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道德生成与发展的条件与动力系统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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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是道德以“实践—精神”方式把握世界的必然环节。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过程同时也是个体内化社会道德从而产生、形成、发展和完善自身道德的过程。哲学、伦理学及其它实证科学早已证明,道德不是个体先天就有的,一个人生下来并不具备什么道德,那么,道德何以在个体生存活动中出现,又如何成为个体的一种内在的基本素质?推动个体道德发生的动力系统是什么?对此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助于进一步认识道德的本质,更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创设激发独生子女道德发生的道德环境。

关于个体道德的发生问题,从心理学角度说,也就是“道德从哪里开始”(注:皮亚杰:《儿童道德判断》,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哲学家们、心理学家们、伦理学家们都有过深入的研究。皮亚杰对个体道德发生机制的心理学研究,主要着眼于儿童道德判断的发生和发展;认为初生的婴儿到1—2岁的儿童,实际上是一个不知道德为何物的“自我中心主义者”;儿童的道德规则来源于成人的教育;儿童道德是在儿童的协作性活动中产生的,只有在两个人以上的关系中才谈得上遵守道德规则问题;儿童道德的发生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由他律到自律的过程。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柯尔伯格发展了皮亚杰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人的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依赖于智力的发展和社会经验的获得。当代美国心理学家杜拉德和米勒所阐发的内化理论,则证明了儿童的道德是通过学习模仿和认同成人的角色,内化社会道德而来的。皮亚杰到柯尔伯格再到杜拉德和米勒,其对个体发生机制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也越来越接近个体道德发生的真实。“但是又不能不看到,由于他们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对儿童道德心理的某一方面的心理学探究,并且只同儿童的简单生活事实相联系,因而其研究所得实际上只有‘解剖学’的意义,即通过揭示儿童的某一道德心理的发生证明整个儿童道德乃至一般个体道德发生的机制和规律。”(注:唐凯麟、龙兴海:《个体道德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第103页。)而且,更令人遗憾的是他们始终没有说明推动个体道德生成和发展的动力系统,即个体道德何以发生发展的根本动因。目前国内伦理学界关于个体道德发生或人类道德起源的研究,也较少地涉及到道德发生发展的动力系统,而是笼统地称为“前提条件”。“我们认为,构成个体道德发生的前提条件就是个体道德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关系和自我意识。”(注:唐凯麟、龙兴海:《个体道德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页。)“人类的道德最初是怎样发生的呢?……社会关系的形成和意识的产生是道德发生的前提。”(注:罗国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5页。)不可否认,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关系和自我意识任何一个要素都是个体道德发生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是道德需要却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基本动力,社会实践活动不仅仅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条件,更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动力系统中的动力源泉。

个体道德发生的内部条件是指个体道德发生的主观条件,亦即个体的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首先,包括个体意识的发展特别是主体自我意识的产生。只有当个体的意识水平发展到能区别自身与环境,区分自我与他人,能反观自身认识到自己是一个与众不同的有着自身特殊利益和需要的相对独立的人类个体时,才有产生道德的可能。我们常说,儿童生来是一个“自我中心主义者”,这种“自我”其实是无意识的完全出于本能的反映,也是没有任何道德意义的。自我意识的产生使得道德个体能在社会道德个体化和个体道德社会化的过程中,体现主体的意志。一方面扬弃社会道德的外在性,把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自我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又扬弃了社会道德的抽象性,把社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与具体道德情境结合起来,在自我意识的审视中,形成具有个性特征的个体道德。其次,个体道德发生的内部条件还包括个体心智的能力,特别是个体先天就有的语言能力、思维能力和劳动创造能力。个体道德虽然不是先天就有的,但是正常的人类个体却是先天就有发生道德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人类个体自身而言则根源于人特有的先天的潜在的语言能力、思维能力和劳动创造能力。正是这种先天的潜在能力在存在,为个体认识道德规则、体验道德情感、接受道德教育、形成道德品质提供了内部可能性。实践告诉我们,任何动物无论经过怎样的“教育”都不可能产生道德,动物先天不具备人类所特有的语言能力、思维能力和劳动创造能力是其永远无法产生道德的原因之一。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人所先天就有的这种“可能能力”或“潜在能力”仅仅是为个体道德的产生提供了主观的或生理上的可能性,个体产生道德需要、遵守道德规范并形成完善的个体道德却必须是在社会实践中才能完成。正是在后天的社会实践中、在道德教育下,个体才完成了其道德可能性到现实性的转化。没有社会实践,离开了道德教育,个体道德的可能性永远只是可能性而已,而且随着个体年龄的增大,这种“可能能力”逐渐消失,其实现个体道德完善的可能性也日益减少。

