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粮食流通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三农论文

我国粮食流通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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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既是粮食生产大国,也是粮食消费大国。粮食问题不仅是一国生存问题,而且也是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国际性问题。纵观90年代以来我国粮食流通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我国粮食总产量总体上呈增长态势,但是粮食品种结构失衡;二是我国粮食商品率总体上缓慢提高,但是粮食区域结构失衡。我国粮食经历了50—70年代中期的“南粮北运”时期后,进入90年代,“北粮南运”却成了我国粮食的基本流向;三是我国粮食国际贸易依存度呈上升态势,但是粮食贸易方向失衡。1981—1985年我国粮食国际贸易依存度为4.4%,1986—1990 年贸易依存度上升为5.4%,而1991—1995年我国粮食国际贸易依存度高达5.9%,分别比1981—1985年、1986—1990年增加了1.5%、0.5%。90年代以来,虽然我国粮食供求矛盾忽明忽暗,1990年3月,1993年6月发生了长达40个月的“卖粮难”。1993年秋后,我国又发生了持续两年的粮价上涨,成为各级政府决策都难以回避的问题,1994年“米袋子”省长负责制,1995年粮食实现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的“两线运行”制度都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的。1995年、1996年、1997年我国粮食产量连续上了三个台阶,到1996年粮食总产量高达50453.5万吨, 粮食买方市场不断明晰,粮食外销和仓储的压力急剧加大,新一轮“卖粮难”交织着粮食区域结构失衡和品种结构失衡问题。究其原因,90年代以来我国粮食波动形势,与我国粮食流通市场不规范、不健全密切相关。

二、我国粮食流通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有粮食企业市场化经营的主体资格并不独立。国有粮食企业是中国粮食市场上很特别的一类市场行为主体,不仅控制着70%左右的产地初级市场(即收购市场),而且在销区零售市场上也占有很大比重,在批发市场上近乎一统天下。它不仅具有其他类型国有企业所共有的体制性缺陷,而且还具有其行业性缺陷,集中体现在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的难舍难分上。在粮食短缺、政府宏观调控不力时,国有粮食企业一方面通过“议转平”转移经营性业务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又通过“平转议”赚取额外的市场利润,给粮食市场带来不稳定的消极因素;而在粮食供给过剩时,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减少,库存增加,加上财政资金到位率低,专储粮利息补贴有时被地方截留、挪用,企业负担沉重,又造成了粮食全行业亏损。

2.国内统一的粮食流通大市场远没形成。培育全国统一的粮食流通大市场是粮食价格趋于稳定的客观基础,它不仅可以形成不同区域要素利益的均衡,也能理顺粮食产地与销区的利益关系,促进不同地区共同发展。区域性市场封锁、地区壁垒是影响我国粮食统一大市场形成的主要因素。当粮源多时,销区压价,不愿及时调运;粮源少时,产区政府又采取手段封锁市场,抬高粮价。从而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粮食贸易摩擦不断发生,销区“买涨不买跌”、产区“卖跌不卖涨”的逆市场心理和逆市场行为共同作用,往往把粮价抬得很高。随着主产区粮食流出,粮食在交换中所存在的较大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国家定购价以及市场价的差价(大部分时间如此)就流入粮食消费地区。所以,从粮食主产区看,它往往要承担大量的政策性亏损,以致于陷入“产粮越多,负担越重;贡献越大,包袱越重”的怪圈。

