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视域下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以“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企业为研究视角论文

国际法治视域下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以“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企业为研究视角论文

国际法治视域下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以“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企业为研究视角

魏凯琳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摘 要: 国际法治视域下的企业信息公开是指企业信息在国家和地区政府的监管下依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向国际市场公开。考察GME2000、TPP/CPTPP 协议以及欧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区际协议关于企业信息公开的条款可知,信息披露的营业地规则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企业对信息公开的需求。我国应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将企业信息公开的条款纳入双边或多边协议当中。该条款应设定企业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形式与渠道,并重点规范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的公开秩序。国际社会应呼吁并帮助中小企业参与企业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开应适用本地监管原则,国内应配合国际协议出台监管标准。

关键词: 一带一路;企业信息公开;信息披露;国际市场;监管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公开原本指在行政法领域、主要基于维护群众的知情权而向社会公开政府的部分信息。[1]企业信息公开是指企业信息在政府监管下向市场公开,其主要目的是促进企业实现营利。国际法治视域下的企业信息公开是指企业信息在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的规制下以及国内立法的监管下向国际市场公开。“一带一路”倡议框架意在提升国际经济合作的程度,完善区域基础设施、构建陆海空通道网络、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等产业综合发展的趋势拓宽了国际合作的领域,同时,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政治互信更加深入、人文交流更加广泛的深度国际交往模式对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宏观上,“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国家和地区为国际合作打造了良好的秩序环境;微观上,企业是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主体。国际合作对企业信息的需求程度逐渐提升。

“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仍以资本为主导,但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风险依旧存在。互联网、大数据等前沿信息技术加速国际社会走进全球信用时代,信用社会比较注重事前降低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信息不对称仍为有效实现事前预防的扼喉之弊。传统的信息公开模式多依赖于上市公司以及新兴供应链经营模式中的节点企业的信息披露。眼下,高昂的信息公开成本、趋增的信息公开风险以及薄弱的信息公开国际法环境是导致其他中小型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息公开上更倾向于封闭企业信息的原因。再者,WTO 环境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存在疑问,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的政府补贴、股权分配等问题不被国际社会理解,非上市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对澄清一些国外质疑很有帮助。国际合作向纵深打开的“一带一路”倡议应当鼓励企业在国际法治的视域下参与信息公开。

二、“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及现状

“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应以国际法为路径依赖。“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发展有欠均衡、政治经济环境复杂、竞争资源零散分布等因素限制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参与力度。

(一)“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

“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并无明示的关于企业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中国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程度的信息公开合作关系,但大多都是行业信息和数据交换的框架性协议,① 如我国与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欧盟在信息公开的合作领域多局限于通讯信息交流的层面。 具体到企业的内容很少。例如,2015年我国与波兰在《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第二条关于“设施联通”一款中提到“加强信息共享”;2018年我国与菲律宾的联合声明中提到在反恐和通讯领域加强信息合作;2018年《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中提到“提升数字互联互通”的意愿;2018年中国与新加坡的联合声明中指出两国将在期货监管方面加强信息交换的合作。2018年《中俄总理第二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关于两国加强信息合作的领域较为宽泛,涉及在贸易障碍信息、高新技术信息、金融情报信息、通讯技术信息以及历史档案信息方面加强公开力度。

国际法治视域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参鉴的国际协议和规则也很少。虽然GME2000 以及欧盟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规则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其仍难解决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问题。另有TPP/CPTPP关于中小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则较为先进,但其未形成国际协议层面的企业信息公开原则、范围、形式与渠道,也未对国内立法层面的监管标准发出呼吁。“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应当重点协调国际协议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一方面,企业信息公开的国际协议确定了企业信息公开的主体类型和行为形式,另一方面,国内立法通过协调经济、行政等法律关系来制定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管标准。既能通过国际协议推广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又能减少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规则冲突。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如何进一步贴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需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财政部等《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财发〔2015〕26号、30号)(本研究简称“创投”项目)正是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的重要举措。

