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经济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并存的理论分析_经济转型论文

转型经济中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并存的理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隐性论文,理论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出现前所未有的高经济增长率和高投资增长率的同时,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低就业增长率。在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长期挑战下,失业问题已经演变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隐患。我们的经济政策不能把目光仅仅停留在名义或公开的失业率变动上,同时也应该分析考察隐性失业率的存在和变动,还应该研究伴随整体失业(隐性失业和公开失业的总和)问题而出现的相关的隐性就业问题。显然,作为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就业稳定,不仅在于保持一个低稳定的公开失业率,同时要创造和保持一个尽可能低水平的隐性失业率,还要提高就业的实际绩效,促进就业的有效管理,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的界定

(一)隐性失业

隐性失业(隐蔽性失业)是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只有形式上的结合而没有内容上的结合或结合的不充分、不合理的现象。西方经济学家J·罗宾逊首次提出这一概念,是针对发达国家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大批熟练工人不得不从事非熟练工作,其生产率远低于潜在的生产率而存在一个隐蔽的劳动潜力。如果进一步扩大计算口径,理论上,那些劳动力的边际成本已经超过其边际生产率的在职职工就应该被定义为隐性失业人口(袁志刚,1996)。但上述理论标准很难被方便地应用到实际操作中,为了能简便和直观的反映问题,我们把讨论的对象界定为在城市中某些劳动者实际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却被作为就业者对待,因而不能享受失业救济和政府再就业的帮助,但能按一定标准获得收入。也就是说:一方面,隐性失业者一般都有自己的工作单位或劳动岗位,被政府或企业视为就业者;另一方面,他们的劳动能力并没有得到发挥,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的闲置状态。

隐性失业在城市的主要形式有两种。(1)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非正常放假。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职工不能按照制度工作时间进行就业,只能工作制度时间的一部分,其典型的表现是职工下岗、半下岗、待下岗,或企业停产半停产而职工长期超制度放假,其收入与正常就业职工存在较明显的差别。(2)低效率和冗员,也称“在职失业”。是指劳动者虽然能够按制度时间工作,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却没有被使用或充分使用,与生产资料之间仍然处于游离状态。

(二)隐性就业

隐性就业(隐蔽性就业)又称隐形就业,是指“凡是未向政府申报职业,或政府有关部门未作明确统计、记录与有效率管理的劳动就业形式。”(曾繁华,1996)从这个定义来看,隐性就业要比隐性失业更为复杂些。因为从事隐性就业的劳动者,既可能是被政府或企业作为失业者对待,他们享受失业救济和政府再就业工程的帮助;也可能是有正常工资收入的在职职工;还可能是不在劳动力年龄的人口,即不被政府视为就业者或失业者,而是被当作非劳动力人口对待;甚至还可能是地下的或非法的营利者。具体的说,隐性就业在城市的主要形式也有两种:(1)公开失业后的隐性就业。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原有收入保障的职业而领取救济金者,又暗地受雇其它单位或雇主,或者暗地自我雇佣,却没有向政府部门申报统计。这是一种最典型的隐性就业形式,并且,这种隐性就业随着近年来公开失业率的上升而愈来愈严重。(2)第二职业或兼职。第二职业一般是指工薪劳动者在本职工作(即第一职业)以外经常从事有货币收入报酬的活动,作为第二职业本身都具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业余性,即劳动者用于兼职的时间精力较少,处于次要地位。二是以获取一定的兼职收入为目的,并且这种收入一般不可能像第一职业那样稳定和经常地获得。除上述两种隐性就业的形式以外,还有农民工进城就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再就业,童工劳动和犯罪活动的职业化等。

二、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并存的方式及实质

以上对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的界定和分析是分类进行的,如果我们把两者放在同一理论框架下加以综合考察,就会发现,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是并存的,并且有大量的交叉和重叠。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企业内,有可能仅存在一部分隐性失业者或一部分隐性就业者;也可能隐性失业者和隐性就业者同时存在,但两者的主体各自独立。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内隐性失业者和隐性就业者是同一组群体,即部分职工在某企业内是隐性失业者,但他们又在此企业外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或劳动,成为隐性就业者。

(一)并存方式

假定把所有城市劳动力人口看作一个整体,把公开就业和公开的失业(即纳入政府部门登记)视为这个整体的两个极端。那么,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则成为这个整体的两个极端的中间过渡,我们借用下图来分析。

在上图中,四个圆圈中不与其他圆重合部分是边界清晰的范畴,分别是公开就业,公开失业,隐性就业和隐性失业。这些主体的身份从劳动就业角度看具有唯一性。两个圆圈重合部分是既可以把他们归入两个圆圈的任何一个,但又不能完全归入任何一个情况。这些主体的身份就具有双重性。图中A、B、C三个由两个圆圈重叠构成所分别代表的劳动力群体,他们双重身份中只能有一个身份是隐性的(即政府部门未统计),在上文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的分类分析中已能获得完整的解释。而图中D、E两部分所代表的劳动群体,才是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并存的综合分析所特有。

