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法人格论文

浅析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法人格论文

浅析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法人格

何倩琦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摘 要 :人工智能发展迅猛,为各行各业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了冲击与挑战。对此,部分学者提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资格,以解决责任承担存在的困境。但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发展阶段,以及民事主体相关概念,在人工智能发展现阶段,人工智能并无独立意志,故赋予其法人格并非解决问题的良策。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主体地位

一、引入

2016年,Google的一款名为 “AlphaGo”的软件第一次战胜人类围棋髙手;2017年10月27日在沙特利雅得举行的“未来投资计划”大会上,沙特授予了类人机器人Sophia公民身份;无人驾驶技术日渐成熟,2018年12月,全国首辆8米量产级无人驾驶公交车上路……这似乎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时刻提醒这我们,不管是否承认,人工智能时代确实已经到来。它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对现行法律体系造成极大挑战。近年来,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是相对突出的,解决此问题的前提是要解决人工智能究竟是法律主体还是客体。故文本拟探究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问题。

二、人工智能概念及发展现状

目前学者们将人工智能的“智能水平”分为三大类: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而目前人类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所谓“弱人工智能”是专门用于某一特定领域的人工智能,如自动驾驶系统。有学者将其称为IA,尽管IA具有自主学习等特征,但它们是按照开发者输入的代码或者算法来模仿人的大脑分析处理问题,且其能力有限,其运作完全是由于纯粹的计算挖掘能力,而不是对事物的理解学习。故,其与人的大脑实际上具有很大的差别。

三、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分析

(一)人工智能法人格肯定说

部分学者主张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地位。他们提出:第一,从权利主体的发展进程来看,权利主体不仅仅指自然人。“法人”等拟制法律主体的出现就可证实这一点。所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在理论以及实践中都不存在障碍,具有可行性。第二,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具有必要性。人工智能本身具有可以深度学习以及自主决策的特性,甚至是脱离背后主体,依据自己独立的意志作决策并付诸实施从而致人损害。这样的独立决策以及实际操作,弱化了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与背后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让人工智能的背后主体对此侵权结果承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背后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可能阻碍人工智能的研究发展。

在赞成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观点里,存在三种不同的论证途径,有人工智能代理说、独立电子人格说以及拟制主体说。

要推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关键在于推进技术进步。以组织编写《路线图》的方式来推动技术进步,是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一次全新的尝试。

第一,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在民法理论上难以找到支撑。目前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指的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个体,包含自然人以及通过拟制的法人。在民法上,法人格概念的意义在于揭示民事主体的内在统一性和其实质,界定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在自然人中,法人格的存在是以伦理为依据天然存在的。而对于法人,由于法人概念是股东财产以及意志的抽象集合,所以法人人格是通过团体人格而建立起来的。但如前文所述,目前人工智能在发展上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它们是按照开发者输入的代码或者算法来模仿人的大脑分析处理问题,其能力以及自主独立性有限。因此,人工智能的行动及其产生的结果不具有独立性,是依附于背后主体所发出的指令的。

(二)本文观点

关于上述赞成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观点,笔者是不赞同的。

进入21世纪,海西州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草原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在鼠害防治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防治形势依然任重而道远。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海西州草地发生面积在200多万hm2,危害面积在145万hm2以上,危害种类主要有高原鼠兔、高原鼢鼠、沙鼠和田鼠,平均每公顷草地中有效鼠洞358个,最高的鼠洞高达560个以上,其中在海西州高原鼠兔分布最广,危害最为严重。

第二,仍然从人工智能现阶段发展的情况来看,其欠缺行为目的与意志独立,在没有缺陷的情况下,其意志实际上等同于背后主体的意志,人工智能本身无法自行直接行使权力以及履行义务。在生活中,我们能看到一些例子,表现上像是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自主决策而做出的行为,但深入分析即可发现,实际上仍是根据背后主体事先输入的代码或者数据而做出的决策或者是源自于人工智能系统缺陷导致。由于在本质上,人工智能的智力水平在现阶段以及将来的一段时间中,不能支撑它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最终权利行使者与义务承担者仍是背后权利主体。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不赋予人工智能法人格,侵权责任全由背后主体承担,会加重背后主体法律责任,从而阻碍科技发展。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赋予人工智能法人格在现阶段实质上也不能解决此问题,责任最终仍由背后主体承担。更进一步分析,即使赋予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但其本身无法弥补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那么就必须依赖其他法律主体对该损害负责。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则要考虑人工智能与背后主体的法律关系,以及人工智能是否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等诸多问题,还可能造成现有民事法律体系的混乱。因此,提倡赋予人工智能法人格的做法在现阶段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良策。

综上,首先人工智能不同于自然人,不具有基于伦理产生的自然人人格。其次,人工智能仅是依据其背后主体指令运行,欠缺自身的行为目的与意识,其意志实际上可等同于背后主体的意志,因此也区别于具有自己相对独立意志与财产的并作为自然人集合体的法人。故,效仿法人拟制,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具有不妥的地方。

[ 注 释 ]

①张玉洁.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J].东方法学,2017.6.

②詹可.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研究[J].信息安全研究,2018.3.

上式中,Y1表示经济中的总产出。显然,Yt为耐用品部门与非耐用品部门的产出之和,即:Yt=Ct+Ht。最后,货币政策为盯住产出缺口与通胀的价格规则,即:

③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N].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7-0228-01

作者简介 :何倩琦(1994-),女,京族,广东广州人,广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标签:;  ;  ;  ;  

浅析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法人格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