个体道德发生的外部条件,首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复杂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关系的存在。道德在本质上不仅是一个价值范畴,而且首先应当是一个关系范畴。它不仅反映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且要对这种关系中所包含的利益冲突进行以主体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的道德调节,因此,道德只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只有在社会关系发生一定利益冲突的地方和时候才有道德。“凡是在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什么‘关系’;对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4页。)因此,动物也没有道德。当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个体道德需要的强烈程度与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成正比,其所处的社会关系越复杂,矛盾越多,利益冲突越尖锐,其对道德的需要也就越强烈。当然,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之中都存在着道德问题。个体所面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自在的社会关系”和“为我或自为的社会关系”两大类。在“自然的社会关系”中,个体主体没有对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有自觉的认识,这种关系的建立也并非出于主体的自愿选择和自觉意识,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不存在道德问题。“为我或自为的社会关系”是个体主体自愿选择或自觉意识到的,这种关系的建立、维护、发展都是出于个体主体的自觉。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之中,个体道德则成为必需。

其次,道德教育特别是家庭道德教育也是个体道德发生的重要的外部条件。个体道德的发生并不是自发的而是道德教育的结果。正是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个体才认识了自己所面对的社会关系并把这些自在的社会关系化作“为我或自为的社会关系”,个体才认识了调节这些社会关系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也正是在教育的过程中个体先天就有的“可能”能力才转化成了“现实”能力,并为道德的发生奠定了主观基础。在个体道德发生的早期,这种道德教育的任务更多的是由家庭——具体来说是由父母来承担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个体早期的道德面貌取决于父母的对子女的道德教育。

个体道德发生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固然是个体道德发生所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没有个体道德发生的动力系统,这些条件就无法充分具备,更无法实现它对个体道德发生的作用。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动力系统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道德需要和道德实践。

需要在本质上是生物、人、社会的一种状态,即摄取状态。这种状态说明了生物、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外物的依赖关系,同时也反映了生命有机体、社会的一种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人生需要不同于其它生物的需要,它表现为一种对外物的积极摄取状态,即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人具有主动性、能动性。需要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初动力。“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86页。)任何个人的需要又同时表现为社会的需要。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的二重性。(注:唐凯麟、龙兴海:《个体道德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需要或利益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自然主体的那种个人需要”,二是“表现为社会需要的个人需要”。“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26页。)。道德需要便是人最本质的需要。道德需要依据主体不同可分为个体道德需要和社会道德需要。个体道德需要是社会道德需要的具体表现方式,而社会道德需要则是个体道德需要满足的条件,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个体对道德的需要归根到底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它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人的产生是社会劳动的结果,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又是在人的劳动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社会的实质就是由人所建立的各种性质的社会关系。因此,人总是社会的人,社会总是人的社会,个人与社会不可分割。个体作为一个社会成员,要在社会中生存、发展、满足自身的各种生理的、心理的需要,就必须首先了解社会运行、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正如我们所常说的“入乡问俗”,“入国问禁”,“俗”与“禁”就是与一定环境条件相联系的行为规范、道德要求。个体只有在掌握了这些社会规范并能自觉地遵守这些规范时,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并加入社会生活,实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

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是一个充满了矛盾的统一。这种矛盾根源于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这种不一致性是无法避免和消除的,也是任何社会个体成员所必需面对并作出选择的。道德正是以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因此,道德也就必然成为个体的最本质的需要。由此可见,道德一开始在个体生活中的出现,首先具有的是工具性的意义,即个体首先是把道德作为一种实现利益、满足需要的手段来追求的。在这个意义上,个人的道德需要是一种手段的需要。