首先分析D部分。D部分在现实中所代表的是在城市长期(通常半年以上)从事某些临时性的工作或劳动,有相应收入报酬,却没有向政府部门申报或登记的进城农民工。一方面,从农村土地的现实容纳总量角度看,他们被计算为隐性失业者。另一方面,他们在城市又从事某些的工作或劳动,有相应的收入,且不在政府部门就业统计与管理之列,因而他们又是隐性就业者。

图中E所代表的群体与前几种相比更为特殊,也即既具有A、B、C所代表群体的共性,拥有一个公开的劳动就业身份;同时又具有D的特殊性,同时拥有两个隐性劳动就业身份。在现实中,与隐性失业相类似,这部分群体有两组人员构成,一组是企业中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后,在长期或陆续超制度放假在家期间,从事某些有劳动报酬的工作而未向政府部门申报、登记的在职职工。另一组是高效率或凭借体力、智力、权力从事第二职业或兼职的在职职工。

(二)并存实质

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在当前经济转型期的并存,绝非经济运行的巧合,而是失业显性化与就业隐性化转变过程中的一种方式,两者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同一根源的两种表现。并且,彼此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和因果制约。就隐性失业而言,无论是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非正常放假,还是低效率冗员,其实质是“就业不足”。解决就业不足的方法是促使名义就业向有效率就业转变。实现效率型就业的基本出路有两条,一条是隐性失业向公开失业转化,即通过失业的显性化降低名义就业量中无效或低效的劳动力供给,使每个就业者创造的边际产品不低于该就业者的报酬,而失业公开后的职工可通过市场进行再就业。从经济角度分析,虽受社会对公开失业率的承受力的制约,但成效明显,是一条比较理想的道路,也是解决就业不足的常规性方式。另一条就是在各种条件的约束下,职工在不退出低效率就业岗位情况的同时,进行纯市场调节的自费隐性就业,在实现对以隐性的货币收入为主的物质利益追求之际,减轻就业不足的病症。由于隐性就业的诸多内在缺陷,如影响政府关于劳动就业及收入生活水平统计的准确性、导致不合理的人才流失、再就业工程效率受损等(曾繁化,1996),因而从经济角度看,这是一种次优选择。但无论是失业的显性化,还是就业的隐性化,其变动的实质是一致的。这就是在经济转型时期,随着经济体制增长方式的转变,缓解就业压力和消化就业不足的手段由行政转向经济,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机制不断强化,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得到确认,劳动者开始对个人效用最大化作出理性选择。

三、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并存的内在机制

由前文分析可知,从部门角度看,隐性失业集中于国有企业,而非国有的新生部门(下简称新生部门)的隐性失业现象还没有前者普遍。隐性就业现象又集中于新生部门,而国有企业则廖廖无几。可见,在城市,存在着以典型国有企业与新生部门为主体的两类劳动力市场,并且,这两类劳动力市场是二元分割运行的。在两类劳动力市场内部,其供求竞争、工资调节机制、劳动投入的规范性和企业与劳动者独立性等的约束程度是不同的,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在现实中发挥是不等效的。城市劳动力无法按照正常的运作机制实现合理充分流动,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随之并存。

(一)市场就业机制的效用不一

从理论上来说,伴随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在80年代初对原有就业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后,就业机制渐趋向市场化。但问题在于,新生部门是因市场化经济改革的逻辑进程而产生的,其就业机制一开始就是市场化运作。相反,国有企业市场化就业机制虽不断强化,但在长期劳动力供给总量偏大,而新生部门尚处在初始发展阶段、就业容量有限的背景下,国有企业还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就业安置任务,也即劳动力需求依然呈刚性,企业实际雇佣人数还是超过实际需求。并且,上述现行的就业机制还主要限于对企业职工增量的调整,对企业职工的存量调整作用不是很大。而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又恰恰集中于存量部分,它由传统就业体制及就业政策长期积累而成。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面建立,潜藏在国有企业内的过剩劳动力又必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分流。这对长期依附于企业的大多数国有企业职工来说,自行选择新的单位、新的职业还需要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渡过程。在新生部门进行市场化的隐性就业,则为这类职工提供了适应和过渡的契机,以此降低大规模失业带来的市场摩擦与冲击,缓解国有企业的就业压力。

(二)工资决定机制的差异

工资决定机制与就业制度密切相关,相互配套。新生部门只按照自身的实际需求雇佣劳动力,不必吸纳超出需求的劳动力,也不额外承担职工其他福利保障,工资水平能够完全根据特定行业的企业对劳动力需求以及符合需要的劳动力的市场供给决定。并且,新生部门管理体制中责、权、利明确,管理人员对特定人力资本进行辨别、度量和监督的激励和约束,使人力资本对生产效率的贡献比较容易观察到,具备了区别劳动者所具有的人力资本禀赋而支付不同工资的条件。因此,在新生部门内部,竞争是充分的,工资的调节机制是有效的。即既能够通过工资变化引起劳动供给总量的变化,又能使各个部门和企业之间存在工资率的差别,在职职工(即存量)和新增劳动力(即增量)能够依据工资率的差别进行合理的正相关流动,且工资率差别越大,劳动力(增量和存量)流动性也越强。

