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业融资问题研究_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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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40(2003)01-0093-07

一、出版单位融资的必要性

从我国出版业目前和长远的发展来看,出版产业必须加快规模化经营的步伐,而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正是快速实现规模化经营的捷径。融资就是融通资金,也叫筹集资金。融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通过借贷、租赁、集资、股票上市等方式使资金得以融合并流通;二是指通过借贷、租赁、集资、股票上市等方式而得以融合并流通的资金。通过融资,出版单位可以使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得到满足;可以满足出版单位对内、对外投资发展的需求;可以调整出版单位的资金结构,使自身资本构成得到优化。融资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发展规模经营的好方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化运作必不可少的经营手段。我国的出版单位虽然是按事业单位登记的,但绝大多数都实行企业管理,因此,灵活运用融资手段也是出版单位自身发展的需求。我国出版业面临着入世后出版物市场逐步放开的压力,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也要求出版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速度。要提高出版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快出版业的发展速度,实现规模经营,就必须有强大的资金支持,这就要求我国的出版单位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提高资本运作能力。

目前,我国出版单位的经营规模较小。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是我国建立较早、实力较强的出版单位,其总资产也只有5亿元左右,年营业额不足10亿元人民币。而英国皮尔森集团(Pearson PLC)旗下的企鹅出版集团的净资产即达10亿美元,年营业额超过8亿美元,总部在德国的贝塔斯曼出版集团年营业额接近300亿美元[1]。在加入WTO以后,我国出版单位在参与国际书业强手竞争时,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必须加强出版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学习、掌握国际流行的融资手段以及通过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竞争力的方法,并在相关政策方面加以完善,以便尽快地、科学地、适度地运用融资手段,扩展我国出版单位的经营规模,提高入世后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我国出版单位融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出版单位在融资方面的尝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出版社、杂志社的领导转变观念,大胆运用融资手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与书店参股开办特约经销店;吸引外商以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作为股份参与出版社或杂志社的经营;与新华书店或其他出版单位一起建立股份制的出版集团或发行集团,按企业进行登记,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股份制的分支机构,在一些重点选题项目出版、发行过程中吸收职工股份或行业外资金,以便解决短期融资困难;在出版某些大型丛书、套书或造价昂贵的珍品书时,也采用预收款或引进行业外资金的方式融资等。这些融资手段中,有的不完全符合现行政策,如引进外资建立第三方公司参与出版经营,吸收内容职工股份介入出版项目等,因此有些融资手段还处于“暗箱操作”状态。

1.出版单位融资来源。从前一阶段出版单位融资的情况来看,融资来源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在新闻出版行业内融资;融通行业外国有企业资金;向民营企业融资;向外国企业融资;向本社职工融资;变相上市融资。

2.出版单位的融资手段及融资后的投向。从上述融资形式的举例中可以看出,我国出版单位融资手段较少,不外乎向银行贷款、向上级申请拨款和向吸引外单位或内部职工的直接投资等几种。出版单位融资后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用于书刊出版;用于出版单位的基本建设;用于实现多元化经营。

3.我国出版单位融资的独特社会背景。目前,我国的出版单位都是国有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较为特殊的是,我国的一些效益显著,实力较为强大的出版社、杂志社,资金充裕,有些甚至在银行有几千万乃至数亿元的存款。对于他们来讲,拥有大量闲置的资金,似乎根本没有融资的必要。这种资金闲置的情况,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的大忌,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这类出版单位应当选准利好的经营项目,进行大胆的投资,加快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以便创出更多的利润。目前已有一些出版单位开展资本运作,向相关产业投资,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参股福建南方纸业集团、江西三家出版单位出资1560万元收购上市公司晨鸣纸业的75万股、大恒电子出版社随同中国大恒(集团)公司成功上市等,都是先例。当然,财大气粗的出版单位只是少数,我国现有出版社562家,杂志社8889家,而60%以上的出版社以及80%以上的杂志社都处于资金紧张的状况,有些出版单位还要靠上级拨款维持生计。如何通过融资来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状况,仍是需要给予足够重视的问题。

我国现有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有音像制品出版权的出版单位296家,电子出版社87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国有独资单位,它们的融资情况与出版社、杂志社相似。由于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的开发费用较高,而且受到盗版的强烈冲击,为了降低经营风险,经常需要吸收大量行业外资金。行业外资金往往以影音制作中心、文化工作室等名义参与制作,把握不好,就会成为买卖版号的行为,这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很多没有正式出版权的音像制作中心和软件公司也出版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它们或者与有正式出版权的单位协作,或者采取地下经营方式,往往影响音像及电子出版的正常秩序。

