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比、兴的几组相关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赋、比、兴与诗教及诗言志三种诗学观念有着基本相同的文化源头,三者都可溯自政治、宗教、艺术结合为一体的古老的氏族会盟活动中(对这一问题笔者另有专文论述),但它们作为相对独立的三大诗学观念却是晚至汉代才正式形成的。这固然与诗歌艺术的成熟过程互为表里,而此种观念之所以能伴随着历史的脚步终于走入诗学的殿堂,显与上古以来“诗教”盛行的事实密不可分,具体言之,一则依赖于实践形态的“诗教”在周代以来的崇高地位与广泛影响。二则得力于“礼崩乐坏”之后儒家学派对此实践形态的“诗教”的理性传承。前一点,我们从当时献诗、赋诗、教诗等重诗的社会风习中可以得到最根本的说明;后一点固然可从总体上求证于先秦儒家学派对汉代诗学的影响,然就诗学本身的发展演进而言,此种源流关系又表现为诗学概念本身的前后递进与密切相关。而依“诗教”演进的不同形态,赋、比、兴也基本上遵循着宗教、实践、学术与诗学的历史层次在变化着。在先秦典籍中有两组概念恰好与赋、比、兴在实践和学术层次上的基本含义形成了一种若合符节的对应关系,从而,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赋、比、兴与诗教的同源相依关系。这两组概念即《周礼》中的“兴、道、讽、诵、言、语”和《论语》中的“兴、观、群、怨”
一 《周礼·春官·大司乐》曰: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祗,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
其中的“乐语”,论者多解为歌辞,其实并不准确。朱自清以为这六种乐语似乎都以歌辞为主……,都用歌辞来表示情意,所以称为‘乐语’。”并引《荀子·乐论》“君子以钟鼓道志”及《礼记·仲尼燕居》“是故君子不必亲相与言也,以礼乐相示而已。”等记载,认为“乐语”的传统确是存在的,其“作用正在暗示上”,又说,乐语“所(语)的是乐意,可以见出乐以言志,歌以言志,诗以言志是传统的一贯。”〔1〕也就是说,“乐语”所表达的“乐意”即是当事者的志, 这大致是正确的。如果这样的说法可以成立,那么,“乐语”就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加以说明。从形态上说,“乐语”是以乐、歌为主体的一种交际语言;从功用上说,“乐语”又是当时人们自言己志与理解他人之志的必要手段。说它“以歌辞为主”,实际上只适用于诗歌作为语言艺术有了充足发展的阶段,在此之前,恐怕倒是以乐、歌为主,而歌辞反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即便到了《诗经》的时代,“乐语”与歌辞也并不全是一回事,它依然应当指借《诗三百》以自言己志并理解他人之志的一种交际语言。它之所以被进一步分为六种不同的形式并冠以各自的名称,正显示出古代“乐语”传统丰厚与发达的文化背景与当时“乐语”的复杂化、精细化。也就是说“兴、道、讽、诵、言、语”本是以乐歌进行交际的不同方法,就诗歌而言,又是不同的用诗方式,即是对歌辞不同的使用方法。
由此可知,这六种“乐语”,既是以声为用的阶段“诗言志”的手段,也是当时“诗教”盛行的产物,并构成了“诗教”各种形式的可交际的基础。这几乎是不需费词的事实,需要说明的倒是,这六种“乐语”恰好是赋、比、兴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即两组概念中的“兴”意义相同,“道”(导)相当于“比”,“讽、诵、言、语”相当于“赋”。对此已有人作过细致的分析论证,结论基本是可以肯定的〔2〕。 我们在这里是想进一步指出,这两组概念除了基本对应之外,仍有其各自的独特性,而从其异与同两方面,我们可以对赋、比、兴的发展有深一层的认识。
《周礼》的成书年代,历来争论较大,据当代学者金景芳先生考证,当是“东迁后某氏所作,作者得见西周王室档案,故说古制极为纤悉具体。但其中也增入作者自己的设想。”金先生还认为:“除此(案指《夏官·大司马》、《职方氏》与《秋官·大行人》关地九畿、九服的记载)而外,《周礼》其余部分则什九是西周的旧制,无可疑者。”〔3〕这样,同见于《周礼·春官》的“六诗”中之赋、比、兴与“兴、道、讽、诵、言、语”六种乐语,就应当是西周人的观念,至少应当是《周礼》成书之前大致处于同一历史时期的观念。而两组概念基本相当却一重乐诗之体,一重乐诗之用的特点,恰恰是早期赋、比、兴兼合体、用的另一种表现方式,只不过随着时代与艺术本身的发展,概念也更为精细、具体罢了。换言之“兴、道、讽、诵、言、语”仅仅是作为通名的赋、比、兴的别称,它们是重乐阶段的产物,本身并不具有与赋、比、兴相异的独立意义,因而,在后世也并未能取代赋、比、兴成为一组新的批评概念。但这一组概念的存在却为我们理解赋、比、兴的原初特点与其后来发展之间的联系,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益的证据。
二 《论语·阳货》:
