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跨国贿赂:国际贸易政策的一个新热点_经合组织论文

反跨国贿赂:国际贸易政策的一个新热点_经合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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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际贸易领域的腐败问题频频成为国际论坛的主题。1997年9月11日,第八届国际反贪大会在秘鲁利马闭幕, 大会通过的《利马声明》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开展反腐败斗争。同年9月22日, 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香港年会公报突出强调帮助各国惩治腐败和改进管理,鼓励各国把跨国贿赂定为犯罪行为。反贿赂正在逐渐成为国际贸易政策领域的新热点。

一、国际经贸领域流行腐败行为

“跨国贿赂”系指一国公民或企业以各种形式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目的在于获得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合同,或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80年代末以来,某些地区跨国贿赂愈演愈烈。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最近世界银行对国际企业经理进行了一次调查,腐败被受调查者列为在拉丁美洲、加勒比地区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做生意的最大障碍。尽管全世界贿赂的确切数额尚难精确测定,但世界银行估计可达发展中国家外来直接投资和进口的5%,即每年近800亿美元(注:〔英〕《金融时报》1997年7月22日。)。 在航空、军火、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贿赂现象尤为突出。据透明度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注:1993年成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宗旨是反对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理事会成员劳伦斯·柯克克罗夫特(Laurence Cockcroft)统计,1988—1992年间,世界最大十家军火出口商年均出口额为300亿美元,其中约有40 亿美元用于贿赂有关国家的政客和高级军官;而法国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每年用于贿赂外国军火采购者的资助约达100 亿法国法郎(注:劳伦斯·柯克克罗夫特:《跨国贿赂是不可避免的吗?》,《商业战略评论》1996年秋季号,第30—39页。)。

腐败对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1.行贿者必然以提高价格、降低质量等手段回收贿赂支出,从而提高了投资成本,降低了资本投资的回报,并挤占了本可用于其他项目的投资。2.跨国贿赂使政府采购资金过多地流向国外产品,不仅牺牲了民族工业的商业机会,而且需要支出更多的外汇用于维护资本设备。3.导致资本从南方国家倒流北方。4.使正当的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5.跨国贿赂丑闻严重削弱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常常引起政治危机。

80年代末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相继推行了私有化,私有化进程中的腐败现象随之迅速成为一个严重问题。私有化进程中的腐败行为不仅减少了政府出售国有企业所得收入,而且减少了中标者可用于后续投资的资金。由于竞争力较弱的投标者用不正当手段攫取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通过资产重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指望有落空之虞。有鉴于此,联合国已将跨国贿赂列为17种严重跨国犯罪之一。

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外国腐败行为法》(Foreign CorruptionPractices Act—FCPA),明文规定美国公司、 公民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均属非法行为。即使腐败行为并没有达到目的,只要做出了行贿的许诺,就构成了犯法。《外国腐败行为法》对违法者规定的处罚相当严厉。自1988年以来,对违法公司一般处以200 万美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公司管理人员罚款10万美元,以及可长达5 年的监禁。而且,无论其所在公司是否受到起诉,公司管理人员个人都有可能受到起诉。

联合国、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也对商业交易中日益蔓延的腐败行为做出了反应。1977 年, 国际商会通过《国际商务中的敲诈和贿赂》(Extortion and Briber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nationalTransaction)报告,呼吁国际社会切实加强反贿赂立法, 并通过政府间协议保证其效力。国际商会尤其强调国际企业应为减少腐败做出自己的贡献,为此制订发布了自律性企业《行为准则》(Rules of Conduct)。

尽管国际社会努力制止跨国贿赂,但由于种种原因,直至80年代末,这些努力并未收到预期的全部效果。问题在于缺少国际协调。某些大国担心将贿赂外国官员明文定性为犯罪行为会影响本国的出口,使别国出口商从中渔利。即使在美国,围绕《外国腐败行为法》的争议也并非罕见。正因为如此,1977 年联合国就决定制订一份国际反腐败协定, 1979年协定草案已经完成,准备提交联合国大会批准,但从未获得采纳。

二、开展反跨国贿赂运动

80年代末以来,反跨国贿赂运动出现了新的发展势头。而这种新势头的出现,又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首先源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各国经济国际化程度加深,分散的各国市场日益紧密地联结成一个统一的世界市场,越来越多的国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需要在世界市场上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80年代末以来全世界掀起新的区域集团化浪潮,各区域经济集团成员国政府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共同治理成员国之间腐败行为的迫切性。其次反映了贸易大国角逐世界市场的需要。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贸易政策逐步转向“公平贸易”,致力于消除贸易伙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和推动美国商品、服务和资本的出口。而多年以来,美国一直指责别国公司用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手段使美国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急欲改变这种局面。美国商务部声称,仅就他们观察到的1994—1996年间139 个涉及外国公司行贿的国际商业合同案例而言(其合同总价值达640亿美元), 美国公司就丧失了其中价值近110 亿美元的36项合同(注:美国商务部《迈向下一个美国世纪:美国对外国竞争行为的战略反应(国家出口战略第四个年度报告)》1996年10月,第12、26页。)。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The Omnibus Trade & Competitiveness Act )就包括一份《外国腐败行为法》的修正案。

