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与因特网国际行为守则的制定_国家主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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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12-0011-10

       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15.12.002

       自从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在2013年6月揭露出举世震惊的秘密监视项目“棱镜计划”之后,美国就始终是世界舆论的指责对象。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谴责美国这种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行径。同年7月10日至11日,正当“斯诺登事件”持续发酵的过程中,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美国华盛顿举行。尽管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成果,但是两国同意将通过对话与合作增进彼此了解和互信,推动制定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近年来,网络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热议和关注。实际上,早在2011年,中国、俄罗斯等四个国家就已经向联合国大会正式递交了联合起草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尽管联合国主要会员国都原则上认可规范互联网行为的必要性,但相关国际决议迟迟没有得到通过。由此可见,一方面,各国指责美国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但反过来,美国也经常指责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实施网络侵入活动;另一方面,无论是双边还是多边层面,各国都表示要推动制定一套国际准则。那么,在互联网上是否已经存在相关的国际行为准则?我们又应该如何推动或完善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呢?

       一、国家主权与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

       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激烈的博弈来看,在网络世界还没有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并且各个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的利益和诉求仍然处于不对称的态势中。况且互联网仍在高速发展,新的技术和业务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而新的问题又接踵而来。因此,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制定将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形势。然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目前,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不太可能明确反对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制定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基础。

       (一)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现状

       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技术、商业和国家安全等,对互联网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越加显得必要和紧迫。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陆续出台国内法来进行相关的规制,但国内法所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就国家行为而言,以国际电信联盟为平台,国际社会在1988年缔结了《国际电信规则》,该条约在1990年开始生效,有178个国家受到它的约束。它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条约,旨在促进通信和信息业务的国际互联互通和互操作性,同时确保其效率和广泛的公共有效性和可用性。

       2012年,国际电信世界大会在迪拜举行。此次会议的核心议题是如何对《国际电信规则》进行修订。对于《国际电信规则》的修订问题,出现了四个主要分歧:第一,如何从内涵和外延上扩大“电信”的概念;第二,作为专门的国际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如何获得更多的治理权;第三,国家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如何享有平等的地位;第四,关于邮件管控的相关条文是否适合纳入修订范围。最终,此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国际电信规则》。在国际电信联盟的成员国中,已经有89个国家在这份新规则上签字,但仍有55个国家没有签字,其中包括大多数西方主要国家,例如美、英、法、德都没有签字。值得指出的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修改现有《国际电信规则》使国际电信联盟在互联网领域发挥更大作用,但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发达国家对此表示坚决反对。但是,不管怎样,《国际电信规则》主要是为确保网络之间相互顺畅连接,它以公平高效的方式为提供国际服务确定了原则,却基本没有涉及对国家行为的监管。

       修订《国际电信规则》的分歧只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关于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进行角力的表现之一。既然南北各方无法达成协调一致,于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试图单独推动相关准则的制定。正如前文所述,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四国在2011年联合起草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并提交联合国大会。该准则草案从政治、军事、经济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规范互联网行为的主要原则,包括建立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管理机制等;又如2013年,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下简称北约)单方面出台了一份有关网络战规则的文件——《塔林手册: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以下简称《塔林手册》)。在这本手册中,西方国家单方面制定了应对网络攻击的基本规范,但存在一些严重的缺陷。例如《塔林手册》“以物理存在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行动来确立相关主权、确定国家责任,面对无国界的网络空间存在的虚拟行为和虚拟设备,必将会出现许多适用不清的问题。”[1]不过,比较公认的看法是,《塔林手册》是西方争夺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制订权的重要步骤。这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关注。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主席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对于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主席明确指出:必须“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2]很显然,习主席将“科技安全”和“信息安全”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制定与执行必然涉及我国的科技安全和信息安全,所以它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应当未雨绸缪,积极推动和参与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制定。