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对孔子这一段话,古今论者阐述可谓多矣,尽管诸家的理解分歧很大,但我以为,对这一段文字的正确理解,必须建立在如下的两个前提之下,一是原文中的“诗”是专指《诗经》而言,而非如许多论者所理解的那样是诗的泛称;二是“兴、观、群、怨”说所概括的是《诗经》的社会伦理功能,其内容与“事父”、“事君”直接相关。如果说它包括了文学理论与美学的内涵,那也只是潜含于其中而决非主要的方面。这两点已有学者作过详细的论述,〔4〕我们不必费舌, 这里想要进一步说明的乃是“兴、观、群、怨”与赋、比、兴之间的联系。
其一、两组概念中的“兴”,学者们向来有一视同仁或严加分别两种意见。前者如邢昺《论语集解疏》曰:“《诗》可以兴者,《诗》可以令人能引臂连类以为比兴也。”刘宝楠《论语正义》亦称“赋、比之义,皆包于兴,故夫子止言兴。”且不论二家所论是否允当,他们都是将“兴、观、群、怨”之“兴”与“赋、比、兴”之“兴”完全等同,则可以肯定;后者可以蔡仲翔等人的《中国文学理论史》为代表,以为:“兴、观、群、怨”之“兴”读平声,指“诗的功用”,“赋、比兴”之“兴”读去声,指“诗的作法”〔5〕,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这种分别看似有理,其实与古人对两个“兴”毫不区别的观点一样,均非周全之论。大概而言,持完全等同论者,其失在于忽略了赋、比、兴内涵发展的阶段性和两个“兴”之间各自的侧重点;而以为不可混同者,又失于对“赋、比、兴”内涵的丰富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而只认定它们是“诗之作法”。因此二说固不乏可取之处,却远远未能认识到两组概念之间那种必然的联系。
如前文所论,赋、比、兴在最初本是兼包体、用,而所谓“用”,实际又包含了用法与用途即功能两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其内涵原是极为丰富的。如果可以肯定“六诗”之“赋、比、兴”专指诗之体,而“兴、道、讽、诵、言、语”则以另一种方式表达了它在使用方法上的特点,那么,我以为孔子“兴、观、群、怨”说乃是在用途即功能方面对“赋、比、兴”的一种发展。两组概念中的“兴”,在专指诗歌功能的意义上是完全相同的,但“赋、比、兴”之“兴”还可指诗体和诗歌使用方法,“兴、观、群、怨”之“兴”却不能。
其二、我们说“兴、观、群、怨”说是在诗之功能方面对“赋、比、兴”的一种发展,还因为在表示诗之功能的前提下,观与赋、群与比,也是极为相近的概念。而且前者分别是从后者引申、发展而来。
先说观与赋。孔子“(《诗》)可以观”郑玄注曰“观风俗盛衰”〔6〕,朱熹《论语集注》说“考见得失”, 都从政治得失的角度来加以解释。这种解释与孔子对“观”的使用,实际都建立在“声音之道,与政通矣”〔7〕的传统观念之上, 亦即《乐记》与《毛诗序》所谓“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乘;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而这种传统观念的形成,远远早于孔子的时代。《国语·周语》载厉王时邵公语曰:“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行事而不悖。”又《国语·晋语》载范文子语曰:“吾闻古之王者,政德既成,又听于民。于是乎工诵谏于朝,在列者献诗,使勿兜(惑)。”这两条史料常被论者作为说明周代存在献诗制的证据加以引用,但其中也同样包含了由诗可以考见政教得失的观念,同时,周代采诗观风,陈诗观风的传统无疑也是此种观念的具体表现。因此,此种观念实质上又是以歌、乐、舞为通神手段的巫文化传统在进入文明时代的另一种表现形态。观与赋的联系也正需从这一文化前提下加以把握。
如果说作为上古祭祀行为的赋,其赋牺牲、赋珍物、实物的一面,直接导出的是后来的贡赋制;而其以歌、乐、舞为手段及古帝王对歌、乐、舞的政治需求则决定了赋与诗的特殊关系。也就是说在早期文化中,赋牺牲、赋实物与赋(献)乐舞(后来则是诗)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古帝王既可从中了解到部落与诸侯国之志(是否真心臣服)、部落与诸侯国也可借此表达自己的志,由于诗歌可借语言、文字的优势直接陈述“志”,故后来发展出赋诗言志的传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引《夏书》曰“赋纳以言”杜预注称“赋纳以言,观其志也。”又《毛诗序》称“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则志与诗与言在原初本不易分,“赋纳以言”亦可理解为赋纳以诗。由此,在赋与诗的关系中实有两种情况,就赋诗的一方言,则是赋诗言志;就接受赋诗的一方言,则是借诗观志。两者均导源于巫文化中歌、乐、舞的神圣品性,并与诗言志的传统直接相关,从本质上讲,只是一事的两面。而孔子所谓“《诗》可以观”正与借诗观志的一面一脉相承,与“赋诗言志”的传统密切相关,并以之为存在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说“观”是赋在功能意义上相关、互补的概念,它们与诗分别是从接受和施与的不同角度发生联系的。诗可以观志、观风,正由于赋诗可以言志、述风。至于由赋诗言志引出的以赋为铺陈的具体的赋诗表现手法,则又另当别论,与观无涉了。
