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难点突破与规范对策_企业经济论文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难点突破与规范对策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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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了今后15年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贯彻9 条重要方针,其中第5条就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议》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增强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正国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如此重大的战略意义,所以,必须下硬工夫,花大气力,打一场攻坚战,突破难点,采取有效对策,使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入一个规范化发展的阶段,以推动国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一、构建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突破的几个难点

构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还要敢于实践操作;不仅要有整体推进,更需要难点突破。绕开难点,是回避矛盾,不是真正的改革;况且,难点是绕不开的,迟早要解决。

要想使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取得重大的或实质性进展,必须在如下几个难点问题上有重大突破:

1、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要有明确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不要互相替代,不要互相掺合,更不能“扭作一团”,纠缠不清。这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明晰化的客观要求。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必须大力推进政府机构的改革。我国的政府机构虽经几次改革,撤并了一些机构,精减了一些人员,但都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距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精干、高效的强势政府目标相差甚远。庞大的行政机构严重地束缚和阻碍经济高速有效地运行,压制社会生产力的释放和发展。这突出表现在:(1)巨大的行政费用开支, 挤占了经济建设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资金;(2)行政机构林立臃肿,互相推诿扯皮,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申请一个项目,甚至要跑上百个部门,盖上百个印章,几乎盖每个印章都要花“明白费”,这说明行政官僚体制已经不可能有什么效率可言。(3)有“庙”即有“神”,有“神”便“呼风唤雨”,干他不该管的事儿,即干涉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把“庙”拆掉,把“神”请走,政企职责永远不可能真正分开。

政企职责不分,是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企业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是政府机构任意拨弄的“算盘珠儿”,没有独立性,更无独立的自身利益,从而没有发展的内在动力与外在压力,自然不会有生机与活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从一开始就力图解决政企职责不分问题,从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润留成,到利改税、租赁、承包,都试图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有所突破。但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产权关系,因而这些改革措施仅仅解决了一些浅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如何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真正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老大难问题”,也是制约我国国有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如今,国有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着力突破这个难点。否则,现代企业制度就难以建立,即使勉强建立了,也必然是扭曲或变了形的现代企业制度,甚至是一个“伪劣假冒品”。据我所知,我国国有企业通过“改革”建立的股份公司(包括已上市的股份公司)绝大部分仍没有摆脱行政机构的干预与束缚,真正做到政企职责分开。这主要表现在:(1)在股权结构上,国家股所占比重过大,这是政企难以分开的一个重要经济根源;(2)董事长和董事会主要人员由国家委派或任命, 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也都基本上仍由主管部门任命或变相“圈定”,很少真正由董事会决定聘用;(3)上级主管部门仍干预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甚至否定董事会的决议,否决公司的配股分红方案等。总之,旧体制的联结国家与企业的“脐带”并没有割断,企业还没有成为真正的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

政企分开,首先要做到或实现政资分开,即:国家的管理职能与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要分开。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国家的管理者职能与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必须分开。国家作为各方面活动的总管理者,它要以法律的、行政和经济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经济运行秩序,通过向社会各种纳税主体征税,取得财政收入,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保证政权的巩固。同时,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要组织国有资产的营运,保证国有资产不断保值增值。上述两种职能混杂在一起,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大弊端,既不利于国家的管理者职能的发挥,又不利于国家的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实现,在实践中往往造成了事倍功半或事倍功半。如何分开?一致的意见是将国家的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出来,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专门行使国家的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至于资产所有者职能究竟如何行使才能切实有效,笔者将另著文阐明,这里不赘述。

实现政企分开,单有上述的分离还不够,还必须进一步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现在理论界对“两权分离”的理解比较混乱,阐释颇多,有必要形成共识。为此,必须科学对待马克思的两权分离理论。马克思实际上讲了两种意义的“两权分离”:一是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马克思在分析借贷资本利息时指出:“这种形态之所以产生,是由于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的分离,是由于一部分利润在利息的名义上被完全离开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或资本所有者占有。”〔1〕在谈到资本的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的关系时更明确地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时,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2〕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更不是两个资本所有者的关系,因此,政企分开的依据不能是上述意义上的“两权分离”。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马克思在谈到股份经济时,分析了这种意义的“两权分离”,他讲:“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3〕恩格斯也指出:“股份企业, 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我资本或借入资本的资本所有者相分离。”〔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现政企分开,必须依据上述意义上的“两权分离”。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股份制条件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完全分离”,而不象承包制条件下那样“相对分离”。具体来说,这种分离就是:股东——资本所有者,掌握资本所有权。他们把资本投入企业,形成法人财产,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组织其营运,获取其收益。经理——资本的使用者,掌握经营管理权。他们是受雇佣的薪金劳动者,对企业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因此,实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是能够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的。

