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名制的反腐败效应及相关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名制论文,相关政策论文,效应论文,建议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0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应使用实名以及金融机构应为个人存款账户保守秘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推行金融名制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在此之前,我国已对股票投资、保险、银行卡等个人金融交易实行了实名制。
金融实名制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都必须采用真实姓名,金融机构必须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才能开户,所有的金融交易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我国实施金融实名制具有深远的意义,它能保护金融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相联的社会信用制度,强化国家的税收征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除这些以外,金融实名制还具有很强的反腐败效应。积极推行金融实名制,充分发挥其反腐败和遏制腐败的功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推行金融实名制的反腐败效应
1.运用金融实名制防治腐败
防治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都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腐败现象。各国在反腐败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制度是产生腐败的主要根源之一,不透明的金融制度是滋生腐败的土壤。要彻底清除腐败现象,就必须改革和完善各种制度。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就是实行金融实名制。这项制度能遏制腐败,打击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将金融实名制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外汇管理制度等经济制度配套实施,能使得个人收入来源的合法性更加透明,也能使得某些人无由突然致富暴露其收入来源的不合法性。经济腐败行为在透明的金融交易中难以遁形,这种效应无疑有利于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能倡导廉洁,鼓励正当地、合法地致富。
在金融实名制度下,大额的贪污受贿款项等个人不法资金一般不再存入银行,那么腐败分子如何处理这些钱财呢?(1)藏匿。货币作为价值符号,长期藏匿以至永久性藏匿,就会降低直至消失其价值,不会给国家造成大的损害。(2)将巨款送给亲人和朋友。这一方面有暴露不良行为的可能,相关联的人越多,暴露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面接受这些不法资金的人同样面临着如何稳妥地处理这笔钱的难题,因为他们同样要遇到财产申报和实名储蓄的问题。(3)大额消费,包括购置豪宅、汽车、高档家俱和高档服饰等等。这些与个人合法收入不相称的过度消费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因此,腐败分子最终很可能会落到一个得不偿失的下场。(4)将资金转移国外。如果国家加强了外汇管理措施,有效地堵塞了个人不法资金外逃的渠道,这一步棋就无法实现。(5)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如果这些金融交易都需在实名条件下进行,且每笔交易都记录在案,个人不法资金就很难走通。(6)投资办实体。在金融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的约束下,利用贿金或其他不法资金开办企业、投资于房地产业等等,会引起社会对这些有权有势人的关注,对腐败分子来说,风险很大。(7)退回来源之处或上交国家。这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但当事人可能不无顾虑。如担心组织上知情后有看法;时间已久,找相关人困难等等。(8)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尽管这种方式表现出资金来源与其运用的极大矛盾性,现实中仍有一定的积极效果,是腐败现象在特定条件下的逆化。以上列举的在金融实名制下八种腐败钱款的可能走向,对腐败分子来说,或者因风险太大不敢冒然从事,或者受到社会约束行不通,或者事与愿违,与初衷不符。总之,金融实名制能沉重打击腐败分子,大大降低与遏制依靠腐败行为谋利的欲望。
2.国外实行金融实名制的经验借鉴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已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笔者在西欧国家比利时留学时,到当地银行开户必须交验本人护照。澳大利亚的《金融交易法》、美国的《银行保密法》等金融法规,都有要求银行了解其客户的情况,对个人和机构开户、资金转移及有疑点业务的操作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对客户一次交易金融额超过10 000美元的要先填交易报表,包括客户的背景资料;对于在银行?正款一次超过3 000美元的,要在汇款时出具本人带有照片的有效证件,并核对姓名、地址等各项内容,银行留底备案,便于需要时核查。
韩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行“储蓄实名制”,这是发展中国家运用金融制度反腐败的一个突出例子。韩国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起飞时期,曾制定了《关于保障储蓄存款秘密的法律》,规定对实名储蓄与假名储蓄均给予保密。当时及后来在军人统治下的韩国,官商勾结,行贿受贿现象十分严重,各种来路不明的钱财或通过假名存入银行或在证券市场上投机,假名金融交易的弊端日益显现,导致世风日下,严重影响国家的发展。金泳三作为韩国历史上第一位文职总统上任后,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运动。1993年3月,金泳三要求政府官员公布自己的私有财产,自己带头申报。1993年8月12日,金泳三通过电台、电视台向全国发布“总统紧急财政经济命令”,宣布即日起在韩国实行“储蓄实名制”。储蓄实名制实行一个月后,包括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检查总长朴钟吉第一大批高官先后辞职,反腐败取得了突出的成绩。金大中继任总统后,进一步推行了金融实名制,他授权金融监督委员会在对银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假名、借名账户时,无论数目多少,可在三年之内进行追查,除交纳罚金外,还要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3.我国推行个人存款实名制与反腐败工作的内在关系
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键康肌体的病毒。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持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①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的高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行坚强有力的领导,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包括最近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三讲”教育,使反腐败斗争保持了健康发展的势头。
