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周公的板球被列入“诗经”183号;唐风_周公论文

周公所作《蟋蟀》因何被编入《诗经#183;唐风》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蟋蟀论文,诗经论文,所作论文,周公论文,因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华简《耆夜》记载了武王八年伐耆归来在文大室举行饮至之礼时武王、周公举爵行酬而奏乐歌诗的仪节,武王举爵酬毕公、周公分别歌《乐乐旨酒》、《乘》,周公举爵酬毕公、武王分别歌《赑赑》、《明明上帝》。以上四首诗皆不见于《诗经》,亦不见传世文献称引,则早已亡逸。其中《乐乐旨酒》、《乘》、《赑赑》三首诗歌颂周王朝的武功,而《明明上帝》则为祝诵之作。周公酬武王秉爵未饮之时,见蟋蟀升堂,即兴歌诗一首,名曰《蟋蟀》,其文云:

蟋蟀在堂,役车其行。今夫君子,不喜不乐。夫日□□,□□□荒。毋已大乐,则终以康。康乐而毋荒,是惟良士之

蟋蟀在席,岁聿云暮。今夫君子,不喜不乐。日月其迈,从朝及夕。毋已大康,则终以祚。康乐而毋荒,是惟良士之惧惧。

蟋蟀在序,岁聿云□。□□□□,□□□□。□□□□,〔从冬〕及夏。毋已大康,则终以愳。康乐而毋荒,是惟良士之惧惧①。

此诗与《诗经·唐风》中的《蟋蟀》文多相似,分章亦同,主旨亦无二致,相互比勘,因袭之迹显而易见,二者当是同一首诗的两个文本,其中必有一个文本是最初的原创而另一文本则是因袭之作。为便于比较两个文本的异同,判断何者是原创,何者是因袭,亦引录《诗经》中的《蟋蟀》于下:

蟋蟀在堂,岁聿其莫。今我不乐,日月其除。无已大康,职思其居。好乐无荒,良士瞿瞿。

蟋蟀在堂,岁聿其逝。今我不乐,日月其迈。无已大康,职思其外。好乐无荒,良士蹶蹶。

蟋蟀在堂,役车其休。今我不乐,日月其慆。无已大康,职思其忧。好乐无荒,良士休休。

李学勤因《唐风》中的《蟋蟀》句式比较规整,认为《耆夜》中的《蟋蟀》创作时间较早,经过一定的演变历程才成为《唐风》中的样子②。伏俊琏等联系《诗经·七月》对《蟋蟀》一诗的创作时间作了具体的考证,认为作于武王八年(前1049年)周历九月或十月③。实际上,就简文结合《诗经》而论,亦不难断定《耆夜》中的《蟋蟀》早于《诗经》中的《蟋蟀》。清华简是战国时代的竹简,其时《诗经》已结集成书。若《耆夜》是战国时代的托古之作,取《诗经》中的《蟋蟀》略作改动而属诸周公名下,则简文中的其它四首诗亦当见于《诗经》或先秦文献的称引,事实是简文中的其它四首诗在传世文献中绝无任何踪迹,可证简文中的《蟋蟀》与其它四首诗皆是最初创作的文本而《诗经》中的《蟋蟀》则是因袭改编的文本。

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除《蟋蟀》一诗的两个文本孰先孰后外,还有周公所歌《蟋蟀》因何被编入《诗经》的《唐风》之中?据郑玄《诗谱·唐谱》、《汉书·地理志》,《唐风》是流传于晋国一带的民歌。因尧本称唐侯,晋处尧之旧地,故《诗经》的编者袭尧之旧号而称流传于其地的民歌为《唐风》。殷墟卜辞有“唐邑”(《合集》14208正、20231)、“唐土”(《英》1105正),则殷商时代晋南仍被称为唐④。陈奂云:“《吕览·当赏》篇:‘晋文公曰:若赏唐国之劳徒,则陶狐将为首矣。’是后世亦有谓晋为唐者。”⑤《诗经》结集成书时,假如编者要将周公在饮至典礼上所歌《蟋蟀》编入其中,当系属于《王风》或大、小《雅》,不当编入《唐风》之中。自清华简《耆夜》刊布以来,许多学者对此已有讨论。李学勤根据《帝王世纪》、《吕氏春秋》、《左传》、《诗序》的记载,认为耆(黎)国本在尧之唐地,其地后来入于晋国,《蟋蟀》是伐耆(黎)时所作,于是就在黎国旧地长期流传,后来竟被认为是当地的诗歌而被编入了《唐风》之中⑥。若就周天子封诸侯、命方伯时必赐予乐则的礼制而论,似可对周公所歌《蟋蟀》之所以被编入《唐风》中别作一解。