再谈群与比。孔子“(《诗》)可以群”之“群”,《论语集解》引孔安国注曰:“群居相切磋”,朱熹《论语集注》解为“和而不流”,今人的解释虽多引此为据,加以发挥。但这两种说法其实并未道出“诗可以群”之“群”的本义。孔说明显有增字为训之嫌,犯注家之大忌,故其解释实不足为凭。朱注虽无此弊,但亦非直探本源之论,且失之抽象。
稽之古籍,“群”本指禽兽聚合。《国语·周语上》说:“夫兽三为群,人三为众,女三为粲。”韦昭注称“自三以上为群”,故“群”用以指人,意为由多数人组成的社会群体。《荀子·王制》中即认为人与动物的差别在于“人能群”,而人之所以能群,又是因为人能“制礼义而分之”。故“群”用为动词又批以一定的礼义规范维系社会群体关系。孔子“(《诗》)可以群”之“群”即应在这一意义上来理解。它强调的是《诗》协调社会群体关系,达到群体和谐理想境界的特殊作用。
由此,“(《诗》)可以群”之“群”与“比”在功能层次上又是极为相近的概念。比之本义为密,既可指二人之间的亲密,又可指氏族部落或诸侯国之间的亲比关系。而就“赋、比、兴”的社会功能来说,“比”之含义又是偏重于后者。因“比”与“群”都有注重群体性的含义,二者在表示诗之社会功能的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差别。“比”用于古代会盟中,必然以实际的利害标准作为确立群体关系的基础。《国语·楚语》所谓“知族类,行比义。”《乐记》所谓君子“比类以成其行”,都标明“比”与狭隘的功利目的是不可分的。相比之下,“群”则是以“仁”为前提,因而 在孔子看来,“群”与“比”是截然不同的。“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8〕,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9〕,“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10〕,显然,孔子是将“群”、“和”、“周”与“党”、“同”、 “比”作为不同层次的概念使用的。其中“比”为以类相从、非类不取;“党”、“同”与之相近,都强调群体的高度一致,否则,即在排斥之列,所谓“党同伐异”也,而“群”、“和”、“周”则从根本上摈弃了这一狭隘的功利标准,以追求更高层次上的群体的亲和为目的,此即孔子所谓“仁者,爱人”〔11〕,“泛爱众而亲仁”〔12〕的“仁”的境界。可见,“比”、“群”之别关键在“比”是以类成群,“群”则涵容了不同的类别。从思想境界上说,“比”仅仅停留于政治智慧与手段的层次,而“群”则上升到了文化、哲学的层次,与孔子之仁学互为表里。
由此,同样作为对诗歌社会伦理功能的概括,“(《诗》)可以群”之“群”实为对比之内涵的提升,二者虽相关而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在表示诗歌社会伦理功能这一点上,“比”、“群”虽相近相承,而“《诗》可以群”的命题则包含了孔子全新的创造与发挥。这又是以孔子的哲学思想为前提的。
此外,“兴、观、群、怨”这“怨”,则是孔子在发展“赋、比、兴”的范围之外,根据《诗经》作者提出的较有代表性的创作意图提出的概念。
总之,“兴、道、讽、诵、言、语”和“兴、观、群、怨”两组概念与赋、比、兴都有极密切的关系。如果说前一组概念是用乐方法,是周代实践形态的“诗教”的组成部分是“诗言志”的手段之一;那到,后组概念概括的则是《诗》之社会伦理功能,是孔子从周代实践形态的“诗教”中抽绎出来并加以发展、浓化的儒家诗教理论的纲领。比之前者,它的理论色彩更深,更具有“赋、比、兴”无法取代的独立性。因此,两组概念虽然都是对“赋、比、兴”的另一种概括,在后代的影响却很不一致。
同时,两组概念又与表示诗体的赋、比、兴构成了鼎足而三的对“诗教”的三个不同方面的总结。虽然就源流关系说,我们称这两组概念是“赋、比、兴”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但无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文化源头追溯,我们只能得出“赋、比、兴”具有更久远的传统、深刻的影响,并包容这两组概念的结论。因此,这两组概念确可说明“赋、比、兴”在特定历史阶段的表现形态与影响。
注释:
〔1〕朱自清:《诗言志辨》,第6—8页。古籍出版社,1957年。
〔2〕参考鲁洪生:《从赋、比、兴产生的时代背景看其本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3〕金景芳等:《经书浅谈·周礼》,中华书局,1984年。
〔4〕吕艺:《孔子“兴、观、群、怨”本义再探》, 《文学遗产》,1985年,第4期。
〔5〕蔡仲翔等:《中国文学理论史》,第17页,北京出版社,1987年。
〔6〕何晏:《论语集解》引。
〔7〕《乐记》。
〔8〕《论语·卫灵公》。
〔9〕《论语·子路》。
〔10〕《论语·为政》。
〔11〕《论语·颜渊》。
〔12〕《论语·学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