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问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经济体制改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三个范畴的演变说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以经济运行方式或具体经济体制为基本问题和主要任务的。这种改革思路避开了历来十分敏感的所有制问题,使改革能以渐进方式稳步向前推进,避免了苏东国家激进式改革所导致的社会各方面生活的剧烈动荡。但问题在于,任何经济运行方式都是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经济制度之上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是否适应不仅取决于具体的经济体制,更主要的是取决于所有制关系,因而以经济运行方式为基本问题的改革对生产力的解放和促进作用是有限的,况且经济运行方式或具体体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形式,其改革迟早会引起作为生产关系内容和基础的所有制关系的变更。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问题上作出的一系列重大突破,表明我党已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预示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很有可能以十五大为契机发生重大转折,即改革的基本问题和主要任务将由经济的运行方式转变为更为深刻的所有制问题上来。那么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转折?所有制改革如何进行?改革所有制需要在理论上解决哪些问题?这是当前需要理论界进行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
如何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首先取决于如何认识我国经济长期发展迟缓甚至陷入困境的原因。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过去我国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是高度集中统一的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因而改革伊始就把矛头直指计划经济体制。但我们认为,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确是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在“左”的错误观念指导下通过所有制关系的超前变革所形成的以单一公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建国以来我国所有制关系的演变作一简要回顾。
众所周知,我们是在历史条件还不太具备的情况下从事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当时我国不仅生产力水平很低,而且资本主义发展很不充分,还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此在开始时是相当清醒的,因此主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在经济上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新民主主义经济,而后经过一定时期才能采取社会主义步骤,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个“一定时期”有多长,毛泽东、刘少奇当时讲得非常谨慎,毛泽东说过“二、三十年”,刘少奇说过“相当长的将来”。但到195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我党原来的认识发生了部分变化,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明确宣布约用3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这样,原来设想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阶段被社会主义改造所取代,时间表已大大提前。即使如此,如果真正按这种设计来操作,还不致于酿成大错。但1952年后,各方面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党内许多同志产生了严重的急躁冒进倾向,特别是1955年关于农业合作化速度的严重争论,导致了反“右”倾运动和“左”倾错误的严重爆发,致使社会主义改造步伐空前加快,仅用1 年多的时间就基本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虽然也较快地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但却使生产关系严重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长远的不良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从此形成了脱离生产力标准,单纯以是否公有特别是以公有范围的大小来判度生产关系优劣的标准,公有制被高度神圣化,私有制被视为社会主义的对立物。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生产关系不断升级,私有变公有、小公变大公、集体改全民,使本来早已超越生产力的生产关系更加远离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到60年代中期,私有制经济几乎荡然无存,国有经济已占居了绝对统治地位,集体经济也在相当程度上“国有化”了。同时在经济运行方式上,全面推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同单一的公有制体系互为条件,相互作用,形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左”倾错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这种荒唐逻辑居然也成了一种时髦,谁谈发展生产,谁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就被打倒。在这种情况下,何谈发展生产力!
