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综合性商业公司”的发展及其经验借鉴_国际市场论文

韩国“综合性商业公司”的发展及其经验借鉴_国际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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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商社”起源于日本。综合商社一经出现,便以其独特的功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以及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建立我国的国际生产体系,已成为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自1994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中化(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进行综合商社试点以来,全国各地不少外贸专业公司先后进行了类似改革,但实际运营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此,韩国综合商社的建立与发展过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为韩国大型跨国公司实际上也是在对日本综合商社模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韩国综合商社发展过程的主要特点

我们知道,在日本企业跨国经营的成功要素中,综合商社占有显著重要的地位。综合商社同传统跨国公司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综合性”,也即经营活动的多样性。而支撑其这种综合经营的基石则在于其自身的三大主要机能:庞大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把握着国际市场行情;雄厚的资本加上各种信用手段架构起独特的融资机能;广泛从事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交易活动,贸易额和贸易量巨大。简单地说,综合商社也就是起源于日本的一种集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为一体的跨国公司体制。据统计,到80年代中期,仅三井、三菱、住友等九大综合商社已占日本进出口总额的50%,其销售总额也占日本GNP总值的20%左右。 现代综合商社型的跨国公司在日本已具有“产业组织者”的功能。

韩国跨国公司对日本综合商社体制的模仿,起步于70年代中期。进入70年代以后,韩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双重困惑:一方面,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被强化,特别是各种名目的非关税壁垒对韩国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时,韩国货币升值势头强劲,国内劳动工资率持续上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而急剧下降,产品出口增长率大幅度减缓。另一方面,随着经济总量的大规模扩张,韩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受到资源瓶颈的约束,能否打开国际投资渠道,满足国内经济发展对资源供给的需求,就成为韩国经济持续增长关键环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韩国政府于1975年开始以日本综合商社为蓝本,对外贸企业体制进行重大改制。由此可见,突破贸易障碍,带动外贸增长和发展国际投资、拓宽国际资源利用渠道,是韩国组建综合商社的最初动因。

三星物产公司是1975年5月19 日由政府核定的韩国第一家综合商社。而韩国对综合商社的设立从一开始就注重企业的经营实绩。为此,韩国政府主要采取两项措施:其一,明确了设立综合商社的基本方向。韩国综合商社的发展方向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使出口厂商向大型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打破出口障碍,以提高厂商的国际市场占有率;通过代理方式,带动中小企业出口加工业务的发展;积极开拓国际投资业务,充分利用世界经济资源来推动国内经济发展。按照这一发展规则,韩国综合商社在其起步阶段就表现出规模大起点高的特征。韩国政府最初的设想是将第一批综合商社数目限定在5—6家,后因申请厂商激增,综合商社数量扩大到13家。其中12家都是直接从事出口生产的大型外销厂商,一家(高丽贸易公司)从事中小企业出口代理业务。其二,严格综合商社的设立审批制度。韩国政府于1975年4月30 日颁布了《设立综合商社审核标准》,规定设立综合商社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每年最低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百万美元的出口项目在7个以上, 百万美元以上出口项目的出口国家数不少于10个,且海外分支机构达到10处以上。这些标准的提出,意味着只有那些从事多样化国际经营的大财团,才可获得设立综合商社的资格。

随着综合商社的设立,韩国的出口贸易得到大幅度的提高,13家跨国公司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由1975年的14%猛增到1979年的37%左右。正是在这一时期,韩国进入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起步阶段,并为80年代对外投资的大规模发展打开了通道。据统计,1968—1980年的13年中,韩国对外投资仅363项,投资总额为1.7亿美元;而在1980 —1989 年的10年间,韩国对外投资项目多达1046项,投资总额则高达34.5亿美元,分别较前增长了2.9倍和25.5倍。 这其中综合商社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韩国政府在确立13家综合商社的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其经营发展过程。竞争的主要目标集中在对出口市场的开拓方面。通过这种竞争,一些原有的商社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被淘汰,另一些商社则不断成长壮大,综合商社的组织结构进一步得到优化。如1978年2月1日批准组建的栗山实业公司因无法承受激烈的行业竞争,随于同年年底宣告倒闭;继栗山公司倒闭之后,韩一合纤、锦湖实业等商社或因出口实绩未能达标,或因不良存货增加,或因债务负担沉重而纷纷退出商社行列。这样,到80年代末只剩下三星、大宇、双龙、晓星、半岛等8家综合商社, 这与韩国政府最初的构想基本上是吻合的。可以说,韩国综合商社组织结构的优化,既是政府宏观调控的结果,又是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产物。