3.粮食储备吞吐调节功能不够灵敏。1990年,我国建立了粮食专项储备制度,旨在降低农民种粮的市场风险和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努力通过“以丰补歉,以多补少”从总量平衡上解决农民增产不增收问题。粮食储备吞吐调节属于政府行为,按保护价收购和按抛售价出售所产生的亏损,应当由粮食风险基金解决。1994年我国政府宣布建立中央和省两级粮食市场风险基金,但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到位率偏低,难以做到专款专用。并且,两级储备间的关系较难协调:一是中央储备难以发挥应有的市场调节功能。中央政府出了钱,国有粮食企业掌握了粮源,并不等于中央政府掌握了粮食的有效调控权;二是地方储备规模偏小,普遍没有达到国务院要求的“产区不少于3 个月销量的规模,销区和大中城市则不少于6个月销量的规模”; 三是地方储备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考虑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表现在各地发生粮食滞销时,地方不是采取措施吞进粮食,增加地方储备,而是要求增加国家储备;当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粮价波动时,地方又首先动用国家储备,而并非是地方储备;四是地区间储备吞吐协调难。当粮价上升时,对产区有利,产区不会有平抑的积极性;当粮价下跌时,对销区有利,销区不愿意平抑粮价,各自为政,往往很难取得一致效果。

4.粮食价格体系一直没有理顺。人为地把粮食流通分为两大板块,长期推行粮食价格双轨制,按照双重标准运行,只能从根本上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一国经济的整体利益。目前的粮食收购价格多多少少还继承着计划经济体制下背离市场规则的行政性价格,这种由现行粮食国家定购价格和市场价格构成的价格梯度,一定程度上是排斥价格规律或市场准则的结果。当价格梯度过大时,可能出现三个问题:一是收购时往往采取一些行政命令,或者为完成收购任务只得在国家定购价基础上加价或补贴,从而出现价格多轨制;二是国家定购价的调整总是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滞后性,最终受损的是广大粮农;三是为保持对城市居民口粮低价供应,压低粮食销价,易再次形成粮食购销价格倒挂。

三、深化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对策

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决非是一个轻而易举的过程,既要对原有经济利益结构进行较大调整,又要对原有的经济运行体系实施整合,因此注定了粮食流通模式变革过程的复杂性、渐进性和系统性。我们应当按照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粮食财务挂帐分开和完善粮食价格机制(即“四分开、一完善”)的思路,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能够承担国家粮食调控任务的粮食流通体制。

1.规范粮食流通的市场主体地位。我们应当鼓励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流通组织参与粮食购销,以打破国有粮食企业的垄断地位。要努力完善粮食流通组织的资格审查、登记和监督制度,既要防止类似于个别私营粮商“一哄而上”继而又“一哄而散”等恶意干扰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的行为,又要允许非国有企业如农垦企业、化工企业、饲料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粮食购销领域,实行公平经营,最终形成一个多渠道、少环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

2.建立粮食价格支持体系。不完全放开粮食收购价,并不意味着我们放弃市场经济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收购价,使收购价逐步逼近市场价格,也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重要方式。事实上,我们目前的粮食价格既不是过去的计划价格,又不是完全的市场价格。它既受供求关系影响,但又不能完全按价格信号去判断、把握、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就粮食这种特殊产品而言,“放而不乱”远比放开本身更为困难。特别是在我国粮食流通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的时候,对粮食采取特殊的价格管理方式,恰恰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保证粮食稳定增长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如:1996年初国家决定提高定购价,幅度达到44%,在各种市场普遍回落的情况下,该项决定仍得到较好地执行,既保证了粮食增产,又保证了农民增加收入的预期目标。从长远来看,合理的粮食价格应当在全国统一的、竞争的、开放的市场中形成,在未来的粮食流通模式中,国家定购任务将不复存在,国家粮食储备机构将只按保护价收购,每年的数量也不确定,此时,制定科学的、合理的粮食最低保护价就非常关键。这一保护价格必须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的变化,根据历史的价格平均数和现实的供求矛盾加以制定。

