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运行机制_精神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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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导向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就需要有一套完备的运行机制。这个运行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约束机制

党的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能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关键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过去,领导干部执行党的精神文明政策时是凭认识、凭觉悟,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和考核指标。许多地方在考核领导干部的政绩时,要么单纯考核经济指标,要么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凭印象、凭感情打分。这样就形成了一种错误导向,即经济工作有成绩时就能够得到表彰,受到奖励和提拔,而精神文明的政绩如何,则无关紧要。这样就使党的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在许多地方只是落实在文件上,有的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贯彻不到实际行动中。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就特别提出:“各级党委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要看领导物质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而且要看领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这要作为对干部使用和奖惩的基本依据。”这一项决定就从领导机制上作了保障。依照此决定,把是否重视和善于抓精神文明建设,作为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政治上合格不合格,领导水平高不高的重要标准。并把是否有效地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凡是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和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领导不能提拔重用,问题严重者还应受到降级处分,即使经济建设一时搞得好的也不例外。我们在考察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政绩时,有许多方面都可以加以量化,进行考核。如:在教育文化方面,可考核的内容有,受义务教育人口的比例,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及文化事业单位的宣传阵地,场馆、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在社会治安状况方面,可考核的有,当地违法犯罪的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及群众的上访率等;在廉政建设方面,可考核的有:党员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违法犯纪的立案数,受查处人数占干部总人数的比例以及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民意测验结果等。此外,对当地的环境卫生状况的有关内容都可以用量化的指标进行考核。如果我们能建立这样一套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约束机制,就一定能形成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的同志集中精力抓,主管部门具体抓,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特别是如果能在考核某一地区,某一部门领导干部的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绩时,能够象抓计划生育那样,实行一票否决制,那么党的关于精

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就能够落到实处,“软”的这一手就能够真正“硬”起来。

2.建立对精神文明建设有突出贡献者的激励机制

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要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就应对在这两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从物质激励措施上来讲,一方面应设重奖奖励那些在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如我国设立何良何利基金,重奖在自然科学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家;设立教育基金奖励在教育事业上有重大贡献的教育工作者;开展“五个一工程”的评选活动,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各省的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享受政府的特殊津贴等措施,都是一些很好的物质奖励办法。另一方面,政府还要对那些为国家、为集体、为他人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甚至是牺牲个人生命的人、或因此而致伤致残的人及其家属都应有具体的优抚政策,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决不能让英雄们“流血又流泪”。这一点必须有具体的政策,不能凭当地政府、当地领导人的自觉性来解决这个问题。有了这一项保障激励措施,那些见义勇为者就解除了后顾之忧。

对于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人,除了物质激励外,还要有精神激励措施。新闻、舆论、宣传部门,还应对精神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人物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树立一批楷模,使这些先进人物受到一定的精神鼓励,也使广大青少年学有榜样。最近几年,宣传舆论部门先后推出了徐洪刚、孔繁森、李素丽等见义勇为、人民的好公仆、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先进典型人物,发挥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这一套激励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它能真正体现出按照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贡献大小而得到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这一按贡献“取酬”的原则。

3.建立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

要建立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就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及配套法规建设。首先,要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地位、性质、根本任务、内容和物质保障等,运用法律和制度形式予以确定,上升为国家意志,使精神文明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还要对反精神文明的没落思想和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反对、打击和制止。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对此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方针和措施:“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击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在思想道德建设中,思想教育和理论宣传固然重要,但有时却显得无能为力,所以必须辅之以强有力的法律约束,通过建立严密的法规体系、严格的监督机制和严厉的执法,为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证。要把道德的感化、劝导作用同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和监督惩办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恶功能,达到抑恶的目的。《决议》强调:“社会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对“见死不救”、“见义不为”者应该怎样处理,在我国法律上还是个空白。国外就有“见死不救罪”,而我国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还是靠道德法庭去审判。如果我们有了“见死不救罪”的法律条款,就可以对那些见死不救者依法严加惩处。在这方面广东省也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1996年9月25日广东通过了《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对见死不救、见义不为者将进行法律制裁。《条例》规定:“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病伤员;医护人员及任何人发现需要救援的伤病员,都应主动救援;行驶中的汽车、轮船,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拒载呼救的伤病员。”据悉北京市有关部门也正在起草见义勇为等方面的法规和条例。过去人们对见死不救者、见义不为者多是进行道德遣责,如今,已开始从制度、法律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内容已写入宪法的有关条例中,如把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即“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社会公德)、“五个教育”(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三个反对”(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它腐朽思想)用国家提倡的方式规定在法律第24条。还把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和荣誉、利益,以及赡养父母和抚育子女作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此外《婚姻法》、《保护老年人权利法》确立了有关尊老爱幼等方面的规范。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一个安定的环境和稳定的竞争秩序,颁布实施了《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继承法》、《治安处罚条例》和其它一系列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法制还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科学研究和其它文化事业活动提供了保障。国家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学位条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另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即将颁布实施。这些说明了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法律保障机制正在确立和完善。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还需要加快有关方面的立法,如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立法、有关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方面的立法、以及出版法、新闻法、公民法制教育法、见义勇为法等,有了这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就能够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击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顺利发展。

总之,要实现精神文明建设由“软”到“硬”的转变,就需要有一套健全的运行机制作保障。当然,机制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要我们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且脚踏实地去实施,就一定能使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真正“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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