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应用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思考与启示_民主集中制论文

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应用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思考与启示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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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哪一次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巨大的历史进步为补偿的,中国共产党80年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践,透射出许多发人深思的启示。在新世纪,特别是在我们党不断调整执政方式,进一步提高执政水平以迎接新挑战的情况下,正确地认识并科学地阐述中国共产党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启示,对于推动21世纪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抢占制高点——要把民主集中制提高到意识形态的高度来认识

民主集中制有其固有的内涵和属性,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民主集中制包括以下三种涵议:一是作为政治体制的民主集中制,它突出地体现在构建了我国的政治体制,即构建了我国的政权组织体系;二是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它主要是产生并形成了党的组织系统、组织结构的运行规则;三是作为工作方法的民主集中制,它主要是形成了党的科学决策机制。民主集中制除了上述几种涵义之外,还有意识形态的内涵,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也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指出:“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29页)显然,意识形态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主要就是指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所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而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当然也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意识形态的功能在于能为社会提供一整套知识、思想和价值信仰系统,影响人们的意识和无意识结构,最后造就一种普遍的社会性格和民族精神,虽然这种影响是通过社会意识的内化以形成“社会性格”来实现的。但是,以国家强制力支持的意识形态,具有强迫人们去学习、信仰和传播的功能,这是意识形态必备的品格和其概念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将民主集中制提高到意识形态的高度来理解和认识,对于目前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有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它有助于人们从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真正认识到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有助于通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来防止因为社会的转型所带来的意识形态的弱化;有助于人们识破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共意识形态花招”。因为以民主集中制为架构原则的“议行合一”制度是对议会民主制的直接的和有力的挑战,它直指议会制两个重要原则——代议制和权力分立,打破了议会制的神圣性和不可替代的神话。因此,西方敌对势力一直视以民主集中制为架构原则的“议行合一”制度为异己的制度,是对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的威胁。他们在意识形态领域煽动和鼓吹“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是同“法西斯主义”相同的“极权主义”,企图造谣中伤,迷惑人心。所以,抢占制高点,将民主集中制提高到意识形态的高度来加以认识,不仅可以澄清人们的模糊认识,而且,也是对西方敌对势力的有力回击。

二、提高关眼点——民主集中制要从一般的治党原则向治党规律转变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我们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根本组织原则。因此,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发展规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设党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壮大,并取得丰硕成果的关键。然而,在中国共产党80年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践中,有时又在不知不觉中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时甚至发生严重失误。如果把这些失误仅仅归于某个领导人的过失,显然是不能说明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发展了民主集中制,而在实践中却又在不断地违背民主集中制的深层次原因的。民主集中制之所以经常被破坏,就是因为民主集中制还不完善,它仅仅被作为一种制度和原则而已。而制度和原则是受时间和特定历史任务以及执行者的自身因素制约的,所以,具有可变性和随意性。中国共产党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的经验教训一再证明,民主集中制不仅仅是坚持和完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发展问题,从一般的原则和制度向规律发展,即把民主集中制从治党制度和原则向治党规律发展。只有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治党规律,它才具有不可违背性。坚持、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才是自觉的,才能在坚持和完善中不断揭示它的科学性、合理性,最终揭示出它的规律性,这就是要把民主集中制从一般的治党原则向治党规律转变的根本意义之所在。

三、抓住关键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

以往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而中国共产党80年的历程也在不断地重复着这种跌宕起伏的历史轨迹。因此,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便从一种主观的期待,变成一种历史启迪了。毛泽东曾经说过,像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为什么我们党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斯大林破坏民主集中制的事件在中国重演?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义》沉痛的历史教训再一次警示中国共产党人,根治“人治”的最好方法是实现“法治”。所以,彻底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实现“依法治国”,使民主集中制制度化、法制化,由软件转变为硬件,使每一个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活动,决不能产生党权可以高于一切的错误认识和行动。

四、选准切入点——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健全党内民主机制

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程度取决于党内民主的状况。虽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是不可动摇的也是必须贯彻执行的,但是,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党内集中,都需要具体的操作机制来落实。由于革命战争和计划经济的客观需要,我们党建立了比较健全的集中机制。而党内民主机制却远没有集中机制那样完备而有效,客观上造成了党内民主与集中的相对失衡,使集中由于长期没有民主的约束而成了高度集权。从理论上讲,民主与集中属于不同的范畴,民主与“专制”相对立,集中与“分散”相对立。两者各自有特定的运作规律,我们不能说民主越多集中就必然越少,或者说集中越多民主就会越少。但是,两者之间确实存在一个发展平衡的问题。当党内民主发展滞后于集中的时候,集中制的民主性必然受到制约,集中制变为集权制;而当党内集中发展滞后于民主时,统一的权威必然趋向涣散,民主可能会变成无权威的放任自流。从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理论发展的历史考察,一方面是一套从上到下完备健全、运转自如、高效的集中机制;另一方面则是民主相对薄弱,还停留在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并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民主机制。民主与集中的不平衡,民主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权力过分集中、权力受制约程度低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健全党内民主机制是健全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突破口,而首要的问题是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内集中真正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体现多数党员的意志,确保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贯彻执行。“一个党不集中不行,如果没有中央的和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这个党就没有战斗力。这种集中,如果没有高度的民主作基础,集中也是假的。”(《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47页)只有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机制才能为党内正确的集中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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