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性鬼故事看宋代妾的人类生活--宋代妻妾关系研究_鬼故事论文

从女性鬼故事看宋代妾的人类生活--宋代妻妾关系研究_鬼故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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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4,K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1)01-0029-07

与历代一样,宋代的妾婢①身份仍然低下,其在一夫多妻制下的命运大体没有本质改变,特别是其家庭边缘化的地位,使其在主家的生活颇多磨难,尤其是与主母的关系最难相处,往往备受压迫。对此,以往学者关注程度不够,所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妾婢的来源问题,如徐规《宋代妇女地位》[1]一文即有相关论述。此后,张邦炜《两宋时期的性问题》、[2]桂始馨《宋代女口买卖探研》、[3]余贵林《宋代买卖妇女现象初探》[4]等文都有进一步研究;二是妾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如郭东旭《论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5]宋东侠《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6]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7]等都是此类研究中的重要成果。当然,也有部分研究讨论了宋代妾婢尤其是妾的家庭地位问题,但多以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实际是宋代妾婢的法律地位研究的另一种版本。如日人草野靖《宋代奴僕婢妾問题の一斑》、[8]高桥芳郎《宋元代の奴婢·雇傭人·佃僕について——法的身分の形成と特質》[9]等。

由于既往研究主要集中在妾婢的来源与法律地位方面,对于妾婢群体的生活细节缺乏认识,尤其是妾婢与主母的关系即妻妾关系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之所以如此,其实与宋代相关史料的局限有关。宋代史料中,关于妾婢以及妻妾关系方面的记载并不很多,主要集中在有关法律方面的专书中,例如《宋刑统》、《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尽管一些宋人文集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但更多细节性的资料并不多见。反之,在宋代笔记小说中,多见关于女鬼的故事,内容往往是生前受到主母虐待而冤屈致死的妾婢。以往对待此类资料,往往以小说家言视之,事实上,这些看似荒诞不经的女鬼故事,恰恰反映了宋代妾婢的人间生活,乃至反映了宋代妻妾关系的真实一面。

一、女鬼故事

宋代笔记小说中的女鬼故事众多,看似不经,实则内涵丰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女性的人间生活情境。从女鬼生前的身份看,宋代的女鬼故事大体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普通女子,生前或遭坏人杀害,或遇意外死亡,因而化为鬼魂,久久不散。第二类是妓女,生前往往遭遇负心汉背约而冤死,这类故事常常以冤魂复仇的形式出现。第三类是妻子,生前与丈夫有不续娶之约,后其夫背约,妻子化为厉鬼复仇。第四类是妾婢,这些人通常是被主人特别是主母虐待至死而成冤魂厉鬼的,这是本文的重点。从故事情节看,这类鬼魂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死后化为厉鬼对主母报复的,一种是死无葬身之地而流于人间的冤魂。

关于厉鬼报复的故事,这些人生前往往遭遇了非人折磨,这种折磨通常来自于家庭中的主公或主母,根据已有的资料来看,后者所占比例远远多于前者,即:这类女鬼通常是被主母虐杀的。主母虐杀妾婢的情节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主母嫉妒宠妾,因而对其进行虐待。例如《夷坚乙志》[10]卷15讲述的女鬼马妾:

蜀妇人常氏者,先嫁潭州益阳楚椿卿,与嬖妾马氏以妒宠相嫉,乘楚生出,棰杀之。楚生仕至县令,死,常氏更嫁鄱阳程选。乾道二年二月,就蓐三日,而子不下,白昼见马妾持杖鞭其腹。程呼天庆观道士徐仲时咒治,且饮以法水,遂生一女,即不育,而妾怪愈甚。常氏日夜呼謈,告其夫曰:“鬼以其死时杖杖我,我不胜痛,语之曰:‘我本不杀汝,乃某婢用杖过当,误尽汝命耳。’鬼曰:‘皆出主母意,尚何言?’”程又呼道士,道士敕神将追捕之,鬼谓神将:“吾负至冤以死,法师虽尊,奈我理直何?”旁人皆见常氏在床,与人辨析良苦,道士念终不可致法,乃开以善言,许多诵经咒为冥助,鬼颔首即舍去。越五日,复出,曰:“经咒之力,但能资我受生,而杀人偿命,固不可免。”常氏曰:“如是吾必死,虽悔之,无可柰何。然此妾亡时,有钗珥衣服,其直百千,今当悉酬之,免为他生之祸。”呼问之曰:“汝欲铜钱耶?纸钱邪?”笑曰:“我鬼,非人,安用铜钱?”乃买寓镪百束,祝焚之,烟绝而常氏殂。

