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审计与国家审计关系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军队论文,关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理论上军队审计应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
军队审计归入国家审计范畴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第一,审计理论界将审计分为三大类,即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显而易见,将军队审计划入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范畴都有明显的理论缺陷。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国家审计应该涵盖军队审计。
第二,就审计对象而言,由于军队审计和国家审计(政府审计)都是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二者只是监督的领域不同,在性质上具有同一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军队审计具有国家审计的属性,军队审计可视作代表国家审计对军事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也就是说,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未开展国防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情况下,实际上由军队审计履行国家审计职能,否则我们只能将现行的军队审计视作军队系统的内部审计,但这又与国防财政财务收支同样应接受外部审计监督相违背,与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的设计机制相背离。
第三,将军队审计归入国家审计范畴,是从广义上的国家审计而言的。我国的国情和政体决定了政府财政财务收支在国家财政财务收支中占有极大的比重,加上我国的国家审计制度恢复较晚和审计人力资源不足的局限,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目前主要开展的是政府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因此我国的政府审计被更多地解读为我国的国家审计。然而严格说来,国家审计是对国家一切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开展的外部审计,应该包括对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军队等一切财政预算单位的审计。因此说,军队审计是国家审计的组成部分或者说军队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都是基于理论的视角而论述的。
二、法理上军队审计不是国家审计的拓展和延伸
从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仅指在国务院和县以上各级政府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我国的国家审计具有明显的政府审计特性,因此政府审计和国家审计在我国也常常被等同看待。值得一提的是,军队审计制度恢复初期军委审计局曾向国家审计署报告工作,但后来军队审计工作报告改为仅向中央军委报告,这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因为人大立法明确确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同时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接受国务院总理的直接领导。监督法还明确规定,每年国家审计署应向全国人大报告审计工作。根据军队审计条例的规定,解放军审计署接受中央军委的领导,鉴于军队实行大部制管理,解放军审计署日常工作接受总后勤部领导,但必须向中央军委报告审计工作,因军费开支的保密属性,中央军委并未向全国人大报告审计工作。综上所述,军队审计部门在法理上不受国家审计机关的领导,国家审计与军队审计的关系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不具有隶属与管辖关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国防部也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但我国的国防部与美国国防部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美国国防部是美军最高军事统率机关,我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是中央军委,国防部同时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双重领导。因此从法理上看,军队审计不是国家审计的拓展和延伸。
三、实践上军队审计与国家审计自成系统
综观世界军队审计,其总体模式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是内外结合型模式,即国家审计机关对国防费收支进行外部审计,同时在军队内部设置审计机构进行军队系统内部审计,如美国国家的军队审计。
二是以外部审计为主导的审计模式,即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国防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外部审计,军队内部只设置少量内部审计机构,如德国国家的军队审计。
三是单一内部型审计模式,即由军队系统内部设置审计机构开展军费的财务收支审计,如澳大利亚的军队审计。
我国的军队审计与澳大利亚相类似,从审计三方关系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军队审计是受国家和中央军委的委托对国防或军队系统的经济活动开展审计监督,目前的国家审计(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是受国家和人大的委托对政府系统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审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不具有审核预算编制的职责,政府财政财务收支预算编制的审核由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但军队审计条例明确规定,军队审计机构有权审核军费预算编制,全国人大只是在年初批复全军总预算。因此,我国国家审计具有政府审计的属性,军队审计不具有国家审计的属性,军队审计与国家审计在制度安排上相互独立、自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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