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生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及其测度_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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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加入WTO以来,服务贸易发展迅猛,2012年服务贸易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已达到10.86%(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2013),这表明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金融服务贸易是中国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66亿美元,其中,“商业存在”形成的进出口额高达121亿美元,占了近一半。截至2012年,外国已有237家银行、77家保险公司、36家卷商在华设立了分支机构,其资本分别占全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5.21%、8.74%、3.85%,其影响不可小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

      虽然近年来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呈现快速增长势头,但长期处于较大的逆差状态,其中又以“商业存在”方面的贸易赤字最大(约占总逆差额的57%)。因此,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限制商业存在模式下的金融服务进口。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了兑现入世承诺,也在逐渐放开和消除所谓“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所以对商业存在模式下的金融服务贸易也不可能“过度保护”。那么,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到底有多大?我们需不需要加快消除这一壁垒?究竟应当采取怎样的政策措施才能达到“合理保护”并实现金融服务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测度研究方面,Raed(2007)采用案例分析法研究了商业存在模式下阿根廷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他认为该国政府通过法律加强“显性壁垒”对外国金融分支机构进行控制,他将该国政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归纳为“造成股权限制的法律”,其结果是外国金融机构在该国的股份半数以上被阿根廷企业所掌控;文章将金融服务贸易逆差作为被解释变量、控股企业数量和资本总量作为解释变量,应用多元回归模型拟合出三者关系,利用逆差系数测度了壁垒大小,发现随着时间推移逆差系数在变小,说明壁垒正在消除。Bawa(2007)分析了德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发现德国政府并不采取直接的“显性壁垒”限制金融服务进口,而是采取间接的“隐性壁垒”,政府将批准外国金融组织进入的权限交给行业自律协会,主要是要求外国金融企业必须持有德国金融行业协会认证的资质证明;该文分别以金融服务进口额减少值、资质证明发放数量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运用一元回归方法测算了这一“隐性壁垒”的大小,结果发现金融服务进口额减少值逐年增大,这意味着壁垒正在增强。Kirit(2009)从显性和隐性壁垒角度分析了南非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文章指出,南非正在经历从显性向隐性壁垒过渡的时期,壁垒由过去的对外国金融服务进口明着收税,转变为对本国金融服务出口暗中补贴;通过构建两个被解释变量(对外国金融服务进口歧视税总额、对本国金融服务出口暗补总额)和三个解释变量(金融服务进口额、金融服务出口额和外国金融分支机构数量)的结构向量自回归模型,测度了壁垒的大小及其动态变化趋势,发现显性和隐性壁垒一减一增,壁垒总体上还是在不断加重。

      国内针对在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研究较少,现有研究主要是从测量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或者开放度的角度“反向”测度壁垒的,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或者开放程度越高则壁垒越小。最具代表性的是杨锦权(2008)的研究,他衡量了美国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具体承诺,将没有壁垒设为1,有保留承诺的情况设为(0,1)之间,采用霍克曼的加权平均方法测算了美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结果表明其开放度较高,这就意味着壁垒较轻。

      通过文献综述可知,国内外对于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测度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国内大都“反向”间接地测度,而国外虽然能够从正向直接地测度,但往往只用一两个指标来判别壁垒态势,没有全面反映壁垒的“真面目”。本文从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入手,构建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测度指标体系,收集2002—2012年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时间序列数据,采用因子分析法进行实证研究,全面系统地衡量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动态变化情况。

      二、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

      加入WTO以后,中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有了明确的时间表,截止到2012年不但兑现了几乎所有承诺,而且在商业存在领域已经超出了入世时的承诺(赵至强,2013)。另一方面,考虑到中国金融产业起点低、发展基础薄弱以及金融服务贸易仍处于初级阶段,政府还是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金融服务贸易,形成了一定的壁垒。

      商业存在模式下,服务的提供者(金融企业)须存在于“进口国”内,即在东道国开设分支机构,因此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必定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的壁垒有所不同。我们从显性和隐性壁垒两个方面来对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进行分类。

      (一)显性壁垒

      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显性壁垒”主要有歧视性税收壁垒、政府指定购买壁垒、外汇管制壁垒、股权限制壁垒、经营限制壁垒。