(二)“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的现状

跨境供应链的发展为国际金融产业提出了构建新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要求。跨境供应链一方面扩张了“一带一路”沿线国际金融服务对象的范围,另一方面吸引了更多非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与此相关的企业信息公开秩序同样应被纳入双边或多边协议当中企业信息公开的有关条款当中。国际市场环境下,跨境供应链金融的事前预防机制非常关键,[7]企业信息公开秩序能够降低起始于我国境内并向“一带一路”倡议路线延伸的“供—产—销”的服务链条上信用风险马太效应,实现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高度契合。[8]除在提升我国国际公信力、规范信息公开标准、打造合理跨境征信平台机构等方面的努力外,企业信息公开秩序条款还应当兼含为国际社会提供必要的信用评价体系的价值,有效规避“一带一路”倡议带动的国际社会质物抵押、应收账款、资产交易以及商业保理等业务因不同立法环境而蒙遭的法律风险。

MBR出水先经过安保过滤器,防止渗沥液中的悬浮物质堵塞矿化床,然后经过提升泵进入矿化床处理。矿化垃圾反应床从上到下结构按照布水层、填料层、集水层、防渗层的顺序进行布置。防渗层由下往上依次为20 mm左右的黏土层、400 g/m2的土工布、1 mm厚的HDPE膜。集水系统由厚度20 mm左右的碎石或卵石平铺而成,中间设有集水盲管。填料层采用上海老港垃圾填埋场四期的矿化垃圾,厚度设为3 000 mm,上部设有通风管,保证矿化床内的含氧量。布水采用直径为16 mm的漫渗管在矿化床上部进行漫渗布水。停留时间为10 d。

企业以营利为元目的。在“一带一路”打造的国际市场环境下,企业的行为在符合维护沿线国家和地区安全、稳定、有序要求的前提下,还将追求诸如防范金融风险、增强文化产业合作等营利目的。[2]企业信息集群化、积量化是提升新型产业经营模式的前提,企业信息的公开与监管有赖于信息主体广泛参与并形成一定规模,企业的信息适度公开规模与提升经营效率呈正相关。回归法学视角,“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应从把握企业营利特征入手营造良好的信息共享规范,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流转机制。

跨境供应链等新型经营模式联通加深金融、物流、贸易、仓储等产业的国际化融合程度,增加信息公开程度是非上市公司以及其他的中小型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充分条件。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有效地推动国际市场向纵深打开,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政治互信的国际环境和务实合作的发展愿景。中国与东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成效表明,安全、高效、稳定的国际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一带一路”提倡“协同联动、开放共赢”的国际合作模式,[3]当代社会国际合作更趋向市场化、商业化。企业的参与程度与国际市场透明程度成正比,国家和地区在资源配置以及发展政策方面的努力意在刺激企业的积极性。在国际市场信息公开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不得不选择退出国际市场来实现减损。

三、国际经验:区际合作协议中关于企业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扩张国际间信息公开渠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当保证信息安全并有利于改善区域内相对不平衡的发展状态。国际社会已有部分跨境信息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建立了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 JTC1 并发布一系列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各种国际标准;AS/NZS4360(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联合风险管理标准);英国标准协会于1999年修订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BS7779 逐步发展为ISO17799:2014-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细则等。规范企业信息的公开渠道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指明金融合作的国际立场和监管视角的前提下,降低分歧政策对金融资本的无用功消耗,[9]提升企业信息服务于“一带一路”沿线金融监管合作的效果。

(一)GME2000的企业信息公开

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订并在2000年修改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以下简称GME2000)当中率先规定了“资料公开”的内容。GME 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跨国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类型,主要包括(1)财务平衡表;(2)收益报表;(3)净利润或净收益分配表;(4)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5)新开办的长期资本投资的重大项目;(6)科研费用及与开发费用;(7)跨国公司的组织情况;(8)各个子公司的主要活动情况;(9)雇佣员工的情况;(10)会计政策;(11)公司内部划拨方面的政策。该守则还就跨国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作出规定。

据悉,明年茅台酱香酒公司将在“建网络、抓陈列、搞品鉴”三大工程基础上增加“塑品牌”,形成四大工程,重点抓好市场动销和品牌塑造,通过“品牌塑造年”进一步夯实品牌基础,提高竞争力,保持行业排名前十强。