上述问题在改革之初,我们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认识问题总是先现象,后本质,计划经济体制是现象,所有制则是生产关系的本质;另一重要的方面是因为当时的环境还不允许人们深刻思考这个问题,因为所有制问题历来是十分敏感的意识形态问题,特别是公有制依然神圣不可侵犯,而计划经济体制敏感性则稍差一些,且又的确是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我们就把计划经济当作主要弊端加以改革。当然,所有制方面的问题我们也并非始终没有认识到,况且我国近20年的改革也并非仅仅进行了经济运行方式的改革,所有制改革也在相当程度上展开了,过去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已经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所取代。但所有制改革毕竟不像经济运行方式改革那样具有较强的自觉性。同时,回顾近20年的改革进程,我们也感到,虽然经济运行方式改革对我国经济发展也起了重大作用,但所有制改革所起的作用更加明显。这一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济、国有经济、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对比分析中得到证明。
首先看农村集体经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所有改革中最为显著的,对此恐怕无人会怀疑。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农村改革的性质。从改革之初到现在,多数人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的改革仅仅是经营方式的变革(由单一的集体经营变为集体和农户的双层经营),而不是所有制关系的根本性调整。我们却不这样认为,主要理由是: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开始就是对“一大二公”、“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的生产关系的巨大冲击,这一冲击本身既是经营方式的根本性变革,也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有益探索;第二,从财产关系上看,农民通过包产到户,获得了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管理、经营、决策等权力,和旧体制下的所有者相比,农民的所有者地位更实在了。特别是农民通过分配环节不仅得到了消费资料,而且获得了可以转化为生产资料的财产,农民已经成了双重所有者,即不仅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而且还是部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者。现在农村中用于种植业的生产资料除土地外,几乎全部为农民个人所有,甚至土地也可以转包,原转包人可以从中收取转包收入。这种现象说明,农村的所有制关系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概念已无法反映现代农村经济生活,农村经济事实上已在相当程度上转化为公私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正是农村经济长盛不衰的根本动因。
再看国有经济。改革以来,我们始终把国有经济当作改革的重点。这种选择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在观念上把国有制看成是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形式,是最先进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制度最主要的经济基础,因此在近20年的改革中,我们始终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来设计具体的改革策略。从承包制到转换经营机制,再到现在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法人产权乃至资本经营,从根本上讲都没有跳出经营权的范畴,就是没想也不敢想在产权上、所有权上作些文章,许多中小企业早已资不低债就是不敢采取拍卖等非国有化的办法予以彻底解决。所以20年改革主要是治了表而没有治本,虽然也有很大作用,但毕竟有限。同时在改革中,许多人带着善良的愿望千方百计地为国有制和市场经济能够“兼容”寻找根据,但国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矛盾就明摆在那儿。近20年来,党和国家为搞活国有企业不仅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设计种种改革方案,而且把主要的财力放在国有企业上,特别是把广大居民省吃俭用积累的巨额储蓄主要贷给了国有企业,但结果却很不理想。一是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和亏损额不仅没减少反而逐年扩大,二是国有经济的实力并没有明显壮大。比如净资产,现在人们都是讲,国有经济的实力改革以来增加很大,净资产成倍增长,1995年已达 9.6万亿元。但这9.6亿万元绝大部分是由负债形成的, 真正属于国家的资产还不足3万亿,增加幅度并不大。如果再考虑到近20 年国家的累计投资,恐怕不要说改革前几十年积累的国有资产早已亏掉,就是新投入部分也有许多有去无回了。再比如,目前国有企业占用的资产约占我国全部经济资源的2/3,但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仅占1/3。总之可以这样讲,国有经济是我们付出改革成本最大而效益却最不明显的板块。这与以经营方式改革为主的改革思路有直接关系。
最后看私有制经济。改革以来,我国的私有制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大发展的过程。各种资料都明确显示,非公有制经济是各种经济成份中增长最快的, 其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由1987 年的1 %猛升到1995年的14.6%,每年约递增两个百分点。其生命力之强,发展速度之快,远远出乎人们的预料。况且这种成就还是在不十分有利的政策环境下实现的(比如长期以来,我们在观念上把非公有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对立物来看待,因而在政策上不仅得不到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外资经济那样的种种政策优惠,反而受到歧视,使不少私营企业唯心地背靠一些集体企业甚至直接戴起集体经济的红帽子)。可以这样讲,非公有制经济是我们支付改革成本最小甚至无需支付改革成本,只须政策引导和规范而发展却最快的增长板块,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就业渠道的扩大和经济增长是一种纯贡献。这是在所有制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最显著的成绩。
上述三种经济成份在改革中的不同发展状况说明,所有制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关键。我们应当不适时机地把改革的重心由经济运行方式转移到所有制方面来。这就要求我们要在理论上把所有制问题当作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来看待。
二
把所有制问题当作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首先就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为此就应当按照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我国的国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调整的基本思路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力重组和适当收缩国有经济,扩大集体所有制经济。