网络出版的情况较为特殊,它突破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模式和时空限制,极具国际化与个性化。在我国,除了那些官方开办的网站以外,大规模在网上发布信息的民营网站多数都是靠融通风险投资发展起来的,不少网站已经采取了在国外上市出售股票的方式进行大规模的直接融资,如搜狐网站(SOHU)、新浪网站(SINA)等,它们的企业性质是十分明确的,因而在融资政策方面它们可以享受与一般企业一样的待遇。

(二)有关出版单位融资的规定及现存问题

在新中国的各种出版法规中,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融资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2001年12月重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中,也没有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融资的限制。根据2001年8月“两办”转发的中办17号文件规定,融资的总原则是必须“安全”、“有效”。国有书刊印刷厂、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制造厂以及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销售部门,都属于企业。明确了这些单位的企业性质,就使它们在融资手段方面与其他企业一样,享有相同的待遇。但由于出版物是精神产品的物质载体,对意识形态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故该文件规定,国有出版物销售企业在融通民营资本和外资时,必须控股,必须掌握经营权,必须保证出版物的导向,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融资方面,出版物印制、销售单位的问题相对较少,因此本课题不作深入研究,而把重点集中于出版物的出版单位的融资问题。

我国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主要包括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及电子出版社,这些单位的绝大多数都是国有独资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17号文件规定,出版集团“经批准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融资”,而且必须牢牢把握经营管理权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文件还特别强调:“在吸纳资金和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保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切实保障国家权益,严禁以持股形式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给个人。”切实保障国家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必须严格贯彻,但将出版单位的融资范围局限于“新闻出版行业内”,似乎过于拘谨了。实际上,出版单位的融资实践早已突破了上述规定。

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都是精神产品与物质载体相结合的产物,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及电子出版社都承担着传播、积累人类文明成果的重任,关系到社会意识形态的导向,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所以,各种出版物的出版至今仍处于国家垄断经营的地位。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及电子出版社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性质,使它们可以坐享垄断之利,但也影响它们无法灵活运用各种融资手段。大多数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及电子出版社在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或需要大笔资金进行投资时,融资手段极为贫乏,主要是靠银行贷款,甚至是向上级申请拨款。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性质,也造成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及电子出版社的产权不明晰,经营权不到位,无法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运作。

总之,我国有关出版单位融资的规定,对出版单位融资范围的限制较严;我国出版单位融资意识不强,融资手段贫乏,融资规模较小;出版单位管理体制以及经营机制方面与融资的需求尚不完全适应。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及电子出版社的发展速度。

三、适度放宽出版业的融资范围,拓展出版业融资的有效途径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大多数出版单位目前融资意识不强、融资手段少、融资规模小,还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要改变这种局面,笔者认为,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要在认识出版业融资的重要性方面加强宣传和教育

由于我国现行出版管理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模式,不少出版从业人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单位的运作模式还不十分清楚,特别是在融资的重要性方面还存在模糊认识。

融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扩大经营的有效手段,国外大型出版集团无一不是利用各种融资手段实现其快速发展的。为了加快我国出版业规模经营的步伐,提高我国出版机构入世后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我国出版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也应加强融资专业知识的学习,更要扫除轻视融资的思想观念。每个出版经营者都应充分认识,积极地利用各种融资手段,不仅可以早日实现出版业的规模化经营,充分利用社会游资,扩大资本运作能力,还可以通过职工参股来增加职工福利,增强职工的凝聚力,进而通过期权制来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感,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应鼓励各出版单位结合自身生产实际和拓展经营的需求,尽快运用各种融资手段,在国际出版竞争中取得更大的主动权。17号文件也强调:“要开辟安全有效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出版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其实,除了上级拨款和银行贷款以外,出版业可以利用的融资手段还有很多。如:以股份制的形式吸收其他企业的直接投资,包括现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发行股票融资;利用商业信誉融资;发行短期融资券或债券融资;向其他企业借款融资;通过租赁物业的方式融资,等等。出版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通过精明的资本运作,达到快速扩大经营规模和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的目的。