2.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公司制企业或现代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个“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核心,它的确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企业没有这个法人财产权,或者这个法人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不能正常行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然也就谈不上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决策。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亦称“企业产权”,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

(1)产权即是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法人所有权;

(2)产权是以财产为基础,与所有权相联系的一组行为权利;

(3)产权是以各种财产为客体的权利总和;

(4)产权是凭借对一定财产的所有或占有,给所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权利;

(5)产权是由法律规范的主体,对一定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6)产权是以法权形态表现出来的所有制关系;

我认为:不管产权有多少种说法,有一个实质性的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那就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到底是属于什么样性质的一种权利?它是属于所有权范畴还是属于经营权范畴?

如上第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所有权范畴。经济学界中一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边界不清的产权,因为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不同的条件下,财产权可能有不同的边界,从而具有不同的内涵及属性,它可能是包含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体系;也可能是一束或一组包括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经营权。正是由于法人财产权边界模糊,这就给在实际经济工作中建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带来极大的困难。

还有的同志主张: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应当包括归属意义的所有权。理由是法人所有权是能够行使包括归属、占有、支配和使用在内的各种权能,并能得到各种收益的权利。只有掌握这样的权利,企业才能完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独立处置以至变卖归它所有的财产,可以决定自己的投资活动,有权支配自己所得的利润,有权获得相应的收入等等。同时也只有掌握这种权利,企业才真正会对经营中发生的债务负责,只能以企业的全部法人财产来抵债,而不能累及股东的财产。

我不赞同上述观点。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阐述现代企业制度的第一个基本特征时明确指出:“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与出资者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它不是资产的所有权,也不包括具有归属意义的所有权,实际上只是由董事会或法人掌握的公司全部财产的经营权。经理层经营管理的是“别人的资本”,所以法人财产权实际上是一种“他物权”。关于“法人财产权=法人所有权”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因为,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财产上具有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两种排它的所有权,是不可能的,正如冰火不能同炉一样。如果硬是认定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或者它里面包含所有权,必然结果就是:(1)对企业国有资产,国家与企业均有所有权,财产归属关系二元化、模糊化;(2)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下移,移到企业, 导致国家所有制蜕变为企业所有制;(3)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容易造成企业对投资者(包括国家这个大投资者)权益的侵害。所以。《决定》在使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时特别慎重,清晰地界定了其边界,以免引起误解与混乱。

将企业法人财产权认定为企业财产所有权或包括所有权,还会直接导致“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所谓“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指企业外部成员(股东、债权人、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力,企业内部成员(如厂长、经理和职工等)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经营者控制了企业,经常作出违背、侵害所有者利益的事情或行为。“内部人控制”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相背离的,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原因在于:企业内部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追求出资者、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内部人的利益最大化,往往采取侵害外部人(出资者)利益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固然需要强化出资者对企业的监督意识,健全监督机制,但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真正科学地界定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边界。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是:1/3明亏,1/3潜亏,1/3盈利。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不能把眼睛盯在1/3盈利企业上,而应将重点和主攻方向放在那2/3的亏损企业上。只要把2/3亏损企业问题解决了,整个中国经济便会根本好转,也会跃上一个新台阶。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将这2/3亏损企业改造或改组成股份公司极为困难。一是,亏损企业难以发股票,既使发了也没人买。哪个傻瓜买亏损企业的股票?二是对这些亏损企业实行拍卖,也难以卖掉。三是对这些企业实行破产与重组,直接涉及职工安置和就业问题。那么多失业和破产企业职工如何安置?如果得不到有效妥善的安置和重新就业,势必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甚至酿成社会动乱。因此,问题又归结到一点:解决这2/3亏损企业的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又一个难点,就是必须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构建社会保障制度最大的难题是所需资金从哪里来?单靠国家财政拨款是根本不可能的。

