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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天都生活在法津约束之中,但法律是什么?民众对法律的感性认识是警察、法官,法律对他们而言是高高在上的,抽象而不可触摸。
我国法理学认为,法律是阶级社会形成以后统治阶级用以统治民众的工具,这是从政治学和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对法律的解释。但翻开西方法律思想史,会发现对法律的理解是丰富多彩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是社会民众共同订立的一个契约,是大家约定每人牺牲一部分自由,把它交给国家,由国家制定出限制自由的规则。大家都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由,谁违反了大家的共同约定,就要由国家来处罚。这个解释把法律说成是一个全国民众共同制定的合同,很容易被理解。自然法学认为,现实中存在的法律只是实然法,或曰世俗法,此外还有一种存在于人们信念之中的法,叫自然法。自然法的精义是平等、公正,它与世俱来也将与世俱存。世俗法必须服从和体现自然法。人们可以拿心中的公平、正义这部自然法去衡量世俗法,如果世俗法违背了自然法,就不是好的法律。并且认为“恶法非法”。如二战时希特勒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违背了全人类的道德良俗,不应该成其为法律,所以可以不被遵守。此外,还有诸如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等等。从这些角度对法律的解释更具有人文主义色彩,说明法律来源于民众,植根于社会,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个人习惯于将法律理解成大家为了和平共处所共同制定的一种游戏规则。举一个形象的例子,说有十个人每天都要分一锅非常有限的粥,怎样分才最公平而不至于引起争议?人们先后制定了几个方案,一是共同选举一个人分,但这个人大权在握,很快就以权谋私;二是再选出两个监督员,但不久发现监督员和掌权者腐败到一块去了;三是轮流分,但有的人能平均分,有的人却自私自利,这自然引起前者的不满;最后确定的方案是轮流分,但分的人必须喝最后大家挑剩的一碗粥,这自然能保障每碗粥都尽可能等量。法律,就如同分粥,实质是一个制度设计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设计出各种制度以限制人性中恶的一面,保障大家相处的秩序。这种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否,相当程度决定了它能否达到立法目的。应当说,这种设计因其蕴含丰富的思辨性而富有趣味。
与法律相关的两个概念是法制、法治。“法令行则国兴,法令弛则国衰”,法制和法治虽一字之差,却蕴含着完全不同的理念。
建设法制国家,可以说古已有之。如《礼记》中就有“命有司,修法制”的记载。秦始皇“万事运行,皆有法式”,更是法制国家的实践。但这样的法律通常只是统治阶级手中的管理工具。法治则不同,通常认为亚里斯多德“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乃最早的法治理论。法制的特点在于以法律的完备和系统化为基础,以严格执法为标志;而法治的特点在于以权利平等为基础,以法律的最高权威为标志。法治蕴含的两个主要理念是:第一,权利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权利无小事”,政府必须认真对待公民的个体权利,每个公民也要认真对待别人的权利。正如伏尔泰所说: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要捍卫你发表这种观点的权利。第二,法律至高无上,没有任何能够超越法律的力量——国王、政府都必须在法律之下。西方谚语“法律是人间的上帝”,“国王和政府都应该站在法律之下”,表达的都是一个意思: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谈到法治,不能不提到另一个概念:人治。人治理论本身并无多少值得责难之处,相反,它代表着人类的一种非常美妙的理想。孔子、孟子及早期的柏拉图等优秀的思想家都是主张人治的代表。他们认为,治国如治病,实行法治好比让一个高明的医生按照教科书来照方抓药。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实行人治有两个前提:一是建立一种足以遴选出担当实现天下大治之重任的清官、圣贤的制度;二是建立一种足以保证这个大权在握者不腐败的制度。而这两个制度至今人类尚未研究出来,这就是人治理论的局限性所在。主张法治的亚里斯多德认为,由于人同动物一样都是有感情的,因而实行人治,等于在政法生活中加进了兽性的因素,对于任何人都是不安全的。相比之下,法治把希望寄托在制度建设之上,既安全可靠,又能够维护社会主义。
从另一方面看,人治也许能保证社会上每件事的处理都百分之百的公正,但一旦此人选错了或后来腐败了,后果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而法治则可避免导致这种恶果。它为了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会牺牲个别公正,但维护的绝对是绝大多数的公正。如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即使相差一天,其法律后果却可能是天壤之别。从个案看,似乎有失公正,但却是控制犯罪、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保障机能所必需。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法治遂成为人类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