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权”制度探析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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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都明确提出了“法人财产权”这个新概念,正确理解这个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深刻认识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和贯彻执行好公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掌握和建立好法人财产权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人财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起来的

首先要明确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制度,是一个社会所选择实施的一种经济权利,并将社会资源分配给人和社团,给予他们以平等自由支配权的制度。这种制度是公司制的产物。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进行市场活动,其基本前提就是要建立起在市场经济法制规范下有交易能力的人——这个人主要是各类公司,在我国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公司是社团法人,不单是一个经济细胞,而是一个独立的人格体,它享有独立的人格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权利主体。过去传统理论总认为公司只是一个经济细胞,这种细胞论它不把公司当“人”看待,这样也就根本不尊重公司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从而公司也就不可能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

不论从理论上或是从实践上来说,公司要真正成为法人,都必须要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公司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物质基础。公司的财产从哪里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金。这部分财产本来是属于投资者的。但它以资本金注入公司后,投资者就自愿把这部分财产交给公司去经营管理,因此也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直接占有、使用和处置权,更不能随意抽回,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这部分财产一经注册登记,法律上就确认该财产为公司独立支配的财产,从而公司就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就有权依法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转让、担保、抵押、参股、兼并、收益分配、清算拍卖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其他任何人和机关无权非法干预和侵犯。这样就把原来由个别投资者分散行使的财产支配权,变为由法人团体集中起来统一行使财产支配权。这可说是建立法人财产权制度最基本的初衷。这部分财产形成公司的股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本金,也是法人财产最主要的部分,它的多少代表着公司实力雄厚的程度。

二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负债所形成的财产。主要包括各种流动性的应付账款、银行长期贷款及公司发行的债券等。这部分资产也是法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规范保护的内容。所以,我们说公司法人财产是股本和负债的总和。用公式来表示,法人财产=股本+负债。

另外,法人财产不仅包括法人财产的本金,还包括法人财产的各项增值额。如溢价发行收入、提留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尊息收入等。法人财产的价值形态,表现为公司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法人财产权总的讲属产权范畴,产权的性质一般界定为私有、共有和公有。法人财产权从整体讲属共有性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享权利和共担义务。只要这种共有关系存续时,各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各自的份额。只有当共有关系消灭、分割财产时,才能按股权确定各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法人财产权是一组权利的总和,它既界定投资者有权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又界定经营者有权做什么,无权做什么。它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1.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都有具体的投资单位和个人。而且产权多元化、社会化。产权都析成股份,法人拥有的资产都有具体的数额。这样使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有了明确的数量依据,从而可使企业的预算和国家对企业的预算约束由“软”变“硬”。特别是对股权、法人财产权、生产经营权都有明确的界定,这样有利于克服产权单一、产权模糊、产权过于集中的弊端,以而使产权关系明确,产权边界清晰、责、权、利相对称。

2.既保持投资者的所有权,又能使经营者有充分独立自主的支配权。法人财产权从归属意义上说,股东投资后,并设有丧失财产所有权。这意味着在我国建立法人财产权制度,不是化公为私,更不是剥夺投资者的财产。就股本资产来说,它的所有者是股东,而不是公司。因为股东把自己的资本金注入公司是一种投资行为,它不同于买卖,也不同于借贷,更不是赠与,所以它不可能丧失所有权。另外,股东把自己的资本金注入公司后,并没有把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全部让渡出去,它只是把财产的部分权能让渡给公司。投资者对企业法人财产仍享有所有者权益。所以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股东正是以所有者的身份享有这些权利。特别是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这是我国用法律形式公开向世人昭示股东投资入股之后,并没有改变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它改变的只是产权的实现形式,即由投资前的物权,变为投资后的股权。也就是把原来实物形态上的占有、使用等权利,转为享有所有者投资受益取得分配股息、红利,参与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审批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年度预决算方案、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决策,选举董事、监事等管理者,对公司进行监督、质询,决定产权的变动和重组,以及转让股份等权利。所以法人财产权是不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权。确立投资者这种权利,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安全,使投资者放心不致因投资而丧失所有权。所以把法人财产权等同为法人所权是与立法的本意相悖的。能不能按有些人所主张的“一物二权”的理论,把投东所享的认为是法律上的所有权,把公司所享有的认为是经济上的所有权,这种理论是中世纪日耳曼的理论,现已过时。它的主要缺陷是搞乱了所有权关系,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安全,所以现代社会坚持“一物一权”的理论。

但是股东把资本金注入公司后,对公司的实有资产就是一颗螺丝灯也无权动用。公司便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里所说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主要是指除终极所有权之外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担保、抵押、参股、联营、偿债、拍卖等一系列生产经营自主权。并排除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非法干预和侵犯。公司只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下,不违法国家的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有权按市场的需求自主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企业就能真正成为具有独立人格权的市场主体。产权制度既要注重产权的归属性,又要注重产权的经营性,法人财产权制度则主要注重产权的经营性。所以法人财产权制度最大的优点是既能保持投资者的所有权,又能使社会分散的资源集中起来,让能人独立自地,去经营管理,以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所以这种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它缓和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从而使这种制度经久不衰。