相反,传统的国有企业的工资制度与城市全面就业保障政策为依据,与整个传统体制相适应,即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从70年代末开始的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式改革,使企业对职工的工资水平有了较大的决定权。但总体上来说,在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劳动力市场上,职工工资并不是由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决定的,而是由制度决定:工资具有强大的刚性和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工资之外的福利补贴名目繁多。由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上述两方面特点,致使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上,一方面工资变化引起劳动供给总量变化不大,特别是无法加强在职职工的劳动规范性,就业不足依然无法消除。另一方面,各个部门和企业间的工资率差别小,在职职工流动的预期收益小而风险代价大,职工能进不能出,其流动偏好减弱,冗员日益增多。

(三)失业机制不健全

劳动力市场失业机制不健全是最终导致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的并存的第三种因素。失业机制是以失业环节为核心形成的影响经济运行的自组织调节结构。失业机制是由企业的解聘权力,产业后备军,失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在业者和失业者生活水平上的差距,社会保障体系等因素构成的,是调节劳动者分配和再分配,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自组织系统。这套自组织系统内部的各因素是相互制约,又互为因果的。前文已提出,国有企业的解聘权力受到严重制约,而产业后备军的形成,失业者的就业竞争和与在业者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又以失业为前提,但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又限制了失业的规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上尚处初建阶段。相比较而言,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得比较好,截止1996年第一季度,国有企业全部实现养老保险统筹,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也有重大成效。但医疗保险制度目前仍处在试点阶段,除极少数地区医疗保险实现社会统筹外,绝大多数情况下,职工的医疗费仍由企业承担相当大一部分。假如职工离开单位成为公开失业者,就意味着他不能再享受原单位提供的公费医疗服务(还包括单位提供的住房、托幼、疗养等福利)。失业保险制度也不尽完善,目前仍存在着失业保险基金总量不足、来源单一、征收费率较低、失业保险覆盖面不够宽、失业保险缴纳与个人收入无关等许多问题。而且,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也较低。在此情况下,一方面社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加大了隐性失业与公开失业实际收入的差距,驱使国有企业职工偏好滞留在原单位,选择“厂内待业”或“厂内退养”。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与新生部门,无论在保障内容还是在保障水平上,都存在显著差异,使国有企业职工向新生部门流动的机会成本和风险代价大增。两方面因素的叠加最终导致社会保障体系在目前阶段不能发挥经济运行的“减震器”作用,失业机制的核心环节中断,整体效用的发挥受损。因此,单一的由隐性失业向公开失业的转变,再进行市场就业的道路受阻,国有企业职工在保留原有的较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同时进行隐性就业,则成为现实的出路。

四、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并存的现实解释

经济领域中的隐性问题一般都具有博弈性,这是在无法实现最佳目标时作出的次优选择。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的并存,同样是政府、企业和职工三者相互博弈的结果。

政府在制定宏观政策目标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为了使经济结构调整的阵痛程度降到最小,在劳动就业问题上,不得不以牺牲效率来维持高就业,以保持经济社会稳定。这种博弈的结果只能是控制隐性失业显性化的速度,同时,又对隐性就业采取默认的态度。政府对隐性失业显性化速度的控制,反映到经济运行中就是国有企业在目前情况下还不能拥有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国有企业必须为政府承担一部分社会、政治目标,被迫把再就业概率较小的低效率职工“囤积”起来。对低效率职工的“囤积”又必然损害高效率职工的利益,还会带来“道德危机”的严重泛滥。于是高效率职工会倾向于离开国有企业,进入新生部门就业。但若任高效率职工自由退出,又必然会使企业进一步陷入困境,于是国有企业博弈的结果只能是通过设置层层“退出壁垒”主动“囤积”高效率职工。在高“退出壁垒”和不健全的失业机制,“高效率”职工在退出时同时面对的是:在退出过程中与企业谈判费用,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职业的搜寻费用,最终就业的进入企业费用等巨大的交易费用和谈判不成功带来的一系列机会成本。于是高效率职工博弈的结果是自己也沦为低效率职工,以减少劳动供给使劳酬相等,如此的结果是高效职工的货币收入也大大减少,从而又激励他们倾向选择隐性就业,即从事第二职业或兼职,这是一种分散风险、追求社会平均收入的理性行为。这样,他们同“厂内待业”者或“厂内退养”者的一样实现了“鱼和熊掌兼得”的最佳目标。一方面作为国有企业职业可以获得较高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在新生部门获得与劳动贡献相匹配的劳动收入。

我国的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在经济转型较长的过渡时期内,我国的劳动就业将始终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要在确保经济持续、高速、健康增长和物价稳定的同时,实现“合理充分就业”目标,现实的政策选择余地十分狭窄。因此,在逐步强化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机制、推进失业显性化的同时,默认隐性就业的存在与发展,以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并存的方式促使就业不足向有效率就业转变,是一种现实选择。在各项相关制度的改革完成之前,这种并存的方式将会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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