惠。这方面国外有经验可借鉴,如意大利政府规定资本不超过1000万里拉的合作社免交业务活动文件税,社员有股金分红不缴地方所得税,合作社从纯赢利中提取的不少于20%的储备金免缴合作社所得税,合作社使用的机械进口税可以下降11%,农业机械燃料的增值税由12%下降到6%。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处于起步阶段,更应当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各级政府应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收入实行税收减免制度。同时,应给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财政资助。德国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实行补贴,第1年补贴总费用的60%,第2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20%,补贴总额为合作社投资总额的25%。日本也对农民协会实行财政补贴。我国各地政府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绿箱政策”,在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兴办小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建立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等方面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各地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建立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合作组织的生产发展、技术推广、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大信贷投入和信贷优惠,支持发展农民合作金融,以改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环境,对此有关政策应予完善。
3、在科教支持中健康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法国政府向各类农业合作社提供近2000名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推动了农业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农业生产率的普遍提高。此外,法国政府还通过高等农业合作院培养大量农业合作经济的管理人员,不仅保证了法国农业合作社的正常发展,而且也指导了法国农业及其产前产后部门的协作发展。美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向合作社提供教育和技术上的帮助,农业部的农业合作社处和推广处负责这一工作的实施。意大利建有全国性的合作社教育培训网络,仅威尼斯地区就有合作社的农业技校,服务职业学校、商业学校17所。日本拨出专款作为合作社的教育培训费用,举办各种学习班和讲座,进行合作社理论和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的教育。我们要学习人家好的经验,积极开展培训,普及合作经济组织知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事物,对其认识有一个不断引导的过程,而培训则是深化认识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民生产技术,营销知识培训,另一方面要加大合作组织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能力。同时,要在广大农村广泛开展合作社的宣传教育,普及合作社知识,使农民了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及管理方式,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从文化、经济等各个层面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4、在培植典型中健康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仍然是个新生事物。广大农民虽然有渴望组织起来的需求,但是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行动能力,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帮助。各地政府可以在产业基础良好、农户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进行试点,做好示范推广工作,注重培植典型,扩大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效应。如江苏省东台市通过规范引导、政策扶持等途径,鼓励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打破区域界限,实行优势叠加,联合抗御市场风险,通过组建跨省农民联合体搞活新型外向农业经济。目前,该市农民已组建30多个跨省联合体,覆盖全国12个省市,促进了地区间经济互补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还带动了不同地区农民共同致富。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最有效途径就是抓典型。要加强调研,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5、在加强建设中健康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包括合作组织章程。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组织内部机构以及财务管理公开制度,规范运作,以增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合作经济组织以人为本,对内服务于社员。合作经济组织的理念应该是“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关心他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在分享这种理念基础上形成的凝聚力是保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旺盛生命力,降低管理成本的重要保障。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在对内服务于社员提供非赢利性服务的前提下,对外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其盈余和积累归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对于年度可分配的盈余,在留取必要的公共积累后,要按照交易额返还给本组织成员,同时还要坚持社员民主控制和经济参与的基本原则,在民主管理中有效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通过以上努力,使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新农村生产发展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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