3.打破粮食流通区际封锁和贸易壁垒。由于我国粮食存在着区域性生产和全国性消费的不对称关系,每个区域都无法达到粮食数量和品种的自我平衡,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寻求粮食供求平衡。全国粮食平衡是地区粮食平衡的基础,地区粮食平衡是全国粮食平衡的结果或表现形式。所以,从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来看,建立粮食产销区双方长期稳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克服各地方短期行为的做法是当务之急。但是,这种区际贸易壁垒的打破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省际间的粮食调运必须通过市场交换进行,价格由市场决定。为此,应尽快建立、规范并常年开放国家级粮食批发市场,逐步形成以中心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性批发市场为骨干,初级批发市场为基础的,纵横交错的粮食流通网络体系。省际间的大宗粮食贸易一般要进入国家级批发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各省产销情况,制订省际间粮食余缺调剂的指导性计划;国家粮食部门要协调和监督省际间粮食购销合同的兑现。

4.推动粮食贸工农一体化。随着我国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粮食将从追求总量扩张转向质量提高,粮食流通问题将在下个世纪演变为可持续的有效率的贸易活动。为此,我们必须把大力发展粮食加工业、流通业作为推动农村经济贸工农一体化的两大支撑点,鼓励城市工商企业、乡镇企业、供销合作社组织以及粮农自发结成的流通合作组织积极投身于粮食流通,发展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工业,从而形成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提高农民参与市场流通的抗风险能力。目前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在注重分析市场需求、抓住市场机遇的基础上,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要注重粮食深加工。提高其附加值,以满足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二是要注重粮食产业化。可以结合居民的消费结构,以国有粮食企业为龙头,密切生产、流通、消费的关系,控制甚至减少国有粮食企业“原粮”经营业务比重;三是要注重粮食营销。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特别是国有粮食流通企业要努力变“坐商”为“行商”,加强营销队伍建设。

5.完善粮食储备调节制度。考虑到近期内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格局难以有较大调整,中央财政尚无足够的财力完全承担起全国粮食市场调控任务,强调省一级政府在粮食储备调节方面的责任,建立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储备仍是非常必要的。中央储备是运用中央财政建立起来的储备,主要用于救济全国性的自然灾害,平抑大范围的市场粮食价格波动和应付各种突发事故(如战争),一般性的灾害和地区粮食余缺调剂主要靠地方储备。目前,应当继续加强:一是将中央储备、地方储备分开,建立相互独立的两级储备管理体系;二是采用“财粮统一,钱随粮走”的办法。这里的钱、粮就是财政、粮食部门两家。应该说,粮食的政策性业务要靠财政支撑是天经地义的,绝不是粮食部门向国家伸手。从发展趋势看,中央、地方两级储备、两级调控模式最终应走向中央统一储备、统一调控,以避免权力层层分散可能导致的区域封闭和贸易壁垒行为。在未来由中央统一储备、统一调控的模式下,国家粮食储备局可以把“吞”的重点放在主产区,以防止粮价过分下降,把“吐”的重点放在主销区,以防止粮食价格暴涨。

6.改革粮食进出口贸易体制。目前我国国内粮食进出口贸易由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独家代理,而在进出口数量、品种结构、以及哪些省区该进该出,都由政府部门确定。这种还深深地保留着计划体制模式的垄断性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粮食进出口规模变动对国内粮食市场的冲击,但粮食进出口拨交价格却隔断了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间价格传导机制的运转,从而使国内粮食市场成为了一个封闭性市场。我们应当加快国内粮食定购价与国际市场价格的衔接,进而取消粮食进出口调拨价格,特别是1996年我国调整粮食定购价以后,与国际市场价格基本相当,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粮价接轨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政府部门可以考虑按照国际惯例,实行粮食进口关税政策,保护国内农民的基本利益,并对出口粮食进行补贴,为出口商提供信贷保证,鼓励产区粮食流通组织积极参与粮食出口贸易。同时,我们要按照我国粮食比较优势发展进出口贸易。各国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进行生产,并通过国际贸易与其他国家交换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意味着利用国际范围内的经济资源,从而使双方皆可获益。当然,让我国尽快加入WTO 组织是一种极好的选择,不仅对中国有利,而且对世界粮食贸易也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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