经济学界有的同志提出,实行失业保障债权化。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失业保障费用债权化,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具体作法是:动用国有企业部分存量资产,通过债权方式,实现转轨中的巨额保障费用的合理过渡。为此,需要:(1)成立以城市为单位的失业者社会保障中心;(2)划转一部分国有存量资产给失业社会保障中心;(3)失业者通过社会保障中心取得失业保障费用的债权收益,并实现债权的转让。这种思路比较新颖,但实行起来确有难度。一是国有存量资产如何拨给社会保障中心?二是社会保障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机构?它能否真正担负起全社会失业者的保障费用?三是失业保障费用债权收益如何变成现金收入支付给失业者?这些具体问题不解决,债权化的构想只能“构想”而已,难于在实践中施行。

解决这个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思路是: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一齐承担,共同出资,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一种意见认为,出资的原则是:“个人拿大头,企业拿中头,国家拿小头”。原因在于:现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拿出几千亿资金来建立失业保障资金是根本做不到的,而劳动者个人经过17年的改革开放已变得比较富裕,银行储蓄存款高达3万亿之多,动员出1/10就可解决大问题。我认为,这种方案绝不可行。银行中的3万亿储蓄存款真正属于普遍劳百姓的能占多大比重? 恐怕不会高。1992年全国贫困职工达700万人,按人均赡养系数3.03计算, 贫困人口达2,000多万人。1994 年全国职工中生活困难者的比重占到职工总数的8%。按1.5亿职工总数计算,贫困职工达1200万之多,再乘以赡养系数3.03,全国城市贫困人口达3,600多万人。 再加上连续不断的高通货膨胀,越来越多的职工收入下降。因此,筹集社会失业保障基金从职工工资收入上打主意,让劳动者承担大头,是不可能行得通的。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原则是:“国家拿大头,企业拿中头,职工个人拿小头”。当然具体的比例可以探索。具体比例为5:3:2,似乎可以。 如果按有的学者测算,建立社会失业保障基金需人民币5000亿元;那么就是国家拿2500亿元,企业拿1500亿元,职工个人拿1000亿元。这个数额,国家紧紧手,减少点浪费,控制一下支出(如暂时少上几个大项目,少买些高级轿车,刹一刹公款吃喝和公款旅游风等),再发点债券,是可筹集到的。同时,动员企业和职工顾全大局,为了他们的长远根本利益,暂时付出点不大的代价, 恐怕也不会引起什么社会震动。 当然,职工这1000亿元,摊到每个职工头上也没多少。况且,也不必要从职工已得的收入扣除,只需把他们该增加的收入暂时少增加一些即可。

改革必须触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利益。而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尤其是调整得合情合理,确系十分困难的事情。但改革又不能绕开难点走,只有下气力突破难点,才能取得成功。我国改革到今天,只有一个选择:知难而进,后退是没有出路的。

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苦干对策

构建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科学的理论作指导,又需要在实践中认真操作。万事开头难,并且事物总要有一个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为了建设好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必须大力实施如下对策:

第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定要注重实效,不要追求名称与形式,更不能搞假股份制。搞什么都一轰而起,“一阵风”,走形式,图虚名,不讲实效,这似乎已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通病。企业改革之初,说放权让利,稀里哗啦把权全放下去了,把利也都让了,结果,对企业失去了有效控制,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猛减,各地经济处于盲目发展和严重无政府状态。然后又收权,七收八收,把原来放下的权又都收了回来,又弄得企业没有一点自主权,自然也无生机与活力可言。所以,只好在“放权——乱;收权——死”的怪圈中打转转。再比如,说搞承包,全国各地、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乃至各个企业,一律承包,全国大刮“承包风”。吉林省甚至提出“纵包到底,横包到边”还有的人竟然咕出“承包制万岁”的口号来。本来搞得好好的企业,不愿再折腾搞承包,可领导就是不允许,非包不可,似乎包就是改革了。