上述材料中的主母常氏“以妒宠相嫉”于嬖妾马氏,因而趁其夫楚生外出时,将马妾“棰杀之”。楚生亡后,常氏改嫁,遭马妾冤魂的报复,先是育子难产,继而遭受鞭笞之苦,最终被马氏索命。可以想象,这样的报复行为是由于马氏生前遭受常氏的虐待太甚,因此化为鬼魂之后怨气冲天,即使道士做法也无力驱逐马氏的鬼魂,最终,常氏以命绝而告终。这类因妒忌而引发的虐妾事例,在宋代笔记小说中不胜枚举,如《夷坚支乙》卷7《朱司法妾》所记:朱司法之妻王氏不能容一侍妾,因而“日夜楚毒凌虐”,迫使侍妾自刎,后侍妾化做鬼灵报复,使得主君主母俱亡。《夷坚支甲》卷4《靳守妻妾》记靳春太守之妻晁氏,“遇妾侍如束湿,尝有忤意者,既加痛锤,复用铁钳箝出舌,以剪刀断之”。后晁氏恶行遭到亡妾鬼魂的报复,“妾督冤责偿,势必不免”,而后晁氏“数日而卒”。此外,类似的例子还有《夷坚三志》卷6《赵氏馨奴》、《夷坚支乙》卷3《余慰二妇人》等。

第二种情形则是妾婢怀孕生子,因而遭到主母的虐杀。例如在《稽神录》[11]补遗中记载了一则故事:

内臣鲁思郾,女生十七年,一日临镜将妆,镜中忽见一妇人,披发徒跣,抱一婴儿,回顾则在其后,因恐惧顿仆,久之乃苏,自是日日恒见。积久,其家人皆见之。思郾自问其故,答曰:“己扬子县里民之女,往岁建昌录事某以事至扬子,因聘己为侧室,君女即其正妻,岁余生此子,后录事出旁县,君女因投己于井,并此子,以石填之,诈其夫云逃去。我方讼于所司,适会君女卒。今虽后身,固当偿命也。”思郾使人驰至建昌验事,其录事老犹在,如言发井,果得骸骨。其家多方以禳之,皆不可。其女后嫁褚氏,厉愈甚,旦夕惊悸,以至于卒。

这则材料中的女鬼,生前被建昌录事聘为侧室,后怀孕生子。主母妒之,趁其夫外出时,将其母子投于井中,并“以石填之”。当这名被冤死的妾室欲行报复时,却逢主母亡故转生为鲁思郾之女。然而,冤死的妾室不肯罢休,执意于“今虽后身,固当偿命”,即便鲁女出嫁之后,鬼妾“厉愈甚”,鲁女“旦夕惊悸”,终于被吓死了。这是关于妾室的,还有一类例子是主母虐杀孕婢的,情节也很凄惨。《青锁高议·前集》[12]卷8中,就讲述了李正臣妻虐杀孕婢的故事:

谭洲李正臣多为游商,往来江湖间。妻得疾,腹中有物若巨块,时动于腹中,即痛不可忍,百术治之不愈。正臣乃往见仙姑。仙姑曰:“子之妻尝杀孕婢,今腹中乃其冤也。”正臣求术治之,仙姑曰:“事在有司,已有冤对,不可救也。”其腹中块后浸大,或极痛苦楚,腹裂而死。正臣视妻腹中,乃一死女子,身体间尚有四挞痕焉。

这则材料中的鬼婢生前怀孕,虽未言明是何人所致,但从故事内容来看,显系李正臣的骨血。李正臣系游商,想必是家资丰厚,因而其妻为保资产故杀孕婢。而杀婢之后,其妻得疾,腹痛难忍,后询仙姑,知是孕婢的冤魂作祟,最终遭到报应,腹裂而死。