GME2000对当代社会国际市场企业信息公开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GME2000 以跨国公司为主要的信息披露主体;另一方面,GME2000 以跨国公司的经营内容为主要披露对象。该准则的积极意义无须赘述,但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无法完全参鉴GME2000 的原因有二:一者,GME2000 的适用主体范围较窄,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未被纳入信息公开主体范畴之内;二者,GME2000 意在监管跨国公司的经营秩序,而本文主张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意在促进企业实现共赢共利,进而二者在披露范围、保密规范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二)TPP/CPTPP协议的企业信息公开

欧盟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主要依据营业地规则进行披露。如2004年欧盟《招股说明书指令》规定信息披露的范畴仅限25项有关发行人的信息。① See REG(EC)809/2004. 2005年欧盟采纳的IFRS② See Regulation(EC)No.1606/200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July 19,2002. 当中备受争议的IAS39条款③ See Commission Regulation(EC)No.2086/2004 of November 19,2004,O.J.L 363/1,December 9,2004. 的进步意义是要求公司披露资产或负债信息。2006年欧盟修改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并入了一些成员国的改革内容,但也仅勉强要求公司披露审计人信息。2017年欧盟颁布的“关于修改长期股东行动激励指令(2007/36/EC)的欧洲议会与理事会第2017/828号指令”增加了要求企业提升信息透明度的9c条款。再如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诸如法国《杜宾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2年颁布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示范法》以及欧盟《欧洲特许经营道德准则》等虽然对信息披露做出详细规定,但具体内容仍受披露功能所限。企业信息披露的营业地规则本质上是国际市场层面的披露规则不统一,时常引发母国和东道国规则冲突,难以适应资本主导的国际市场日渐提升的共享企业信息的需求。“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专项经营领域更加宽阔,资本整合多项经济要素的国际市场扩大了信用衍生产品的适用空间。

企业信息公开形式的问世初期,不宜也无需统装式涵盖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全部信息,而是应当根据“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有选择地、有针对性地公开非上市国有企业的信息。企业信息公开秩序应当充分借助我国作为G20 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成员身份,为建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框架提供参照样本并逐渐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实现机制对接。公开的企业信息应被重点用于防范金融风险、架构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增强我国在跨境投融资监管规则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三)欧盟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规则

2017年美国退出的TPP 协议中关于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等方面的内容被同年敲定的CPTPP 协议全面承继。以TPP 协议为例,其中规定了缔约国应当在货物贸易、打击走私和偷逃关税、改善卫生条件、促进跨境数据流动、政府信息公开、禁止不正当竞争、向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协助信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信息监管和保密等方面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CPTPP 协议主要冻结了TPP 协议当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而该部分当中较少涉及信息公开的内容。

四、“一带一路”沿线企业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形式与渠道

“一带一路”沿线企业信息公开应以双边或多边协议增加企业信息公开条款为原则,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供应链模式中的节点企业为主要适用对象。另外,应提升对其他类型企业的呼吁力度,借此权衡国际市场多方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

(一)以双边或多边协议增加企业信息公开条款为原则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市场需要规范企业信息公开秩序的国际法规则。构建该规则应当限于两条可以实现的科学路径之一:(1)以统一实体法的方式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2)以双边或多边协议中增加企业信息公开标准的条款为主要方式。“一带一路”沿线复杂的法律环境和区际间发展需求可能会影响企业信息公开条款的具体样态。“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条款不同于我国境内既已成型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所涉及的信息公开秩序,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内的营业地标准也不完全相同。

在本质上,如何构建国有资产共享机制的过程就是公有制下如何配置国有资产,如何进行科学分配的过程,因此,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机制有利于推动我国公有制稳步发展,为巩固社会主义体制打下基础,更好地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