前一阶段搞股份制也出现了这个问题。许多地区和部门把股份制过于神化,以为国有企业“一‘股’就灵”,盲目追求股份制的名称与形式,展开了一个换“牌子”运动,没有在改变旧体制上下功夫,没有在明晰产权关系、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上下功夫,而是煞费苦心地琢磨如何发股票,如何把股民的钱弄到手,结果,“牌子”换了,内容依旧。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没有转变,管理水平依然低下,这种“新瓶装陈醋”、“穿新鞋走老路”,无论如何不能叫做改革。新建立的企业,名为“股份公司”,实际上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

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前一个时期许多政府机构和银行部门创办了许多不脱钩的公司。不是行政机关的变种,就是翻牌公司。这些公司虽然也冠以“股份公司”的名称,其实都是假股份制,不是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因为它们不仅政企不分,而且为某些人大搞权钱交易,大发不义之财,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条件。

第二,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资产,而且包括大量无形资产,如技术专利、企业名称、商品品牌、企业家身价等(如“健力宝”的品牌值几十个亿、上海“扭亏大王”的身份也值几个亿等)。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隐性流失;二是显性流失。隐性流失主要是指那些以不易被人们察觉的形式发生的流失。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表面上看它的量并没有减少,但由于没有得到相应的使用费而蒙受损失,这是一种典型的隐性流失。再如,国有企业的亏损,尤其是明盈实亏及各种形式的挂帐,实际也都是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国有资产的显性流失,主要是指侵占、贪污、私分或变相私分国有资产所造成的流失。有的国有企业领导用公款盖私房、搞装修、报销子女学费等,都是侵占国有资产行为。不少国有企业在组建股份公司时,将企业资产作低价处理或变卖,从中收取好处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无形资产难以做到科学合理评估,因而许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更容易流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仅要引起各级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强化管理,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制度:(1)健全法律制度, 依法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2)健全与强化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从财务上加强审查监督,硬化财务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3)建立国有资产的科学评估制度,防止漏估、低估、错估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4)健全国有资产的各种具体管理制度,使各个专门管理机构有明确的分工,有明晰的责、权、利关系,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防止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互相争名夺利。只有堵住上述各种漏洞,同时又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了管理意识与管理水平,才能保证国有资产不出现大的流失。

第三,要正确处理“转机”与“建制”的关系,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向“转机”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转机”与“建制”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对立起来。现在许多企业虽然已经建立起股份公司制度,但由于经营机制没有转换,存在着严重的以“建制”代替“转机”、代替和忽视管理的现象。还有的企业,只是片面强调外部环境如何如何不好,而忽视企业内部管理,不想练“内功”,更不会练“内功”。建立股份制促进经营机制的转移,还要靠人们去努力,它决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

第四,要正确理解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既反对私有化,又要适当降低公有股在股权结构中的比重。学术界有一种主张,我国国有企业应尽快通过股份化实现私有化,即把所有的国有资产作价折成股份,量化到每个公民,把“全民虚有”变成“个人实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变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劳动者个体私有制,将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在独联体,由于采取了国有企业全面私有化计划,使国家的社会性质发生了蜕变,结果使国民经济陷入重重危机和困难之中。独联体的教训告诫我们:私有化之路不能走,在中国也走不通;正确的选择是在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产权改革与制度创新,使企业走上振兴之路。当然,在组建股份公司中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般来说,公有股要占主体,但决不是说在任何部门、任何行业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都一律公有股占主体,更不意味着统统由国家控股。国家控股有利也有弊。一方面它有利于国家掌握公司的基本发展方向,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又不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导致国家机构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妨碍企业自主决策,影响企业的生机与活力。利弊权衡,弊大于利。因此,我认为,应大力降低国有股在公司股权结构中的比重,扩大法人股与个人股的比例,以遏制目前股份公司仍由国家直接控制,形成变相政府机构附属物的局面。国有股的比重由目前的60%降到30%,法人股的比重由20%上升到30%,个人股的比重由20%上升到40%,使股权结构由原来的6:2:2变为3:3:4,可能更合理。这既有助于增加企业内部的制衡关系,消除国家股垄断产生的负面效应,又会促进个人股权向社会扩散,使更多的人与股份公司“连股连心”,关心企业的发展。这或许是优化我国股份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正确选择。

注释:

〔1〕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第511页。

〔2〕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第565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5 页。

〔4〕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 年版, 第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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