先谈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近20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是生命力很强的经济成份,是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20年来的改革实践还证明,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助力,而且还是改革的助力。这是因为: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安排和市场经济有着一种天然的“亲和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作用;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我们可以依靠自己经济体系中新成长起来的经济成份所创造的新增国民收入和就业机会,为改革支付必要的成本,从而避免或减轻社会动荡,实现旧体制向新体制的平稳过渡;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国有经济发展和改革提供了较为规范的市场环境和行为规范;第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存量的结构性调整和改组。总之,无论是从发展经济还是从深化改革看,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必须坚决地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促使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首先是在观念上要进一步重视私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把其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现行社会制度的重要基础来看待,而不是把它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其次在政策上要给非公有制经济以国民待遇,取消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的种种政策优惠,使其在平等的竞争环境中,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发展;再次在法律上,要确立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使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样不得任意侵犯,彻底消除私有资产所有者的种种疑虑。
再谈大力重组和适当收缩国有经济。当前国有经济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总规模偏大,分布过散过广。其表现是我国的绝大部分经济资源被国有企业所占用,而效益又很不理想,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人为限制了其他经济成份发展的空间;同时国有资产又分别存在于大中小约30万家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这种状况极不利于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同时国家也已无足够的能力来管理好如此庞大的国有经济大盘子。因而难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必须对国有经济进行根本性改组。改组的原则是以是否有利于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为标准,适当缩小国有经济的总规模,适当集中国有资产的分布(即由中小企业向大企业集中,由竞争领域向非竞争领域集中)。其突破口是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实行非国有化改革策略,即通过股、租、破、卖等方式,使其转化为非国有企业。说到非国有化,许多人将其视为私有化,是方向性错误。其实非国有化并非私有化。因为第一,我国所说的非国有化是指将一部分企业的所有权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所有者主体,并不是无偿分配给社会个人,这是国有资产存在形态的变化,其价值总额并没有减少,因而不是私有化;第二,从实物形态看,被出卖的国有企业是否私有化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被其他公有制主体买走,这是公有制形式的一种变更;如果被职工集体购买并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重新组织经营,这是公有制的又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如果被私营经济主体买走,这当然是私有化了,但这也并非是坏事,因为私营经济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大力发展。
最后说扩大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制相比较,与市场经济有着更强的适应性,因而在改革中表现出更大的发展潜力,是我国经济增长的又一主要贡献板块,而且从目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看,集体经济已成为公有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应从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主要经济基础的高度,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把所有制问题当作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还必须积极探索各种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探索各种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时,不仅要注重企业制度和财产组织形式的创新,更重要的是要从所有权角度进行变革,以便从根本上解决所有制形式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
首先是国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问题。现在多数人都认为,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企业制度不合理,造成了企业与政府之间产权关系不清,责任不明,因而主张用股份制重组国有资产的组织形式,明确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实现国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和合理化。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存在的问题不仅在于企业制度和财产组织形式不合理,更重要的是在于国有制的所有权关系极为混乱,甚至产权虚置。其表现是:第一,最终所有者不清。众所周知,目前国有制在理论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形式,全民是最终所有者。但全民的含义是什么?如果全民作为整体,那么全民就只是个抽象概念,不能真正行使所有者权力;如果是个实体概念,那全民就应当是指有公民权力的全国公民。但公民作为个人不仅不能履行全民财产的所有者职能,甚至连名义上的所有者都不是,否则就成了个人所有制。退一步讲,即便是公民可以直接履行所有者职能,全民本身也不全,因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不仅无权直接占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甚至也无权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特别是广大农民连国有企业的扩散福利也享受不到。可见,全民所有制的最终所有者理论上似乎清楚,但实际上并不清楚。第二,从实际的情况看,国家既不是全民财产的真正所有者,也不是真正的合格代理者,因为只有当国家真正成为全民利益的代表时,国家才有可能真正代表全民代理全民财产,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国家一旦成了全民利益的代表,国家本身也就不存在了。退一步讲,既便是国家能真正代表全民利益,在目前条件下,最有代表性的中央政府也不可能代理全部全民资产的管理权,而只能代理一部分资产的管理权,其他部分则不得不委托给地方政府来代理,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地区所有制;同时各级政府又把代理权交给各部门分别管理,这又形成了事实上的部门所有制。在这种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中,任何一级政府,任何一个部门,其代理权都是不完整的,纵向上要受制于上级政府,横向上又受其他部门的约束。特别是国有企业都与各级直接的所有权代理机构存在必然的利益关系,因而当有利于这些地区和部门利益实现时,地区和部门纷纷以所有者自居对企业乱加干涉甚至掠夺(乱收费实际上就是掠夺),使企业无法正常自主经营;而当无利可图时又都不管不问,出了问题更是互相推诿,使企业来自所有者的约束被严重淡化。第三,国有企业所有权关系的混乱还源于改革中的某些非规范行为。