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国有商业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企业财务管理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15.5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商业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财务关系,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济权,使商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代企业制度下,构建国有商业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1.两权分离原则。所谓两权分离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赋予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企业独立营运资产的法人财产权。现阶段,在我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公司法》和《企业法》等法规中,均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从政府部门中独立出来之后,并没有解决国有商业企业独立法人地位问题,而只是改变了它们所隶属的机构,即从原来隶属于政府行政机构转为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因此,要实行两权分离,一方面必须改革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组织的行政管理模式;另一方面真正赋予商业企业一切财权,如筹资权、投资权、留用资金支配权、成本费用开支权和资产处置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难想象,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这些财权,就不可能真正拥有其他经营权,也就不可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政资分开原则。政资分开是实行两权分离的前提。所谓政资分开是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从其行政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形成具有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能,享有代表国有资产营运系统的主体利益。而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局却缺乏这些独立性,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均隶属于同级财政部门,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或审批权以及国有资产资金的收益权和投资权也均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于没有独立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就不承担责任,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笔者认为,在政府这一层次上,应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专设的国有资产管理组织独立行使,实行政资分开。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国有资产形成独立的营运系统,以便统一管理,提高营运效益,而且为政企分开提供前提条件,使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人格化,有利于建立起责权利相结合的国有财务运行机制。
3.经济效益原则。对国有商业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以提高其经济效益为目的。而衡量一个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最基本的标准,就是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这是因为国有资产保值是企业简单再生产的前提,是资产增值的基础,是获得资产收益的临界点,因而它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也是资产经营对所有者应承担的起码责任和得以生存的需要。而国有资产增值是壮大国有经济实力、扩大资产收益的物质条件,因而它是资产所有者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也是资产经营者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和得以发展的自身需要。所以对国有商业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以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4.责权利结合原则。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构建现代国有商业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就是从总体上对各财务主体的财务责任、财务权力和经济利益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和处理的基本管理制度。这三者之间财务责任是核心,财务权力是保证,经济利益是动力。因为财务责任不仅是确定财务权力的依据,而且也是确定经济利益的依据;而要确保各财务主体履行其财务责任,必须赋予相应的财务权力,才能保证各财务主体独立地进行其财务活动;各财务主体其履行责任情况如何,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因此,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建立正常的财务秩序,调动各财务主体理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二、现代企业制度下,构建国有商业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
1.建立一个以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主导,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中介,以国有商业企业为基础的现代国有财务组织管理体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国有财务组织管理体系,应按照上述“两权分离”和“政资分开”的原则,建立一个以国有资产管理为主导,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中介,以企业为基础的现代国有财务组织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国家对国有财务资金行使所有权职能。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权威性,使之能独立地发挥其作用,就必须改革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局隶属于财政部门的做法,把国家级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下设的部级机构,把地方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独立于地方政府,隶属于国家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即改变过去条块双重领导体制为上下垂直领导体制。这不仅有助于国有资产管理局独立行使所有权职能,而且有助于改变政资不分,条块分割的格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连结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商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它是受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专营国有财务资金的具体产权代表和企业性组织。几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只有国有资产管理局,没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缺少与企业直接联系的纽带。而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然是空中楼阁,无法对国有财务资金营运进行具体操作。所以,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使国有财务资金营运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国有商业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在这一体系中,就必然成为国有财务活动的微观主体。由此可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按照“两权分离”和“政资分开”原则构建的国有财务组织管理体系,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三个不同层次组成。
2.建立权责明确、责利挂钩的现代国有财务制约机制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要使新的财务管理体系中三个处于不同层次的经营主体对国有资产实行有效运营,就必须明确规定各自在国有财务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为确保各财务主体独立进行其财务活动,履行其财务责任,应赋予各财务主体在国有财务活动中拥有的相应权力;同时,为促使各财务主体努力履行其责任,增强内在动力,也必须明确各财务主体在全面履行其责任的前提下应享有的经济利益。使不同层次的财务主体有其权,负其责,得其利,建立起有效的国有财务运行制约机制。具体来说:
国有资产管理局,应承担的财务责任主要有: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国有资产保值指标体系、财务发展战略和财务预算,维护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增值,防止非正常损耗和流失;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国有财务资金分配于各经营实体,监督它们合理地组织财务活动,并为它们提供必要的服务;配合政府部门实施产业政策,对国有财务资金的投向与结构进行调整,使之与整个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调整与发展相协调;组织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和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国有资产变动状态,使国有资产流动合理化、价值市场化和产权清晰化;审核确定和组织收取国有资产权收益及产权转让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加以管理和处置等。为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局独立履行其财务责任,必须赋予相应的财务权力。如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全面履行其责任的前提下,应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如按照一定比例,从产权收益中提取公益金和管理费用。相反,若没有全面履行其财务责任,对有关负责人因玩忽职守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承担的财务责任主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对所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编制并执行财务预算,报国有资产管理局据以汇编全国或地方财务预算;按照产权规定的界区,运用证券化增减股份、委派董事或组建董事会等方式对所管辖的企业进行产权约束,对所经营国有财务资金的保全、积累与提高使用效益负责;进行财务筹资与投资,并对现有财务资金的分布与结构加以调整,从资产增量与存量上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不断增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产权收益,将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收益及时足额上交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拥有的财务权力包括:国有资产占有权、投资权、收益权以及在所投资的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权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除了从企业获取产权收益之外,还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产权收益中提取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用以及奖金等。
国有商业企业在使用国有财务资金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与增值的责任;进行合理、有效地筹资、投资等财务活动,降低费用成本,控制资金耗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财务制度;按规定分配利润,及时足额地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交产权收益等。企业所拥有的财务权力主要包括:筹资权、投资权、资产处置权、经营费用开支权、商品订价权、营业收入分配权以及留用资金支配权等法人财产权。企业在履行其责任的前提下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取得经营国有资产的收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从收入中开支各种费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同时,对没有全面履行其财务责任的企业或责任人,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章,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收稿日期:199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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