      1.歧视性税收壁垒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的每一笔业务同时征收额外的从价税和从量税,这实质上就是一种歧视性税收。

      2.政府指定购买壁垒

      2005年7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立法议案,中国政府部门、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三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一律须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这明显是一种政府指定购买壁垒。

      3.外汇管制壁垒

      中国对于外汇的管制一直都十分严格,尤其是在涉及外汇流通较多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2001年入世后外汇管制稍有松懈,但是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管制又趋于严厉。中国外汇管制壁垒主要体现在控制外来金融企业的外汇在本国境内流通与兑换,以及对外汇的出入境实行严管的政策,从而限制了本国居民及各类组织团体对外来金融企业产品的消费与支付能力,同时也限制了外来金融企业在本国的业务量与获利能力。此外,国外金融企业在华分支机构利润的汇出也受到诸多法规限制。

      4.股权限制壁垒

      2001年入世时中国政府就对国外股份制金融企业(尤其是证券企业)进入中国作出了股权规定,即“外资可持有基金管理公司部分股权,但外资比例不超过49%;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但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这本质上是股权限制壁垒。为了保证中国“初生”的证券业和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中央政府允许外国服务经营者在中国开业,但特别要求中国企业占有多数控股权。

      5.经营限制壁垒

      入世时中国就已经对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取消了企业设立的限制以及地域限制,但是对于外国保险公司在经营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只允许国外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提供团体保险和养老保险,而不允许提供保险理财产品和年金服务。对外国银行,禁止其经营外汇期货业务,限制其只能在低储蓄率的地区开业,通过信用额度限制、储备金要求、资本控制等手段对其进行调控,以确保国内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以及国际收支的安全和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育。

      (二)隐性壁垒

      金融服务贸易“隐性壁垒”主要有暗补壁垒、资格限制壁垒和信息限制壁垒三种。

      1.暗补壁垒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都在为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业务提供补贴,主要采取直接拨款或税收优惠等手段,目的是扶植其发展,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但是,这样的补贴在客观上可以形成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歧视,形成一种所谓的“暗补壁垒”。

      2.资格限制壁垒

      自入世以来,中国政府虽然允许国外证券企业建立分支机构,但要求其必须与母公司中断业务上的直接联系,以稳定证券市场,防止类似金融危机一类的“崩盘”现象在中国出现。2007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在外国注册或取得的证券、期货执业资格在中国境内需要备案和再认证,而外国公民在中国从事证券、期货咨询业务也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从业资格认定。这些资格限制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国个人与组织在中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权利。

      3.信息限制壁垒

      首先,信息是金融服务产业的战略资源,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的信息资料,往往意味着一个服务经营实体将陷入瘫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极大地改变了国际金融服务领域的发展面貌,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如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中国证监会股票交易数据库等)在何种程度上对外开放、是否对国外金融企业再售或分享,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外国服务者进入使用的难易程度。虽然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允许国外金融企业使用,但出于国家机密的考虑,近四分之一的信息并不对外国企业公布。

      其次,一国的金融服务产业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其他相关领域的规章、制度、惯例等,因其缺乏统一协调,透明度与可预见度差,也往往形成“信息的鸿沟”,阻碍国外金融服务业的进入。在中国,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往往比国外金融企业消息更为灵通。华尔街金融风暴初期中国几大国有银行预先得到来自央行的“内部消息”相继调息,而国外银行在华机构却老是“慢半拍”,其竞争力和收益受到了一定影响。

      三、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测度指标体系构建

      (一)指标体系设计思路

      本文中指标体系的总体设计思路如下:根据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内涵、两类壁垒(显性和隐性壁垒)、两类壁垒的具体表现,建立一个由目标层、标准层、指标层构成的测度指标体系。

      首先,根据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内涵建立目标层,由于测度目标是商业存在这一特定模式下的壁垒,所以指标体系的目标层应当围绕商业存在这一核心内容来进行设计。

      其次,根据两类壁垒建立标准层,构建的指标体系能够分别衡量出显性和隐性壁垒的大小及其动态变化趋势。

      最后,根据两类壁垒的具体表现建立指标层,由于金融服务贸易涵盖面较广(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服务贸易),涉及的法规和政策较多,导致壁垒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且很多不易量化为具体的指标,所以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来从“备选指标”中确定指标层的指标。