如改革中,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都合资建立了不少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这些企业虽然都定性为国有企业,但都采取“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这事实上又在国有的大框子里分化出了分级所有的复杂关系。如此复杂的关系不要说全民所有制概念无法反映,就是传统的国有制概念也难以概括。上述混乱的产权关系不仅使企业经营相当困难,而且使改革陷于两难境地:如果向企业放权过渡,企业就会轻而易举地脱离所有者约束而滥用经营权,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果强化所有权管理,就必然进一步强化政企不分,使企业难以自主经营。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没有摆脱放权——收权——再放权的不良循环,就连股份制这种极为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也难以发挥作用。上述情况表明,国有经济改革非在所有权问题上作出重大改革不行,甚至不仅仅是所有制形式上的创新,而是所有制本身的变革。变革的思路可以以现有国有企业的分布为基础,再考虑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需要和地区利益,结合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改一级所有、分级管理的模式为分级所有、一级管理的模式,即实行中央、省、地、县四级政府所有制,同时改变目前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的状况,组建统一的有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一元化。这样做的突出优点是使企业真正成为各级政府所有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即使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不会对企业乱加干涉,而是认真履行所有者职能;企业也会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并在政府的约束下合理运用。
其次是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从近年来的改革实践看,股份合作制确实是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对此理论界已达成共识,本文也完全同意这种观点。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从股权结构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都存在集体股。这部分集体股权到底谁应当成为持股主体,理论上既缺乏深入研究,法律上也缺少规范。从实践看,一般由基层政府机构来充当持股主体,这就事实上使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成为基层政府所有的集体企业,从而使企业像国有企业那样带有明显的政企不分等特征,也有违股份合作制的本来含义。同时,职工的股权既不能随职工的流动而转让,也不能因职工退休、去世让其子女继承,唯一的出路是“归大堆”,这必然会形成新的产权关系不清,最终的结果必然会使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向传统模式复归。对此,理论界应该进行深入研究,法律上也应尽早做出现范。考虑到目前数量颇大的集体财产有许多是集体企业职工经过几十年的艰苦积累形成的,因而不能采取无偿分配给职工的做法。唯一的现实选择就是把集体财产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转让给职工,转让收入应由基层政府支配,用于当地的公益事业。今后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上不设集体股,既便设立,也应采取适当形式,将股权人格化,防止出现新的产权关系不清。职工股在职工就业期间当然不能流动,但离开企业后则允许转让,去世后则应允许继承。
最后是私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私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理论界目前还没有进行研究,党和国家的文件更没有提及。但我们认为,既然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必须大力发展,那么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同样应当进行深入探索和研究。在研究时首先要在理论上排除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天然不相适应的传统观点。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实践早已证明,私有制并非在任何条件下和社会化大生产相矛盾。如果私有制通过股份制形式实现了由私人资本到社会资本的转化,那么私有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同样能促进社会化生产力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的私人资本还远没有社会化,表现在企业上就是业主制企业居多,和社会化大生产不相适应。考虑到实现我国生产力现代化是个长期的艰巨任务,如果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将私人资本集中起来转化为社会资本,那么非公有制就会获得新的制度基础,因而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作出更大贡献。为此,我们在理论和政策上就不能把非公有制经济局限在狭小的规模和领域之内,而应当允许、鼓励、支持大私人所有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较重要的领域。此外,在对外开放中,我们早已以诸多优惠条件鼓励外国大的私人资本进入我国的基础设施、高科技、金融服务等领域,我们为什么不能把小的私人资本集中成大的民族资本并进入这些较重要的领域呢?在这里,毛泽东在50年代说过的一句话仍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们既要消灭资本主义,又发展资本主义。总之,私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就是通过股份制,将分散的小资本变为集中的大资本,将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这既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又在体制上为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准备了条件,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说过,股份制公司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转变的一种必须经过的过渡形式,是社会主义的入口。
三
所有制改革如要深入进行,所遇到的最大障碍首先还是传统观念。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问题上所作的重大突破会消除人们的许多疑虑,但我们的思想仍需解放,我们的观念仍需更新。我们认为,在所有制问题上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的问题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如何正确看待各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各种所有制之间量的比例关系或结构。这个问题近年来理论界研究得较多,虽观点不尽相同,但也无根本分岐,大都主张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要占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居从属地位。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但这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各种经济成份到底应占多大比重,我国所有制结构到底应如何演变,从根本上说来,不是一个人为设定的问题,而是一个自然选择过程,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发展与消亡,最终都取决于其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适应程度。