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冲突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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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社会劳动制度、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里的嬗变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但其中也有摩擦甚至冲突。

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传统劳动关系及其弊端

在过去长期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传统的社会劳动关系和劳动制度,可以说是呈现一种超稳态的组织结构和制度结构。它有以下特征:

(一)、传统的计划经济强调采取低工资、全面就业的劳动制度,这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际上是一种有害的空想。国家统包社会就业,造成劳动者缺乏对取得工作(职业)的珍惜感,这容易导致劳动者行为惰性化和贵族化。当然,国家财政也由背上沉重的包袱。

(二)、否认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劳动力配置是由国家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而非市场化就业方式来实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凭一纸调令就把劳动者安置在哪个企业、哪个工种,甚至决定拿什么工资、享受什么待遇等等,容不得个人对职业的自主选择。因此就业往往是一种被动的行为。

(三)、排斥劳动力的流动性和竞争性行为。传统的劳动制度是“一次分配定终身”,一旦被分配工作后,基本上不能横向流动。它既受到劳动制度、户籍制度、所有制身份制度等限制,又受到传统的道德的谴责。就企业来说,也无用工招聘、解雇的自主权,即便是冗员,也不能分流,难以实现现代化劳动组合的发展目标。

(四)、控制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平均主义的劳动分配制度,使劳动(生产率)、工资(收入)、消费(生活)处于低水平、甚至贫困化的循环之中。企业办社会,包揽职工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职工一旦进厂,就象进入保险箱,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是“无后顾之忧。”但是这无后顾之忧是低标准的。由此社会陷入低生产率、低工资、低福利、低消费、低效益的恶性循环。

(五)、错误地强调生产劳动从属于政治,进而扭曲了生产劳动的本来目的性。在传统体制下是不能谈富的,劳动成了无致富欲的劳动,更无财产占有欲的念头。如老集体企业在文革前,为“割私有制尾巴,”把职工在五十年代入股的股金全部退还。在那个年代,劳动者为无产者,这曾是光荣自豪的象征。那时劳动虽然也讲为社会主义建设而努力劳动,但这种劳动目的又往往演变为从属于政治目的,即变为“为×××争光”,“为××争气”而“忘我劳动”。在“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落实到工厂”年代,劳动关系、劳动目的更是被“左”的政治口号所左右。当然,这种劳动热情是不会持久的。

综上所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制度是在平均主义和贫困化基础上形成的超稳态。这样的劳动关系、劳动制度是新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因此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劳动制度也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特征

20多年的改革,随着社会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传统的超稳态劳动关系发生发嬗变。

以市场化配置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劳动制度,可以概括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第一,市场经济承认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劳动力是商品,这是实现市场化就业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前提。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地与用人单位洽谈工资、待遇、报酬等问题;自由地选择在何时、何地劳动。

第二,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劳动制度,它确立劳动力的供给与用人单位的需求双向选择的权利。其一是倡导人才流动,这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其二是市场也确立需求(用工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择优录用,这就是企事单位有自主权。这双向选择是劳动力市场(包括专业人才市场)优化配置的基本特征之一。

第三,市场经济确认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确认人力资本的价格,以市场上的需求规律来调节劳动力的配置。工资、福利待遇的利益导向来分流劳动。市场经济把人力资本分成不同等级和不同的劳动力价值,它的实现形式也就是不同的工资价格。

第四,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配置不强调了公平竞争性,这里确立能力至上的原则。在市场下用人单位本身就有一种产权约束,谁能有给企业(公司)带来效益的工作能力,就录用谁。公平也促使劳动者不断地提升自己劳动力的素质,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挑选。

第五,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劳动组织是一种契约性机制。在用人制度上实行合同制或职工股份制。合同制是通过职工与企业签订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职工股份制,是以财产的分享制以规范、制约职工(劳动者)的义务、责任和权利。无论是合同制,还是职工股份制都明确地界定了劳动者的身份、地位、责任、义务和权利。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冲突及其克服对策

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比计划经济体现的劳动关系要复杂得多,由此引发的劳动的关系的冲突也前所未有的。

——劳动者个人与厂商在劳动力价值的确认上所出现的冲突。劳动者要提高自己的劳动力价格——工资报酬,而厂方要压低劳动力价格,于是双方发生纠纷甚至引发冲突。

——将有一大批公有制企业为了实现优化劳动组合,将目前的隐性失业变成显性失业,这就形成被剥离出企业的职工与厂方的矛盾和冲突。

——市场经济对企业实行优胜劣汰,将有一批企业会破产、倒闭,于是引发企业职工与企业资产的分割、索赔、人员分流、再就业和失业等问题,这里也会有纠纷和冲突。

——市场经济允许职工从事第二职业,但所在单位一般是反对职工从事第二职业,这就具体化为第二职业的职工同第一职业的厂方的矛盾。其中因职工利用第一职业的技术、甚至设备来从事第二职业,由此引发法律纠纷,这里的冲突也会增多。

——目前公有制企业的中青年技术骨干流向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于是引发了诸如在交出公房、交出技术培训费等与原厂方的纠纷和冲突。

——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为获得超额利润,不顾工作环境的改善,无偿加班加点,忽视职工福利,甚至侵犯工人人身权利,于是也引发工人与厂商老板的矛盾斗争,这些冲突今后也会大量出现。

——公有制企业的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专横跋扈、生活腐化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由此引发冲突。

对以上矛盾、纠纷和冲突,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妥善处理,使矛盾纠纷和潜在的冲突解决在萌芽之中。为此:

首先,要深化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在公有制企业中应大力推行职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主的公平与效率统一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维系良好劳动关系的企业经济基础。让职工入股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这是激发职工真正以主人身份参与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有效办法。因为职工是企业的股东,他就有义务、有责任、有权利参与经营和管理。俗话说:“人有恒产,则有恒心”。因此推行职工股份制是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效措施,当然也是消除劳动纠纷和冲突的制度保障。

其次,要建立健全劳动法规,依法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和冲突,这是保障劳动关系有秩序地运转的重要法律环境。我国目前已出台《劳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大法,应努力贯彻落实。但是劳动关系的矛盾、纠纷又是多方面的、十分复杂,这还需要根据《劳动法》精神制定《雇工法》、《工资法》、《劳动保障法》等等。在这些具体法规、条例还未出台之前,各行各业应根据《劳动法》来制定适合自己行为特点的实施细则。健全法规,是解决劳动纠纷、保障劳动关系有序进行发展的重要条件,在这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

第三,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配置体系,为社会劳动关系和谐、协调、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劳动就业方面,要完善职业介绍所,招工市场、专业人才市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中心、社会化职业咨询中心、招聘考核中心等。完善劳动力配置的市场要素,这对于解决劳动就业和失业者再培训、再就业提供有效的社会服务,这对缓解和消除劳动纠纷和冲突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当然也是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使失业者、退休老工人有一定的生活保障。目前企业冗员严重,隐性失业难以显性化,其原因在于社会保险、救济、福利等不到位,不完善,使这些富余人员缺乏失业的承受能力。因此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企业界优化劳动组合有积极意义,对消除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和冲突,实现社会安定团结更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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