      (二)指标初选

      对于指标层的指标,本文结合前述第二节中五个显性壁垒和三个隐性壁垒来进行初选。

      1.显性壁垒测度指标初选

      (1)所谓歧视性税收壁垒,目前主要是指商业存在模式下对金融服务贸易征收额外的从价税和从量税,故可以初选出2个指标“歧视性从价税额”、“歧视性从量税额”。

      (2)政府指定购买壁垒方面,中国政府迄今为止仅对两个领域进行了规定,一是指定购买国有保险企业办理的保险产品,二是指定购买国有银行的理财产品,因此,初选出2个指标“政府指定购买保险额”、“政府指定购买银行产品额”。

      (3)外汇管制壁垒方面,主要是对外来金融企业的外汇在中国境内流通与兑换的管制,以及国外金融企业在华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的留存额管制,故可以初选出3个指标“流通管制额”、“兑换管制额”、“留存管制额”。

      (4)股权限制壁垒方面,政府主要是通过控制外资比例来限制,可以考虑初选出2个指标“外资平均占比”、“外资股权增减率”。

      (5)经营限制壁垒方面,主要是通过经营范围限制和经营地域限制来体现,因此可初选出2个指标“经营范围限制数量”、“经营省区限制数量”。

      2.隐性壁垒测度指标初选

      (1)暗补壁垒方面,中国央行每年都对国有银行的国际业务进行补贴,一是直接拨款,二是税收优惠,因此初选出2个指标“直接拨款额”、“税收优惠额”。

      (2)资格限制壁垒方面,政府和行业协会主要是对外来金融机构的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进行限制,故可以初选出2个指标“有执业资格限制行业数量”、“有从业资格限制行业数量”。

      (3)信息限制壁垒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不易用指标进行衡量,本文考虑用“反向”指标间接测度,初选出2个指标“信用数据未公开部分占比”、“股票交易数据未公开部分占比”。

      (三)指标修正

      1.指标修正问卷设计思路

      利用初选的11项显性壁垒测度指标和6项隐性壁垒测度指标作为备选指标,将这些备选指标作为问卷选项,采用五度量表设计问卷各选项答案(对壁垒的反映程度非常高、较高、一般、较低、非常低),然后应用德尔菲法将问卷发放给专家,通过专家集中程度筛选出最终的修正后的指标。

      2.指标修正问卷的发放

      由问卷设计思路以及上述17项备选指标,本文设计得到“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测度指标”问卷。运用德尔菲法进行问卷发放,并通过多轮问卷调查和反馈使调查对象的意见逐渐趋于一致。

      我们通过查询中国期刊网,统计了中国发表过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相关论文或专著的专家共83人。经过本课题组的联系,有51位专家同意参加本次调查。经过三轮征询,有85%以上的专家对于指标达成了一致性意见,调查就此结束。

      3.指标体系确定

      通过问卷调查确定了13项指标,其中用于衡量显性壁垒的有8项,用于衡量隐性壁垒的有5项,据此建立了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测度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四、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度量

      (一)时间序列数据收集

      考虑到中国2001年入世以后金融服务贸易政策有较大调整,因此所用数据的时间范围为2002—2012年。样本原始数据来自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中国进出口统计年鉴》、《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统计年鉴》、《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和《中国金融统计年鉴》。

      (二)测度方法选取

      由于本文需要测算的是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涉及的指标共有13项,且这些指标之间具有一定的经济相关性,故采用因子分析法。

      (三)度量结果

      由于13项指标使用了不同的量纲,所以先要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以消除量纲的影响,然后再对标准化的数据进行因子分析。同时考虑到中国入世后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是趋向于减小的,故采用初值法进行标准化,即2002年的13项指标均化为1,以后各年指标数据都在(0,1)范围内。

      由于篇幅所限,此处仅给出2002年和2012年的详细计算步骤,而其余年份的计算步骤相同。

      1.2002年测度结果

      将2002年的标准化数据进行KMO检验以保证计算误差在合理范围之内,得KMO检验值为0.879,说明适合做因子分析(薛薇,2006)。

      

      再将2002年标准化数据代入式(4),得出2002年的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数值,见表2。

      2.2012年测度结果

      