       (二)国家主权原则下制定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可行性

       事实上,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可以根据规制对象的不同而分为两类:其一,针对非国家主体的行为准则。在这方面,世界主要国家存在进行合作与协调的现实基础。该领域相当一部分的行为准则可以纳入到对应的国际条约中,例如对于大部分网络犯罪,相关的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可以进行规制,从而产生互联网上的国际行为准则。同时,国家之间对这种行为准则也有共同的需求。其二,针对国家的行为准则。这是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亟待加强的部分。令人遗憾的是,国际法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任何具体建树。这是因为该类行为准则所要规制的对象是国家,而国际法想对国家产生强制力,要么征得当事国的同意,即自愿限制,要么产生国际强行法。不过,就现有的形势来看,美国控制着世界上大部分的互联网关键资源和技术。美国同意自愿限制的可能较小,而国际社会达成高度一致,进而产生国际强行法的可能就更小了。于是,针对国家的行为准则只能套用一般国际法,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强调,各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者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如何不同,它们在国际社会中都应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上也处于平等地位,国家之间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权威性得到了《联合国宪章》的确认。《联合国宪章》在第1条确定了“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的宗旨;同时在第2条第1项特别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并在第7项再次肯定:“联合国会员国之间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对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互联网的适用,我们不妨以国家实施的网络入侵行为为例。根据斯诺登披露的信息,从2009年开始,美国国家安全局就不断侵入中国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的计算机系统,入侵目标包括政府、学校以及个人的计算机。就侵入次数而言,此类行动可以数以百计[4]。显而易见,这种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构成国家行为,而这种国家行为是对其他国家主权赤裸裸的侵犯,从而严重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因为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不同国家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且国家之间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主权。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权力。具体而言,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在对内方面,国际法强调和尊重国家主权至高无上。据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本国领土上的互联网设备、互联网行为以及使用和实施这些设备和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拥有最高的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假如另外一个国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侵入该国的互联网设备、干预互联网行为,或者对相关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都是对该国国家主权的侵犯,也是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违背。根据斯诺登提供的文件,美国政府在未得到我国明示或默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侵入中国香港与内地的计算机系统,并窃取相关数据与信息。这无疑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也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违背。

       就中国、俄罗斯等四国草拟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而言,它的出发点就是维护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内的主权。换言之,在该准则草案中,尊重各国主权被列入了应当遵守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它也紧紧围绕维护国家主权这一核心。众所周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秩序的基石。即使是西方国家,在法理上也不得不承认和遵从这个原则。因此,北约单方面制定的《塔林手册》也不得不在法理上将国家主权作为自己的逻辑起点,从而获得最大程度的正当性。该手册以国家主权这个逻辑起点作为立论的前提,还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内网络安全的维护及其与国家主权的联系。可见,由于现代国际法以国家主权为基本支点,所以无论是中国、俄罗斯等国制定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还是北约单方面制定的《塔林手册》都不得不在法理上将国家主权作为最重要的基础之一。

       在经过近代和现代不断的演进和发展之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在《联合国宪章》所列各项原则中居于首位,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最重要的原则。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必须以彼此平等为基础,这是正常的国际关系得以维系的根本前提。历史一再证明弱国无外交。主权国家应当得到其他国家平等的礼遇,否则主权便无从谈起。反过来,凡是主权国家,其对外交往就必然是平等的。这一普遍规律体现在国际法上就表现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得以从其引伸和发展而来。因此,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例如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等等,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以国家网络主权为基础制定国际行为准则

       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互联网后,就必然会产生“网络主权”这一新事物。尽管对于网络主权的理解与实践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从整体而言,以网络主权为基础推动制定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一)国家主权在互联网领域体现为国家网络主权

       对“网络主权”这个概念的不同解读与实践是导致南北分歧的关键。一般而言,“网络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信息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的管辖权”[5]。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这种管辖权的边界与程度有不同的解读。

       尽管发达国家也承认网络主权的存在,但在这个问题上却存在“双重标准”。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确承认国家在互联网领域也存在主权,另一方面,它们却提倡国家主权在互联网领域应当最大限制地克制,从使其成为比较自由和开放的第五维空间。举例来讲,美国长期担心自己的网络主权受到其他国家的威胁,并因此要求其他国家承担所谓的“责任”,包括不从事网络攻击或者支持私人从事网络攻击、不侵犯美国政府和私人的信息安全等。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在2012年发布了一项调查报告,指责中国的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非法搜集有关美国的保密信息,从而威胁到美国的国家安全。实际上,就美国而言,提出对中国的类似指责已经屡见不鲜了。另一方面,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对很多发展中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的合法权利横加干涉。2013年3月,土耳其在本国境内相继封杀了Twitter、YouTube等西方网站。这招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强烈谴责。事实上,在叙利亚国内武装冲突、土耳其大规模反政府示威等重大事件中,西方都在利用部分网站进行煽动宣传。作为主权国家,土耳其完全有权关闭威胁其国家主权与社会稳定的网站。