同时,美国认为,其他国家投入出口推动工作的财力和人力比美国大得多,使美国出口商面临不利竞争局面。据美国商务部统计,不计非融资性出口推动开支,1994年各主要工业国对本国出口的融资性援助,日本为1610亿美元,法国为460亿美元,德国为210亿美元, 美国为150亿美元。然而,平衡预算已成为美国政治生活中头等重要的大事。克林顿总统于1997年8月5 日签署实施的预算法案规定, 要在大幅度减税的10年内削减净赤字9000亿美元。预算紧缩使美国政府不可能在推动出口开支上向其竞争对手看齐。为此,近年美国贸易政策重心进一步向按美国模式统一国际贸易竞争规则倾斜,公开宣称要在继续协调其融资和出口推动计划的同时,将战略重点转向与妨碍美国进入外国市场的外国不公正竞争行为作斗争,并将贿赂列为美国必须与之斗争的四种新不公正竞争行为之首。

不仅如此,西方还将反跨国贿赂提高到了巩固前苏联东欧和拉美等国新生“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国际商会指出,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深受贿赂丑闻困扰,如果允许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将危及“民主政府和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注:国际商会《行为准则》1996年修正案前言。)。

80年代末以来,国际社会制止跨国贿赂的努力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从法律上确认跨国贿赂行为的犯罪性质。80年代末,根据1988年贸易法的授权,美国政府在经合组织(OECD)内发起了制订禁止跨国贿赂协定的谈判。1993年,克林顿政府指派国务院和财政部高级官员参与,加大了推动谈判的力度。1997年7月,OECD 内部关于反贿赂协议的谈判终于取得突破,各成员国部长一致同意到年底达成协议,将成员国公司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定性为刑事犯罪行为,各成员国将在1998年底前批准该项反贿赂协议,并在国内制订相应反贿赂法律,取消对贿赂开支的税收减免。阿根廷、智利等非OECD成员国也表示有兴趣参加该项反贿赂协议。由于OECD成员国覆盖了世界贸易大部分份额,OECD的进展意义重大。一些区域国家组织也采取了行动。1996年3月29日, 美洲国家组织(OAS)21 个成员国在加拉加斯联合签署《美洲反腐败公约》(Inter-America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其第8 节明确宣布签字国企业、国民、永久性居民贿赂外国官员为犯罪行为,成为世界上第一部要求其签字国认定贿赂外国官员为犯罪行为的国际条约。由于跨国贿赂妨碍正常市场竞争,某些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如欧盟)还援引有关竞争法规惩罚跨国贿赂行为。

2.取消对用于贿赂目的的开支的税收减免。一半以上的OECD成员国有关税收法规将企业对外国官员的贿赂视为成本费用,允许从税收中扣除。1994—1995税务年度,英国国内税法首次规定凡构成犯罪行为的开支(包括在英国策划但在海外支付的贿赂)不得减免税收。1996年4 月,OECD理事会第873 次会议通过《关于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实行税收减免规定的建议》,要求成员国重新审查并最终废除这类规定。其各成员国相继采取了行动。德国于1996年修改了税法,规定若其接受者被宣判有罪,则不得给予税收减免。

3.禁止有跨国贿赂行为的公司参与政府、多边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资助的项目,对其实施经济制裁。1994年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相继声明,国际贿赂是其面临的主要考验之一。1995年、1996年7月,世界银行通过有关贷款条件、 政府采购规则和标准招标文件的反贿赂修正案,要求凡属世界银行资助项目,必须公布已经或将要付给与其招标、履约有关机构的一切佣金和小费。如果投标者或借款人卷入腐败行为,世界银行将拒绝付款或取消项目中的世界银行贷款部分。被世界银行认定有腐败行为的公司将被列入一段时期内不得参与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黑名单。1996年5月,OECD 开发援助委员会通过原则声明,决定将其各成员国的双边援助与反腐败挂钩,禁止其援助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贿赂行为;一旦发现,就取消援助。某些国家政府对国内政府资助项目也采取了类似政策。 美国商务部《出口倡导规则》(Advocacy Guidelines)规定, 参与国际招标的美国公司凡欲寻求政府支持者,均不得有跨国贿赂行为。美国进出口银行、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等机构均规定,美国供应厂商欲寻求其贷款、担保或保险等项服务,需提交公司官员签发的供应厂商证明书或立约保证他们的项目符合《外国腐败行为法》及其他国内外反腐败法规的规定,由上述机构审核。企业一旦违反,上述机构将终止服务,并采取法律行动。