(二)适度放宽出版业融资范围,为出版单位融资提供便利

在融资方面最为敏感的是处于出版环节的出版社、杂志社及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由于他们向社会提供的出版物对社会舆论和意识形态有深远的影响,长期以来,出版单位都是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的。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要求这些单位除了像企业一样纳税,还要自负盈亏,甚至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缴利润。因此,才在这些单位提出实行企业管理的口号。经过20多年的出版改革,这些单位的企业管理还远未到位。除了像广东旅游出版社那样的极少数按企业登记的个别出版机构以外,由于出版管理体制的原因,出版单位在实现企业管理的道路上还有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另外,一些古籍出版社、科技出版社以及大多数发行量较小的杂志社等,到目前还难以自负盈亏,如果硬性要求他们实现企业管理也确有困难。但是,为了加快我国出版业的发展步伐,出版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有利于出版单位融资的政策,如协助事业单位明晰产权,尽快落实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大前提下,实现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实施企业管理的单位下放经营权,允许他们在保证出版的社会效益、保证国有资本控股并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融通资金等,使那些有条件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单位可以更灵活地运用各种融资手段,如实行股份制、发行出版单位融资券或债券、允许职工持股、配售经营者期权股、允许出版企业集团上市发行股票等。

按照2001年“中办”17号文件的精神,出版单位只能在原单位控股的前提下,在新闻出版行业内融资。这一规定的好处在于:指出了融资对于出版单位发展的重要性,同意出版单位在新闻出版行业内融资。新闻出版总署根据17号文件精神制订了《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对出版单位的项目融资范围有所拓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试点集团其编辑出版业务可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吸纳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投资方不得介入编辑业务,所吸纳的资金严格限制在经批准的出版项目内使用。”这样就在试点集团融资方面给予了优惠,使试点集团可以在具体的出版项目上更灵活地吸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

但笔者认为,上述文件对出版单位融资控制还有些拘谨。只要在出版单位控股和掌握编辑权、经营权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将出版单位融资的力度加大。如可以先批准出版单位向行业外的国有企业融资,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批准出版单位适度向国内业绩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这样做不会影响出版导向和民族出版业的发展,也不会影响民族文化的积累和传播。上述许多出版实践已经证明,合理吸纳民营资本是完全可以实施的。至于对外资的利用,其实只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坚持国有资本占据控股地位、坚持把握编辑权和经营权,是不会对意识形态的传播造成重大影响的,因此,可以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前提下适度融通外资。特别是将来我国出版单位在考虑建立跨国出版公司,走向世界的时候,必然要利用外资,甚至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外国出版企业的方式来实现。因此,一味约束我国出版单位对于外资的利用,将会给我国出版业的发展造成被动。

在网络出版方面,目前国家还难以控制,而且也早已向外资放开。无论是国有网站还是民营网站,在融资方面都未曾受过限制,因此,网络出版的融资政策是最为宽容的,本文就不再赘述了。

(三)出版单位在融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发达国家出版企业的发展情况看,其规模经营主要是通过融资来实现的。我国的出版单位要应对加入WTO以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同样应该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迅速集中资金,以便尽快实现规模化经营。笔者认为,在出版业融资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把握时机,适度拓宽融资范围。我国的出版业,特别是出版环节,一直处于国有资本垄断经营之下,因而有较高的利润率,对国内外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作为出版行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不应惧怕奔涌而来的资金,而应充分把握这一有利机遇,准许出版单位灵活运用各种融资手段,合理利用行业外资金和外资。

笔者认为,应当在17号文件和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融资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大胆地、适度地放开对出版单位融资的限制,鼓励出版单位在不影响出版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合法融通各种社会资金,扩大我国出版业的经营规模,迅速壮大我国出版业的实力。仍处于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机制下的出版单位,也应把企业化经营管理落到实处。出版单位应在确保编辑业务部门不受干扰的前提下,将下属编务部门、营销部门变为按企业登记的股份制子公司,允许职工持股,对经营者实行期权制,更充分地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通过子公司募集社会股份、出售企业债券,进而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应加大编辑部门以版权贸易的方式与外国出版企业合作的力度,实现出版单位的快速发展。有条件的出版单位、集团还可以通过收购上市企业和参股的方式“借壳上市”、“连带上市”,到股市上去直接融资,使出版单位真正运用市场手段增强自身经济实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并接受市场的考验。湖南出版集团出资6000万元收购上市企业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该企业的控股方,不失为出版单位“借壳上市”的有益尝试。另外,我国的出版单位甚至可以考虑通过融资来购并国外的出版企业,使我国的出版企业更便利地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出版竞争。