      再将2012年标准化数据代入式(7),可得出2012年的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数值,见表2。再分别计算每一年的显性壁垒和隐性壁垒,可得历年中国显性和隐性壁垒变化情况见表2。

      

      (四)结果讨论

      由于本文构建的测度指标体系是从“正面”直接度量(而不是从贸易自由化程度或者开放度的角度“反向”测度)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强弱,所以,测算出的数值结果越小则壁垒越弱。由表2可知:

      第一,从总体上看,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呈现逐年减弱趋势,壁垒数值除了在2008、2009年略有增大以外几乎是在不断减小的,2002年为0.899,到了2012年已减小为0.379,后者仅为前者的一半左右,年均减小幅度为7.96%,说明中国入世十多年来壁垒已明显弱化。而此结果与现实情况也是十分吻合的,入世以来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比入世前减低不少,其开放程度与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而2008、2009年在金融风暴背景下中国的确是对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有过严格管控。

      第二,显性壁垒也呈现逐年减弱趋势,其数值从2002年的0.904减小到2012年的0.374,年均减小幅度为7.88%。值得注意的是,2008、2009年显性壁垒数值略有上升,从0.611增大到0.633,主要原因是2008年出现的全球金融危机,正是这一年中国政府对金融服务业国际化制定了“审慎开放”的方针,歧视性税收、外汇管制、股权限制、经营限制等显性壁垒均有所强化,而“审慎开放”的限制直到2010年才得以解除,之后显性壁垒得以持续减低。

      第三,隐性壁垒持续加重,其数值从2002年的0.011逐年增大到2012年的0.102,后者达到前者的九倍多,年均增长幅度为6.05%。这一研究结果正好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加入WTO以来,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称GATS)框架下已逐步开放,与此同时,政府也考虑到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底子薄”,因此就采取了自由与保护相结合的服务贸易政策,在放宽显性壁垒政策的同时合理地加强隐性壁垒政策。

      第四,通过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及显性壁垒、隐性壁垒数值三者的比较(见图1)发现,总体壁垒动态变化趋势与显性壁垒较相似,说明中国2002—2012年主要是以显性壁垒为主、隐性壁垒为辅;虽然隐性和显性壁垒一增一减,但总体壁垒不断减轻;同时我们还发现随着显性壁垒的减轻,隐性壁垒正不断加重,表明中国正在从简单直接的显性壁垒转型为复杂间接的隐性壁垒。

      金融服务贸易关乎国家经济安全,该领域的“开放”与“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世贸组织各成员国争论的焦点,也是中国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最难以把握的问题。本文通过构建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测度指标体系,利用近十余年来的统计数据,客观地测算了中国壁垒的强弱和变化趋势。研究表明,中国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总体壁垒正逐步减弱,二是目前仍旧以“显性壁垒”为主,三是未来“显性壁垒”将向“隐性壁垒”转型。

      

      

      研究结论所蕴含的政策启示有以下几点:

      (1)中国应不断削减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顺应时代潮流。截止到2012年,中国已全部履行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即进入了“后入世过渡期”,总体看来,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水平较高,但在商业存在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限制。过渡期结束后,随着中国经济、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程度加深,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环境和条件也将加速变化,因此,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政策体制改革在“后入世过渡期”还应当加大力度。

      (2)中国应分阶段、有选择的开放金融服务业。虽然消除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是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完全不设保护的开放有可能会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一定影响,中国金融服务业在减少壁垒后会产生哪些负面效应,会不会出现因“过度开放”而危及金融安全的问题,是值得深思的问题。鉴于此,应当实行分阶段的开放政策,将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分为三个阶段,即行业开放阶段、货币市场开放阶段、资本市场开放阶段。同时采取有选择的开放策略,对地区以及业务等进行选择性开放,采取先行先试的方式逐步消除壁垒。

      (3)中国应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逐步从“显性壁垒”为主转变为“隐性壁垒”为主。从长远来看,随着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推进和中国参与WTO事务的深化,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壁垒还会继续弱化,而在这一过程中“显性壁垒”必将逐渐减轻,取而代之的应当是既体现适度开放、又能有的放矢地削弱外国金融服务经营者在本国的竞争力的“隐性壁垒”。目前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成功地实施“隐性壁垒”,在不违反WTO规定的框架下保护本国金融服务业,这些成功经验值得吸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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