       发展中国家对网络主权的认识往往与传统主权紧密挂钩,即认为网络主权不能完全独立于主权的传统概念,而只是国家主权在互联网领域的体现。因此,国家应当在互联网上遵守既有的国际法。例如201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该白皮书明确地指出:“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6]在是否应当遵守既有国际法的问题上,另外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各国关于“网络战”的争论。美国国防部在2009年正式组建网络司令部。由此,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率先正式将网络作为军事领域。“网络战”由此引起全球关注。美国在网络战的国际规则方面提出建立一套有别于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为代表的传统规则①。北约单方面制定《塔林手册》就是最好的例证之一。对于美国提出的网络战,中国、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在加快相关网络攻防能力的同时,并不认同西方提出的交战规则,但又暂时无法提出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建议。于是,中国、俄罗斯等国家认为,所谓的“网络战”从本质上讲,是军事斗争在互联网领域的体现。换言之,即使是爆发所谓的“网络战”,它仍然属于战争形态的一种,而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在新的战争规则尚未得到国际认可之前,仍应当适用传统规则。事实上,“网络战”的提法在某种程度上的确会冲淡人们对战争规则的正确理解。因此,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上述主张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传统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用于基于互联网产生的法律关系。”[7]不过,在没有明确和具体的新规则之前,坚持适用既有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

       (二)以网络主权为基础制定国际行为准则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尽管对于网络主权的理解与实践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从整体而言,以网络主权为基础推动制定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首先,认可与坚持国家的网络主权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国内法律措施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国内法律措施的对象一般是自然人和法人。对他们进行监督和管制应该是国家网络主权的应有之义。按照国际法的一般理论,自然人和法人,无论国籍归属哪个国家,都可以成为国家管辖的对象。这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这是因为只要国家对网络的主权得以确立,那么国家就可以依据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以及保护性管辖权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制。所谓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所谓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保护性管辖权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所做的对国家或其国民造成损害的行为[8]。其中,国家主权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最重要的体现是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也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享有使用互联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互联网安全。”[6]就中国而言,加强属地管辖权尤为重要。根据斯诺登所公开的文件,谷歌、微软等美国九大互联网企业都参与了美国政府的棱镜项目。美国政府利用这些公司的资源对世界各国的网络数据进行监控。值得一提的是,同样根据斯诺登所披露的文件,美国思科系统公司(Cisco Systems,Inc.)也允许美国政府通过其产品对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实施监控,而该公司是中国大多数大型网络建设项目的参与方之一,涉及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9]。对此,美国思科系统公司矢口否认[10]。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美国政府所实施的网络监控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各种互联网企业的资源,尤其是大型企业的数据。因此,如果能够有效地防止或制止有关企业对美国国家监控行为的参与,那么就可以有效地遏制美国在互联网领域的霸权。很显然,中国有权利这样做,因为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权可以成为我国对在华投资企业实施管辖的依据。

       其次,认可与坚持国家的网络主权可以为网络空间中的军事存在提供比较充分的法理依据。主权包括国家的自保权,网络主权亦然如此。国际法上自保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在和平时期根据本国国防的实际需要合理地进行武装力量建设的权利;二是在受到外来侵犯时武装自卫的权利。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依据网络主权为自己在互联网领域的军事存在提供比较充分的法理依据。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应该警惕所谓“网络攻击就是战争”的提法。美国政府制定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在2011年正式出炉。根据该战略,美国认为任何国家向美国网络系统实施的入侵活动都可以被视为战争行为。既然是战争行为,那么美国就可以根据现行国际法,进行武装自卫,甚至可以在现实世界中用常规武器进行还击[11]。美国的主张既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也存在滥用之嫌。一方面,我们应当承认,国际法迄今为止并不排除将部分“网络攻击”视为“武力进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入侵网络系统的活动与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行为之间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在互联网领域的发展是严重滞后的,尤其是在所谓“网络战”方面尚未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因此,假如武断地将传统战争法套在互联网领域,那么可能会造成国家轻率地或错误地使用武力的严重后果。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络攻击行为的实施者很难确定,所以武断的行为很可能造成误判。例如,韩国的影视和金融机构在2013年曾经遭到过一次严重的网络攻击。然而,韩国政府至今没有找到足够确凿的证据来指责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是这次网络攻击的肇事者。