关于死无葬身之地而流于人间的冤魂的故事,其情形多是被虐杀的妾婢虽不找主母报仇,但魂魄滞留人间,往来泣诉,情实可悯。这类故事中的妾婢往往身世可怜,不仅在世的时候被主母虐待,死后也身无栖居之所。例如《夷坚乙志》卷20《蜀州女子》讲述了一个妾室的凄惨自述:“妾本汉州段家女,许适同郡唐氏。将嫁矣,而唐氏以吾家倏贫,竟负元约。既不得复嫁,遂卖身为此州费录曹妾,不幸以颜色见宠于主人,为主母生瘗于地下。阅数年矣,非苏公改葬,当为滞魄。”这段资料中的曹妾,由于貌美深得男主人的宠爱,而后被主母活埋于地下数年,后适得苏公改葬,才免于成为滞魄停留人间。同样,在《青锁高议·前集》卷1《葬骨计》中也讲述了一个名为谢红莲的女鬼,也是基于相同的死因,被主母活埋于地下,因而流连于人世,不得往生。

二、妾婢的人间生活

以上女鬼故事中,妾婢受到主母虐待的故事很多,情节也比较类似,结局往往有女鬼找主母报仇的情节。如果仅从文学的角度看,这些故事似乎更像是传统志怪小说的延续,真实性成疑。不过,从宋代法律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并结合宋代相关问题的史实看,这类故事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妾婢的人间生活情形。当然,这并非是说此类女鬼故事完全真实无误,而是说故事必有原型,所反应的情节也许有误,但主体情景与实际情形相去不远。

关于宋代妾婢的法律地位,伊沛霞曾经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宋代法律塑造了一个三层的等级体系:妻高于妾,妾高于婢。[13]其要点有三,一是丈夫殴伤妻子,比殴伤常人减罪二等;丈夫殴伤妾,比殴伤妻子减二等;丈夫殴伤婢,无罪。《宋刑统》中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14]卷22二是妻子殴伤婢,比殴伤常人减二等。又云:“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14]卷22三是婢在一定条件下可升格为妾,妾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升格为妻。《宋刑统》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14]卷13这一规定体现了一个原则:妻子无疑属于主人,而妾尽管地位高于婢,但仍属于奴仆的身份。据此,妻子对于妾婢拥有绝对权力,可以责罚打骂,即使殴伤妾婢,也会减等处罚。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妻子想要责罚妾婢,即使丈夫也无法干预。这里可以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宋人轶事汇编》[15]卷7中讲述的周必大的例子:

周益公夫人妒,有媵妾,公盼之,夫人系之庭。公过之,当暑,媵以渴告,公以熟水酌之。夫人窥于屏,曰:“好个相公,为婢取水。”公笑曰:“独不见建义井者乎!”

在这个例子中,周必大作为曾经做过宰相的高官,当妻子将其爱妾用绳索拴在庭院时,周必大也无法干预,最多给爱妾弄点水喝,还要受到妻子的奚落。另一个事例来自明代的小说,②《警世通言》[16]卷20讲述了一个名叫李子由的高邮军主簿带新讨小妾庆奴回家见妻子的故事:

那恭人出来,与官人相见。官人只应得喏,便道:“恭人在宅干管不易。”便教庆奴入来参拜恭人。庆奴低着头,走入来立地,却待拜。恭人道:“且休拜。”便问:“这是甚么人?”官人道:“实不瞒恭人,在都下早晚无人使唤,胡乱讨来相伴,今日带来伏事恭人。”恭人看了庆奴道:“你却和官人好快活!来我这里做甚么?”庆奴道:“奴一时遭际,恭人看离乡背井之面。”只见恭人教两个养娘来:“与我除了那贱人冠子,脱了身上衣裳,换几件粗布衣裳着了,解开脚,蓬松了头,罚去厨下打水烧火做饭。”庆奴只叫得万万声苦,哭告恭人道:“看奴家中有老爹娘之面。若不要庆奴,情愿转纳身钱,还归宅中。”恭人道:“你要去,可知好哩!且罚你厨下吃些苦,你从前快活也勾了。”

在这个事例中,作为高邮军主簿的丈夫,讨了个喜欢的小妾,一旦到家,似乎就失去了对小妾的所有权,小妾完全受妻子支配,可以毫无理由地加以责罚,丈夫即使心疼,也只能偷偷与小妾见面,直至将其安排在外宅方才脱离妻子的支配。