而且,随着商社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国际市场诸多不利因素,韩国政府又适时地对商社标准加以调整, 以保障综合商社的稳定发展。 从1975—1980年,韩国政府曾四度修订商社标准。这种灵活的政策措施,为韩国综合商社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外部环境。

韩国综合商社优惠待遇的主要内容

重视优惠政策投入,是韩国政府鼓励和扶持综合商社快速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行政和组织方面的优惠待遇。综合商社一般可享有下列行政便利:商社可定期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直接沟通,了解和掌握国家经济政治的变动趋势;商社可自动成为各工会会员,且无须缴纳会费;商社在参与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招标过程中,可获得政府支持,而且原材料的进口限制也较为宽松。此外,对综合商社设立海外机构同样给予行政支持。允许商社在一个国家设置两处以上的分支机构,并给予优于一般贸易商的海外津贴。

(二)税收优惠措施。从进出口来看,商社在接受委托外销时,可免征普通贸易商应缴纳的35%营业税,出口产品增殖税通行的是零税率,且为产品出口而输入的原材料,可申请退税。为保障商社资产价值,鼓励企业尽可能加速折旧。在投资优惠方面,由于综合商社是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承担者,韩国政府分别制订了“海外投资损失费制度”、“税额控制制度”和“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和分配所得税制度”等三项保护性政策,对从事海外资源开发的商社免征法人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投入,有力地推动了商社国际投资业务发展,使韩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时期。1990年韩国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共517项, 投资额16.2亿美元,到1995年,则分别为1560项和49.13 亿美元。 截止到1995年,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5327项,累计金额102.24亿美元。而且,国际投资的发展也带动了对外贸易的增长。据统计,到1989年,仅三星、大宇、双龙等7家综合商社的出口总值就高达2785亿美元, 占全国出口总值的40%左右。

(三)金融优惠措施。国际财团的产业扩张,不仅要依靠其自身资本势力,更需要政府的金融政策支撑。综合商社不同于普通外销商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经营活动的资本投入量巨大,因而它必须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灵活的融资渠道。韩国政府对综合商社的金融支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商社的外销贷款比率虽然与普通贸易商大体相同,但在审批条件上比较宽松,贷款偿还期限较长,贷款利率也较低(普通利率为21%,出口贷款优惠利率仅为9%), 而且外销辅助贷款额度是普通外销商的6.5倍之多;对于D/A、D/P 出口贷款则比普通贷款更为优惠,贷款额度将近是普通外销商的10倍之多。除了贷款优惠外,综合商社还享有外汇优惠。如在一般情况下,综合商社的每一海外分支机构可持有5 万美元的外汇, 但出口额超过1 亿美元, 或外汇净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的厂商,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外汇保有额可增至50万美元甚至更多。

(四)经济安全和保障措施。保障综合商社的经营安全性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国际市场竞争性、动荡性和不确定性不断加剧的条件下,大多数国家都将保护本国投资者利益作为其内外经济政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韩国政府也不例外:(1 )韩国政府积极利用其外交手段,广泛与投资对象国签定有关经济和贸易协定,其宗旨是保障韩国企业在东道国获得有利于其经营活动的“国民待遇”,并减少经济摩擦,提高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安全系数。(2 )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为了保障韩国企业国际市场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韩国进出口银行设立了“海外投资调查部”、“海外投资洽谈中心”等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各国的经济政治信息,并及时向国内有关企业提供咨询活动。此外,不少民间机构如大韩贸易振兴公司等均开设信息咨询业务,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和贸易信息。(3 )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韩国的出口保险业务主要属于中长期出口保险,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实际损失赔偿制度,即当发生突发事件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合同不履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予以赔偿;其保险金则由政府贷款解决。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综合商社海外投资的市场风险。