       再次,认可与坚持国家的网络主权可以为阻击美国的网络霸权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对于现实世界,曾经有三个世界的划分,即第一世界、第二世界和第三世界。与之类似,从网络主权的理论出发,互联网上也可以划分为三个世界——网络霸权国家、网络主权国家和网络殖民地国家。首先,美国是全球唯一具有网络霸权的国家,因为无论是从基础设施,还是从商业竞争力和军事实力来看,它都是遥遥领先的;其次,有一部分国家虽然不具有网络霸权,但是对本国的网络资源可以行使有效的管辖,从而维护国家的网络主权。这些国家有中国、俄罗斯、日本、英国等;再次,剩下的国家非但没有霸权,而且没有足够的实力维护自己在互联网领域的国家主权。于是,它们只能成为上述两类国家的网络殖民地[12]。尽管各国在法理上都是主权国家,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国家实力的良莠不齐,上述划分显然是在阐释国家主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状态。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忽视或低估国家主权在法理上的价值。换言之,法理仍然可以成为我们维护互联网领域国家主权的重要依据,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条约谈判和国际诉讼提供有力的支持。举例来讲,根据斯诺登披露的信息,美国对中国的网络入侵不但局限于政府、学校等公共机构的网络信息,而且包括重要的公司、企业,例如华为公司就受到美国政府的严密监控。据斯诺登披露,2009年起美国国家安全局就开始入侵华为公司总部的服务器,并且经美国总统批准便可发起网络攻击。假如维护国家的网络主权已经上升为互联网中各国公认的国际行为准则的核心内容,那么美国上述所作所为就严重侵犯了中国的网络主权。于是,中国对美国的指责就有了更加具体的国际法依据。此外,在与美国存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该条约中有关网络主权的规定,将美国告上相应的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由此可见,在法理上确立国家网络主权不可侵犯的国际行为准则是多么重要。

       三、以网络主权为基础推动国际行为准则制定的关键

       在认可与坚持国家网络主权的基础上,中国、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可以从三个方面推动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制定。

       (一)在技术上缩短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差距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各国陆续进入互联网时代。与此同时,美国霸权主义的触角也延伸到了网络世界。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对修订《国际电信规则》的态度——美国明确表示不希望对现有《国际电信规则》进行重大修改,不希望国际电信联盟进一步涉足互联网事务。2012年,互联网域名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与美国延长了IANA职能合同的有效期。这充分展示了美国试图继续垄断网络核心资源的战略意图。事实上,美国对互联网核心资源的掌握,目的是服务于自己的霸权主义。在这种霸权思维的指导下,从一定程度上讲,西方国家对网络主权的理解并不是一种法理逻辑,而是较为明显的强盗逻辑。因此,在美国控制互联网核心资源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很难简单地通过外交谈判与发达国家在核心问题上达成国际协议。只有在技术上缩短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差距,发展中国家才能真正具备与美国全面且深入地进行谈判的资格与条件。

       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习近平主席就网络治理问题发表了许多重要论述,分析了国家安全形势变化,阐明了中国由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宏观思考、战略部署和政策主张,明确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网络安全治理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习近平主席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建设网络强国的目标愿景,即“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13]。这充分体现了习主席的高瞻远瞩,因为只有将我国真正建设成为网络强国,那么我国在参与制定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过程中才能拥有更大和更关键的发言权,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

