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防范选官腐败的历史镜鉴论文

两汉防范选官腐败的历史镜鉴

王子今

【摘要】 “察举”是汉代一种新的选官形式。当时针对随即出现的“选举不实”等现象,对官吏严格“考校”,通过监察、举劾、弹治,严厉惩治不称职官吏,“举吏不实”也成为罪名。“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即推荐者也必须承担责任。民间谣谚等社会舆论对选官腐败现象的谴责,也对社会政治生活有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 两汉 察举 选官制度 腐败

《汉宫春晓图》(局部)

食品药品网格化管理“涵江经验”已上升为“福建模式”,列入国家和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十三五”规划,先后得到国务院食安办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毕井泉局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的充分肯定,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今日要训》以增刊形式予以刊登,得到福建省副省长梁建勇的批示肯定,并在全省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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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代统一的高度集权的政治格局形成之后,汉王朝执政者继承了这一体制并有所创新和完善。两汉选官制度即是在此意义上的更新,提高了执政效能和管理质量。同时,对于产生的以腐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弊病,也通过政治引导、道德教育、法律约束和舆论评议有所防范,有所纠治。

“察举”:兼重德才的选官形式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大体可以理解为“世官制”“察举制”“科举制”三种形式的递进。“世官制”即世系官职的制度,汉初依然施行。《史记·平准书》说:汉初社会安定,“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裴骃《集解》引如淳曰,“仓氏、庾氏是也”,反映了“世官制”的传统。汉文帝时,已有从社会基层选用“贤良”“孝廉”的做法,指令中央官吏和地方官吏从社会下层推荐从政人员。名臣晁错就是以“贤良文学”之选,又经帝王亲自策试,得以升迁为中大夫的。所谓“贤良文学”,强调道德和才能标准。不过,当时这种选官形式还没有成为完备的制度。汉武帝即位之初,就诏令中央和地方主要行政长官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六年之后,又下诏策试贤良,同时明确规定郡国必须选举的人数。汉武帝时代,察举制基本成为正统的政制,这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有学者指出,汉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的元光元年,是“中国学术史和中国政治史的最可纪念的一年”。

监察官“禁察踰侈”,即惩罚违反制度的贵戚近臣,查处究办称作“举劾”,这些特使有很大的权力。一般官员也可以相互揭发举报,史称“弹治”。对于犯罪官员应当举劾而“阿纵”“不举劾”的,也要受到处罚,严重者甚至同坐。《晋书》卷三〇《刑法志》说:“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由此可知,官员犯罪,主管负责的上级要承担连带责任。选官程序中,荐举候选人才者,如果其推选对象渎职犯罪,荐举者也要承担罪责。如富平侯张勃举张汤“茂才”,而张汤因“父死不奔丧”被举奏“下狱”,张勃也因“举不以实,坐削户二百”。胡广“为济阴太守,以举吏不实免”。在并非故意的情况下,选举不实仅削户、免职而已。如属故意,则要给予刑事处分,实例有“山阳侯张当居坐为太常择弟子故不以实”受到“完为城旦”的处罚。又有戴涉因举荐的人“盗金”而“下狱”。

监察、举劾、弹治:行政处罚方式

结合相关文献调查我们发现在发生CRE感染的科室中,急诊科、ICU和手术科室是感染的“重灾区”,这可能是由于以上科室的患者大多病情危重,机体免疫力较差,大多会接受抗生素治疗,与医护人员接触更加密切等,因而更容易发生感染。多数学者都将既往接受过抗生素治疗,老龄患者,机械通气或其他有创支持治疗,慢性疾病,曾接受过移植或进行免疫抑制相关治疗等列为危险因素。还有研究者提出感染CRE为患者死亡的独立危险因素,而这也促使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将更加关注具有相关危险因素的患者。

察举作为新的选官体制强调看重德能,避免其他因素影响官员任用,这对于防止选官腐败是有效的。《后汉书》记载,如“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李贤注引《汉官仪》称之为“务实校试以职”“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即在行政岗位实践一年才可以向上级推举。这种对于德行人品和工作能力确定考察时限的要求,也有积极的意义。