“一带一路”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中关于企业信息公开的条款首先应当约定企业信息公开的渠道。笔者将企业信息公开的渠道划分为功能性公开和倡议式公开两种。功能性公开主要指为满足单一国际合作目的而进行的信息公开。2016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2016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使香港能够符合与税务相关的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订立的有关国际标准。倡议式公开多局限于国家和地区境内或国际市场中的同一行业之间,主要指以公法主体参与或通过设立平台的方式引导企业公开信息。国际市场信息公开不畅通的原因首先是企业为了保护信息安全的目的,进而是防止形成垄断后果。公开不畅和公开不善都会降低“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公信力。

(二)“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带一路”信息公开的企业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供应链模式中的节点企业。而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会因经营优势而怠于公开信息、中小企业多会因信息披露成本和产业经营安全等因素拒绝公开企业信息。“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了沿线国家和地区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创造了更加规范的国际环境。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正在逐步扩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跨境并购、国际税收、环境保护等因素均是国际投资风险的高发领域。企业的国际市场参与程度是评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打造国际市场效果的重要指标。即便国际社会已经达成MIGA、ICSID 等公约,但限于成员国身份、“一带一路”沿线的ICSID 仲裁中心仅新加坡一处等原因,这些公约的能动效率大打折扣。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际,马来西亚曾拒绝接受国际三大信用评级公司的建议并关闭外汇市场。企业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更加灵活,很多企业是否选择信息公开以及选择信息公开的程度也无法被强制。企业信息本身的商品属性和商业价值愈发突显,不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实质上降低了企业信息在国际市场上的商业价值。全球信用时代势必会产生同一行业或产业链中的优势企业,该企业的信息资源利用效果远超下游企业。

(三)“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的形式

企业信息公开形式条款意在透明化企业信息公开的程序。国际市场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在信息时代表现地尤为明显,[4]区域发展不平衡与追求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是该问题的根源。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均希望凭借其政治资源、商业资源的相对优势形成利益顺差或者缩减区域差异的诉求本无可厚非,但为国企参与国际市场提出了难以促进信息有序公开的问题。[5]国际间一般根据信息属性、潜在损害以及持续时间等标准选择信息公开的范畴,[6]其本质无非标界信息的属性。

在分析9个注水系统中,果7注水系统存在回流,回流量为5 m3/h,如果通过及时调整注水泵的运行频率,使注水量与注水泵排量吻合,避免出现打回流现象。系统的注水单耗为14.33 kWh/m3,此运行状况按照运行2个月计算,则避免回流可节约电量为10.32×104kW。

TPP/CPTPP协议关于企业信息公开的可借鉴之处主要有三点。第一,该协议将中小企业纳入信息公开的主体当中,并且主要以提供信息服务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第二,该协议指出信息公开应配备相关的监管制度。第三,该协议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信息交换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符合互联网时代对信息传播的需求。中国与CPTPP11 个成员国的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已经有双边的FTA;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作为RCEP 成员国也正与中国一起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中国与加拿大的自贸区谈判也即将开始。TPP/CPTPP 协议中关于中小企业信息公开以及信息监管的内容暂未具备成型条款,因此中国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之时应当在企业信息公开方面构建与之接轨的制度。

国际法治视域下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有待加强。“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国企海外投资总量持续增长,国企与外资的合作领域也逐渐拓宽,国企的管理模式、社保制度以及投资领域能为国际社会提供经验借鉴。但因很多国企的非上市地位,国际社会无法根据信息披露规则了解国企的运营状况,此举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不利于多元参与主体共同奉行诚实信用原则打造良好的国际市场关系。

(四)“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的渠道

虽然统一实体法的方法最为理想,但不现实,只能分批通过双边多边慢慢推进。一方面,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进程中无法同时与大部分国家同时协商拟定信息公开的规则,另一方面,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本身具有辅助性,它主要服务于金融、通讯、税收、贸易等领域,且在不同领域中有其特殊的适用形式。再考虑到当前国际社会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制度设计层级较低,比较适合“一带一路”框架协议的制度构建模式只能是先在双边或多边协议增加企业信息公开条款,待时机成熟后再将其上升为统一的国际规则,最终争取国际话语权。

