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三权分置制度,这是强化农村改良发展的一大革新。在执行这一制度后,的确是提高了农民收入,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可促进社会发展,在改革摸索中,有一些问题等待解决,只要把握好制度改革方向,就可找到适宜的解决途径。在本篇文章里,先提出农村宅基地相关概念,其次发现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存在的现实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一、引言
在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完善农村闲置的宅基地政策,摸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把宅基地的所有权落实下去,保证宅基地农民的资格权,适当放活宅基地以及农民房屋使用权。实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企图,其实就是要弄活农村的宅基地,打开农民宅基地受限的地方,扩大农村经济增加的来源,为建设出一个秀丽的新农村而放宽的制度。农村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它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它变得更加地法制化,这使得我国的土地制度又重新得以定论,在此制度上的创新,是对我国的农村经济在发展上有一定的作用。在眼下,要足够地认识农村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还要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积极地探索出实现三权分置的实际途径。
二、农村宅基地相关概念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含义
在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其指的是农村的农民用于栖身而占用集体的土地,主要包含早就盖好的、还没盖好的以及正打算盖的房子所占的土地。早些时候,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则拥有所用的权限,这就是以前对土地所说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使用权的分离。而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其实就是把宅基地的使用权又往下细分了,即为资格权和使用权。所谓的资格权,就是农村的村民在本村集体组织中,可以获得申请使用住宅用地,而且是通过正常手段来获得的;而使用权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拥有对住宅用地使用的权利。
(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发展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现在在农村,集体所有权、村民的使用权以及一户一宅的的分派制度,使得农民的住所有了保障,对于维护社会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近几年,城市和乡村结构不断地发生变化,还有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让很多的农民走出自己的家,到城市里去发展,到最后,留在城市里不会来了,使得城市人口增多,农村人口越来越少,这样的现象看来很严重。另外,农民在宅基地上没太多话语权,没办法利用剩余的资产来获益,所以,宅基地制度改革很紧迫,三权分置制度是非常合理的,这就确定了农村产权在未来的发展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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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三权分置的界定较含糊
对于三权分置制度,在法律规定上还不全面,这就导致了资格权设立的根据是不够的,缺少相关的探讨结果;宅基地的使用权跟真实的使用物质的权利有所矛盾。此外,农村村民资格的确定跟个人家庭、户籍所在地、增值收益、使用年限等多方面来衡量的,不是看单一的方面,其界定的内容很复杂,这些都是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也是迫切需要法律来对此进行规定。
(二)缺乏完整的配套体系
在制度改革的思路上是不明确,缺少完善、系统的三权分置来进行扩展。在明白产权、自愿原则、抵押以及民主管理等多方面上,这些方面的配套体系并不完善,况且制度之间的配合度不行。因利益的吸引,农村的住宅用地已大宗进入了市场,鉴于缺少管理,就在市场中出现了不正常交易,在农村宅基地方面,也没有有序地发展壮大,管理失去了控制的现象。在土地分配中,缺少转让这么一个平台,土地转让需要合法、有序、规范,详细的规定还须再研究,农村宅基地转让在抑制和允许上找不到合适的点。农村用地变为了非农建设用地这个问题,处理起来还真是太难,对于大家的利益是有所损害的。
(三)在改革上有一定的风险
因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长期居住的地方,其使用权的转让,使得两权分置旧制度和三权分置新制度之间增加了衔接难度,还有农民往市民化发展中,城乡保障的工作加大。出于农民纷纷进城,人口的流动性太大,致使农村人口减少,这和城市建筑用地不停地增加产生了矛盾,农民在进城后,在农村的房子就会卖掉或转让使用权,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缺少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售等方面的了解,没有风险的意识。
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清楚三权分置的权限
要理清三权分置的含义,搞清楚它的权能以及限定的方面。通过了解其职权范围,去落实所有权主体的位子,以此解决主体的虚置以及权限的虚化等问题;保证农民拥有资格权,确定了资格权的运用范围,农民有责任监管好资格权,统一管理集体成员跟宅基地的分配,保证其不乱;放活了使用权,国家在2018年发布的“一号文件”,适当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超越了宅基地栖身的单一功用;还放活了抵押权,释放出隐藏的价值,发展新型的行业,提升了宅基地的价值。只有清楚上面的三权分置的权限,才能管束好放活的范围。
(二)完善制度的配套体系
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保证广大群众的栖身需求;完善获益分派的机制,在人、地、钱等方面,用机制来保证其平衡发展;摸索农民的使用权多元化,这是思虑了农民的好处以及意图,不允许受到金钱的引诱;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给农民提供一层保险;加强转让的监管力度,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选择合适的转让途径,在放大转让者的范围时,要有严格控制,防止太多的城市人口流入农村,超出一定受限就会抬高农村的房价。
实施配套体系的宗旨,不过是为了实现利益,用三权分置来重新调整,继而促进农村的发展。在处置农村宅基地时,转让的农户利益,不止要考虑转让时的利益共享,还要关切其利益的调节能力与一连的保障。
(三)加强对三权分置制度的供给
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变革,是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如此才能予以前行。围绕农村的土地制度来改进,加快《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对有关配套法规予以新立、改正、废除,形成相对全面的制度体系。源于眼下,农民的权利意识不强,对权利的保障力不行,使得三权分置制度立有强制性的规定,这是为了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在资格权上的设定是非常明显,可琢磨成立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制定出审查的制度,深化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强维护宅基地转让有序进行。
结论
开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对打开眼下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死结很重要,此三权分置制度是宅基地改革的一个好起点,其意义是十分地重大,引起了中央、省市各级政府注意,将其归入改革的实验领域里。但在眼下,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制度还不是很成熟,仍旧处在探求阶段,其基本层面的治理体系还不完善,这是需要我们去做的。
论文作者:王长征,牛传广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9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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