金融处在现代经济的核心地位,在市场经济中,大量的经济往来都离不开金融机构,各种不正当钱财往往要进出于各类金融机构。例如,原四川泸洲市招生办副主任石仁富、原河南汝洲市市长徐中和、原广东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原吉林省工会副主席薛景文、原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张德元,当其东窗事发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场面,办案人员从其家中各个角落甚至亲友那里搜查出各种存单、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有的署着假名,有的署着亲朋戚友名,有的署着数码以代替姓名。其中石仁富的不义之财共有63张存单和280张其他有价证券。直至今日,腐败现象仍在借助我国金融制度的漏洞在社会蔓延。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合理、严格有效的金融监督机制必不可少,金融实名制是这一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可以设想,在金融实名制度下,像石仁富这样的腐败分子,不可能拿着343张各类有价证券不心慌。
我国现已正式推出个人存款实名制,这一工作刚刚开始,具体实施办法有待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们认为,要发挥金融业的反腐败功能,需正确把握推行实名制涉及的各种金融业务的内在关系和资金运行的规律,正确处理各种金融交易实名制之间的相关性,正确构建我国反腐败的金融网络系统。
二、与金融实名制相关的若干政策建议
运用金融实名制反腐败应注意有关政策的配套实施,应注意“堵”与“疏”、“防”与“惩”的有机结合。为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全面实行金融实名制
除了对个人存款、个人股票交易、个人保险及银行卡业务实行实名制外,个人与金融机构的其他种类业务往来也应实行实名制。例如,个人购买国库券一律采用实名制,个人汇款或转账超过了一定金额的采用实名制。这样做是为了堵住个人不法钱财流入和流出的漏洞。
2.公民金融交易实名证件采用统一的身份证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列出的实名证件达8种之多,除了港澳台同胞可使用的身份证和外国公民使用的护照,内地公民可使用的实名证件达5种。因身份证件可能伪造,在证件种类多、号码编排规律不一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难以识别真伪。建议在全国人口编号赋码工作的基础上,采用统一的内地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将这种公民身份证定为内地公民唯一的存款实名证件。这种号码同时亦可称为公民的社会信用号码,公民与社会的各种经济往来包括各种金融交易都统一采用这种号码,记载着这种号码的金融机构账户可作为公民最为重要的身份证明之一。内地公民采用这种统一的身份证作为实名证件,便于金融机构的操作,也便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能大大增强金融实名制的反腐败效应。
3.建立完备的技术支撑系统
发挥个人存款实名制对不法经济行为的监督功能,需要完备的技术支撑系统。只有当各金融机构的电脑能联网操作,腐败分子的钱财流入任一金融机构才难逃法眼。建议国家和各金融部门(包括农村信用社)投入必要的资金,尽快建设和完善电子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在有必要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腐败分子在任何金融机构存入的不义之财都可以在这一网络系统的任一终端找到。这项工作可与金融电子化业务的开展和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等项工作联系起来。
4.防止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
一定金融以上的款项通过转账方式从对公存款账户进入个人存款账户应要求客户提供单位证明,并记录在案。这方面的工作还可与税务部门配合,资金流动记录可作为纳税的依据。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禁止将私人钱款存入对公存款帐户。防止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能杜绝一些腐败现象发生。
5.保存个人金融交易记录
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交易(包括存款、取款、转账等)的记录都须保存其真实性,保存期一般不低于5年,大金额的金融交易记录保存期应更长,以备后查。为了防止不法资金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转移,单位时间内个人金融交易次数及交易总额也应记录在案。
6.彻底清理非法金融机构
包括个人存款在内的金融交易均实现实名化后,在社会上仍然存在非法金融机构(如地下钱庄等)的情况下,就会促使部分来源不正当的钱财流向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寻求庇护和增值,从而部分低消金融实名制的反腐败效应。因此,需坚决取缔所有的非法金融机构,严防它们死灰复燃。
7.设立反洗钱和防止不法钱财转移的法律条款
为防止洗钱和个人不法钱财在家庭内部、亲属和朋友之间转移,在法律上应对存入金融机构的不义之财作出严格的界定。无论腐败分子如何通过多层次的、复杂的金融交易,试图把资金来源的非法性掩盖起来或分散开来,无论这些钱财最终置于谁的名下,其非法性将始终不变,并应追究知情人的法律责任。
8.采取配套措施,为不法钱财提供正当出路
在顺利完成“三讲”教育的基础上,国家对公务员、国有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各种涉及人、财、物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同时要求上述各类人员在金融机构原有的匿名存款账户在一定期限内转为真名,否则将作为违反组织纪律处理。与这些工作相配套,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联合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统一的全国退赃公开账号,在一特定时期内,为极少数已有腐败行为的人提供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不法钱财有正当出路。通过匿名方式将全部赃款存入这一公开账号者,组织上和法律上今后将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采取得力措施取缔和查处象“海外金融投资咨询公司”一类的办理个人钱财转移到国外的非法组织
这类组织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的办法,将一些腐败分子的不法钱财以在国外开立匿名账户形式或成立匿名公司的形式等转移到国外。我国目前个人外币存款账户分为外汇账户和外钞账户,外钞账户的钱难以通过银行转移到国外,而不法钱财一般进不了外汇账户,加上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故腐败分子往往寻找地下通道向国外转移资金。一些非法的“海外金融投资咨询公司”活动猖獗,甚至在报刊杂志上打广告,应当坚决取缔。
10.建立健全与金融实名制相联系的金融交易保密法规
反腐败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紧密相联系的。建立金融实名制,并不是说金融交易信息可以随意对社会公开,也不意味着金融交易信息可以对金融机构内部所有人员公开。对此,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已有了重要的规定。但还不够,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实施细则。该细则应包括: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的内容,解密的限制性条款,什么情况下可以披露,可以对谁披露,可以披露到什么程度,披露的法定程序,金融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背了保密规定应受到的处罚等等。与金融实名制相联系的保密细则的实施要能够做到让守法的人民群众真正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