对于上述各项优惠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政策效应,人们的评价并不完全一致。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由于优惠待遇较高,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企业的出口亏损,以至于在一段时期内,各大商社只注重出口额的增长,而无视出口亏损,这显然不利于韩国经济的长远发展。而且,由于各大综合商社都致力于提高自身的出口总值,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各商社之间的出口竞争,导致出口效益的下降。然而,从总体上看,优惠政策的投入为支撑韩国综合商社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韩国综合商社的外贸体制起步于70年代中期,而这一时期正是日本综合商社的强盛时期,与之并存的还有其他发达国家国际财团大规模的国际扩张,国际市场竞争极为激烈;与这一国际背景相对应的是,尽管韩国在60年代初就确立了“贸易立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但出口贸易一直在低位徘徊,1973—1974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机所带来的国际经济景气严重下降,又使韩国产品出口受挫,1974年韩国出现21.5亿美元的巨额逆差,几近1970—1974年四年逆差总和。在这种条件下,没有政府对综合商社的优惠政策支持,韩国企业便不可能在短期内跻身于国际市场。政府为企业创造的宽松的政策环境,是韩国企业迅速发展成为巨型跨国公司的重要条件。按照美国《幸福》杂志的排名,1990年三星公司已跻身于全球100家最大工业公司的第14位, 排名位次已超过日本的松下电气产业、日产汽车以及本田汽车等大型跨国公司。此外,韩国的现代综合商事公司、乐喜—金星国际公司等也跨入了全球100 家最大服务公司的行列。其次,韩国政府的优惠待遇措施对其综合商社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导向作用,为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提供了重要途径。应当看到的是,在经济发展的各个不同时期,韩国政府的优惠政策也是相应变化的。这种变化的目的在于导向企业行为的合理化,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以优化资源配置。例如,到90年代初,优惠政策的投放开始转向引导综合商社对外投资产业选择的合理化,鼓励厂商扩大对能确保国内所需资源进口的海外资源开发,扩大对国家海外投资市场有显著效果行业的投资,以及扩大能吸收国际尖端技术行业的投资。这种政策导向不仅贯彻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而且带动了整个产业素质的提高,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最后,对大型跨国公司的政策优惠,有效地放大了综合商社的技术扩散和经济辐射效应,带动了一大批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为外向型企业,为韩国国际市场的开拓开辟了新的途径。韩国不少综合商社是以大财团为中心,聚集众多的中小企业的企业集团,从而决定了优惠政策具有较强的传递效应。一个显著效果是,由于综合商社的带动,韩国大批中小企业也纷纷瞄准国际市场,拓展国际投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到80年代下半期,韩国政府逐渐放松了中小企业对外投资的管制;最近又通过了《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审批范围。