       (二)积极争夺制定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平台

       在互联网治理中,准则是手段,而酝酿这种手段的载体是平台。具体而言,这里所说的平台主要是指各国能够就互联网事务交换意见的场合,包括相关的国际组织、国际会议以及其他国际机制。因此,平台起着载体的作用。无论对于发展中国家,还是对于发达国家,平台的载体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选择合适的平台就能使自己在磋商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就能有效提升对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影响力。事实上,南北双方对于平台的选择已经初现端倪。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利用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等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平台,而以美国代表的发达国家则倾向于在本集团内部首先达成一致,即在上述全球性平台之外建立以西方为主导的新平台,然后再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发展中国家接受该新平台及其制定的国际行为准则。从修订《国际电信规则》的实践结果就可以看出这种分裂——对于新版《国际电信规则》,89个成员方赞成(主要是发展中国家),55个成员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反对并拒绝签字。因此,新版《国际电信规则》的适用范围只是在上述表示赞成的国家之间。换言之,它对表示反对的国家没有约束力。从现有技术格局来看,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继续谋求在联合国等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框架下推进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制定是一个合理的平台选择。尽管发达国家对这些平台所制定的国际准则存在反对的意见,但坚持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促进全球性准则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团结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抵制发达国家的分化与拉拢。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双边性质的直接对话也是平台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中国与美国之间以及俄罗斯与美国之间目前都已经建立起某种形式的协商机制,旨在推动双边准则的制定进程。因此,在平台方面,我们应该坚持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双边协商机制并举,同时抵制美国以发达国家的内部共识为基础,向世界其他国家“兜售”所谓“既成事实”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努力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利益诉求的平衡

       为了能够在国际行为准则的制定上取得局部的突破,我们应当努力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利益诉求的平衡。我们应该注意到,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是推动国际行为准则的重要驱动因素。同时,随着网络更加深入地参与人类生产与生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互联网国际治理的意愿越来越强烈,诉求也越来越具体。这也是推动制定国际行为准则的重要驱动力量。如果能够很好地利用这两种驱动因素,那么就可能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利益诉求的平衡,进而为达成国际协定提供一定的基础。举例来讲,由于各种新兴技术和设备的不断涌现,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可谓是日行千里。与之相伴的是,网络攻击的形态、手段和规模等也在发生快速和巨大的变化。于是,世界各国在应对网络攻击方面承担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责任。在这种攻击和威胁面前,譬如全球网络爆发或将要爆发严重的计算机病毒传播事件时,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地置身事外,包括作为目前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这需要世界各国的协同合作。于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有可能在这些方面达成局部性质的国际行为准则,以便在未来能够共同应对危机;再举例而言,即使在最为复杂的信息安全方面,中国与美国的国家利益也不是完全对立的。由于基本国情、历史文化、综合国力等方面存在各种不同,中国与美国在网络安全方面所关注的重点内容也存在很多差别。尽管存在不同和差别,但中美仍然可以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寻找利益的交集,并进行国际合作,为推动互联网行为的日益规范做出贡献。《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将“维护互联网安全”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并明确提出:“互联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各国普遍关切的问题,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网络安全威胁……各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对互联网安全的关切也有差异,应充分尊重各国对互联网安全的不同关切,在差异中求和谐,在交流中促发展,共同维护国际互联网安全。”[6]由此可见,即使在最为敏感的信息安全领域,中国对于国际合作也是做出积极姿态的。

       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严重的分歧,因此国际社会尚未制定出比较明确的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是相当惊人的。于是,各种新技术和新服务会不断地和迅速地涌现出来。这就会导致原先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崭新的问题又浮出水面。新老问题的快速更替与不断交织或许会成为互联网治理所要面对的常态。因此,显而易见的是,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制定将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形势。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可以根据规制对象的不同而分为两类,即针对非国家主体的行为准则和针对国家的行为准则,其中,后者是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重点内容。但令人遗憾的是,国际法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任何具体建树。针对国家的行为准则只能套用一般国际法,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以国家主权作为起点推动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的制定是比较可行的,应该可以获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认可。国家主权在互联网领域表现为国家网络主权。南北双方对网络主权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分歧。西方国家对此持“双重标准”,而中俄等国主张其应与主权的传统概念相挂钩。尽管对于网络主权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分歧,但从整体而言,以网络主权为基础推动制定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这是因为认可与坚持国家的网络主权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国内法律措施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可以为网络空间中的军事存在提供比较充分的法理依据,可以为阻击美国的网络霸权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在认可与坚持国家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对中国、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而言,推动制定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有三个关键方面,即以缩短技术差距为条件,以选择适当平台为载体,以寻找利益平衡点为突破口。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5年11月13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收稿日期:2015-10-15

       注释:

       ①“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是指《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以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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