据《尚书大传》的记载,周公摄政四年建侯卫。周公封叔虞于唐而为晋之始祖,文献有明确的记载。《左传·定公四年》云:“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据杜预注,沽洗为钟名。密须是殷末周初居于今甘肃省灵台境内的小国,周文王曾有伐密之举,见于陕西扶风出土西周甲骨⑦,《史记·周本纪》亦有“伐密须”的记载,《诗经·皇矣》还描述了战役的经过,则所谓密须之鼓当是文王伐密须时所获战利品。密须之鼓与沽洗本皆是王朝的乐器,封建叔虞时赐予了晋国。西周末年,晋文侯有迎立平王、夹辅王室、护驾迁都之功而受命为方伯,《尚书》中的《文侯之命》即是周平王策命晋文侯的命书。《书序》云:“平王赐晋文侯矩鬯圭瓒,作《文侯之命》。”文中述所赐之物,除矩鬯圭瓒外,还有彤弓一、彤矢百、卢弓一、卢矢百及马四匹。其它文献对此事亦有简略的说明。《左传·隐公六年》记周桓公言于王曰:“我周之东迁,晋、郑焉依。”《国语·郑语》云:“晋文侯于是乎定天子。”《史记》的《周本纪》、《晋世家》及《新序·善谋》皆以为《文侯之命》是周襄王策命晋文公的命书,杨伯峻已辨其误⑧。春秋之时,晋文公因尊王攘楚又受周襄王策命而为方伯,其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有记载:“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赐之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秬鬯一卣,虎贲三百人,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晋侯三辞,从命,曰:‘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扬天子之丕显休命。’受策以出。”晋文侯、晋文公皆先后受命为方伯而得以专行征伐,就周礼的命数而言则是九命作伯。《周礼·大宗伯》云:“壹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晋文侯、晋文公受九命为方伯而皆有弓矢、矩鬯之赐,表明所得副命之赐是九赐。《礼纬·含文嘉》释九赐云:

一曰车马,二曰衣服,三曰乐则,四曰朱户,五曰纳陛,六曰虎贲,七曰斧钺,八曰弓矢,九曰秬鬯⑨。

班固《白虎通·考黜》、何休注《公羊传·庄公元年》皆据此为说,故九赐之序相同。《韩诗外传》卷八引《传》云:“诸侯之有德,天子锡之:一锡车马,再锡衣服,三锡虎贲,四锡乐器,五锡纳陛,六锡朱户,七锡弓矢,八锡铁钺,九锡秬鬯。”异人或说,次序不同。关于九命与九赐的关系,郑玄与何休有不同的说法。陈立云:“何休注《公羊》,既引九锡之文,即云‘百里不过九命,七十里不过七命,五十里不过五命’,其意以九锡即是九命。郑氏《宗伯》注云‘侯伯有功德,加命得专征伐于诸侯’,则郑意以九命之外别有九锡,虽七命、五命者皆得九锡,与何义异。”⑩据《礼记·曲礼上》孔疏,郑司农、许慎亦皆以九赐即九命。无论是以九赐当九命,还是以为九命作伯之外别有九赐,晋文侯、晋文公既受九命为方伯,皆有副命之九赐当无疑问,既得九赐中之车马、衣服及弓矢、矩鬯,亦有衣服以上、弓矢以下诸物又不言自明。《文侯之命》、《左传·僖公二十八年》陈述天子策命晋文侯、晋文公所赐之物,皆是举九赐中极轻之一赐、二赐和极重之八赐、九赐以概其余。九赐之中既有乐则,则天子策命诸侯为方伯时必赐之以乐。天子之所以赐诸侯以乐,目的是为了使诸侯以天子之乐和民、化民。《白虎通·考黜》云:“能和民者赐乐则。”宋均注《含文嘉》云:“长于教诲,内怀至仁,赐以乐则,以化其民。”若以为据纬书为论尚不能坚人之信,经典文献中亦有天子赐诸侯以乐的说明。《礼记·乐记》云:

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制乐以赏诸侯。故天子之为乐也,以赏诸侯之有德者也。德盛而教尊,五谷时熟,然后赏之以乐。故其治民劳者,其舞行缀远;其治民逸者,其舞行缀短。

因诸侯德盛教尊,故天子赏之以乐,虽然未必始于舜时,但至少是西周以来不断践行的礼制,故纬书、经典文献皆有说明。《礼记·王制》云:“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天子以乐赐诸侯,执柷、鼗将之,既见事之隆重以礼行之,又知所赐之乐不限于柷、鼗二器。孔疏云:“凡与人之物,置其所与大者于地,执其小者以致命于人。”所谓大者,当即钟、鼓、管、磬之类的乐器及乐舞所用羽、籥、干、戚等,皆以柷、鼗领之而赐予诸侯。

从《乐记》的记载来看,天子所赐之乐,除乐歌外,还有乐舞,再联系前引《左传》言封叔虞时赐以密须之鼓、沽洗及《王制》言赐诸侯乐以祝、鼗将之,则天子所赐之乐还包括各种乐器,《含文嘉》统称天子所赐之乐歌、乐器、乐舞等为乐则。实际上,天子所赐之乐则,不仅仅是乐歌、乐器、乐舞等而是连同演唱乐歌、演奏乐器、表演舞蹈的乐师一并赐予诸侯,传世文献中有可以参证的记载。《左传·襄公十一年》云:

郑人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晋侯以乐之半赐魏绛,曰:“子教寡人和诸戎狄以正诸华,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请与子乐之。”……魏绛于是乎始有金石之乐,礼也。

《国语·晋语七》亦记载此事,略有不同,相兼乃备,其文云:“郑伯嘉来纳女、工、妾三十人,女乐二八,歌钟二肆及宝镈,辂车十五乘。公锡魏绛女乐一八、歌钟一肆。”韦昭注云:“工,乐师也,《传》曰‘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是也。”又云:“女乐,今伎女也。”诸侯以乐赂人或诸侯以乐赐人,包括乐师、乐器、女乐等,天子所赐之乐则当亦如此,不同之处仅在于天子之礼是以多为贵。西周晚期大克鼎铭文记周天子策命器主人之语云:“赐汝史小臣霝龠鼓钟。”郭沫若因“霝龠鼓钟”与“史小臣”并列,疑职司霝龠与鼓钟者即以其器名官,霝龠鼓钟皆是官名而非乐器之名,引师嫠簋铭文所言“司乃祖旧官小辅眔鼓钟”为证(11)。陈梦家认为史、小臣、霝龠、鼓钟是四官之名,其中霝龠与鼓钟是乐官(12)。据传世与出土文献,可断天子所赐之乐不仅是乐歌、乐器、乐舞,还有演唱乐歌、演奏乐器、表演乐舞的乐师。大克鼎器主人克不是诸侯而是王朝重臣,官授膳夫(13),天子亦以乐赐之,不仅说明以乐赐人是当时策命之礼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还表明王朝重臣与畿外诸侯地位相同。杨伯峻曾指出,古代乐师各专一艺,《论语·微子》有鼓方叔、播鼗武、击磬襄可证(14)。正因为乐师皆专习一艺,天子以乐歌、乐器、乐舞赐予诸侯,不得不将专习所赐乐歌、乐器、乐舞的乐师一并赐予诸侯,否则诸侯所受之乐便形同虚设,无法施用于各种仪式典礼。需要指出的是,魏绛身为大夫亦备金石之乐,虽然《左传》以为合乎礼之规定,但非因九赐而得,出于晋侯私意,可见诸侯以下如同天子一样亦可以乐赐人,西周晚期公臣簋铭文言虢仲以钟赐公臣,同时期的师簋铭文言伯龢父赐器主人钖钟一肆,皆可为证。