当个体把道德作为一种手段来思考和应用时,此时个体道德在发展阶段上处于他律性阶段。他律性阶段,是个体道德发展的最低阶段,但却是个体道德发展的必经阶段。在这一阶段上,个体初步认识了与之实践活动相关的个别道德规范,然而,这种认识是肤浅的、表面化的、外在的,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由于幼儿的思维水平限制,难以掌握抽象的道德概念,幼儿对道德标准的理解是与具体人物相联系的,因此,幼儿期的道德感是不深刻的,大都是在模仿成人,或执行成人的口头要求。”(注:高月梅、张泓:《幼儿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233页。)他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不是出于理性认识的原因,更不是出于对规范本质的理解,而是出于对权威的服从。因此,在此阶段上,道德命令有效性、权威性并不是源于道德本身的力量,而是源于发布道德命令的人的权威性和监督执行的外在力度。

在他律性道德阶段,个体对道德的需要其实质是社会(具体表现为代表社会的家长、教师)对道德的需要,个体的道德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道德而做出的,因此,他律性道德阶段上的“善行”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善行。正如康德所说:“要使一件事情成为善的,只是合乎道德规律还不够,而必须同时也是为了道德而作出的。若不然,那种相合就很偶然,并且是靠不住的,因为,有时候并非出于道德的理由,也可以产生合乎道德的行为,而在更多情况下却是和道德相反。”(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8页。)伴随着个体道德认知能力、道德思辨能力、道德判断能力、道德评价能力的发展,个体道德需要也日益强化和理性化,特别当个体正确认识了人的社会本质,正确认识了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之后,其道德需要也就不再限于表面性和直接目的性,道德也不再仅仅是个体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而是其本身就是人生的目的,是人格完善最本质的构成要素,此时,个体道德的发展也就从他律阶段进入了自律阶段。纵观个体道德的发生和发展,我们可以看出,个体从一个“自我中心主义者”到具有他律性道德,从个体道德的他律阶段到个体道德的自律阶段,个体道德需要对于道德的发生和发展始终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个体道德的发生发展问题上,个体总是首先从自身出发,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决定对客观外物的取舍,个体是否遵守有关的道德命令,遵守到怎样的程度,个体接受社会道德、内化社会道德的不同侧面、不同水平,都取决于个体从其道德需要出发作出的选择。因为“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4页。)。

在我们强调个体道德需要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个体内部的动力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个体道德需要是一种处于人生需要体系中较高层次的精神需要。个体道德需要不是先天的,也不是主观自生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道德实践的基础上对社会道德需要的反映。个体道德需要,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道德需要。孤立地、抽象地脱离社会道德需要去论证个体需要对个体道德发生的意义无法揭示道德的社会本质,更不可能找到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真正动力。因为“个人……无论如何也是社会的动物”(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90页。)。因此,在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动力问题上,一方面要看到个体内在道德需要在个体道德发生中的价值,但又不能夸大这种价值,甚至把个体道德需要看成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唯一动力。另一方面,更要充分认识社会道德需要在个体道德发生发展中的作用。因为如果不把个人及其需要抽象化的话,那么就只能一个结论,“道德坐标的原点”不是个体道德,而是社会道德。(注:唐凯麟、龙兴海:《个体道德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社会道德需要是指社会主体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对道德的依赖,社会是一个有机体,而且是一个充满了矛盾的有机体。这些矛盾首先表现为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矛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社会要实现它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有序化、规范化。由此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活动规则及个人行为规范便成为社会运行和发展所必需。社会道德就是适应社会这种有序化运行的客观要求而确立起来的。当深入地考察和分析社会道德需要时,我们就会发现,社会道德需要在本质上是通过社会生产关系反映出来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社会道德只有真正反映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才具有普遍的有效性。社会道德是抽象的,它往往表现为一系列的原则、规范和范畴。因此社会道德对社会秩序的调节作用,只能通过具体的个体道德来实现,社会道德必须转化为个体道德,社会道德需要也必须转化为个体道德需要,并由此成为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和动力。