信息时代维护数据主权的理念方兴未艾,信息技术的前沿性与社会认知的滞后性冲突激烈,信息挖掘、加工水平有待提高。相应地,国际间企业信息公开已由跨国公司在遵守营业地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信息披露扩张至部分国家和地区开放有限领域内的数据和信息,这些都体现在部分国际影响较大的区际合作协议中。

五、“一带一路”框架协议下企业信息公开的本地监管

“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的国内立法在公开范围、形式与渠道等方面与国际协议的要求保持一致,但需接受国内相关机构依国内立法按营业地原则来监管。在国际社会的信息化改革浪潮中,国际市场参与主体打造或融合了顺应时代潮流的经营模式,诸如跨境供应链、TOT、PFI 等,将企业运营领域延展到境外。自2015年我国建立国家信息中心“一带一路”大数据中心以来,我国已具备全方位、指数化、多维度地为自己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基于常态化大数据专项分析的能力。这些时代和技术为企业自身发展提供的机会同时也为企业信息公开设置了天然壁垒。

是“二三子”指晋大夫。那么,事实是否如此?根据笔者统计和考证:《左传》中含“二三子”称谓的史料共计30条,除昭公三年“二三子卜邻”,定公十三年“二三子唯所欲立”两条特例之外,其余28条无一例外,皆指代卿大夫。那么,《左》文“二三子”指谓卿大夫,可下断言。“二三子”指卿大夫,“群臣”是否如此呢?《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

(一)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应协调国际协议与国内立法的关系

企业信息的经营主体的运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协议,而监管主体的运营规范主要依据国内立法,但这两个主体容易交叉。国内立法设置监管主体的运营规范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监管主体原则上不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私法主体,其应以营业地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公信力来保障监管效果和逐渐向全球推广监管标准;第二,由于监管对象包括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缺乏监管的经营机构难以保障信息使用行为的规范性;[10]第三,国家或地区政府直接参与企业信息公开的行为限度仅是前述双边或多边协议的签订。国家或地区政府应当根据国际社会的需求、国际市场规律设定企业信息经营主体的行为准则,还应根据企业信息的类型化、支配已公开信息的行为限度、使用企业信息的行为规范等内容构建相应的监管机制。

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协调国际协议与国内立法关系的最终目的是构建和谐的企业信息公开机制。“信用”得以协调资源流动的前提在于信息既已为部分国际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可实现的商业价值。换言之,失去调控的信息将单向聚合至竞争能力最强的企业并逐步走向行业垄断。“一带一路”倡议带动我国企业向境外发展,资本主导的金融环境促进国际市场实体经济更加繁荣。相应地,我国公民境外注册企业、出境工作等现象日渐增多,由此带来国际税收、贸易纠纷、社会保障等领域出现逃避责任的现象。全球信用时代,这些实体业务中涉及的责任承担效果都是企业信息公开标准的重要参考因素。监管主体应当慎重监管共享信息的聚合方向,尤其是处于信息供应链下游的企业,保障国际市场参与主体协同发展的国际公益效果。

(二)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管主要依赖国内立法

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活动有两个特征:一是国际市场运行机制打破了国界的限制,二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营业地仍位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管辖范围。企业信息公开应由国内立法实行本地监管。“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企业信息公开的话题应由我国首倡并推动,我国与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沿线国家和地区所涉公法主体应为监管主体。企业信息公开的目的是通过建设相关的透明机制,向国际社会公开企业信息内容、信息来源、使用途径、使用主体等。不公开的内容是依法或依照国际规则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以及信息加工的技术本体。“仅有信息公开是不够的……还需要信息的交流和传播”,[11]另据商事经营的不公开但不独占信息的习惯,与其他企业“巧合而非雷同”的信息也应当保持其适当的保密性。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管应注意弥补单一依赖现有的跨境知识产权规则难以保护商业秘密的缺陷。信息技术大大提升了估算商业秘密的准确性,且商业秘密的范畴远大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这加大了有选择地公开企业信息的难度。[12]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管应该注重对传统的金融安全的审查力度,公开的客体应限定为既已挖掘加工的信息而非原始数据,[13]并明示列举允许借助公开的企业信息估算商业秘密的范畴,维护国际市场机会公平的竞争秩序。