总之,韩国综合商社在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除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外,政府的政策投入也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各种优惠待遇的灵活运用,为韩国跨国公司的崛起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几点政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取得了长足发展。随着我国生产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跨国经营将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期。而综合商社这种跨国公司体制,对于我国跨国经营高级化、规模化的发展则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组建综合商社是跨国经营方式的合理选择。韩国作为亚洲的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可以说,是发展中国家发展跨国经营的一个成功范例。韩国跨国经营的发展,首先得益于跨国经营方式的合理选择。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成长的路径不同,发展中国家的跨国经营是在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垄断国际市场的特殊背景下展开的。要打破这种垄断格局,就不可能单纯依靠资本或技术等某一项要素,更何况发展中国家在资本、技术等方面并不占优势。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创新跨国经营体制,充分动员各种跨国经营资源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而具有多功能性质的综合商社,为发展中国家组建跨国公司提供了恰当的形式。因此,模拟综合商社组建跨国经营集团,也将是我国经济国际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就我国的现有条件来看,综合商社体制的引入大体上有两条途径:一是现有的外贸专业公司,二是大型企业集团。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作为出口的主力军,已形成了畅通的进出口渠道和广泛的国际联系,其海外分支机构也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因而具备进行综合商社改造的有利条件。以大型企业集团为龙头,在充分利用规模经济效应的基础上,发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跨国公司,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不论通过何种途径创建综合商社,都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综合商社是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跨国经营体制,因此加速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综合商社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综合商社体制的建立,关键还在于跨国经营企业的功能完善。综合商社不仅仅是规模的扩张,更重要的是其具有贸易、投资、金融和情报等“综合”机能。这就是说,无论是外贸公司还是企业集团的商社化,本质上都要使其发展成为能独立完成商品产供销的国际性流转过程,即成为以贸易为先导、实业为基础、科技为支柱、金融为后盾和信息渠道畅通的经济实体。而这种功能的综合化客观上要求打破部门界限和行业分割,形成内外贸相互衔接的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并保障国内统一市场的运行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跨国直接投资是综合商社的一项重要功能。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也不同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本质上属于资本过剩性的资本输出,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则是非资本过剩性的。对于非资本过剩性海外投资来说,合理的产业选择将是其提高投资综合效益的必要前提。韩国60—70年代的跨国投资基本上也属于后者,因此韩国政府在大力扶持综合商社发展的同时,也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导向商社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例如韩国对于海外投资贷款,其贷款条件除了保证债权的回收外,还必须确保带动出口业务的扩大,或保障海外资源对国内的长期供应。我国综合商社的发展必将带动海外投资的增长。为此,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投资的发展方向。现阶段我国对外投资的重点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1)出口导向型投资。 商社的这类投资活动具有双重功能,既可以打破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避开贸易壁垒,扩大我国的产品出口;又有利于通过在海外设立的贸易机构,收集国际市场情报,并开展贸易洽谈业务。(2 )资源开发型投资。我国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综合商社的发展应当有利于加大我国对国际资源利用的力度。目前我国的的资源开发型跨国投资所占比重仍然偏低,例如上海作为我国对外投资的发达地区,其资源开发型投资仅占整个海外非贸易性投资的0.7%。因此, 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整。

综合商社的发展需有政策支撑。综合商社作为一种跨国经营实体,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无论在其起步阶段还是成熟阶段,都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扶持。这不仅是由于综合商社主要面对的是国际财团的激烈竞争,更重要的是,综合商社海外经营活动具有不同于国内贸易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交易成本高;同时,就现阶段而言,大多数国家的跨国公司都以不同方式从其所属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待遇或政策扶持。优惠待遇的投入已成为各国跨国公司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是我国综合商社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比照国际经验,优惠政策的投入,其宗旨在于减少和消除厂商在国际经营活动中的障碍性因素,保障其经营能力的高效率发挥。按照这一宗旨,我国对应加大对综合商社试点企业的贸易、投资、金融和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投入,具体来说:首先,充分赋予综合商社各项经营自主权,包括外贸自主权、投资自主权、融资自主权以及出国人员审批权等,以切实消除跨国经营的行政障碍;其次,按照厂商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中长期优惠贷款或贷款担保,特别是综合商社的投资项目对国内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具有较大“回波效应”和“旁侧效应”时,中国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应予足够的金融支持;允许有条件的综合商社设立内部财务公司,以加强其自有资金和经营利润的灵活调配;再次,对于跨国投资带动的中间产品和机器设备出口,可实行出口退税;对于资源开发型国际投资所需产品的进口,以及综合商社用其在东道国所赚得的不可兑换货币购回的产品,应予免税或通行优惠关税;最后,加快我国跨国经营交易保障体系和保险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交易保障体系具有预防、抑制、减少和避免交易风险发生,测量交易风险量和确定风险承担者,以及通过一定方式中和或转嫁风险的功能,是保障投资和交易安全的重要机制;这种机制的形成除了国家加强与投资对象国的协议签定外,还必须完善信息传播体系,导向企业交易行为。而对外投资保险服务体系的建立则有利于分散和减少跨国经营的风险成本,增强其投资的安全性。

综合商社是生产社会化向国际化方向发展的产物,也是现代规模经济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从我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综合商社体制,将有利于为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塑造新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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