社会道德需要对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动力作用首先表现为对个体的一种社会角色期待,在这种角色期待中包含着丰富的道德内涵。从一定意义上说,个体道德就是社会角色职责的一种表达。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必然扮演着不同的角度,每一种角色都有与这个角色相对应的道德责任和道德规范,完全离开角色的道德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这些角色道德实质上都是社会道德的具体化要求,是社会道德需要的具体表现。个体作为一个社会的人产生以后,就必然要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代表社会道德力量的家长、教师自然按照社会对个体的角色道德要求来进行规范和教育,在这种规范和教育过程中,不仅有对个体现实角色的道德要求,而且有对个体未来可能扮演的社会角色的道德灌输。美国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研究表明,当个体的道德发生走出“前习俗水平”进入“习俗水平”时,“在这个水平上,按照个人的家庭、集团或国家所期望人们所做的去行事就被认为它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而不管它所产生的直接和明显的结果如何”(注:柯尔伯格:《道德教育的哲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在这一阶段上,个体的道德追求总是以“好男孩——好女孩”为基本价值定向。“男孩”或“女孩”既是一种自然角色,也是一种社会角色,而“好男孩”或“好女孩”,则反映了这种角色的社会道德规范,亦即反映了社会在关于“男孩”或“女孩”问题上的一种道德期待和道德需要。这种表现为角色道德期待的社会道德需要,对个体道德的发生、发展形成了一种外在的压力,这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由家庭、学校通过一定的道德评价,形成一定的“道德场”,促使处于这个道德场中的个体产生对道德的需要。因为只有道德才使他摆脱压力,重新获得身心的平衡。

其次,社会道德需要对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动力作用还表现为一种社会对良好社会道德关系期待。社会道德关系是指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的以社会道德规范去调节的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道德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思想关系,其性质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但是道德关系又能反作用于经济关系,促进或阻碍经济关系的发展。因此代表一定社会或阶段利益的政党、集团,必然期待着社会道德关系的良性化发展。“政通人和”的期盼中就表现了对良好道德关系的向往。道德关系也是人的关系,在一定的经济关系确定之后,道德关系的优劣更多地取决于个体的道德素质。社会个体良好的道德素质,较高的道德修养必然带来和谐顺畅道德关系,使道德关系真正成为“道德的关系”。因此,代表一定社会或阶级利益的政党、集团,自然就把对于良好社会道德关系的期待归结为对优秀个体道德素质的培养,并由此为个体道德的发生、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最后,社会道德需要对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动力作用往往通过具体的社会道德评价表现出来。社会道德评价是以社会或组织为主体对个体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判断。它一方面向个体转达了社会的道德价值标准和道德需要,使个体了解了社会的价值取向,并为个体道德的社会化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也激发了个体的自尊心、自爱心、荣誉感、羞耻感,激发了个体的道德热情。社会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一定方式的物质或精神的道德赏罚。在个体道德发生的早期,当个体道德处于“前习俗水平”和“习俗水平”阶段,社会道德赏罚的作用尤其突出。事实上,由遗传获得的反射动作与外部道德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图式是儿童道德认识结构的建构起点。虽然儿童可以本能地完成吃、喝、拉、撒等无条件反射动作,但在社会环境中,当这些动作不符合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和规范的时候,就会遭到成人的禁止,而使儿童感到恐惧和不安;而当这些动作符合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和规范的时候,就会得到成人的鼓励,而使儿童感到舒适和安全。禁止和鼓励的方式可以是语言的,也可以是动作的。经过多次的反复与强化,就会产生一种“动力定型”,儿童就会把一定的行为标准与行为本身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有机联系,从而产生儿童最初的“道德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成人通过禁止或鼓励向儿童表达了社会道德需要。儿童也正是在朦胧之中从成人的语言、动作中去感受成人的需要,亦即社会的需要,并通过内化成为个体的自我需要。

需要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也是社会道德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但是,道德需要是一种高尚的精神需要,它不是个体生存发展过程中自发的产物。研究表明,1岁以内的儿童的情绪主要是由生理需要引起的,而1岁儿童的情绪反应动因除生理需要之外,还有大量的精神需要的成分。(注:孟昭兰:《人类情绪》,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53页。)无论是个体的道德需要还是社会的道德需要,在本质上都属于意识的范畴,都是一种超越物质生活之上的精神的完善,因此,它总是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前提,以一定的社会实践为基础。正是社会实践活动提出了对社会道德的需要,并由此产生了对个体道德的需要。所以社会实践活动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动力源泉。