综上所述,武王八年周公在饮至之礼上所歌《蟋蟀》本是周公的创作,后来成为王朝的乐歌,有专门的乐师演唱、传习。周公封叔虞于唐,或周天子命晋文侯、晋文公为方伯时,以《蟋蟀》作为乐则赐予了晋国,专习《蟋蟀》的乐师同时也被赐予了晋国。《蟋蟀》一诗随乐师进入晋国后而得以在晋国流传,随着时间的流逝,其作者、来源被逐渐淡忘,竟然被认为是晋国的民歌,在不断演唱的过程中又屡被改编,最后又幸运地被编入了《诗经·唐风》之中。《礼记·乐记》记宾牟贾侍坐于孔子而论及《大武》之乐云:“声淫及商,何也?对曰:‘非《武》音也。’子曰:‘若非《武》音,则何音也?’对曰:‘有司失其传也。若非有司失其传,则武王之志荒矣。’”《大武》是周初制礼作乐的标志性成果,歌颂周王朝的文治武功,《诗经·周颂》中《武》、《酌》、《桓》、《赉》即是乐舞所用乐歌,主要用于宗庙或明堂祭祀(15),尚有“有司失其传”之事,何况周公即兴所作《蟋蟀》,既非“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的颂歌,不可与《大武》相提并论,在流传的过程中失其本事而被编入《唐风》之中就更不足为怪了。

根据《尚书》、《左传》的记载,自西周初期至于鲁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年),晋国三次获得天子所赐乐则。周公所作《蟋蟀》究竟是封建叔虞时还是策命晋文侯或晋文公为方伯时作为乐则被赐予了晋国,文献不足难以落实。以情理而论,一首诗的作者、来源在流传过程中终被忘却,必然要经过漫长的岁月。因此,《蟋蟀》或许就是封建叔虞时作为乐则被赐予了晋国。《左传·定公四年》记封叔虞于唐时列举赐予叔虞的乐则,或是择其重者而言有密须之鼓、姑洗,略其轻者而不言有《蟋蟀》等。当然,《蟋蟀》一诗也可能是天子策命晋文侯或晋文公为方伯时才作为乐则被赐予晋国。

注释:

①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中西书局,2010年,图版页10—13,释文及注释页150—155。

②李学勤《论清华简〈耆夜〉的〈蟋蟀〉诗》,《中国文化》第三十三期。

③伏俊琏、冷江山《清华简〈夜〉与西周时期的“饮至”典礼》,《西北师大学报》2011年第1期。

④沈建华《甲骨文所见晋南方国考》,《初学集——沈建华甲骨学论文选》,文物出版社,2008年,页78—85。

⑤[清]陈奂《诗毛氏传疏》卷十,中国书店1984年影印漱芳斋1851年版。

⑥李学勤《清华简〈夜〉》,《光明日报》2009年8月3日。

⑦王宇信《西周甲骨探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4年,页91—92、108—109。

⑧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1990年,页463。

⑨《礼记·曲礼上》孔疏引。

⑩[清]陈立《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页304。

(11)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科学出版社,2002年,页262。

(12)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上),中华书局,2004年,页263。

(13)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页42。

(1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页991。

(15)详贾海生《周公所制乐舞通考》、《祝嘏、铭文与颂歌——以文辞饰礼的综合考察》,《周代礼乐文明实证》,中华书局,2010年,页133—159、22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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