4.强化对跨国贿赂行为的监控机制。这种监督机制体现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两方面。在监控行贿者方面,重点是加强企业内外审计监督,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和各国政府为此都采取了不少措施。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负有审核上市公司(包括在美国上市的外籍公司)财务报表,督促其遵守《外国腐败行为法》的职责。遵守《外国腐败行为法》已成为在美国上市的条件之一,上市公司因此普遍加强了内控制度。此外,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建立了由非经理人员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是否存在贿赂行为。许多国家还开始压缩企业交际费。韩国45.9%的企业交际费开支超标,且过去4年中招待费增长快于同期销售额增长。 为此韩国1997年税法修正案规定,从次年起一般企业和中小企业法定交际费基础金额各削减50%和25%;到2000年完全取消不开单据的“秘密招待费”项目,交际费占销售额比重从现在的0.1—0.3%逐步降低到0.03—0.2%;对人均交际费支出、 交际场所加以限制(注:《经济日报》1997年9月26日。)。

在监督受贿者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由于包括贿赂在内的大量非法收入是通过金融市场转移的,1989年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决定加强反洗钱活动,为此建立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OECD协助下开展工作。截止1996年6月底, 该工作组已就反洗钱向各参加国政府提出了40份建议报告,从而初步建立起了一个监控制度框架。 欧盟《反洗钱公约》(Convention

onMoneyLaundering)也已于1993年9月生效。

5.致力于提高政府采购和投标招标透明度,从制度上预防跨国贿赂行为。 世界贸易组织(WTO )就此制订的规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996年1月1日, WTO 新《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Agreement——GPA)生效,对各缔约方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要求大大提高,而且其管辖范围从中央政府的商品采购扩大到地方政府、公共部门采购实体和劳务采购(工程建设招标),降低了受辖采购合同的起点金额,缔约方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中央政府采购合同、2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地方政府采购合同、40 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公共部门采购合同、5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工程建设招标均被纳入管辖范围。 据估计,与旧协议相比,新协议的管辖范围扩大了10倍。联合国、世界银行、APEC等国际经济组织也多次呼吁各成员国(地区)提高其政府采购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于1995年5 月制订了旨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货物、建筑和服务采购样本法》。

近年国际反跨国贿赂运动呈现下述鲜明特点:

1.反跨国贿赂行为范围扩大。某些美国公司抱怨,美国公司要获得政府的出口支持必须遵守《外国腐败行为法》,而在美外资公司在享受美国政府的出口支持时,其国外总部或分公司却能够逃避《外国腐败行为法》的约束。为此,近年美国将《外国腐败行为法》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美国经济实体的海外附属机构和在美外资公司,美国进出口银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等机构都相应调整了规章。国际商会1977年《行为准则》只禁止企业为获得或保持生意而贿赂外国官员,其1996年修正案则禁止一切目的的贿赂。

2.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反腐败。由于腐败蔓延,回扣率上升,一些原来通过行贿打开市场的公司也觉得不堪重负,贿赂的成本超过了可能从中得到的好处;同时迫于政府和公众压力,态度发生了逆转。1995 年7月,德国工业联合会(BDI)主席汉斯—奥拉夫·亨克尔(Hans —OlafHenkel)就公开呼吁政府、企业双方共同支持OECD反贿赂协议和建议。许多企业根据国际商会《行为准则》制订了相应规章。壳牌石油公司规定其各部门、各子公司经理每年必须书面报告其遵守反贿赂法规的情况。

3.更加强调各国、各国与国际组织、各国际组织之间的协作。《美洲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签字国在制订相关法规、引渡罪犯、罚没贿赂所得等方面进行有效、广泛的协作。OECD、欧盟等组织内部各成员国之间,以及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商会等国际机构之间也加强了协作,OECD就准备提议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补充有关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规则。

4.反跨国贿赂与减少过度规制相结合。不合理规制过多、过滥,必然诱发掌握审批权力官员的“寻租”行为。近年各国普遍推行经济自由化,减少不合理规制,有助于铲除腐败行为的温床。

尽管反跨国贿赂运动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横亘在前进道路上的困难依然不可低估:

其一是要对跨国贿赂行为做出准确的法律定义殊非易事。不仅正常付款和不正常付款难以明确界定,为作为受贿者的“政府官员”范围下一个通用的可操作定义也存在不少困难。

其二是国际反贿赂规则的约束力难以保证。如果国际社会不能达成一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贿赂规则,势必会助长某些国家的“搭便车”行为。而要达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各缔约国又必须大量修订本国既有政策、法规,客观上存在不少困难。何况在发达国家把持之下,这样一部协议能否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实际需求,还很成问题。WTO《政府采购协议》迄今只有美、日、欧盟、加拿大、以色列、 韩国、挪威、瑞士等国签署,就是一个例证。而且,腐败的既得利益者也决不会轻易退让。

其三是当前的反贿赂协议针对贿赂的“供给”方者多,针对“需求”方者少。在某些腐化之风盛行的国家,遏止腐败涉及改革国家政治体制。然而,企图通过外部压力进行这种改革可能为某些别有用心的西方大国打着“反腐败”旗号干涉别国内政打开新的方便之门,使国际反腐败运动变形走样。事实上也已经出现了西方大国以腐败为口实停止援助,造成发展中国家政局动荡的现象。历史经验证明,外部高压多半无助于一个国家政治的清明,只能制造政治动乱。

尽管前路漫漫,但在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协力之下,反跨国贿赂的正义事业必将取得最后成功。面对国际贸易政策领域的这一新热点,我国应当积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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