对于资金充足的出版单位,可以以股份制的方式与业务相关的上、下游企业组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既可以吸收造纸厂、印刷厂等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版物制造商以及位于下游的书店的资金,又可以通过资金结成的纽带,以优惠价格得到优质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和质量稳定的产品,并提高出版物销售商的积极性,扩大出版物的销售网络。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将这样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通更多的资金来拓展业务。资金充足的出版单位,还可以对与出版业相关的企业加以横向的兼并、重组,向多媒体经营和多元化经营发展,迅速提高竞争实力。

2.注意采取多种融资手段,灵活融通资金。出版单位可资利用的融资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所有者权益性资金(资金来源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所有者的资金)和负债性资金(此类资金来源于企业的借贷行为,需要企业按期还本付息的资金)。

(1)在所有者权益性资金的融资方面,出版单位既可以吸收直接投资(如国家、企业、个人投入的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也可以通过下属股份公司发行股票融资。特别是当所属公司尚不具备上市资格时,同样可以发行一定比例的企业股票融资。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出版单位融资的灵活性。

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融资,都是出版单位从其外部的出资人那里融资,同时资本公积金(包括出资人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法定资产的重估增值以及资产汇率折算的差价等)也属于来自于单位经营活动以外的资金,这些所有者权益性资金可以说都是从单位外部生成的资金。此外,在出版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中所提留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也属于单位所有者权益性质的资金,归出版单位出资人所有,但它们是单位自己通过盈利提留逐渐积累形成的,是从出版单位内部生成的资金[2]。

(2)在负债性资金方面,利用银行的短期贷款或长期贷款是出版单位最常用的方法。此外,还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如利用应付帐款融资、利用应付票据融资、利用预收货款融资等)、发行短期融资券融资(又叫商业本票、无担保短期期票,期限为2个月到1年,我国每次发行限额在100~3000万元之间,利息低于定期存款,要求有较高信用。详细规定见《公司法》、《债券法》)、发行债券融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融资租赁(又叫财务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为一身,主要用于大型设备的使用和购置)等手段。

3.股份制单位必须确保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了保证实行股份制的出版单位的下属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企业股份在一定条件下(在企业内部)可以出售或转让,在企业歇业或倒闭以外,不能退本金[3]。为了保证我国出版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可以制定有利于我国民族文化发展的法规,规定处于出版环节的出版单位,可以合理吸纳业外资本参股,但必须确保国有法人股的绝对控股地位,即原出版单位的国有法人股不得低于51%。在利用行业外国有资本的时候,可以建立所有权不能自由转让的合股制出版企业,以便确保出版企业的经营权不受外资控制。要制定相应的出版法规,加大法规的调控力度,完善法制的监督力度。这样就可以牢牢掌握出版物的出版权,并使那些在融资方面实施暗箱操作的出版单位浮出水面,便于加强管理。

在国有出版单位的下属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应注意不得将国有资产量化给个人,不得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有的企业提出,在实施股份制时按一定的比例将国有资产量化给个人,这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会造成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拉大,分配不公,甚至会引起社会不稳定[4]。

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新闻出版署曾就《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的产权界定问题复函中国社会科学院时指出,我国报刊社均属国有资产,依据是:“一、在我国创办报刊,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期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条件,要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实行创办单位许可制度。二、实行主管、主办制度。出版单位隶属于主管、主办单位,主管、主办单位负有对出版单位的管理责任。三、我国现有报刊大部分为党和各级政府部门创办,大多数是国家出资或国家补贴办的。一些报刊即使在创办时国家没有直接注资,也是以国有单位名义办的。”“报刊社创办时筹集的启动资金中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支付的资金,只能视为无偿赠与或垫付、借贷。因为非主管、主办单位不具备投资的主体资格,只能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谁投资谁所有’的企业资产认定原则,不适用于报刊社。”这一批复体现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新闻出版单位产权的立场,出版单位在融资时,应向有关单位讲明,以免造成无谓的法律纠纷。

