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三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绩效审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13号]_水污染论文

“三江三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绩效审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13号]_水污染论文

“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9年第13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审计署论文,水污染论文,调查结果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绩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署2008年对“三河三湖”(辽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2001至2007年水污染防治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调查涉及“三河三湖”流域内北京、辽宁、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1至2007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910亿元财政性资金及国内银行贷款用于“三河三湖”流域城镇环保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综合整治等7大类共8201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以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作为最新水质评价年度,用该期间环境保护部对“三河三湖”347个国控断面水质的监测情况与2000年至2007年的监测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表明,“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情况是:淮河水系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由21.9%上升到33.7%,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由48.4%下降到21%;辽河水系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由6.2%上升到43.2%,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由87.6%下降到32.4%;海河水系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由12.5%上升到24.6%,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由47.5%上升到49.2%;巢湖水质由劣Ⅴ类变为Ⅴ类,营养状态指数由57变为60.1;太湖水质一直为劣Ⅴ类,营养状态指数由63变为61.5;滇池草海水质一直为劣Ⅴ类,营养状态指数均为72,滇池外海水质除2004年为Ⅴ类外,其他年度均为劣Ⅴ类,营养状态指数由64变为69。

二、“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从审计调查情况看,“三河三湖”目前整体水质还比较差。环境保护部对“三河三湖”347个国控断面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水质监测情况显示:淮河、辽河为中度污染;海河49.2%的断面水质为劣Ⅴ类;巢湖平均水质为Ⅴ类;太湖平均水质为劣Ⅴ类;滇池平均水质为劣Ⅴ类。

形成这种状况,除环境变化、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客观因素外,还有以下重要原因:

(一)相关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一是环保审批前置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将环保审批作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仅对经营危险废物、设置拆船厂以及设立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有此要求,其他绝大多数行业,包括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都未列入。

二是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完善。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为保障下游地区的水环境和水资源,上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往往会受到一定影响,需要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但“三河三湖”流域内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江苏、浙江两省外,其他地方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大多尚未建立或不完善。

三是水污染防治统计和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总磷、总氮是反映湖泊污染状况的主要指标,但目前有关部门在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和环境统计报表中,均未包括这两个指标,不利于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质状况的全面反映和评价。

(二)部分水污染防治工作尚不完全落实到位。

一是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落实不力。“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下达时间比较滞后,部分项目责任主体或资金来源不够明确,造成规划执行不十分到位。

二是部分地区环境执法不到位。如淮河和巢湖等5个流域1199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工作不够规范;海河和巢湖等5个流域的7个省(直辖市)部分地区环境统计数据不够准确;海河、淮河2个流域的4个省(直辖市)部分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低,少数单位甚至违规干扰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逃避处罚。

三是部分入湖河流及源头地区水污染治理力度不够。如流入滇池流域的29条河流水质目前为劣Ⅴ类。

四是部分地方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薄弱,城镇污水、污泥和垃圾处理不完全到位。如有的地方种植业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养殖业污染物环保处理率低;有的地方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仅经简易处理就对外排放,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达标、污泥和垃圾渗滤液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

五是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如淮河、海河等4个流域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水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对当地水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

一是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其中:7省市的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水污染防治资金4.03亿元;4省的一些部门和单位虚报项目和虚报投资完成额等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1.12亿元。

二是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其中:9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征未征、单位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1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企业、单位和部门挪用、截留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15.10亿元。

三是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其中:10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水污染防治项目资产闲置的问题,涉及金额8.06亿元;“三河三湖”流域有206座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已依法转送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截至目前,整改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一)关于“相关政策措施不够完善”的整改情况。针对“环保审批前置相关制度不够完善”问题,环境保护部等正在研究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针对“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完善”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安排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时,加大了对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部正会同环境保护部,以试点方式推动建立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河北、河南等省已在本省范围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针对“水污染防治统计和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问题,环境保护部准备开展将总磷、总氮纳入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范畴的研究工作。

(二)关于“部分水污染防治工作尚不完全落实到位”的整改情况。针对“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落实不力”问题,环境保护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考核等各个环节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将水质状况、水污染治理项目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强化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评估。针对“部分地区环境执法不到位”问题,环境保护部正在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环境统计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大执法督查工作力度,推动各地环保部门严格依法管理。针对“部分入湖河流及源头地区水污染治理力度不够”问题,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一方面严格跨界考核,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推广生态治污技术,建立“清水产流机制”,保障湖库生态健康。针对“部分地方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薄弱,城镇污水、污泥和垃圾处理不完全到位”问题,农业部将在“三河三湖”流域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高效施药器械,应用生物农药,淘汰高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不合理使用,并大力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和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努力解决畜禽养殖污染;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地方政府将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措施,解决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渗滤液二次污染问题。针对“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问题,环境保护部将继续督促各地环保部门强化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加强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三)关于“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的整改情况。针对“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和“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问题,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相关省市正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尽快追回被挪用和虚报多领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以及被挪用和截留的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强化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征缴力度;二是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针对“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问题,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已要求地方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论证的科学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已出台办法,推动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四、审计调查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应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的调查研究,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环保审批方面的职责,完善相关法规,推进完善环保审批前置制度,强化水污染的前期预防。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将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落实情况作为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前扩大内需的要求,加大“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力度,尽快制订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等水污染防治资金征缴和使用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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