鉴于妻子拥有对妾婢的绝对支配权力,妾婢的生活情境自然是十分凄惨的,能否过好,完全取决于妻子是否宽容大度。在宋代史料中,的确可以看到一些赞美妻子宽待妾婢的记述。《梅溪集·后集》记王公之皇姑云:“年五十余,抱孙矣,犹日亲盥馈,性无妬忌,爱庶孽过于己出。”[17]卷29《周文忠集》记段夫人云:“抚妾婢有恩,无妬忌。”[18]卷76《攻媿集》记赵恭人云:“不虐、不妬、不忮、不求。”[19]卷84尽管有这些正面的记录,但仅仅依靠妻子个人品格来决定妾婢生存状况的事实告诉我们,这一切是极其靠不住的。从以上法律对于妻子的权力规定看,妾婢的实际生活情形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乐观的。南宋词人张孝祥曾为娶妻而舍弃跟随其多年且育有一子的李氏,恐怕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有关张孝祥与李氏的关系问题,可参见宛敏灏的考证文章。[20]徐积曾经针对吴地“俗多不嫁其女,乐以与人,而婢妾之至不幸。有良家子失身于人者,甚可悯也。故因所感作《妾薄命》,以告吴之父老,其亦庶乎悯而悔之,悔而改之也”。其文曰:[21]卷11

妾家本住吴山侧,曾与吴姬斗颜色;燕脂两脸绿双鬟,有貌有才为第一。十岁能吟谢女诗,十五为文学班姬;十六七后渐多难,一身困瘁成流离。尔后孤贫事更多,教妾一身无奈何;其时痴騃被人误,遂入朱门披绮罗。朱门美人多嫉妬,教妾一身无所措;眉不敢画眼不抬,饮气吞声过朝暮。受尽苦辛人不知,却待归时不得归;罗衣满身空挹泪,何时却著旧时衣?

根据徐积所述,大户人家“美人多嫉妬”,妾婢的生存境况非常艰难。当然,所谓“美人多嫉妬”,既可以理解为妻子嫉妒妾婢,也可以理解为妾婢相互嫉妒。无论如何,大户人家妾婢生存境况非常艰难,是可以肯定的。一份来自妾婢自身的说法可能更能说明问题,宋代一个无名氏在谈到一个为人做妾的王氏女,因遭主母妒忌,当丈夫外出时,主母命令婢女将王女捆绑投掷深谷中。幸而王女命大,逃离险境,遂作诗自伤:[22]卷1

瞏瞏寻坦路,凄风响枯枝。路本羊肠行,折转多他歧。误识为直道,偶陷深蒺藜。密林蔽寒月,清光透妾肌。野鸦彻夜啼,矇鸱笑自悲。雄狐绕妾号,鼫鼠相追随。独近虎狼窟,啖吐安可期。妾心岂不惧,仰赖穹苍垂。少年学弹筝,善鼓阳春词。长年学吹笙,一吹双凤仪。中年罹家祸,众口生嫌疑。主君不及察,逐妾江之崎。昔尝致幽调,酣欢颇见奇。今忽厉颜色,中道成睽离。群宠好肉食,妾独甘苦荠。群宠好罗绮,妾独披素丝。群宠好外交,妾独严门楣。人情恶异己,璠璵摘瑕疵。主君岂不明,妾心洞无欺。彼忍弄盃毒,危机转斯须。不解覆盃情,谓我争妍媸。捐弃长三年,剖心无所施。呼天天不言,呼地地不知。独呼父与母,何用生我为?

从诗中可以看出,妾婢的家庭生活充满艰辛,除了主母的淫威,还有妾婢内部的争斗,这种争斗也可能成为主母清除某个主人爱妾的手法,上引诗歌大概就是这样的情形。伊沛霞曾经把妾婢在家庭中的地位概括为边缘化,我们认为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实质。因为在家庭中,主母对妾婢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尽管上引《宋刑统》中对于主母虐杀妾媵有禁止条例,但又补充说明:“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余人告。杀妻仍为‘不睦’。又云:过失杀者,各勿论。[议曰]若妻殴伤杀妾,谓殴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无罪。”[14]卷22也就是说,妻子杀死妾,如果是误杀,可以不坐罪。即使是有意为之,只要受害者(或受害人家属)不控告,则并不追究。据此,上引女鬼故事中主母虐杀妾婢的情节应该是极为可信的,妾婢的人间生活情景虽然不是个个都是地狱一般,但其生存状态堪忧且每每面临主母的虐待甚至杀害,确是基本事实。