汉明帝刚刚即位,就下诏宣布:“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指出选官方式的严重问题,要求主管部门“明奏罪名”,予以惩处,重申“举者”也必须同样严厉责罚。所谓“并正举者”,李贤注解释为“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后汉书》卷二《明帝纪》还记载:有官员因“辟召非其人”“遂策免之”。对于选官程序中发现的“举非其人”的问题,“举者”必须承担责任,已成为汉代制度。

汉代有更为完备的监察体制。御史大夫下辖侍御史十五人,“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汉武帝时根据需要特设“直指绣衣使者”作为皇帝特派专史,主管贵族高官的监察。汉元帝时,有“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的做法,颜师古解释说:“始令丞相、御史举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见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所谓“考校”,与现今“考察”“考核”语义接近。看来,选用官员和考察官员,以道德水准为标尺,体现了对选官制度予以健全完善的一个行政侧面。

李贤注引《汉官仪》说:汉章帝明确了选官的四个条件:“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经明行修,能任博士;三曰明晓法律,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任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照奸,勇足决断,才任三辅令。”强调基本原则是“皆存孝悌清公之行”。要求“自今已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就是严格执行对举荐者提供虚假信息予以追责并严厉惩处的法律。《续汉书·百官志一》刘昭注补引应劭《汉官仪》也强调“四科取士”的原则,“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所谓“正举者”,成为坚持选官公正的行政传统。类似的史例,还有《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记载司空刘授免官,李贤注引《东观记》说,是以“辟召非其人,策罢”。名臣陈蕃批评时政,“帝讳其言切,托以蕃辟召非其人,遂策免之”。也说明“辟召非其人”,是罢免责任官员的正当理由。

《书》“歌”《诗》“刺”,“谣”“谚”品评:社会舆论谴责

朝廷议政时,可以对“辟召非其人”情形公开揭露指责。如《后汉书》卷四五《张酺传》:“三府辟吏,多非其人。”《后汉书》卷五四《杨秉传》:“内外吏职,多非其人。”这种政治批评,有时利用灾异的出现而发表,从而扩展了影响力。如《续汉书·五行志二》“灾火”条说,汉灵帝时发生火灾,是上天对政治黑暗的警告。当时,“官非其人,政以贿成,内嬖鸿都,并受封爵。京都为之语曰:‘今兹诸侯岁也。’”对于选官腐败的社会舆论谴责,形式是多样的。《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记载一道诏书:“间者以来,吏政不勤,故灾咎屡臻,盗贼多有。退省所由,皆以选举不实,官非其人,是以天心未得,人情多怨。《书》歌股肱,《诗》刺三事。”说“吏政”的问题导致了灾异频繁,这当然是由自当时“天心”与“人情”相对应的神秘主义意识。“《书》歌”和“《诗》刺”,是古来通常出现的社会舆论表达方式。

《续汉书·五行志一》“谣”条记载,汉桓帝初年,“京都童谣”有对“政贪”的揭露和谴责。其中涉及选官:“梁下有悬鼓,我欲击之丞卿怒。”这里所说的“童谣”,与上文说到的“京都为之语曰:‘今兹诸侯岁也’”同样,也是民众口传的舆论方式。《抱朴子外篇》卷二《审举》说,“灵献之世”,选官体制败坏,“台阁失选用于上,州郡轻贡举于下。夫选用失于上,则牧守非其人矣。贡举轻于下,则秀孝不得贤矣。故时人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父别居。寒清素白浊如泥,高第良将却如鸡”。《太平御览》卷四九六引《抱朴子》“故时人语曰”写作“桓灵谚曰”,也是以民间谣谚为形式的社会舆论。《后汉书》卷一一《刘玄传》记载,两汉之际,农民军控制关中,“其所授官爵者,皆群小贾竖,或有膳夫庖人”“长安为之语曰:灶下养,中郎将。烂羊胃,骑都尉。烂羊头,关内侯”。虽然并非正统王朝的选官体制,却同样因为选举“非其人”,遭到以歌谣为形式的社会舆论批判。多种社会舆论的压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选官腐败的情形有所收敛。

【中图分类号】 D69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教授,中国秦汉史研究会顾问)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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