社会实践活动对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全面而深刻的。它不仅创造出了个体道德赖以发生的全部条件,而且,作为动力之源又推动着个体道德发展的内部及外部条件的成熟化、丰富化,并推动着个体道德从无到有、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社会实践活动对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动力作用首先表现为社会实践活动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并推动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为个体道德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客观必要性条件。人生之初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是简单的,性质是单调的。在个体初生所处的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个体在实践活动中较少体验到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家庭利益的冲突。而且,即使有冲突,也往往是由成人作出了节制和牺牲。因而个体在人生初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对道德的需要是朦胧的、不强烈的。独生子女所面对的情况更是如此。当“四二一”现象出现以后,家庭利益、父母的利益和独生子女的利益获得了空前的一致性,父母为独生子女所作出的牺牲广泛而深入,因此,独生子女的道德需要更加弱化,甚至个体根本感受不到对道德的需要。

随着个体社会实践活动的深入,他们开始走出家庭进入幼儿园、学校,步入火热的充满了竞争的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阶段。“生产者也在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的发展而改变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现象,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94页。)在新的社会实践过程中,社会关系复杂化了,在父子(女)关系、母子(女)关系、祖孙(女)关系之外,增加了大量的非血缘的关系,包括邻里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以及个人同班级的关系、个人同幼儿园(学校)的关系。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的矛盾突显出来,个体原有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能力已经无法解决这些新的问题,因此,个体必然产生新的更强烈的道德需要。游戏是儿童较为原始的社会实践活动。儿童的游戏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根本不同于动物的嬉戏,它具有更深刻的社会性。在游戏中,儿童不但建立了现实的社会关系而且模拟了成人社会的社会关系,儿童通过在游戏中扮演一定的角色,遵守特定角色应有的角色规范,学会处理现实的或未来生活中可能发生的社会关系矛盾。个体早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也许是浅显的、简单的,但却正是在这些浅显、简单的实践活动中,个体的社会关系日益丰富起来,伴随着个体实践的深度和广度的增加,个体建构了一张多层次、多向度、多属性的社会关系网。由此也迫使个体不断提升或完善自己的道德,因为只有道德才能使个体在这张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中“游刃有余”,“如鱼得水”。

其次,社会实践活动对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动力作用还表现为社会实践活动促进了个体意识的产生及自我意识的形成。人生之初无知无识,亦没有语言与思维,有的只是本能。当个体降生进入社会之后,他的被动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注: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类在一定目的和意识指导下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动。对于儿童来说,其早期的社会性活动一方面开始超越了动物的本能活动,参入到父母家庭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另一方面,这种早期的社会性活动又缺乏明确的主体意识。因此,儿童早期的社会性活动既具有社会实践活动的某些特征,又不是一种真正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但是正是这些被动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起了儿童与外部世界最早的社会意义的联系,是儿童认识世界最初的途径。因此,我们可称之为“被动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或“前社会实践活动”。)亦随之开始了。父母以主动的姿态把儿童纳入自己的实践活动中,让他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去感觉,去体验,去认识,去发现。在这些被动性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个体的感官被充分地刺激,其大脑所接受的及能接受的信息日益增加,在模仿之中语言慢慢的出现了,语言是思维的外壳,语言的发展是个体意识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语言的出现说明个体有了最基本的思维活动,有了最初的人类意识。随着个体认识能力及支配能力的提高,个体的实践活动由被动走向主动。他开始用自己的眼光去观察世界,用自己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他认识了个人与他人的区别,发现了个人与他人的矛盾,发现了“自我”的存在。个体自我意识的产生是个体意识发展中的关键环节,自我意识像黑暗里的一盏明灯照亮了个体朦胧、迷茫的精神生活,由此进入了具有主体意义的全新的世界。当个体以自我意识为基础去思考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问题时,在他的行为中开始偶尔表现出某种类似“道德的行为”,他开始被称之为一个“有道德的”“有良心的”人了。最初的道德萌芽就在个体生活中出现了。