(三)国际协议对企业信息公开本地监管标准的要求

国际协议的重点在于确定企业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形式与渠道,而国内立法的监管重点是设置企业信息事前监管机制。不合理地使用企业信息的行为应被杜绝,相关责任主体应予赔偿。信用时代的责任主体有三个特征使其难以“填补损失”。一者是责任主体多样化,既可能是其他使用企业信息的企业,也有可能是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中信息公开条款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责任主体的相关追责机制建设各有其本身的路径。二者是信用经营本质使然,“信用”本身是对高风险的认可和抵制,如何赔偿企业信息的风险损失远超于企业信息主体对惩罚责任主体的期待。三者是不合理使用信息的企业的可支配财产远低于信息的财产价值。当前国际社会的跨境征信制度还处于呼吁阶段,企业信息公开的事前监管已然应被列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讨论的范围。

对于滤波,不仅要滤除噪声,还要保留信息,尽可能减少模糊,为检测提供便利条件。现结合实际的裂缝图像,分析几种不同滤波方式,同时根据平均像素偏差,对不同算法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国内立法应结合国内相关经济、行政法规推出企业信息公开的法律监管标准。以我国为例,2016年我国发布GB/T22080-2016 国家信息监管标准,该标准意在提供建立、实现、维护和持续改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但该标准有三个问题。一是该标准第0.2条说明了其“维护了与其他采用附录SL 管理体系的标准具有兼容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跟国际接轨,但与其兼容的国际标准的合理程度、有效领域尚存质疑。二是该标准宽泛定义信息监管的范畴缺乏企业信息在国际市场视域下的针对性。三是该标准的专业性和精确性使其难以被限缩为从属于企业信息公开向度下信息安全监管标准这一分支,该标准的推广可能性将受到国际市场参与主体协商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

结语

信息应被更广泛地投入使用是信息时代乃至信用时代的基本特征。我们保护企业信息商业价值的同时,还应当要求信息技术使用者承担反馈技术进步的社会责任。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支撑,且“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跨境业务的能力提出了挑战”[14]。我国亟需新的银行业开放规则并提升管理数据资产的水平。受益于信息技术,企业信息公开的参与行为变得更加便利,相关信息的合理公开也是预防新兴业务泡沫化发展的合理途径。这一宏大的畅想应继续探讨的一个核心的命题是涉密信息的判断标准与流转规范,该问题因受制于技术发展前景对监管主体的不同影响、企业信息的使用主体范畴不明、金融合作领域有待扩张等因素而有其不确定性。传统国际上信息披露的营业地规则因适用范围限制以及尚未上升至双边或多边协议而亟待完善。随着国际社会逐渐切实感受到“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成效,中国的话语权将得到世界的肯定。向世界推广公平、公开、公正的规范化企业信息公开国际合作秩序,是国际社会对中国经验的诚挚诉求,是深化国际合作的时代契机,是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担当。

从图7中金属液流雾化过程图可以看到,在自由落体的金属液滴破碎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区域:Ⅰ-负压紊流区,Ⅱ-原始液滴形成区,Ⅲ-有效雾化区,Ⅳ-冷却凝固区。[15]当雾化气体通过喷嘴,最终在有Ⅲ-效雾化区汇聚。由于高速气流,在液流出口处形成Ⅰ-负压紊流区,在“抽吸”作用的影响下金属液流分散成为纤维束。液流纤维束在经过Ⅱ-原始液滴形成区过程中,由于金属表面张力和气流的双重作用下,分散为小颗粒液滴。最终金属液滴在Ⅲ-有效雾化区中被高压气流击碎,并在Ⅳ-冷却凝固区自由沉降,最终形成相应形状和粒度的金属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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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3240(2019)02-0135-06

收稿日期: 2018-10-20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课题一般项目“习近平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研究”(18BFX16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魏凯琳(1991-),女,满族,辽宁锦州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海商法、社会保障法研究。

[责任编校:粟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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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治视域下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以“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企业为研究视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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