三、妻妾关系

宋代妾婢的人间生活情景,总体而言笼罩在主母的阴影之下,情形是不乐观的,这也同时构成了妻妾关系的一个方面。换言之,在宋代的妻妾关系中,矛盾冲突在所难免,主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妾婢一般而言是处于受害者的地位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矛盾冲突的呢?从现实角度看,妻妾冲突的根源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妾的介入导致妻子失宠。如伊沛霞所言,宋代妇女的活动空间主要集中在家庭即内闱之中,而家庭活动的核心则是围绕着丈夫展开的。为此,争夺丈夫对自己的关注,对于加强其在家庭中的地位无疑是有利的。而妾婢具有年轻貌美的优势,在这场争夺中往往容易抓住丈夫的心,因此,自然会引发妻妾之间的矛盾冲突。《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述了一个因妒忌而起纠纷的故事,一名为桂童的侍妾,由于生子而获主公黄定的宠爱,在一次与妻子的冲突中,黄定居然殴伤其妻。[23]卷10这一事例说明,妾婢可以借助丈夫的恩宠,对主母形成打压。同时也说明,从男性或当事丈夫的角度看,妻妾间的冲突是妻子的嫉妒心在作怪,因此,许多士大夫都要求妻子具有不嫉妒的美德。司马光《家范》云:“为人妻者其德有六,一曰柔顺,二曰清洁,三曰不妬,四曰俭约,五曰恭谨,六曰勤劳。”[24]卷8又曰:“妇人之美,无如不妬。”[24]卷9以上话语中,潜台词似乎是将妻妾冲突的责任归结为妻子的妒忌心,这大概也是作为丈夫的心里话吧。

二是妾的介入将会影响到家财的分割。如果妾婢得宠,则很容易怀孕生子,势必将影响妻妾之间的财产分割及其子女对财产的继承。关于子女继承问题,宋承唐律:“寡妻妾无男者,承夫份;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14]卷12根据这项规定,丈夫亡故后,守节的妻妾若无子,可有相同的继承权力。反之,如果妾室有子,当然更能继承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区分嫡庶子,说明无论嫡子庶子,都拥有继承其父财产的权力。在宋代判例中,也可以看到此类事件。《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的判例则说到,女婢来安由于之前育子而获得了部分田产。因此,围绕财产继承问题,妻妾之间的矛盾冲突当然在所难免。在这场争斗中,尽管丈夫在情感上可能偏向于妾婢,但鉴于妻子在家庭中所具有的支配权力,往往以妻子的胜利而告终。宋代史料中,多有妻子为保全财产而虐杀孕妾、孕婢的事例。如前文所述游商李正臣妻殴杀孕婢一事即属于此类。郭彖曾讲述了两个类似的故事,一个是盐官马中行之妻虐杀婢女的事件,此人妻子非常彪悍妒忌,家中一婢产子后,才断奶即将其子沉塘溺死。还不解恨,又杂糠谷为粥,令趁热食,“婢竟以血癖而殂”。后来,被冤死的婢女鬼魂找主母复仇。[25]卷3另一个则是李贯妻子“酷妒特甚,三婢怀妊,皆手杀之”,令人震惊。当然,故事结局仍是三婢鬼魂复仇成功,李贯妻子死于非命。[25]卷4联系前述女鬼故事中此类事例,我们相信,现实中主母虐杀妾婢的事情应该不会绝无仅有。此外,宋代广为流行的紫姑神信仰似乎也印证了妻妾关系中的那血腥的一幕。紫姑神信仰起源甚早,到唐宋时期开始广为流行。据称一个叫何媚的小妾,遭其主母妒忌,于正月十五夜被虐杀于厕所,天帝悯之,命为厕神,广受妇女祭拜。③这种特殊的信仰崇拜,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妾婢在主母虐待下的悲惨命运。