4.切忌卖书号、刊号、版号,不得违法融资。制订了鼓励出版单位融资的政策,就为出版单位正常融资开辟了渠道,与此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出版单位融资的管理,规范出版单位的融资行为。只允许出版行业外资金依法合理向出版企业参股,不许出版单位违法融资。特别要注意那些试图通过投资控制我国出版企业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不能让他们通过购买社号、书号、刊号、版号的方式掌握出版大权。必须严格禁止各种资本通过投资来控制或干预编辑业务,必须严格禁止出版单位以各种方式出卖社号、书号、刊号、版号,一经发现,即应依法给予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不要盲目追求上市,注意调整融资结构。对于希望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的出版企业集团,是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的。不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企业的各项要求,还必须结合出版业的特殊情况,制订相关政策,如规定上市的出版企业集团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股票不得出售,以便防止被非国有企业控股;要防止出版企业集团不顾自身条件,赶风头上市。其实即便是大型出版企业集团也不需要都上市。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真正上市的出版企业是极少数的,所占比例甚小。根据美国《出版商周刊》的统计,在美国上万家出版社中,上市的独立出版企业只有22家,加上已经纳入多媒体跨国集团中连带上市的出版企业(如沃尔特斯·克鲁维尔集团中阿斯本出版社,汤姆逊集团的斯维特·麦克斯维尔出版社等),其比例也不足0.5%[5]。在日本4500多家出版企业中,股份有限公司有2600多家,但是,股票上市的出版企业也只有十几家,只占出版企业总数的0.3%左右。上市与否,一方面取决于出版企业的经营的需求,一方面还要考虑到上市后的利弊。上市后最大的好处是可以直接利用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扩大企业自身的资本运作规模。但是,企业上市后,必须如实公开自己的经营业绩,必须经受各种投机资金的冲击。如果没有足够的能力控制本企业的股票,就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甚至会陷入破产的境地。因此,许多大型出版企业并不急于上市,即便上市也要看准时机。如世界第三大传媒巨子德国的贝塔斯曼集团就一直没有上市,目前由莱因哈德·默恩代表的家族拥有该集团23.1%的股份。最近,贝塔斯曼开始从Zeit基金会购回10.74%的股份。到2006年,贝塔斯曼基金会将拥有公司76.9%的股份。这种家族集中控股的做法,有利于保证经营的独立自主,也有利于集团长期稳定的发展[6]。各出版集团应根据发展的不同情况,决定上市与否。

要注意的是,企业上市虽然可以更加便利地直接吸纳社会资金,但也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很容易因被炒作而陷入经营危机。因此,出版企业集团在上市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要在人力、物力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上市后,要注意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同时,还应合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调控出版企业集团自身的资本结构。调控资本结构可以通过三种模式:

(1)存量调整。即在不改变出版企业集团现有资产规模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集团确定的最佳资本结构的要求,对现有资产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在债务资本所占比重过大时,把部分债务资本转化为主权资本,如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等。如果主权资本所占比重过大,可以通过减少主权资本并增加相应的负债额,在合理避税的同时,调整企业集团的资本结构。

(2)增量调整。即通过增加融资量,从而增加总资产的方式来调整资本结构。在债务资本所占比重过大时,通过追加主权资本来改善资本结构。在债务资本所占比重过小时,通过追加负债资本来提高负债比重。

(3)减量调整。即通过减少资产总额的方式来调整资本结构。如主权资本所占比重过大时,通过减少主权资本额来降低其比重,以便降低税费。例如,股份公司回购部分普通股。在债务资本所占比重过大时,可以利用税后留存收益归还债务,相应减少债务比重。

6.在融资过程中,注意保证出版导向并保护民族出版业。出版物是精神产品的物质载体,对意识形态有强烈的影响力。因此,出版业在融资的时候,一定要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出版导向,要保障对编辑权和出版物内容的控制能力。要使我国的出版物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在发生跨国融资时,有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出版业进而达到保护本国文化的目的,限制外国资本对本国出版企业的收购。如2000年12月,加拿大政府拒绝了美国巴诺公司收购加拿大最大的拥有77家分店的图书连锁经营公司Chapters的要求。加拿大遗产部长谢拉·考伯斯认为:“出售这样的大企业意味着将破坏加拿大业已建立的发行系统。这样做之前,应当冷静思考出售的理由。我们已经建立了相当成功的图书出版业,为什么还要去冒新的风险。”Chapters公司首席执行官拉里·史蒂文森也断然拒绝了由美国Indigo公司控股的Trilogy零售企业公司提出的2870万英镑的收购报价。史蒂文森说:“每股5.87英镑和控股50.1%的条件是不够的。根据加拿大法律,只有加拿大的公司才有资格提出收购报价。”这种保护政策对于保护民族文化还是极为有利的。

发达国家的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虽然上述例证只涉及出版物销售企业,但还是应该引起出版管理部门的重视,要在相关法规方面未雨绸缪,以免发生类似情况时造成被动。特别是出版单位及出版集团下属的企业,要尽量防止被外资购并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各出版单位(特别是出版企业集团)应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来提高自身的资本运作能力,加快规模经营的步伐,最终提高参与国际出版竞争的能力。同时注意合理利用融资手段,科学把握资本结构,将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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