但是,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的行为,不是偶然与道德相符,而是必然与道德相一致。要成为一个真正道德的人还必须把对道德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的高度,即认识道德的历史必然性及认同反映道德历史必然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个体的认知能力在不断的增强。实验证明,低幼儿童的思维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肤浅的、表面的形象思维,而年龄稍大一些的儿童开始逐渐扬弃形象思维的浅表性,其思维更具有抽象性、逻辑性。随着个体社会实践的深入,个体开始透过表层的道德现象去尝试把握道德的实质,扬弃各种道德规范的外在差异性,发现道德规范的内在本质的一致性。道德不再是一种异己的东西,而是一种“为我”的存在;道德不再仅仅是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更是个体完善的必然。因此,他对道德规范的遵守不再是停留于表面的形式而是把握了其精神的实质,不再是出于对权威的尊崇,而是出于自我的需要。个体从他律走向了自律,成为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了。柯尔伯格认为:“道德发展是一种不断增长着的认识社会现实或组织和联合社会经验的那种能力的结果。”(注:柯尔伯格:《道德教育的哲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是,能力是从哪里来的?最终还是要归结为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离了实践,能力的产生就是一句空话。正如毛泽东所说,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的头脑中固有的。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实践中来。高尚的道德就是一种正确的思想。

最后,社会实践活动对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动力作用还表现为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出新的道德要求,促使个体的道德发生发展始终处于一个永恒的没有终结的流变过程之中。个体道德的发生发展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个体在人性上实现从无道德到有道德,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化;二是指个体对一种新的道德规范的认知和内化,亦即指个体一种新道德的品质的形成过程。就第一种意义而言,个体道德的发生是一次性的,个体一旦产生了对道德的理性认识并具备了一定的道德的品质,个体道德的发生过程即宣告结束。就第二种意义而言,个体道德的发生是多层次、反复的。个体对任何一种新道德规范的认知并形成相应的道德品质,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发生过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道德的发生是多层次的、反复的,造成这种多层次性和反复性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

随着社会实践活动深度和广度的不断增加,人类的劳动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无论是人类还是人类个体都需要面对一些前所未有的道德关系,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道德问题,形成了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新的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生命科学、医学的发展向人类提出了个体生命的权利与价值问题,由此产生了新的应用伦理学科——生命伦理学,随之建立了一套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生物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学的发展向人们提出了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人类与自然的生产和谐发展问题,由此产生了生态伦理学,并随之形成了又一套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向人类提出的新的道德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道德规范不胜枚举。个体要在已经变化了的社会道德关系中仍然保持身心的平衡,保持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性,就必须学习新的道德知识,把握新的道德规范,经历一种新道德在个体身上发生发展的过程。这种个体新道德的发生发展既有与个体道德原始发生发展的一致性,又有不同于个体道德原始发生发展的情况。一方面对于一种新道德规范的认知、认同,同样有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当新的道德规范尚没有被个体彻底认同,而迫于外界社会的压力不得不遵守时,个体道德的发展就处在他律阶段上。因而一个人在道德上从他律到自律并不是年龄的必有函数,个体从儿童到成长的成长,也并不意味着他在道德上必定走过了从他律到自律的历程。(注:唐凯麟、龙兴海:《个体道德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第114页。)只有当个体在进一步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真正认识、把握了新道德规范的精神实质并使之成为了一种为我的规范,他的道德发展才走出了他律,走向了自律。另一方面,成年个体对新道德的认知能力和领悟能力,完全不同于个体道德原始发生时的情况。此时,个体已经具备了相对广泛的道德知识,一定程度的道德判断能力和丰富的道德经验。因此,其对新道德规范的接受能力要远远大于儿童时期,这就往往能够使之较快地完成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化,完成新道德规范的内化。当然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另一种情况,因为成年个体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道德观念,当新的道德规范所表现的价值标准不同于已有的价值标准时,个体也会发生一种内在的抵触,从而延长了新道德规范的内化过程。要加速新社会道德规范向个体道德的转化,就必须加大社会实践的力度,在实践中使个体充分感受新道德规范的价值,从而形成强烈的内在的对新道德规范的需要,并在进一步实践中实现这种需要。

个体是道德的真正主体,也是其实践主体。任何一种社会道德、阶级道德都只有转化为个体道德才能成为一种现实道德。个体道德的发生发展不仅以一定的社会关系、自我意识为条件,更以道德需要和社会实践为动力。没有条件道德无法产生,而一切条件的具备都依赖于社会实践活动。因此,社会实践活动才是道德发生发展的最终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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