如果公有制的确有更大的优越性,那么它会靠自身的力量为其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另一方面是各种所有制之间特别是公私所有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根本对立的,这种观点目前虽有所改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我们认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作为一对矛盾,既存在对立的一面,也存在统一的一面。统一的一面不仅表现在二者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不仅共存于一个国家中,而且共存于一个企业中),而且表现在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甚至可以相互转化,特别是相互转化更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这里的相互转化不仅是指整体地位上的相互转化(这种转化可以引起社会制度的更替,我们应当避免),也表现在一个企业性质上的公私转化。承认这种转化在我国目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一,企业性质的公私转化可以促进我国所有制结构、国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完善;其二,可以消除人们的错误观念,因为既然这种转化是正常的,那么某个企业由公有变成了私有便是正常的,因而没有必要加以阻止,同样,某个企业由私有变成了公有也是正常的,因而也没有必要将其视为社会主义改造而恐惧。
第二,正确看待国有制的性质。可以这样讲,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在所有制问题上的错误突出地表现在国有制理论上。首先是把国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等同起来,以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形式。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甚至连马克思的基本原理都违背了,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就没讲过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全民所有制,更没有把国有制当作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形式,相反却把国有制当作未来社会的社会占有制的过渡形态来看待。其次是把国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起来,认为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其实,国有制的确是一种公有制,但不一定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因为,国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独有现象,早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存在国有制,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里,国有制更是一种普遍现象,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国有制占得比重还很大。如果说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岂不可以说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大量的社会主义?其实恩格斯当年曾对这种观点作过严厉批评,指出如果说国有制等于社会主义,那么俾斯麦、拿破仑、梅特湿都可以称为社会主义者了(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17—318页。)。另外,说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不符合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持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观点的人在说明我国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根据时都讲,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我们的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可反过来又说,国有制是我们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最重要的经济基础。这里运用的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呢,还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原理呢?两者都是又都不是,最终什么也不是。其实,国有制是个中性概念,从现象上看,其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但从本质看,是由生产关系体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性质再次决定国有制的性质。比如我们在分析资本主义国有制的性质时就讲,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其国家的性质并进而决定了其国有制的性质,从来没讲国有制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同理,我国的国有制的性质,本质上也只能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来决定。如果我们能确立这种观点的话,我国国有经济的改革乃至整个所有制结构的完善会迈出更大的步伐。
第三,什么是私有化?私有化历来是一部分担心我国改革会走向资本主义的同志和一部分反对改革的人所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产权改革、股份制等曾先后被一部分人视为私有化而加以反对。但什么是私有化?什么不是私有化?恐怕连经常使用这一概念的有些人也没有真正搞清楚。我们认为,私有化的真正含义是指把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大规模地无偿地分配给社会个人的行为。无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的现实和苏东国家的实践看,我国的确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但问题在于我们的许多改革措施根本不是私有化。首先,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股份制不是私有化,这个已有定论,本文不再赘述。其次,公有资产进入市场流通和交易也不是私有化。产权流动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条件,也是我们进行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地区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途径。而产权流动从本质上看,无非是价值资产在各产权主体之间的等价交换和移位,是资产形态的转换,各产权主体的价值资产并没有减少,因而从本质上讲不是私有化。其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不是私有化,因为我们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根本目的是发展生产力,并非想使私有制经济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我们认为,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上,我们既要树立长远的观点,又要采取辩证的态度。从长远的发展规律看,私有制最终要由公有制所取代;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又十分必要,现在发展私有制经济是为了发展生产力,为最终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为消灭私有制而发展私有制,这就是问题的辩证法。
收稿日期:1998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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