那么,长期受到主母压制的妾婢难道就没有任何反抗吗?当然会有一些反抗,尽管这种反抗多数时候比较微弱。一方面,宋代的女鬼故事中结局多为被虐杀的妾婢鬼魂找主母复仇成功,这是妾婢群体面对主母的虐待进行的一种变相反抗形式。因为鬼怪世界故事往往是现实生活的一种投射,对现实的无力感使得她们将侵害自己的主母用一种近乎于幻想的方式进行报复。并且,通过这种“善恶有报”的观念来期望影响乃至约束主母对于妾婢的虐杀行为。另一方面,除了这种也可视为舆论反抗的女鬼复仇故事外,妾婢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抗方式多依仗于主公的宠爱。如《夷坚支甲》卷5《刘氏二妾》中的某妾,就是因为育有一子,并且其子深得主公的宠爱,因而在刘氏续娶之后,这位小妾反而利用其受宠且有子的优势,唆使其子陷害身为主母的高氏,最终使得高氏“竟罹决绝”。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妾婢,由于无法忍受主母的虐待或是担心家产的继承问题,便采取更为极端的方式,在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杀害主母。例如《括异志》记述了一个故事,两名婢女趁薛周不备,下毒杀害卧病在床的薛妻,其中一名婢女还怀有数个月的身孕。[26]卷9就材料来看,婢女或许是为了孩子的继承权,也可能对照料主妻感到厌烦,加上主妻无力抵抗,致使婢女决意杀害主妻。不过,上述妾婢反抗妻子的事例很少,如前述周必大的事例,即使主公深爱小妾,但在妻子的地盘——家庭——之中,也无法对其加以袒护。换言之,大部分妾婢即使受宠于主公,但在家中仍然是听令于主母的,也必须忍受主母的种种责罚。因此,为避免二者之间起冲突,主公纳妾之后也会采取“置别宅”的方式加以处置,这也可以视为妾婢的一种胜利吧。袁采在《袁氏世范》中提醒那些纳妾人家,“人有以正室妒忌,而于别宅置婢妾者”,当心所生子女非出于己。[27]卷3尽管有这样的担心,但似乎不少人家都采取这种方式处置。如《警世通言》卷33《乔彦杰一妾破家》、《喻世明言》卷29《月明和尚度柳翠》等故事中,主公纳妾之后,都别置一居,减少妻妾的见面机会,从而降低二者发生冲突的几率。

当然,妻妾之间除了虐待与反虐待之外,也会有妻妾之间关系相处融洽的事例。例如《夷坚甲志》卷18《赵良臣》就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有赵氏者,路遇一无家可归的女子,将其带回家中做妾,丈夫与妻、妾同床共枕,相安无事。而在一些墓志铭的材料中,也有类似的正面记录。例如《攻媿集》卷150《朝请大夫史君墓志铭》中,史浚以其父“久未有弄孙之乐”,夫人主动请其置妾。史浚大为感动,说:“设心如此,何患不昌?”当然,结局也是美好的:“既而得子,今兹蕃衍,盖不妒忌之效也。”这里,作者将史家的昌盛归功于史浚夫人的宽容大度,从中反映出宋代士大夫的家庭观念:一个良好的妻妾关系无疑是家族兴旺的前提。在宋代史料中,还有一些称颂妻子具有不妒忌美德的文字,如前引《周文忠集》卷76《段夫人墓志铭》称赞段夫人:“抚妾婢有恩,无妬忌。”《攻媿集》卷84《祭赵恭人》颂扬赵恭人“不虐、不妬、不忮、不求”,等等。如此不遗余力地赞扬某些妇女的不妒忌美德,令人不能不怀疑这样的情况实属少见,换言之,妻妾关系和睦如家人的情形可能非常稀少,一般情况下总会是充满各种矛盾的,其中,主母对妾婢的日常责骂甚至一些不伤筋骨的责打总是难以避免的,但虐杀妾婢的情况应该也不会非常多,因为这毕竟是刑事案件,总归是会带来无尽麻烦的。

注释:

①宋代妾婢界限模糊,两者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因此,本文将妾婢等同视之,合并论述。《厚德录》卷1中曾记述了一个故事,王小波、李顺事件平息后,到蜀中为官者多不敢带家眷赴任。后来张咏镇蜀,为人严厉,下属皆“莫敢蓄婢使”。张咏为了解除下属的顾虑,遂买一婢,以服侍起居。四年后,张咏任满还朝,乃呼婢之父母前来,并出资以嫁之,“仍处女也”。可见,在宋人眼里,婢女即等同于妾。

②根据漆侠、王曾瑜等的考证,《三言二拍》中的许多故事都出自宋代,是可以当成宋代史料应用,与本题相关的包括《月明和尚度柳翠》、《计押番金鳗产祸》、《乔彦杰一妾破家》等。见王曾瑜《开拓宋代史料的视野与《〈三言〉、〈二拍〉》,《四川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③事见《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卷40引《异苑》、《显异录》。又沈括《梦溪笔谈》卷21云:“世传:正月望夜迎厕神,谓之紫姑。亦不必正月,常时皆可召。予少时见小儿辈等闲则召之以为嬉笑……近岁迎紫姑仙者极多,大率多能文章歌诗,有极工者,予屡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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