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分析论文_汪洋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分析论文_汪洋

东至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472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建设工程行业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建筑行业,在带动建设行业发展的同时,也给建筑质量带来许多问题,因此政府介入监督极具必要性,文章研究政府监督建设质量的沿革及现状,分析现有监督制度中存留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改革措施,希冀以此提高监督效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关键词:建设工程;政府监督;工程质量;主体与效力;市场信誉

从执法主体、执法效力、市场现状以及监管制度出发,分析现行监督制度效果不佳的原因,并据此提出改良措施,通过执法主体制度化、建立信誉机制、已经培养人才、完善制度等措施,对政府的质量监管进行创新改革,相信通过笔者的研究思索所探寻出的措施,必定能够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所助益。

一、政府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的沿革和发展现状

1、从历史沿革角度解读。土木、建筑、管道等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入而引起重视,政府亦逐渐以其强制力、公信力介入工程的质量管理之中,以期规范建设市场、维护建设目的、促进社会经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最初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监督,引入多元化的外部公民、舆论监督等,尤其是现今,以政府公权力对工程质量进行规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和协调等管理,使其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技术标准、保证使用安全。政府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政策被切实落实,使市场经济趋于完善。政府的监督管理历经从无到有、逐渐发展、不断规划与改革的阶段,制度已经近乎完善。

2、质量管理的现状调查。就目前而言,虽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但是由此形成的多头管理、多区分治对于市场的秩序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着极大的消极影响,造成市场的恶性循环。质量安全第一的监督思想指导着政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坚持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勘察等主体的规则原则亦明确了责任主体,规范、法治是政府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监督可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前审查文件,施工中现场监督,施工后工程资料的核查,监督方式在发展不断更新,由授权向委托执法转变,建设单位进行竣工核检转为向有关机关备案,这些措施使得监督效果相应增强。

二、现行监督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委托执法难以保障执法效力。由于监督管理主体是政府委托执法,也就是,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际上并非真正的管理主体,只是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这一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亦明确其只接受委托而不具有执法主体地位和资格,那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其执法效力难免受到质疑,甚至一些投机者利用这一制度漏洞逃脱法律的制裁,影响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破坏市场,其决定难以真正做到一呼百应,效力无法实现,因此效果难以保障,对于监督机构的公信力和形象都是极大的打击,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执法资格,并保障其正当执法一定发生效力。

2、市场信誉缺失带来巨大的监督压力。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和盲目性所带来的市场混乱情况在建筑行业内尤其明显,恶性价格竞争、普遍质量残次、操纵行政等使得建筑行业要形成良好的市场口碑及信誉还需强有力的改革加以改造,使得市场健康运行,形成合理有序的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水平,稳健中寻求经济发展。现如今,我国建设工程中,因为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盲目赶工、抢工,更有甚者为了蝇头小利偷工减料者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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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人才缺乏,管理不规范。极高的技术性和政策性要求监督人员不仅对于建筑知识精通,对于法律、金融、政策等知识熟习,对现代化的检验手段和设备亦要把握,专业性要求高,知识领域要求广,这样的要求能够满足的人并不多,部分监管人员自身位置摆不正,导致合格的监督领域人才缺失,影响监督力度及效果,难以应对发展需求。

三、如何加强政府对于工程质量的管理

1、确认执法主体地位及效力。设置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进行监督,专门机构行使专属职权,使得主管部门能够具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格进行监督执法,处理项目的质量问题,防止责任主体寻求执法主体漏洞,真正做到政府部门监管并能够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力,对于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责任主体能够实行行政处罚,而不是只监不管,明确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每个阶段均进行严格的监管,并推行责任人终身责任制,提升执法效率,使得法律能够真正作用于建设领域,监督主体能够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此规范市场,发挥监督效果,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2、完善市场信用机制。市场本身若能形成良好的信誉,市场主体能够规范行为,提高建筑质量,那么监督压力会大大减小,监督管理所需人财物亦会相应减少,因此,提升市场信誉,完善机制才是提高质量的根本方法,加强市场主体对于信誉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其通过扩大客户群,提升自身品牌的方式获得收益。工程责任主体作为工程质量的直接决定人,需要政府部门大力监管,另外,工程的参与人亦要加以监管。加强市场准入,挑选信誉良好、技术过硬且管理有序的企业进行招标,赋予其建设主体地位,并严格依照法律监督规范其建设行为,资质的审查是提高质量的首要步骤,是避免问题工程的第一步,只有市场主体规范自身行为,拥有良好的信誉和自我约束力及极高的思想绝悟,才有可能实现市场的正常运作。建立健全施工各方责任主体市场信誉体系,形成全国性质的信誉评价体系,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个人以往的履职情况进行信誉评价,对信誉低、信誉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誉惩戒,限制其从业。

3、加强人才培养,规范管理流程。人才的缺失直接导致监管不力,因此,引进人才成为提升监控效果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提升职员待遇,吸引高质量人才的加入,另一方面,加大监管部门的内部培训,针对监管项目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加强其对现代监测手段和设备的熟悉程度。改进传统监管模式,由日常变为随机不定点,加强巡视抽查,避免表面应付,监督标准针对不同环节制定不同标准,对于信誉差、能力差的企业重点抽查,保证检查结果真实有效且能够真正反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可以借鉴国外优秀的监督管理机制,以优秀经验促进监管手段的进步。

结语:政府适当介入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及优点,建设行业亦是如此,通过政府的监督管理,使得市场拥有统一规范和裁定标准,对于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增强市场活力有极大作用,而此举关键在于,政府的监管力度及效果,监管主体、方式、机构运行等必须合法且权威,并且,需要对行业制定统一的规范,从引导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出发,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贺昌元,周坚,何千法.论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几个问题[J].工程质量,2011(4):16-18.

[2] 李玟,周晓东.完善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具体措施[J]. 中国住宅设施,2010(2):17-18.

[3] 龚贤斌. 政府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角色转变研究[J].江西建材. 2015(4):18-21.

论文作者:汪洋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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