至于公司负债所形成的资产,以性质上来说与股本资产不同,它是一种在债权债务基础上所形成的财产权关系。债权持有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不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因此债权人无权过问公司的业务活动,也不拥有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它与公司是一种外部关系。公司对这部分财产在某种程度上虽有一定的所有权,但众所周知,债总是要偿还的。特别是我国目前在改厂建司中,为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将过去拨改贷的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另外,其他债权人的债款经过协商同意也可转为投资作为公司的资本金。这样这部分财产将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即由债权变为股权,其所有权也就由公司所有变为股东所有。所以公司负债所形成的财产,公司实际上也是设有所有权的。由此可见,企业法人财产以归属意义上讲是属于投资者的。但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只是净资产。即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额。

3.资产证券化、资本化。传统企业只重视资产的实物形态,不重视资产的价值形态;只重视资产的存量,不重视资产的增量;只重视资产的保值,不重视资产的增值,只重视资产的静态,不重视资产的动态。在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下,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资本金,不论是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还是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的投入都必须经过评估折成股份,这样使投资者的权利客体都日益证券化,并资本化。因为建立法人财产权制度,企业的最大使命就是要使资本增殖,以最少的钱去赚取更多的钱。资本不增殖就等于养了一只不蛋的鸡。投资像养鸡一下,养鸡要下蛋,蛋再孵鸡,鸡再下蛋。现在我们有些企业是不下蛋的鸡,甚至把鸡吃了肉。有的企业实现的利润还不如把投资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多,这样的企业就谈不上资产保值,更谈不上资产增殖,当然将被淘汰、所以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实际担负着实现职能资本的职能。

4.产权能依法自由转让。传统企业的产权是静态的、冻结的,所以使企业的资产成为一潭死水。而且产权实物化,这样就加剧了权利转移的困难,同时也阻碍了资源的迅速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制度下,特别是信用制度的发展,加之产权证券化,这为产权的流转,资源的合理配置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投资者虽不能抽回投资,但可以依法自由转让。企业对法人财产也有权转让,这样有利于对企业困置资产及时处理,也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

5.资产的有限责任。现代企业对债务都只承担有限责任,即投资者只以自己投入到公司的投资额和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对公司来说,只以实有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是一项减轻投资者和经营者的风险,账救弱者的一项进步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人财产权,是在保持投资者终极所有权的前提下,公司对其投资者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负债所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处置及阻止他人非法干预和侵犯的独立支配的权利。

三、法人财产权制度的规则体系

要了解法人财产权制度,不仅要了解这种制度是怎样被建立起来的,还要分析这种制度的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最基本的构思是要进行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创新,追求私有、共有、公有产权的联合,并把这种联合的自由权让市场来进行配置作为它的先决条件和基本的调节机制。它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要把社会资源上的利用自由分配给自然人——特别是法人去行使,以便激发出最大的动力和产生最大的效率。法人财产权制度规则体系最基本的利益要求是要在保护投资者终极所有权的前提下彻底实现产权分离。这不仅是公司法人制度的特点,也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而且这种分离不是简单的两权分离,而是四权分离。

首先是投资者的原始财产所有权与股权的分离、它标志着股东投入公司的这部分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同时也标志着投资者原来实际所拥有的现金、实物产权,变成了证券化的股权。

其次,是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主要体现为股东投资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股东虽是公司的成员,公司虽是由股东组成的,但股东与公司是两个人。公司是一个截然与其成员(股东)相分离的独立的法人。所以股东把资本金注入公司后,这部分财产就成了法人团体的财产。就不由团体的个别成员去直接支配了。即使法人团体成员去世成转让其股份时,法人财产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不同的持股成员。这是一次最基本的分离。它在产权分离规则中起到承前启后的核心作用。

第三,是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作为一个团体代表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的主要是董事会。由董事会对公司财产的经营战略、投资方针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但公司的董事会它不具体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而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是经理机构。所以在公司内部要再次发生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把经营权由董事会授权对经理机构去具体行使。这样公司的产权就发生原始所有权——股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四权分离。最终形成职能资本与虚拟资本的总分离。

以上这些分离规则,总的讲属于公司内部性的分离制度。但要建立真正的具有实质意义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还必须要在企业外部进行多层次的再分离。

第一,在上层应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统一代表,专门对国有资产宏观目标和资产运营规划、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防止流失及强化监督进行管理,这对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促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相分离,以达到政资分离。

第二,在中层建立专门经营国有资产的委托投资公司,专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相分离,进一步促进政企分离。

第三,在基层授权各企业集团和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使企业对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实现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只有通过以上内部和外部一系列分离规则,才能建立起统一、专职、自营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才能建立起真正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才能理顺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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